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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易緝字第 31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宏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緝字第25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 ,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 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于捷     書記官 黃鏽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邱宏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邱宏湖自民國98年起至100年3月止,為巨聯營造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號1樓,下稱巨聯公司)之 現場工地負責人,負責工地現場之監督及請領貨款支付廠商 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邱宏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99年11月至100年1月間,趁須代 理巨聯公司支付廠商款項之機會,先要求不知情三立鐵工廠 (址設位於苗栗縣○○鎮○○路○○號)先開立收據以便其向 巨聯公司請款,由邱宏湖接續於附表請款日所示之時間持三 立鐵工廠開立之收據向巨聯公司請款後,巨聯公司業務承辦 人,遂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日所示時間,在巨聯公司辦公室, 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後,登入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 南銀行)網頁,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巨聯公司所有之華南銀 行員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將款項共計新臺幣 (下同)1萬9,13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萬1,930 元)轉匯至邱宏湖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甲仙郵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甲仙郵局),其後邱宏湖將 巨聯公司上開所匯入之款項共計1萬9,130元予以侵占入己。 嗣三立鐵工廠於100年3月間向巨聯公司表示尚未收到99年11 、12月及100年1月之貨款,巨聯公司始悉上情。 三、沒收部分: 查本件被告已賠償告訴人巨聯公司全部損失,倘再予宣告沒 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其犯 罪所得之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王邦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奇曉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收據日期 │收據金額│請款日 │告訴人匯款日│ ├──┼──────┼────┼──────┼──────┤ │1 │99年11月1日 │2520元 │99年11月5日 │99年11月18日│ │ │ │ │ │ │ ├──┼──────┼────┼──────┼──────┤ │2 │99年11月8日 │1140元 │99年11月18日│同上 │ ├──┼──────┼────┼──────┼──────┤ │3 │99年11月11日│1300元 │同上 │同上 │ ├──┼──────┼────┼──────┼──────┤ │4 │99年11月12日│785元 │同上 │同上 │ ├──┼──────┼────┼──────┼──────┤ │5 │99年11月17日│800元 │同上 │同上 │ ├──┼──────┼────┼──────┼──────┤ │6 │99年11月20日│1165元 │99年12月3日 │99年12月3日 │ ├──┼──────┼────┼──────┼──────┤ │7 │99年11月27日│106元 │同上 │同上 │ ├──┼──────┼────┼──────┼──────┤ │8 │99年11月30日│111元 │同上 │同上 │ ├──┼──────┼────┼──────┼──────┤ │9 │99年12月1日 │3208元 │同上 │同上 │ ├──┼──────┼────┼──────┼──────┤ │10 │99年12月8日 │100元 │99年12月25日│99年12月23日│ │ │ │ │ │、25日 │ ├──┼──────┼────┼──────┼──────┤ │11 │99年12月9日 │850元 │同上 │ │ ├──┼──────┼────┼──────┼──────┤ │12 │99年12月14日│280元 │同上 │ │ ├──┼──────┼────┼──────┼──────┤ │13 │99年12月20日│820元 │同上 │ │ ├──┼──────┼────┼──────┼──────┤ │14 │99年12月21日│2000元 │同上 │ │ ├──┼──────┼────┼──────┼──────┤ │15 │100年1月1日 │400元 │100年1月6日 │100年1月6日 │ │ │ │800元 │ │ │ │ │ │850元 │ │ │ │ │ │280元 │ │ │ │ │ │50元 │ │ │ │ │ │130元 │ │ │ ├──┼──────┼────┼──────┼──────┤ │16 │100年1月 │1435元 │100年1月18日│100年1月18日│ ├──┼──────┼────┼──────┼──────┤ │合計│ │1萬9,130│ │ │ │ │ │元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