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塗玉梅
孫政宏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孫聰益
陳詩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
被 告 吳錦柏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芳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65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
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