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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武祥 選任辯護人 楊錫楨律師       呂家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2043、8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武祥、同案蔡宗祐為父子,告訴人黃 奕順則為被告蔡武祥所經營之址設彰化縣○○鎮○○路○段○ 巷○○○號之宇翔羽毛有限公司(下稱宇翔公司,宇翔公司之 工廠廠址位在彰化縣○○鄉○○○巷00○0號,下稱宇翔工 廠)之員工。因被告蔡武祥認為其義子王證瑋於民國106年4 月12日,在宇翔工廠遭人毆打成傷之事,係告訴人夥同其綽 號「阿倫」之友人即彭蔚倫所為,為能找得彭蔚倫下落,遂 於106年4月15日上午,由同案被告蔡宗祐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搭載被告蔡武祥,前往告訴人位在彰化 縣○○鄉○○路○段○○○巷○○號住處,並於先徵得告訴人之父 母黃仲壽、石麗雪之同意後,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由石 麗雪返回該住處並開啟大門讓被告蔡武祥入內至3樓告訴人 之臥室找告訴人。被告蔡武祥到達告訴人3樓臥室後,適告 訴人之前妻曾琬茹在該處帶小孩,被告蔡武祥因在3樓找不 到彭蔚倫,遂將告訴人帶至1樓客廳並與發生拉扯,被告蔡 武祥隨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先抓住告訴人之衣領將告訴人拉 至大門外,並將告訴人之右手反折後,抓住告訴人頭髮將告 訴人壓制在地,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及頸部挫傷併頭暈、 右側手肘挫傷及扭傷、左側前胸壁挫傷、背部挫傷之傷害。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蔡武祥所為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蔡武祥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 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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