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簡字第 27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速偵字第245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建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件外,其 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 件。 二、核被告陳建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酒後駕車肇事 危險性高,且係政府嚴令禁止之行為,仍於飲酒後駕駛自小 客車上路,嗣為警攔查,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 70毫克,確已影響其安全駕駛之能力,並危及一般用路人之 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尚可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453號 被 告 陳建龍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居彰化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龍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9時30分許及16時許,在彰化縣 埤頭鄉彰水路「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飲用保力達 半瓶及啤酒1瓶後,仍於同日16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彰化縣○○鎮○○路000號 之居所。嗣於同日16時40分許,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 210公里600公尺處,為警攔查。員警並於同日16時51分,在 上開攔查地點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試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 鼎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 茹 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