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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判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巧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旺 代 理 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陳錦慧       黃仁和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548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 偵字第111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巧鼎工業有限公司以被告陳錦慧、黃仁 和共同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向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 2 月10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111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 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 106 年3 月13日,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548 號處分書,以 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該處分書於106 年3 月20日送 達給聲請人後,聲請人於106 年3 月27日委任律師向本院提 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程序上與法並無違背,先予敘明。 ㈡又聲請人認為被告陳錦慧、黃仁和於105 年2 月間,從聲請 人處取得7,000 條之警銬手鍊、1,000 條之腳鐐鍊子後,卻 經催討而不歸還,因而認定被告2 人涉犯侵占罪等語(見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1566號卷第1 頁至第 3 頁之告訴狀、105 年度交查字第186 號卷第7 頁之詢問筆 錄),然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 調閱前開卷證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 於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中皆已詳細論列說明 ,並無違誤。 ㈢另從卷內聲請人所提出其與被告陳錦慧、黃仁和之秘密錄音 譯文觀之,被告陳錦慧、黃仁和確實與聲請人仍有帳款糾紛 、是否合作開發仍有爭執,而未能將前揭警銬手鍊、腳鐐鍊 子歸還給聲請人,且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也曾親口表示願意 以概數結算零件數量,可見被告黃仁和辯稱:我們雙方因為 利潤分配不均,所以我才會扣住部分零件抵債等語,應有可 信之處,據此,被告陳錦慧、黃仁和尚未歸還警銬手鍊、腳 鐐鍊子,難認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核與刑法侵占行為 無涉,聲請意旨雖然認為雙方為承攬之法律關係,被告陳錦 慧、黃仁和無從主張合作開發而扣抵債務等情,然此部分之 債權債務關係,自應由聲請人循民事途徑確認、解決。 ㈣聲請意旨雖另謂被告陳錦慧、黃仁和在網頁上刊登警銬加工 成品,以增加自己的曝光度,此已宣示可以直接向被告2 人 購買,主觀上已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且侵占罪為即成犯, 縱使被告2 人主張雙方為合作開發之法律關係,亦不影響犯 罪之成立等語,然刑法第335 條侵占罪,乃個別財產之犯罪 ,在性質上,侵害財產利益之內容,為針對某一「特定」財 產之所有權(或持有),必須證明被告2 人有將「7,000 條 之警銬手鍊、1,000 條之腳鐐鍊子」(特定物)占為己有, 以所有權人自居而享受所有權之內容,此與該罪是否為「即 成犯」無關,縱然被告陳錦慧、黃仁和在網路上刊登相關警 銬、腳鐐的照片(見同上檢察署105 年度交查字第186 號卷 第31頁),但無法從此證明被告陳錦慧、黃仁和已將此些物 品占為己有。 四、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以聲請意旨所載事由聲請交付審判, 惟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並不足以認定被告陳錦慧、黃仁和 有侵占之犯罪嫌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 陳錦慧、黃仁和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再議 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原不起訴處分 並無不當,而駁回再議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本院認本件 並無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 斟酌,或不起訴處分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 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人猶執前詞及上 開理由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 理由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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