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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3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PAR MURAT(中譯名:木拉特)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緝字第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APAR MURAT犯如附表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CAPAR MURAT(中譯名:木拉特)係址設彰化縣 ○○市○○里○○路○段○○○巷○○號「好吃事業有限公司」( 下稱好吃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竟為下列犯行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㈠基於將明知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業務登載不實與公司負責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1月間起至 104年10月間止,明知好吃公司與魔豆異國料理有限公司( 下稱魔豆公司,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由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間並無進貨之事實,仍取具魔豆公司 所開立,銷售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6,366元之不實統 一發票計31紙,委由不知情之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員 記入好吃公司帳冊,充當好吃公司進項憑證,分6期持以向 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額238,020元(詳如 附表一)。 ㈡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登載不實與幫助逃漏稅捐之 犯意,自103年11月間起至104年10月間止,明知好吃公司並 無銷貨予安拿朵利亞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稱安拿朵利亞公司 ,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6年10月25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5292號為緩起訴 處分)之事實,竟分別虛偽填製銷售額共計4,704,528元之 不實統一發票計31紙,交予安拿朵利亞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並委由不知情之上開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分6期代為向稅捐機 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安拿朵利亞公司逃漏營業稅計 235,228元(詳如附表二)。 二、本件判決所依據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木拉特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自白。 ㈡證人即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胡湘寧偵查中證述。 ㈢好吃公司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被告居留證 影本、綜合所得稅-外僑申報核定系統IFX資料(好吃公司、 魔豆公司及安拿朵利亞公司)、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 列印、好吃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好吃公司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好吃 公司、魔豆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好吃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好吃公司、魔豆公司)、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好吃公司、魔豆公司及安拿朵利亞公 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8月11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 第1050254918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5年12月1 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050304639號、中區國稅雲林銷售 字第105030377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好吃公司說明書及106 年5月16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60604120號刑事案件報 告書。 ㈣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三、論罪部分: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 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 之事項計入帳冊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 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均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 製作相關申報書並持以申報,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就附表一 所示各期申報,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明知不實之事項計入帳冊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應依想像競合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記入帳冊不實罪;就附表二各期申報,亦分別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 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 競合犯,各應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會計 憑證不實罪。 ㈢查營利事業營業稅申報以每2月為一期,於各期申報完成後 ,申報行為即已結束,是以每一申報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 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及論理上,難 認多期逃漏營業稅之行為,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 院105年度臺上字第2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 一、二所犯各6次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計入帳冊不實罪 及同法第71條第1款填載會計憑證不實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要旨認被告各 次申報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容有未恰,併此 敘明。 ㈣再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要旨就犯罪事實㈠部分,雖漏未論及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記入帳冊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等罪名,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起訴,且公訴檢察官亦當庭 補充此部分法條,並經本院諭知被告新罪名,令其有為自己 辯護之機會(參見本院卷第21頁至同頁背面),本院自應予 以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雖因上開犯行,妨害我國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課 徵查核之正確性,而有害於公益,但無前科,素行尚佳,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且係外國人來臺開設公 司販售冰淇淋謀生,因一時不諳我國稅捐及商業會計相關法 令而觸法,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高中畢業, 未婚,為好吃公司負責人,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無前科,自始坦承犯行,已如前述,本院認其因一時失 慮,誤蹈法網,經此偵、審訴訟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已 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勵自新。 六、被告行為後,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 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定修正後有關沒收 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復按犯 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 (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 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 受利得之剝奪。為落實刑法沒收制度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 絕犯罪誘因之本旨,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已擴大沒收之主 體,除於第1項規定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並 於第2項規定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 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 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但為符 比例原則,並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新修正刑法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有關宣告沒 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院 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另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其立法意旨乃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 亦即相較於國庫沒收,發還被害人居於優先地位。蓋利得既 來自被害人,自應發還被害人,如此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 正常財產程序,一方面可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另一方面亦使 被沒收人不必為行為人犯行造成之財產變動,承擔二次財產 支付義務。依該規定之立法理由,其係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 第1項發還被害人條款所增訂,而德國實務關於此條款之適 用,發生被告未申報關稅而節省支出之犯罪所得,究應宣告 追徵至司法國庫,抑或應優先發還稅捐國庫之爭議,其爭點 在於國家之稅捐請求權能否依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發還被 害人條款,排除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關此,德國聯邦最高 法院及學者主流見解採肯定說,認稅捐國庫得成為德國刑法 第73條第1項所稱之被害人,因此於稅捐犯罪通常不應宣告 沒收犯罪所得;雖有論者採否定說,認德國刑法被害人優先 條款,乃以私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對象,而非針對國家之 公法請求權,因此無此條款之適用,但否定說最後亦認應適 用德國刑法第73條c過苛調節條款,避免被沒收人因稅捐請 求權和犯罪所得沒收而遭受雙重負擔。我國本次修正刑法沒 收規定,既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第73條c,增訂第38 條之1第5項被害人優先規定及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 ,復揆諸被害人優先規定,其規範目的之一在使被沒收人不 必為行為人犯行造成之財產變動,承擔二次財產支付義務, 基於比較法解釋及目的解釋,對於逃漏稅捐犯罪之犯罪所得 ,自應妥為運用過苛調節條款,避免被沒收人因稅稽機關基 於稅捐法上請求權追繳稅款,及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犯 罪所得,致其遭受雙重負擔。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雖使好吃公司逃漏稅額238,020元,但稅捐機關仍可依法予 以核課補徵,因此,透過稅捐機關對好吃公司補徵稅款,已 足剝奪其逃漏稅捐所得之財產上利益,是若再對被告宣告沒 收或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將使該公司遭受雙重負擔, 容屬過苛,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至被告幫助安拿朵利亞公司逃漏營業稅235,22 8元部分,依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因此實際獲利, 難認有犯罪所得,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好吃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 │編號│開立統一發票│發票日│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 額 │ │ │公司名稱 │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魔豆公司 │10311 │CZ00000000│52,100元 │2,605元 │ ├──┼──────┼───┼─────┼──────┼─────┤ │2 │同上 │10311 │CZ00000000│51,150元 │2,558元 │ ├──┼──────┼───┼─────┼──────┼─────┤ │3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4,350元 │2,717元 │ ├──┼──────┼───┼─────┼──────┼─────┤ │4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5,760元 │2,788元 │ ├──┼──────┼───┼─────┼──────┼─────┤ │ │ │ │小計 │213,360元 │10,713元 │ ├──┼──────┼───┼─────┼──────┼─────┤ │5 │魔豆公司 │10401 │NN00000000│182,500元 │9,125元 │ ├──┼──────┼───┼─────┼──────┼─────┤ │6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79,300元 │8,965元 │ ├──┼──────┼───┼─────┼──────┼─────┤ │7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84,700元 │9,235元 │ ├──┼──────┼───┼─────┼──────┼─────┤ │8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98,700元 │9,935元 │ ├──┼──────┼───┼─────┼──────┼─────┤ │9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94,600元 │9,730元 │ ├──┼──────┼───┼─────┼──────┼─────┤ │ │ │ │小計 │939,800元 │46,990元 │ ├──┼──────┼───┼─────┼──────┼─────┤ │10 │魔豆公司 │10403 │PG00000000│167,500元 │8,375元 │ ├──┼──────┼───┼─────┼──────┼─────┤ │11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85,600元 │9,280元 │ ├──┼──────┼───┼─────┼──────┼─────┤ │12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73,524元 │8,676元 │ ├──┼──────┼───┼─────┼──────┼─────┤ │13 │同上 │10404 │PG00000000│151,830元 │7,592元 │ ├──┼──────┼───┼─────┼──────┼─────┤ │14 │同上 │10404 │PG00000000│207,546元 │10,377元 │ ├──┼──────┼───┼─────┼──────┼─────┤ │ │ │ │小計 │886,000元 │44,300元 │ ├──┼──────┼───┼─────┼──────┼─────┤ │15 │魔豆公司 │10405 │QA00000000│256,400元 │12,820元 │ ├──┼──────┼───┼─────┼──────┼─────┤ │16 │同上 │10405 │QA00000000│186,480元 │9,324元 │ ├──┼──────┼───┼─────┼──────┼─────┤ │17 │同上 │10405 │QA00000000│112,530元 │5,627元 │ ├──┼──────┼───┼─────┼──────┼─────┤ │18 │同上 │10406 │QA00000000│201,600元 │10,080元 │ ├──┼──────┼───┼─────┼──────┼─────┤ │19 │同上 │10406 │QA00000000│170,050元 │8,503元 │ ├──┼──────┼───┼─────┼──────┼─────┤ │ │ │ │小計 │927,060元 │46,354元 │ ├──┼──────┼───┼─────┼──────┼─────┤ │20 │魔豆公司 │10407 │QU00000000│112,535元 │5,627元 │ ├──┼──────┼───┼─────┼──────┼─────┤ │21 │同上 │10407 │QU00000000│174,330元 │8,717元 │ ├──┼──────┼───┼─────┼──────┼─────┤ │22 │同上 │10407 │QU00000000│201,563元 │10,078元 │ ├──┼──────┼───┼─────┼──────┼─────┤ │23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10,683元 │5,534元 │ ├──┼──────┼───┼─────┼──────┼─────┤ │24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5,886元 │5,294元 │ ├──┼──────┼───┼─────┼──────┼─────┤ │25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1,558元 │5,078元 │ ├──┼──────┼───┼─────┼──────┼─────┤ │ │ │ │小計 │806,555元 │40,328元 │ ├──┼──────┼───┼─────┼──────┼─────┤ │26 │魔豆公司 │10409 │RN00000000│113,598元 │5,680元 │ ├──┼──────┼───┼─────┼──────┼─────┤ │27 │同上 │10409 │RN00000000│175,983元 │8,799元 │ ├──┼──────┼───┼─────┼──────┼─────┤ │28 │同上 │10409 │RN00000000│210,567元 │10,528元 │ ├──┼──────┼───┼─────┼──────┼─────┤ │29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03,586元 │5,179元 │ ├──┼──────┼───┼─────┼──────┼─────┤ │30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59,831元 │7,992元 │ ├──┼──────┼───┼─────┼──────┼─────┤ │31 │同上 │10410 │RN00000000│224,026元 │11,202元 │ ├──┼──────┼───┼─────┼──────┼─────┤ │ │ │ │小計 │987,591元 │49,380元 │ ├──┼──────┼───┼─────┼──────┼─────┤ │ │ │ │合計 │4,760,366元 │238,020元 │ │ │ │ │ │ │ │ └──┴──────┴───┴─────┴──────┴─────┘ 附表二(幫助安拿朵利亞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 │編號│收受統一發票│發票日│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 額 │ │ │公司名稱 │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安拿朵利亞公│10311 │CZ00000000│51,800元 │2,590元 │ │ │司 │ │ │ │ │ ├──┼──────┼───┼─────┼──────┼─────┤ │2 │同上 │10311 │CZ00000000│54,000元 │2,700元 │ ├──┼──────┼───┼─────┼──────┼─────┤ │3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3,500元 │2,675元 │ ├──┼──────┼───┼─────┼──────┼─────┤ │4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2,040元 │2,602元 │ ├──┼──────┼───┼─────┼──────┼─────┤ │ │ │ │小計 │211,340元 │10,567元 │ ├──┼──────┼───┼─────┼──────┼─────┤ │5 │安拿朵利亞公│10401 │NN00000000│185,000元 │9,250元 │ │ │司 │ │ │ │ │ ├──┼──────┼───┼─────┼──────┼─────┤ │6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76,600元 │8,830元 │ ├──┼──────┼───┼─────┼──────┼─────┤ │7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91,300元 │9,565元 │ ├──┼──────┼───┼─────┼──────┼─────┤ │8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89,500元 │9,475元 │ ├──┼──────┼───┼─────┼──────┼─────┤ │9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98,600元 │9,930元 │ ├──┼──────┼───┼─────┼──────┼─────┤ │ │ │ │小計 │941,000元 │47,050元 │ ├──┼──────┼───┼─────┼──────┼─────┤ │10 │安拿朵利亞公│10403 │PG00000000│173,180元 │8,659元 │ │ │司 │ │ │ │ │ ├──┼──────┼───┼─────┼──────┼─────┤ │11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88,300元 │9,415元 │ ├──┼──────┼───┼─────┼──────┼─────┤ │12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77,300元 │8,865元 │ ├──┼──────┼───┼─────┼──────┼─────┤ │13 │同上 │10404 │PG00000000│159,220元 │7,961元 │ ├──┼──────┼───┼─────┼──────┼─────┤ │14 │同上 │10404 │PG00000000│177,000元 │8,850元 │ ├──┼──────┼───┼─────┼──────┼─────┤ │ │ │ │小計 │875,000元 │43,750元 │ ├──┼──────┼───┼─────┼──────┼─────┤ │15 │安拿朵利亞公│10405 │QA00000000│28,300元 │14,150元 │ │ │司 │ │ │ │ │ ├──┼──────┼───┼─────┼──────┼─────┤ │16 │同上 │10405 │QA00000000│192,000元 │9,600元 │ ├──┼──────┼───┼─────┼──────┼─────┤ │17 │同上 │10406 │QA00000000│128,600元 │6,430元 │ ├──┼──────┼───┼─────┼──────┼─────┤ │18 │同上 │10406 │QA00000000│205,900元 │10,295元 │ ├──┼──────┼───┼─────┼──────┼─────┤ │19 │同上 │10406 │QA00000000│119,000元 │5,950元 │ ├──┼──────┼───┼─────┼──────┼─────┤ │ │ │ │小計 │928,500元 │46,425元 │ ├──┼──────┼───┼─────┼──────┼─────┤ │20 │安拿朵利亞公│10407 │QU00000000│120,583元 │6,029元 │ │ │司 │ │ │ │ │ ├──┼──────┼───┼─────┼──────┼─────┤ │21 │同上 │10407 │QU00000000│110,662元 │5,533元 │ ├──┼──────┼───┼─────┼──────┼─────┤ │22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5,775元 │5,289元 │ ├──┼──────┼───┼─────┼──────┼─────┤ │23 │同上 │10408 │QU00000000│210,550元 │10,528元 │ ├──┼──────┼───┼─────┼──────┼─────┤ │24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2,875元 │5,144元 │ ├──┼──────┼───┼─────┼──────┼─────┤ │25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73,090元 │8,655元 │ ├──┼──────┼───┼─────┼──────┼─────┤ │ │ │ │小計 │823,535元 │41,178元 │ ├──┼──────┼───┼─────┼──────┼─────┤ │26 │安拿朵利亞公│10409 │RN00000000│115,358元 │5,768元 │ │ │司 │ │ │ │ │ ├──┼──────┼───┼─────┼──────┼─────┤ │27 │同上 │10409 │RN00000000│210,114元 │10,506元 │ ├──┼──────┼───┼─────┼──────┼─────┤ │28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76,977元 │8,849元 │ ├──┼──────┼───┼─────┼──────┼─────┤ │29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60,387元 │8,019元 │ ├──┼──────┼───┼─────┼──────┼─────┤ │30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05,311元 │5,266元 │ ├──┼──────┼───┼─────┼──────┼─────┤ │31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57,006元 │7,850元 │ ├──┼──────┼───┼─────┼──────┼─────┤ │ │ │ │小計 │925,153元 │46,258元 │ ├──┼──────┼───┼─────┼──────┼─────┤ │ │ │ │合計 │4,704,528元 │235,228元 │ └──┴──────┴───┴─────┴──────┴─────┘ 附表三: ┌──┬─────────┬──────────────────┐ │編號│犯 罪 事 實 │主 文│ ├──┼─────────┼──────────────────┤ │1 │附表一編號1至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 │附表一編號5至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 │附表一編號10至1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 │附表一編號15至1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 │附表一編號20至25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 │附表一編號26至31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 │附表二編號1至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8 │附表二編號5至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9 │附表二編號10至1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0 │附表二編號15至1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1 │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附表二編號20至25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2 │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附表二編號26至31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