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翠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本件被告周翠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
適用之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前段之
侮辱公務員罪、第309 條第1 項之
公然侮辱罪,有
違憲之
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
、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
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