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豐田鐵工廠
代 表 人 柯巫妙
被 告 巫進儀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任玉琴
被 告 黃福財
被 告 裕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金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
日所為
宣示判決筆錄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第四頁之三「第11條前段、」之記載
更正為「第11條前段、第168條」、第八頁附表二編號一所犯罪
名及
諭知之刑欄「各處
有期徒刑參月」之記載更正為「共貳罪,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
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
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