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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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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廖向凡 法定代理人 廖盈豐       龔玉菁 被   告 王國珍 被   告 僑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王國珍被訴過失傷害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對於被告王國珍及僱主僑航汽車有 限公司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 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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