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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6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莊名葳       郭緯詳       煥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1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郭緯詳 上 3人共同 代 理 人 蘇勝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聲判字第47號案件(原起訴處分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40號、641號、2851號 ),聲請拷貝光碟乙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 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 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 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前2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固有明文。然觀諸該條第2項、第3項於92年2月6日 增訂時之立法理由明載:「一、有關交付審判之聲請,告訴 人須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理由書狀,而為使律師了解案情, 應准許其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但如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 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時,檢察官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 爰增訂本條第2項,以應實務之需要。二、委任律師聲請法 院將案件交付審判,應向法院提出委任書狀,受委任之律師 聲請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亦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委 任書狀,以便查考,爰增訂第3項,明定第30條第1項之規定 ,於本條前2項所定之情形準用之。」;又「律師受告訴人 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 ,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之,律師如誤向法院聲請,法院應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 。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速將卷證送還檢察 官,以俾檢察官判斷是否有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 應予保密之情形……」,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135點亦有明文。 三、是以,於交付審判案件,因有可能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 他依法應保密之情形,縱使律師係受告訴人委任而向法院聲 請交付審判時,其閱卷之聲請亦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為之,由檢察官權衡是否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有其他依應 予保密事項等情事,定其得予閱卷之範圍。本件聲請人逕向 本院聲拷貝光碟,與前揭規定不符,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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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