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詠聯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 吳宣誼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Fancy Belle」商標及侵害達孚公司美術著作床被
陸拾伍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詠聯國際有限公司及吳宣誼所涉違反
著
作權法、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6年度偵字第3991、4341號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
仿冒「Fancy Belle」商標圖樣及侵害達孚公司美術著作床
被商品65件,俱為侵害著作權、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詠聯國際有限公司及吳宣誼所涉違反著作權法、
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
度偵字第3991、434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被
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
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6年度上聲
議字第357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仿冒「Fancy Belle」商標圖樣及侵
害達孚公司美術著作床被商品65件確係屬侵害著作權及商標
權之商品,此
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中國華民國商標註冊
證、馬里斯授權
暨經紀合約書、
鑑定侵權商品證明書、內政
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
扣押物品清單、扣案
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委任書各1
份
可資佐證,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