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鐙堂
陳守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225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
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王鐙堂、
陳守仁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營業秘密
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3 款之罪,該罪依同法第13條之3 第
1 項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對被告王鐙堂、陳
守仁二人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之
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259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附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259號
被 告 王鐙堂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村○○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守仁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鐙堂前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豐交簡字第21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4月29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於105年農曆過
年後自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賀公司)離職、於
105年8月中至藏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藏龍公司)
任職技術員後,欲以均賀公司之開模流程技術精進藏龍公司
之機台流暢度與穩定度,竟與當時任職均賀公司之陳守仁共
同基於
意圖為王鐙堂不法利益、以
不正方法取得均賀公司營
業秘密之
犯意聯絡,明知均賀公司鏡筒開模機台之操作流程
,乃因均賀公司廠房禁止工作人員攜入攝影器材拍攝、且涉
及各別公司運用其產業知識經驗進行之調校,非一般涉及該
類資訊之人普遍周知,為具有秘密性、潛在經濟價值並受均
賀公司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營業秘密,仍於105年7、8月間
某日凌晨2時許,推由陳守仁違反均賀公司內規,將智慧型
手機攜入廠房內拍攝鏡筒開模機台之操作流程影片後,以
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王鐙堂,而以此種不正方法取得均賀公
司之營業秘密。
二、案經均賀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王鐙堂、陳守仁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
,並有履歷表2份、員工離職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鏡筒開模操作流程影像光碟1片附卷
可稽,
足證被告2人之
自
白均與事實相符,
渠等犯嫌皆
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鐙堂、陳守仁所為,均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項第3款之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
犯行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查被告王鐙堂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刑事
前科資料,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
,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請論以
累犯並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康綺雯
所犯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得併科新臺
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
侵占、
詐術、
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
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利益之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
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案由摘要]
聲請簡判(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