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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11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翠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本件被告周翠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用之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有違憲之 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 、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 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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