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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易字第 2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煌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2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煌輝係址設彰化縣○○市○○路○○○ 號之豐榮煤氣有限公司送貨人員,平日以駕車載送瓦斯為業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年8月10日8時20分許 ,駕駛前揭煤氣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沿彰化縣員林市○○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彰 化縣○○市○○路○段○○○號對面車道時,本應注意遵守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汽車行經劃有分向限制線 (即雙黃實線)之路段,雙向均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依 當時日間自然光線、天候雨、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貿然 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駛入大同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車道, 欲至彰化縣○○市○○路○段○○○號前送瓦斯,告訴人張珮 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員林市 ○○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該處時,避煞不及,2車發生碰 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告訴人受有口腔撕裂傷口、牙冠斷 裂、頭部外傷合併唇部撕裂傷(3公分+1公分)、背部挫傷 、牙損傷、腦震盪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 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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