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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單聲沒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詠聯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 吳宣誼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Fancy Belle」商標及侵害達孚公司美術著作床被 陸拾伍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詠聯國際有限公司及吳宣誼所涉違反著 作權法、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6年度偵字第3991、4341號為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 仿冒「Fancy Belle」商標圖樣及侵害達孚公司美術著作床 被商品65件,俱為侵害著作權、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詠聯國際有限公司及吳宣誼所涉違反著作權法、 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 度偵字第3991、4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被 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6年度上聲 議字第357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Fancy Belle」商標圖樣及侵 害達孚公司美術著作床被商品65件確係屬侵害著作權及商標 權之商品,此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中國華民國商標註冊 證、馬里斯授權經紀合約書、鑑定侵權商品證明書、內政 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 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委任書各1 份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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