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清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
第499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交易字第524號),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105年度交簡字第
2474號)後,認有不應
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再改依
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
起訴書
所載(詳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方清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過失傷害罪嫌,惟上開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施
棧藶因與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調解成立,而於106年3
月3日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
回
告訴狀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
知公訴不受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499號
被 告 方清漢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0巷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清漢於民國104 年11月9 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沿彰化縣○○鄉○道○號○路中車道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欲前往彰化縣北斗鎮之龍銓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於同日19時40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公路204 公里南向處,原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在同一
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方清漢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前方由施棧藶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小客車左側後視鏡遭羅勝吉(
另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
擦撞,施棧藶欲查看車損,而停車於中車道,欲在車後設置
三角錐時,方清漢因煞避不及,車頭追撞施棧藶所駕駛之車
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致施棧藶受有腦震盪、頸椎3-4, 5
-6椎間盤突出追管狹窄神精壓迫等傷害。
二、案經施棧藶訴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方清漢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施棧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童綜合醫療社團
法人童綜
合醫院一般診斷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表㈠㈡-1、國道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照片12紙、交通部公路總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
事故
鑑定會彰化縣區0000000 案鑑定意見等在卷
可佐,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楊聰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5 百元以下
罰
金,致
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