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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勁機械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龍顯濤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坤發 被   告 柯祥川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續字第59號、106年度偵字第10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龍顯濤、柯祥川所涉犯之違反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嫌;被告向勁機械有限公司、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因 代表人、受雇人即被告龍顯濤、柯祥川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嫌 ,請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依同法第10 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等人與告訴人均達成 和解,並已全數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續字第59號 106年度偵字第10413號 被 告 向勁機械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00號 1樓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龍顯濤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 弄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謝坤發 住同上 被 告 柯祥川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0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龍顯濤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樓之「向勁機械 有限公司(下稱向勁公司)」負責人,柯祥川則為址設彰化 縣○○鄉○○村○○○路000號之「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賜福公司)」設計部經理。渠等明知「AlphaCAM」電 腦程式著作係「萊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康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現仍在著作權 存續期間內,未經萊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緣因柯祥川代表賜福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向向勁公司購 買「SCM五軸電腦自動綜合加工機」(含原版「AlphaCAM 2015年版」3D五軸軟體1套),柯祥川雖曾購買過「 AlphaCAM 2006年版」軟體,然為瞭解新增功能以利操作機 台,竟與龍顯濤共同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先由龍 顯濤於104年8月17日後之某日,自不知名網站下載「 AlphaCAM 2013年版」電腦程式著作之破解版本並重製至隨 身碟後,將隨身碟交給柯祥川,柯祥川即自104年9月8日 至10月31日及105 年3 月22日至9 月23日間,在賜福公司位 於彰化縣○○鎮○○巷0 號之23之工廠內,接續擅自重製並 安裝「AlphaCAM 2013 年版」電腦程式著作在設計部執行業 務所用之5 部電腦設備內,以此方式違法重製「AlphaCAM 2013年版」電腦程式著作。 二、案經萊康公司委任劉帥雷律師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 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 產分署檢察長命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龍顯濤於偵查中之證│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 │ │述 │稱:因為機器已經確定買賣│ │ │ │,在機器交付前有一段空窗│ │ │ │期,柯祥川表示想先瞭解軟│ │ │ │體功能,所以伊就將隨身碟│ │ │ │拿給柯祥川,隨身碟裡有 │ │ │ │AlphaCAM的軟體介紹跟說明│ │ │ │檔,應該也有軟體,伊是去│ │ │ │大陸的論壇網站下載。伊曾│ │ │ │幫其它公司仲介購買過機器│ │ │ │並附加AlphaCAM軟體,當時│ │ │ │AlphaCAM軟體有盒子裝跟軟│ │ │ │體安全鎖云云。 │ ├──┼───────────┼────────────┤ │ 2 │被告柯祥川於警詢及偵查│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 │ │中之供述 │稱:伊與龍顯濤簽約後,因│ │ │ │為龍顯濤說機器要4個月之 │ │ │ │後才會到,伊想要提早上手│ │ │ │,才主動向龍顯濤要求提供│ │ │ │「AlphaCAM」軟體,安裝過│ │ │ │程沒有輸入網路金鑰,都是│ │ │ │一直選擇「是」及「下一步│ │ │ │」安裝。伊於10年前購買的│ │ │ │「AlphaCAM 2006年版」及 │ │ │ │向龍顯濤購買的機器所附「│ │ │ │AlphaCAM 2015年版」均有 │ │ │ │包裝,也有網路金鑰。伊覺│ │ │ │得龍顯濤給伊的是練習用軟│ │ │ │體,應該是正版的,伊主觀│ │ │ │上是要練習,使用上沒有考│ │ │ │量正版盜版的問題,主觀上│ │ │ │沒有犯意云云。 │ ├──┼───────────┼────────────┤ │ 3 │證人李婉榕於警詢之證述│證明被告柯祥川代表賜福公│ │ │ │司於104年8月向向勁公司簽│ │ │ │立合約購買機械、軟體之事│ │ │ │實。 │ ├──┼───────────┼────────────┤ │ 4 │告訴代理人劉帥雷律師於│證明「AlphaCAM」軟體在台│ │ │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銷售時均附有金鑰方能啟動│ │ │ │,如係自外國購入則有可能│ │ │ │以輸入密碼方式啟動,然如│ │ │ │所使用者為盜版軟體,無須│ │ │ │任何金鑰或密碼即可直接使│ │ │ │用之事實。 │ ├──┼───────────┼────────────┤ │ 5 │TPM系統偵測資料2紙、侵│全部犯罪事實。 │ │ │權市值表、鑑定報告、機│ │ │ │器買賣合約書、公司及分│ │ │ │公司基本資料列印2紙、 │ │ │ │刑事陳報一狀 │ │ └──┴───────────┴────────────┘ 二、核被告龍顯濤、柯祥川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2人就 上開犯罪事實,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 同正犯。又被告龍顯濤為向勁公司之代表人,被告柯祥川則 為賜福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為上開犯行,請依著作 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向勁公司、賜福公司科處 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永明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