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廖向凡
法定
代理人 廖盈豐
龔玉菁
被 告 王國珍
被 告 僑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王國珍被訴過失傷害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在案,
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對於被告王國珍及僱主僑航汽車有
限公司部分,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
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