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郁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8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郁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拘役柒
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郁萱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陳碧雀所管理之
好省錢百貨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得手後供己使用。
嗣為警獲
報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
證據
(一)被告楊郁萱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
自白。
(二)
告訴人陳碧雀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竊盜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
三、論罪
科刑
(一)核被告楊郁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5 次竊盜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
正當方法取得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權
之損害,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且
先前已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
論罪科刑之紀錄,顯未能記取
前案教訓。並考量被告已經與被害人好省錢百貨有限公司
達成
和解,此有和解書1 紙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6頁)
,
犯後態度尚可,另衡酌被告自陳係長期受到家庭暴力與
經濟壓力才不得已行竊之
犯罪動機,兼衡其高職畢業之
智
識程度及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
懲儆。
四、
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
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在此所謂之「發還」解
釋上應該包含「發回」和「償還」2 者而言,亦即不僅包含
公權力機關將所扣得之
扣案物合法「發回」被害人,亦包含
犯罪行為人將其所獲得之犯罪所得合法「償還」被害人,以
避免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從而,本案被告已經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並已經賠償被害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此有
和解書1 紙、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4頁、
第26頁),應認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
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
、第38條之1 第5 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竊取物品 │ 主文 │
├──┼─────┼──────┼─────────┼────────────┤
│ 1 │106年6月18│彰化縣0000鄉│金門高粱酒1 瓶(價│楊郁萱犯竊盜罪,處拘役肆│
│ │日下午4時 │0000村0000街│值新台幣590 元)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5分許 │000 號「省錢│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超市」 │ │ │
├──┼─────┼──────┼─────────┼────────────┤
│ 2 │106年6月20│同上 │幫寶適乾爽尿布1 包│楊郁萱犯竊盜罪,處拘役肆│
│ │日下午5時 │ │(價值529 元)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40分許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106年6月22│同上 │雪肌粹洗面乳1 瓶(│楊郁萱犯竊盜罪,處拘役貳│
│ │日下午5時 │ │價值199 元)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42分許。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106年6月26│同上 │小叮噹軟糖2 包(價│楊郁萱犯竊盜罪,處拘役柒│
│ │日上午10時│ │值60元)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許。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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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6月27│同上 │幫寶適乾爽尿布2 包│楊郁萱犯竊盜罪,處拘役伍│
│ │日11時14分│ │(價值838 元)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許。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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