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6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張國泰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
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八億行公司」,負責人
為張國泰之弟張國展)之從業人員。楊新慶(所涉業務過失
傷害
犯行部分,業經陳運瀧於
偵查中撤回
告訴,另由檢察官
為
不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市○○路○段○○○號1樓「
全勝吊車有限公司」僱用之司機。陳運瀧則係「昇鐿通運有
限公司」僱用之司機。緣「八億行公司」於民國105年9月30
日上午,委託陳運瀧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車後附掛號拖車,自「八億行公司」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某
地之工廠,載運總重約35公噸之H型鋼(分2車載運,陳運瀧
駕駛其中1輛車)至彰化縣○○鄉○○村○○路○段○○○巷○○
號旁之工地。
嗣於同日18時許,陳運瀧駕駛上開車輛至上址
工地後,即由楊新慶駕駛起重機具進行吊掛H型鋼之作業,
欲將H型鋼自拖車上吊掛至上址工地之地面放置,吊掛作業
由張國泰在場負責指揮。張國泰本應注意雇主對於起重機具
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
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從事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為
防止吊掛物掉落,應於使用吊索(繩)、吊籃等吊掛用具或
載具時,確保應有足夠強度,
詎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指示
楊新慶使用強度不足之布繩吊掛H型鋼。嗣於吊掛H型鋼時,
因布繩斷裂致H型鋼掉落,陳運瀧當時站立在22-T8號拖車上
閃避不及,為H型鋼砸中受傷,因而墜落地面。經緊急送往
「秀傳醫療社團
法人秀傳紀念醫院」(下稱「秀傳醫院」)
就醫,診斷受有左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雙上肢及雙下肢
擦傷等傷害。因認張國泰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國泰因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
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
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陳運瀧達成
和解,告訴人
亦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
告訴
狀1紙附卷
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附
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