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宏湖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緝字第25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
序審理,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
適當
,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
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于捷
書記官 黃鏽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
上訴限
制、
期間及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邱宏湖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邱宏湖自民國98年起至100年3月止,為巨聯營造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號1樓,下稱巨聯公司)之
現場工地負責人,負責工地現場之監督及請領貨款支付廠商
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邱宏湖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99年11月至100年1月間,趁須代
理巨聯公司支付廠商款項之機會,先要求不知情三立鐵工廠
(址設位於苗栗縣○○鎮○○路○○號)先開立收據以便其向
巨聯公司請款,由邱宏湖接續於附表請款日所示之時間持三
立鐵工廠開立之收據向巨聯公司請款後,巨聯公司業務承辦
人,遂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日所示時間,在巨聯公司辦公室,
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後,登入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
南銀行)網頁,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巨聯公司所有之華南銀
行員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將款項共計新臺幣
(下同)1萬9,13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萬1,930
元)轉匯至邱宏湖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甲仙郵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甲仙郵局),其後邱宏湖將
巨聯公司上開所匯入之款項共計1萬9,130元
予以侵占入己。
嗣三立鐵工廠於100年3月間向巨聯公司表示尚未收到99年11
、12月及100年1月之貨款,巨聯公司始悉上情。
三、
沒收部分:
查本件被告已賠償
告訴人巨聯公司全部損失,倘再予
宣告沒
收,
顯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其
犯
罪所得之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王邦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奇曉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
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收據日期 │收據金額│請款日 │告訴人匯款日│
├──┼──────┼────┼──────┼──────┤
│1 │99年11月1日 │2520元 │99年11月5日 │99年11月18日│
│ │ │ │ │ │
├──┼──────┼────┼──────┼──────┤
│2 │99年11月8日 │1140元 │99年11月18日│同上 │
├──┼──────┼────┼──────┼──────┤
│3 │99年11月11日│1300元 │同上 │同上 │
├──┼──────┼────┼──────┼──────┤
│4 │99年11月12日│785元 │同上 │同上 │
├──┼──────┼────┼──────┼──────┤
│5 │99年11月17日│800元 │同上 │同上 │
├──┼──────┼────┼──────┼──────┤
│6 │99年11月20日│1165元 │99年12月3日 │99年12月3日 │
├──┼──────┼────┼──────┼──────┤
│7 │99年11月27日│106元 │同上 │同上 │
├──┼──────┼────┼──────┼──────┤
│8 │99年11月30日│111元 │同上 │同上 │
├──┼──────┼────┼──────┼──────┤
│9 │99年12月1日 │3208元 │同上 │同上 │
├──┼──────┼────┼──────┼──────┤
│10 │99年12月8日 │100元 │99年12月25日│99年12月23日│
│ │ │ │ │、25日 │
├──┼──────┼────┼──────┼──────┤
│11 │99年12月9日 │850元 │同上 │ │
├──┼──────┼────┼──────┼──────┤
│12 │99年12月14日│280元 │同上 │ │
├──┼──────┼────┼──────┼──────┤
│13 │99年12月20日│820元 │同上 │ │
├──┼──────┼────┼──────┼──────┤
│14 │99年12月21日│2000元 │同上 │ │
├──┼──────┼────┼──────┼──────┤
│15 │100年1月1日 │400元 │100年1月6日 │100年1月6日 │
│ │ │800元 │ │ │
│ │ │850元 │ │ │
│ │ │280元 │ │ │
│ │ │50元 │ │ │
│ │ │130元 │ │ │
├──┼──────┼────┼──────┼──────┤
│16 │100年1月 │1435元 │100年1月18日│100年1月18日│
├──┼──────┼────┼──────┼──────┤
│合計│ │1萬9,130│ │ │
│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