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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750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智簡字第13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信二在陳明見(對本案 不知情)經營之明福駿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市○○里 ○○○路○○○ 巷○○號1 樓,下稱明福駿公司)擔任銑床師傅 ,工作上需使用萊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康公司)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AlphaCam」繪圖軟體,且明福駿公司亦購 有民國91年合法授權版本。詎王信二因貪圖嘗試新版軟體功 能,未經萊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於103 年間之不詳時間 ,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接續在其位於彰化縣○○市○ ○○路○○○ 號之居所、明福駿公司之設立處所,利用電腦連 接網際網路下載「AlphaCam」軟體102 年破解版本後,將之 重製在上開二處之電腦硬碟中,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之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及第307 條各定 有明文規定。次按我國刑事審判採彈劾主義,即不告不理原 則,案件須經起訴、請求或聲請,繫屬於法院,對法院發生 訴訟關係,法院始有審判之職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 504 號判決參照),此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之所由規定,是 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係指 檢察官就特定案件終結偵查後提起刑事訴訟,請求法院為裁 判之訴訟行為。因此,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90年度台非字 第368 號裁判意旨參照),易言之,須檢察官就特定案件之 特定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之表示,且該表示到達法院時 ,始可認檢察官已向法院為起訴。再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252 條第5 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 其偵查程式;若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 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起訴書及相 關卷證經法院受理後,始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此際該 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其起訴程式即屬違背規定, 依最高法院82年台非字第380 號判決要旨觀之,法院即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判決不受理(89年4 月臺 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又按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第1 項及 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 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三、法院於 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 者,同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查本案被告王信二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由被害人萊 康公司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經和解,告訴人並於106 年 4 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蓋有該檢察署含日期之收 文章的信封各1 份在卷為憑;而本案檢察官係於106 年4 月 20日始向本院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相關卷證,產生訴 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4 月 20日彰檢玉實106 偵750 字第17505 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 章附卷可稽,則本案告訴人既於檢察官起訴前已經撤回告訴 ,檢察官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5 款之規定為不起訴 處分,卻仍予以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之程序 自屬違背規定。至檢察官雖於106 年3 月30日即已偵查終結 製作完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然因其製作完成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行為尚不能認屬起訴之訴訟行為,應無礙告訴人 又於檢察官起訴前即撤回告訴之認定。是被告上開違反著作 權犯行,於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訴訟繫屬)前既已經 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判決意旨,本案起訴 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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