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和宥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5238號),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
序,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品樺
書記官 林子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
上訴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廖和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記入不實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
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廖和宥係設址彰化縣○○鄉○○村○○○巷0○00號之風樺
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風樺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
上之商業負責人。因成年友人梅傑森(業於民國102年6月3
日死亡)為使渠實際經營之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
啟公司)順利上櫃,計畫以虛增營業額方式,美化泰啟公司
之財務報表,要求廖和宥配合製作虛假交易,廖和宥因而分
別為下列
犯行:(一)與梅傑森共同基於記入不實帳冊之接
續
犯意聯絡,明知風樺公司並無自附表一各編號營業人進貨
之事實,於不詳時間,取得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
票,充當附表一開立發票期間欄所示風樺公司之進項憑證,
並交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之記入風樺公司之帳冊。(二)
與梅傑森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不實帳冊之
接續
犯意聯絡,明知風樺分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
營業人銷貨,竟開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交
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開立發票期間欄所示之
進項憑證,並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之登載於風樺公司之帳
冊。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8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宣示判決筆錄
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五、本件如得上訴,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
,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
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林子惠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如得上訴,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風樺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
├──┼──────────┼──────┼─────┼──────┼──────┤
│1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99年7月 │NU00000000│89萬7,000元 │4萬4,850元 │
│ │公司 │ │ │ │ │
├──┼──────────┼──────┼─────┼──────┼──────┤
│2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99年8月 │NU00000000│84萬元 │4萬2,000元 │
│ │公司 │ │ │ │ │
├──┼──────────┼──────┼─────┼──────┼──────┤
│3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 │XQ00000000│151萬元 │7萬5,500元 │
├──┼──────────┼──────┼─────┼──────┼──────┤
│4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 │XQ00000000│151萬元 │7萬5,500元 │
├──┼──────────┼──────┼─────┼──────┼──────┤
│5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月 │YU00000000│89萬7,750元 │4萬4,888元 │
├──┼──────────┼──────┼─────┼──────┼──────┤
│6 │盛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 │AH00000000│93萬6,000元 │4萬6,800元 │
├──┼──────────┼──────┼─────┼──────┼──────┤
│ │合計 │ │ │659萬750元 │32萬9,538元 │
└──┴──────────┴──────┴─────┴──────┴──────┘
附表二:風樺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
├──┼──────────┼──────┼─────┼──────┼──────┤
│1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 │NU00000000│44萬6,500元 │2萬2,325元 │
├──┼──────────┼──────┼─────┼──────┼──────┤
│2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 │NU00000000│47萬元 │2萬3,500元 │
├──┼──────────┼──────┼─────┼──────┼──────┤
│3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 │NU00000000│42萬9,000元 │2萬1,450元 │
├──┼──────────┼──────┼─────┼──────┼──────┤
│4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 │NU00000000│42萬9,000元 │2萬1,450元 │
├──┼──────────┼──────┼─────┼──────┼──────┤
│5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100年12月 │XQ00000000│155萬元 │7萬7,500元 │
│ │公司 │ │ │ │ │
├──┼──────────┼──────┼─────┼──────┼──────┤
│6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100年12月 │XQ00000000│155萬元 │7萬7,500元 │
│ │公司 │ │ │ │ │
├──┼──────────┼──────┼─────┼──────┼──────┤
│7 │盛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 │YU00000000│91萬5,300元 │4萬5,765元 │
├──┼──────────┼──────┼─────┼──────┼──────┤
│8 │漁人興貿易有限公司 │101年3月 │AH00000000│95萬7,600元 │4萬7,880元 │
├──┼──────────┼──────┼─────┼──────┼──────┤
│ │合計 │ │ │674萬7,400元│33萬7,37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