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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易字第 5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坤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4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振坤係址設臺中市○○區○○路○○○ 巷○號1樓之「豐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豐盈公司)之工地 主任,緣豐盈公司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承攬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下稱中華電信彰 化營運處)位於彰化縣○○鎮○○路○巷○○號西側(即環河 街)手孔蓋(長方形)工程,該工程於104年4月28日完工, 並於同年5月27日驗收完畢,根據雙方工程契約第25條規定 ,該工程自驗收合格起,由豐盈公司負責保固3年,而被告 為該工程之負責人,負有巡視、修繕及維護之責任,為執行 工程保固業務之人。詎被告對於上開工程客觀上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善盡維護、修繕之責,致上揭手孔蓋旁之 地面於不詳時間凹陷後,即形成道路障礙,隨時有影響行車 安全之虞。嗣於105年6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何曉茵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女李○儒(00年 0月生,年籍詳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沿彰化縣○ ○鎮○○路○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巷50號旁時,因 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輾壓及該處手孔蓋周邊路面之凹陷坑洞 ,不慎失控而人車倒地,何曉茵因此受有頭部挫傷併擦傷、 顏面骨閉鎖性骨折、臉部損傷挫傷併擦傷、左側膝部挫傷併 擦傷及左側小腿挫傷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 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 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之夫李俊霖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告訴 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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