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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易字第 9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偵字第574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永泰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中午12 時30分許,至告訴人旭晁有限公司承租、坐落在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及其上000建號建物,將上開土地及建 物上架設之AC箱體、管線、線路等太陽能設備毀損,致使太 陽能設備無法發電,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毀損案件,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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