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健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2828 號),本院依
通常程序審理(107 年度交訴字第17號
),因被告
自白犯罪,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健銘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法條,除檢察官
起訴書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編號4 內「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正更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並補充被告洪
健銘於本院
訊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76 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2828號
被 告 洪健銘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里○00號之
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健銘受僱於妙吉實業有限公司,負責駕駛車輛載送機械前
往客戶端安裝,為執行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上
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搭載鄭忠義、
蔡仙童,載運畜牧自動化設備,欲前往客戶指定地點協助安
裝上開設備,而沿彰化縣○○鄉○○路○○段○巷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同日上午8時11分許,洪建銘行經草漢路漢寶段0
巷與漢寶一路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
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以時速40公里之速度逕
行進入上開交岔路口。適有高明輝未配戴安全帽即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鄉○○○路由
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一時間,亦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兩
車因此發生碰撞,高明輝當場人車倒地,致受有頭部撕裂傷
並骨裂、胸部挫傷、四肢多處擦傷、左股骨骨折等傷害,雖
經緊急送醫,仍因顱顏外創、多發性骨折,而神經性休克不
治死亡。洪建銘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承認為
肇事人而自願接受
法律裁判。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
相驗後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洪建銘於警詢、偵訊│全部犯罪事實。 │
│ │之自白 │ │
├──┼───────────┼────────────┤
│ 2 │被害人即死者之妻洪淑美│全部犯罪事實。 │
│ │於警詢之指訴 │ │
├──┼───────────┼────────────┤
│ 3 │
證人鄭忠義、蔡仙童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之證述 │ │
├──┼───────────┼────────────┤
│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1.被告與被害人高明輝於前│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
│ │、二-1各乙份,車損及現│ 事實。 │
│ │場蒐證照片、車輛詳細資│2.被害人高明輝因本件事故│
│ │料報表、路口監視器畫面│ 受有前述傷害,因而不治│
│ │翻拍照片、行車紀錄器畫│ 死亡,被害人之死亡與前│
│ │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 開車禍有
因果關係之事實│
│ │光碟、行車紀錄器光碟 │ 。 │
├──┼───────────┤ │
│ 5 │秀傳醫療財團
法人彰濱秀│ │
│ │傳紀念醫院法醫參考病歷│ │
│ │摘要、本署
勘驗筆錄、相│ │
│ │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 │
│ │書、相驗照片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前段之
業務過失致死罪
嫌。被告於犯罪後,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與犯人
之前,向到場處理事故之員警坦承係肇事人,此有彰化縣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符
合自首之規定,請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檢 察 官 莊珂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瑞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