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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豐田鐵工廠 代 表 人 柯巫妙 被   告 巫進儀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任玉琴 被   告 黃福財 被   告 裕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金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 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第四頁之三「第11條前段、」之記載 更正為「第11條前段、第168條」、第八頁附表二編號一所犯罪 名及諭知之刑欄「各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記載更正為「共貳罪,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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