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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簡字第 7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健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2828 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7 年度交訴字第17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健銘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除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4 內「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正更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並補充被告洪 健銘於本院訊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76 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2828號 被 告 洪健銘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里○00號之 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健銘受僱於妙吉實業有限公司,負責駕駛車輛載送機械前 往客戶端安裝,為執行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上 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搭載鄭忠義、 蔡仙童,載運畜牧自動化設備,欲前往客戶指定地點協助安 裝上開設備,而沿彰化縣○○鄉○○路○○段○巷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同日上午8時11分許,洪建銘行經草漢路漢寶段0 巷與漢寶一路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 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以時速40公里之速度逕 行進入上開交岔路口。適有高明輝未配戴安全帽即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鄉○○○路由 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一時間,亦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兩 車因此發生碰撞,高明輝當場人車倒地,致受有頭部撕裂傷 並骨裂、胸部挫傷、四肢多處擦傷、左股骨骨折等傷害,雖 經緊急送醫,仍因顱顏外創、多發性骨折,而神經性休克不 治死亡。洪建銘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承認為 肇事人而自願接受法律裁判。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洪建銘於警詢、偵訊│全部犯罪事實。 │ │ │之自白 │ │ ├──┼───────────┼────────────┤ │ 2 │被害人即死者之妻洪淑美│全部犯罪事實。 │ │ │於警詢之指訴 │ │ ├──┼───────────┼────────────┤ │ 3 │證人鄭忠義、蔡仙童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之證述 │ │ ├──┼───────────┼────────────┤ │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1.被告與被害人高明輝於前│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 │ │、二-1各乙份,車損及現│ 事實。 │ │ │場蒐證照片、車輛詳細資│2.被害人高明輝因本件事故│ │ │料報表、路口監視器畫面│ 受有前述傷害,因而不治│ │ │翻拍照片、行車紀錄器畫│ 死亡,被害人之死亡與前│ │ │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 開車禍有因果關係之事實│ │ │光碟、行車紀錄器光碟 │ 。 │ ├──┼───────────┤ │ │ 5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 │ │ │傳紀念醫院法醫參考病歷│ │ │ │摘要、本署勘驗筆錄、相│ │ │ │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 │ │ │書、相驗照片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嫌。被告於犯罪後,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與犯人 之前,向到場處理事故之員警坦承係肇事人,此有彰化縣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符 合自首之規定,請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檢 察 官 莊珂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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