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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12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6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國泰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 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八億行公司」,負責人 為張國泰之弟張國展)之從業人員。楊新慶(所涉業務過失 傷害犯行部分,業經陳運瀧於偵查中撤回告訴,另由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市○○路○段○○○號1樓「 全勝吊車有限公司」僱用之司機。陳運瀧則係「昇鐿通運有 限公司」僱用之司機。緣「八億行公司」於民國105年9月30 日上午,委託陳運瀧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車後附掛號拖車,自「八億行公司」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某 地之工廠,載運總重約35公噸之H型鋼(分2車載運,陳運瀧 駕駛其中1輛車)至彰化縣○○鄉○○村○○路○段○○○巷○○ 號旁之工地。嗣於同日18時許,陳運瀧駕駛上開車輛至上址 工地後,即由楊新慶駕駛起重機具進行吊掛H型鋼之作業, 欲將H型鋼自拖車上吊掛至上址工地之地面放置,吊掛作業 由張國泰在場負責指揮。張國泰本應注意雇主對於起重機具 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 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從事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為 防止吊掛物掉落,應於使用吊索(繩)、吊籃等吊掛用具或 載具時,確保應有足夠強度,詎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指示 楊新慶使用強度不足之布繩吊掛H型鋼。嗣於吊掛H型鋼時, 因布繩斷裂致H型鋼掉落,陳運瀧當時站立在22-T8號拖車上 閃避不及,為H型鋼砸中受傷,因而墜落地面。經緊急送往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下稱「秀傳醫院」) 就醫,診斷受有左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雙上肢及雙下肢 擦傷等傷害。因認張國泰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國泰因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 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陳運瀧達成和解,告訴人 亦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 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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