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武祥
選任辯護人 楊錫楨
律師
呂家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2043、8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武祥、同案蔡宗祐為父子,
告訴人黃
奕順則為被告蔡武祥所經營之址設彰化縣○○鎮○○路○段○
巷○○○號之宇翔羽毛有限公司(下稱宇翔公司,宇翔公司之
工廠廠址位在彰化縣○○鄉○○○巷00○0號,下稱宇翔工
廠)之員工。因被告蔡武祥認為其義子王證瑋於民國106年4
月12日,在宇翔工廠遭人毆打成傷之事,係
告訴人夥同其綽
號「阿倫」之友人即彭蔚倫所為,為能找得彭蔚倫下落,遂
於106年4月15日上午,由同案被告蔡宗祐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搭載被告蔡武祥,前往告訴人位在彰化
縣○○鄉○○路○段○○○巷○○號住處,並於先徵得告訴人之父
母黃仲壽、石麗雪之同意後,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由石
麗雪返回該住處並開啟大門讓被告蔡武祥入內至3樓告訴人
之臥室找告訴人。被告蔡武祥到達告訴人3樓臥室後,
適告
訴人之前妻曾琬茹在該處帶小孩,被告蔡武祥因在3樓找不
到彭蔚倫,遂將告訴人帶至1樓客廳並與發生拉扯,被告蔡
武祥隨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先抓住告訴人之衣領將告訴人拉
至大門外,並將告訴人之右手反折後,抓住告訴人頭髮將告
訴人壓制在地,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及頸部挫傷併頭暈、
右側手肘挫傷及扭傷、左側前胸壁挫傷、背部挫傷之傷害。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蔡武祥所為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蔡武祥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份附
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
之
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