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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偽證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義杉       陳佳雲       陳小貞       李雪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豐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2 2、1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義杉、陳佳雲、陳小貞、李雪珠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姜義杉與陳佳雲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 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3月間 起,在彰化縣○○鎮○○路○段○○○○○○○ 號經營「泰皇悅 舒壓會館」,由姜義杉擔任負責人,陳佳雲則為姜義杉綜 理店內事務,一同從事媒介、容留陳小貞、李雪珠等女子 為不特定之成年男客進行俗稱「半套」之猥褻行為(即以 手抽動男客生殖器直至射精);交易方式每100分鐘為1節 ,「半套」代價為新臺幣(下同)1,600 元,復由陳佳雲 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在該店包廂內完成交易行為,「泰 皇悅舒壓會館」可從中抽取約400 元牟利,餘則歸應召女 子所有。於107年1月17日晚間7時45 分許,有陳小貞 與男客黃光中、李雪珠與男客楊正献在該店包廂內甫完成 「半套」之猥褻行為,經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認被告姜義杉、陳佳雲共同 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嫌。 (二)被告陳小貞、李雪珠均明知員警搜索「泰皇悅舒壓會館」 當日,其等分別有與黃光中、楊正献在店內為「半套」之 猥褻行為,其等為迴護該店有從事性交易之情形,竟於 107年2月6日上午9時43分許,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第 5 偵查庭,就姜義杉與陳佳雲上開妨害風化案件作證時,由 檢察官分別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等以證人 身分具結後,竟各基於偽證之犯意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為虛偽陳述,陳小貞證稱:當天伊沒有為黃光中進行 半套性交易,只有純粹摩,沒有碰觸黃光中陰莖,自伊 在該店工作今,均無從事性交易,都只有純按摩,沒有 觸摸男客之下體等語;李雪珠則證稱:當天伊只有端1 杯 水給楊正献喝,並無為楊正献提供服務,在該店內也沒有 從事過半套性交易,工作內容只有按摩、整理房間、摺毛 巾等語,足生影響於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小貞 、李雪珠均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 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 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知,即無前 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 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是以下本院採為認 定被告姜義杉、陳佳雲、陳小貞、李雪珠無罪所使用之證據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 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 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四、本案偵查檢察官認被告姜義杉、陳佳雲、陳小貞、李雪珠涉 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證人即男客黃光 中、楊正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 被告姜義杉、陳佳雲均堅詞否認有何圖利容留猥褻犯行,被 告陳小貞、李雪珠亦堅詞否認有何偽證犯行,被告姜義杉辯 稱:員警來搜索時,客人、小姐衣服都穿得好好的,沒有證 據證明他們有從事性交易,我也沒有在經營半套性交易等語 ;被告陳佳雲辯稱:我只是單純住在「泰皇悅舒壓會館」( 下稱按摩館)店裡,都在照顧小孩,我從來沒有帶過任何客 人進去房間裡等語;被告陳小貞辯稱:員警來的時候我在跟 姜義杉、陳佳雲吃飯,根本沒有做性交易,也沒有作偽證等 語;被告李雪珠則辯稱:當天客人進入房間後,我去端茶水 給他,客人自己跑到廁所,員警來搜索時客人都還在廁所裡 ,我沒有從事性交易,也沒有作偽證等語(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329號卷〈下稱院卷〉第36、240至240頁背面)。 五、附表所示扣案物應不具證據能力: (一)本案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係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下 稱北斗分局)承辦員警鄭榮宗、劉其學、曾景照、鄭淵澤 於107年1月15日,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 ,向本院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嗣員警於107年1月17日晚 間7時45 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按摩館執行搜索, 因而扣得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等情,有北斗分局107年1月15 日北警分字第1070001222號搜索票聲請書(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107年度警聲搜字第56號卷〈下稱本案聲搜卷〉第1 至1頁背面)、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 07年度偵字第1122號卷〈下稱偵卷〉第50頁)、北斗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偵卷第51至53頁)、北斗分局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卷第55頁)、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56至60 、119頁)等附卷可稽。 (二)又於本院審理本案之過程中,公訴檢察官發現按摩館除於 本案107年1月17日經警方搜索外,北斗分局承辦員警鄭榮 宗、曾景照、鄭淵澤亦曾於106年2月13日,報請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 並於106年2月15日晚間8時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按摩館執行搜索(下稱前案),此有北斗分局106年2月13 日北警分一字第1060003181號搜索票聲請書(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168號卷〈下稱前案聲搜卷〉 第1至1頁背面)、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案聲搜卷第27頁 )、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前案聲搜卷第28至30頁)等 在卷可憑。惟經公訴檢察官調閱前案及本案聲搜卷,發現 本案搜索聲請書所附員警鄭淵澤製作之偵查報告書中,勘 查查證經過欄四、所記載之員警探查過程,除將日期由「 106年2月7日」改為「107年1月13日」、「106年2月11 日 」改為「107年1月13日」外,其餘關於探查時間、過程等 內容,竟然完全與前案搜索聲請書所附員警曾景照製作之 偵查報告書雷同(本案聲搜卷第2頁、前案聲搜卷第10 頁 ),而本案聲搜卷所附之現場蒐證照片,內容也與前案聲 搜卷所附之照片完全相同,僅擷取畫面之範圍不同(本案 聲搜卷第9至10、12至13頁、前案聲搜卷第12至13、15至1 6頁),且觀本案聲搜卷所附之107年1月13日下午6時15分 蒐證照片(本案聲搜卷第12至13頁),可知照片拍攝當時 日光應仍充足,但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日出日沒時刻表 所載,107年1月13日當天下午5時30 分許即已日沒(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005 號卷〈下稱另案他卷 〉第53頁),則本案聲搜卷所附蒐證照片之真實性顯然可 疑。公訴檢察官遂憑上開證據及其他依據,以北斗分局員 警涉有偽造文書犯行為由,將該案簽分由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肅貪專責檢察官偵辦(下稱另案),此有公訴檢察官 理由記載詳之108年度蒞字第7005 號簽附卷可參(另案 他卷第1至3頁)。該另案經承辦檢察官偵查後,認員警鄭 淵澤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罪嫌,因而以109年度偵字第515號提起公訴(院卷第19 4至196頁),並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59號審理,嗣因 員警鄭淵澤於審理過程中認罪,承審法官遂以協商程序審 理終結,判處員警鄭淵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繳納75,000元予國庫(院卷第2 42至243頁背面)。 (三)按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 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據,即同毒果,為 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係 英美法制理念,我國並未引用。而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規定,採相對排除理論,為法益權衡原則,以兼顧 被告合法權益保障與發現真實之刑事訴訟目的。是除法律 另有特別規定不得為證據,例如同法第100條之1第2 項、 第158條之2、第158條之3等類者外,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 ,應逕依該規定認定其證據能力。其嗣後衍生再行取得之 證據,倘仍屬違背程序規定者,亦應依上揭規定處理,若 為合乎法定程序者,因與先前之違法情形,具有前因後果 之直接關聯性,則本於實質保護之法理,當同有該相對排 除規定之適用;惟如後來取得之證據,係由於個別獨立之 合法偵查作為,既與先前之違法程序不生前因後果關係, 非惟與上揭毒樹果實理論無關,亦不生應依法益權衡原則 定其證據能力之問題。查附表所示之扣案物,雖係北斗分 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按摩館執行搜索後所扣得, 難認非合於法定程序而取得;然上開扣案物之取得,係因 員警鄭淵澤製作之不實偵查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作為 聲請核發搜索票之依據,致檢察官誤信而許可向本院聲請 ,本院法官亦誤信而核發搜索票後,進而由員警執行搜索 扣得,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與員警鄭淵澤製作之不實偵查 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具有前因後果之直接關聯性,亦 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相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 (四)本院審酌員警鄭淵澤明知其並未實際到按摩館現場進行勘 查,卻在無任何緊急或不得已之情況下,製作之不實偵查 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持以報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 搜索票,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嚴重,且係明知違法仍故 意為之;若本院認定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符合法定程序所 取得,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不啻鼓勵警方為爭取專案績效 ,得以無所不用其極,甚至犧牲他人、觸犯刑責,違法偽 造不實之證據,向檢察官、法官聲請核發拘票鑑定許可 書、搜索票、通訊監察書等強制處分許可文件,據以合法 執行強制處分,再依之後取得之證據作為認定被告涉案之 依據,此等作法除減損民眾對於檢警查緝不法及司法權公 正行使之信賴外,更戕害犯罪嫌疑人之各種基本人權,自 應予以制止。故本院衡量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 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認員警 以上開非法方式取得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據以執行搜索扣 得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 告姜義杉等人犯罪之證據。 六、本案除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應予排除外,偵查檢察官據為起 訴被告姜義杉等人之事證,仍有如下之瑕疵或舉證不足,而 不能證明被告姜義杉等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一)經本案調取搜索當天按摩館內監視器影像及員警搜索錄影 檔案後,當庭播放並進行勘驗(院卷第83至83頁背面、22 9頁背面至233頁背面),勘驗結果如下(勘驗結果1編號6 、8、11 之說明欄中,於當庭勘驗時原記載為「房間」之 內容,依院卷第155頁員警提出之按摩館2 樓平面圖所示, 均更正為「廁所」): ┌──────────────────────────────────┐ │勘驗結果1 │ │檔名:0000-00-00 00-00-00.622(按摩館內監視器影像) │ ├──┬─────┬─────┬───────────────────┤ │編號│ 撥放時間 │畫面(順序│ 說明 │ │ │ │從左上至右│ │ │ │ │下,下同)│ │ ├──┼─────┼─────┼───────────────────┤ │ 1 │00:43:04 │㈩ │楊正献騎機車抵達現場。 │ ├──┼─────┼─────┼───────────────────┤ │ 2 │00:43:07 │㈠ │陳小貞返回2樓,未進入9號包廂。 │ ├──┼─────┼─────┼───────────────────┤ │ 3 │00:43:22 │㈤ │陳愛珠上前開門接待楊正献。 │ │ │ 至 │ │ │ │ │00:43:43 │ │ │ ├──┼─────┼─────┼───────────────────┤ │ 4 │00:43:44 │㈤、㈩、㈡│楊正献在櫃檯旁椅子上等待李雪珠返回,期│ │ │ 至 │、㈧ │間一度出門移動機車位置,陳愛珠則前後照│ │ │00:50:46 │ │看。 │ ├──┼─────┼─────┼───────────────────┤ │ 5 │00:50:47 │㈠、㈩、㈤│㈩、㈤、㈢、:李雪珠返回,進門後隨即│ │ │ 至 │、㈢、 │指引楊正献上2樓。 │ │ │00:51:21 │ │ │ │ │ │ │㈠:00:51:13至00:51:21時,陳小貞開門進│ │ │ │ │入9號包廂。 │ ├──┼─────┼─────┼───────────────────┤ │ 6 │00:51:36 │㈠ │李雪珠、楊正献抵達2樓,李雪珠先指引楊 │ │ │ 至 │ │正献往廁所移動,隨後自已進入6號包廂。 │ │ │00:52:01 │ │ │ ├──┼─────┼─────┼───────────────────┤ │ 7 │00:52:06 │㈠ │陳小貞開門走出9號包廂後下樓。 │ │ │ 至 │ │ │ │ │00:52:13 │ │ │ ├──┼─────┼─────┼───────────────────┤ │ 8 │00:52:22 │㈠ │楊正献從廁所走到6號包廂,進入6號包廂。│ │ │ 至 │ │ │ │ │00:52:28 │ │ │ ├──┼─────┼─────┼───────────────────┤ │ 9 │00:52:57 │㈠ │李雪珠走出6號包廂後下樓。 │ ├──┼─────┼─────┼───────────────────┤ │ 10 │00:53:08 │㈡、㈢、㈤│李雪珠走到櫃檯等處進行準備工作。 │ │ │ 至 │、㈧、 │ │ │ │00:55:31 │ │ │ ├──┼─────┼─────┼───────────────────┤ │ 11 │00:55:32 │㈢、 │㈤、㈢、:李雪珠端水上2樓。 │ │ │ 至 │ │ │ │ │00:55:51 │ │㈠、㈢:00:55:34時,文湘琦走出8號包廂 │ │ │ │ │後下樓,接著羅永森(未穿著上衣)亦走出│ │ │ │ │8號包廂往廁所方向移動。 │ ├──┼─────┼─────┼───────────────────┤ │ 12 │00:55:57 │㈠ │李雪珠返回2樓。 │ ├──┼─────┼─────┼───────────────────┤ │ 13 │00:56:02 │㈠ │李雪珠進入6號包廂。 │ └──┴─────┴─────┴───────────────────┘ ┌───────────────────────────────────┐ │勘驗結果2 │ │檔名:0000-00-00 00-00-00.536(按摩館內監視器影像) │ ├──┬─────┬──┬───────────────────────┤ │編號│ 撥放時間 │畫面│ 說明 │ ├──┼─────┼──┼───────────────────────┤ │ 1 │00:12:57 │㈠、│㈠:李雪珠離開6號包廂前往廁所方向。 │ │ │ 至 │㈦ │㈦:00:13:05時,1名員警抵達停車場。 │ │ │00:13:05 │ │ │ ├──┼─────┼──┼───────────────────────┤ │ 2 │00:13:06 │㈠、│㈡、㈤、㈥、㈦、㈧、㈩:1名員警欲由大門進入, │ │ │ 至 │㈡、│ 陳佳雲跑上前開門,該員警將大門敞開,隨後大│ │ │00:15:11 │㈤、│ 批員警乘車抵達進入現場,並隨即往非營業場所│ │ │ │㈥、│ (即由大門進入後之右側2號走道方向)進行搜 │ │ │ │㈦、│ 查。 │ │ │ │㈧、│ │ │ │ │㈩ │㈠:00:13:40至00:13:46時,李雪珠由廁所方向返回│ │ │ │ │ 6號包廂。 │ │ │ │ │ 00:14:19時,楊正献離開6號包廂,前往廁所方 │ │ │ │ │ 向。 │ │ │ │ │ 00:14:49至00:14:54時,李雪珠離開6號包廂, │ │ │ │ │ 前往廁所方向。 │ │ │ │ │ 00:15:04至00:15:11時,李雪珠由廁所方向返回│ │ │ │ │ 6號包廂。 │ │ │ │ │ │ │ │ │ │㈤:00:13:45時,鄭榮宗員警從店門口走進(身穿│ │ │ │ │ 黑色衣褲)。 │ │ │ │ │ 00:14:06時,外出之鄭電禎返回。 │ ├──┼─────┼──┼───────────────────────┤ │ 3 │00:15:12 │㈠至│警察陸續轉往營業場所(即由大門進入後之左側1號 │ │ │ 至 │㈤、│走道方向)進行搜查。 │ │ │00:15:16 │㈧、│ │ │ │ │ │ │ ├──┼─────┼──┼───────────────────────┤ │ 4 │00:15:22 │㈠ │警方在2樓走道遇到從廁所方向走出的楊正献。 │ ├──┼─────┼──┼───────────────────────┤ │ 5 │00:17:51 │㈠ │陳佳雲走到2樓,前往6號包廂附近。 │ ├──┼─────┼──┼───────────────────────┤ │ 6 │00:19:02 │㈠ │楊正献及2名員警、陳佳雲前往廁所方向,其中1名警│ │ │ │ │員(背黑色斜背包者)在9號包廂門口停下查看。 │ ├──┼─────┼──┼───────────────────────┤ │ 7 │00:19:42 │㈠ │楊正献及1名員警由廁所方向返回6號包廂外。 │ │ │ │ │ │ │ │ │ │(此後至00:26:27楊正献下樓時止,楊正献未再走向│ │ │ │ │廁所方向。) │ ├──┼─────┼──┼───────────────────────┤ │ 8 │00:19:54 │㈠ │陳佳雲由廁所方向返回6號包廂外。 │ ├──┼─────┼──┼───────────────────────┤ │ 9 │00:20:39 │㈠ │文湘琦下樓。 │ ├──┼─────┼──┼───────────────────────┤ │ 10 │00:20:41 │㈠ │陳佳雲下樓。 │ ├──┼─────┼──┼───────────────────────┤ │ 11 │00:21:45 │㈠ │李雪珠下樓。 │ ├──┼─────┼──┼───────────────────────┤ │ 12 │00:23:45 │㈠ │警員鄭榮宗進入9號包廂。拍攝者拍攝9號包廂。 │ ├──┼─────┼──┼───────────────────────┤ │ 13 │00:25:50 │㈠ │警員鄭榮宗走出9號包廂。 │ ├──┼─────┼──┼───────────────────────┤ │ 14 │00:25:59 │㈠ │羅永森及拍攝者先後下樓,羅永森進1樓廁所,拍攝 │ │ │ │ │者拍攝1樓其他畫面。 │ ├──┼─────┼──┼───────────────────────┤ │ 15 │00:26:13 │㈠ │鄭榮宗警員站在9號包廂門口等黃光中。 │ ├──┼─────┼──┼───────────────────────┤ │ 16 │00:26:27 │㈠ │楊正献下樓。 │ ├──┼─────┼──┼───────────────────────┤ │ 17 │00:26:35 │㈠ │黃光中從9號包廂走出,隨後與鄭榮宗警員下樓。 │ ├──┼─────┼──┼───────────────────────┤ │ 18 │00:26:40 │㈢ │楊正献下至1樓,隨後站在1樓走廊上。 │ ├──┼─────┼──┼───────────────────────┤ │ 19 │00:26:55 │㈢ │羅永森從廁所出來。 │ ├──┼─────┼──┼───────────────────────┤ │ 20 │00:26:56 │㈢ │黃光中、鄭榮宗及其他警員陸續下至1樓。 │ ├──┼─────┼──┼───────────────────────┤ │ 21 │00:27:08 │ │鄭榮宗警員在1樓走廊安排楊正献、羅永森、黃光中 │ │ │ │ │搭乘車輛。 │ ├──┼─────┼──┼───────────────────────┤ │ 22 │00:27:52 │㈤ │楊正献、羅永森、黃光中及警員走出大門。 │ └──┴─────┴──┴───────────────────────┘ ┌──────────────────────────────────┐ │勘驗結果3 │ │檔名:M2U00715(員警搜索錄影) │ ├──┬─────┬─────────────────────────┤ │編號│ 撥放時間 │ 說明 │ ├──┼─────┼─────────────────────────┤ │ 1 │00:01:57 │楊正献由廁所方向走回6號包廂(行經8號包廂外接聽電話│ │ │ │)。李雪珠由6號包廂走出。 │ ├──┼─────┼─────────────────────────┤ │ 2 │00:02:02 │鏡頭拍攝8號包廂,文湘琦為躺在床上的羅永森按摩。 │ │ │ 至 │ │ │ │00:02:21 │【02:03】可以聽到以下對話: │ │ │ │警員:來,這嘛一個。啊你哪一間?來,這間,跟我們來│ │ │ │,這間? │ │ │ │楊正献:嗯。 │ │ │ │警員:進來一下。 │ │ │ │警員:啊你剛才去哪裡? │ │ │ │楊正献:(回答聽不清楚)。 │ │ │ │警員:來、來、來,剛才那個小姐勒?剛才不是一個小姐│ │ │ │,來,進去。 │ ├──┼─────┼─────────────────────────┤ │ 3 │00:02:22 │拍攝6號包廂。李雪珠向警察表示自己在6號包廂服務,楊│ │ │ 至 │正献剛到(此時楊正献衣著完整)。李雪珠端茶給楊正献│ │ │00:02:49 │喝。 │ │ │ │ │ │ │ │重要對話及經過內容如下: │ │ │ │警員:你哪一間的?你哪一間? │ │ │ │(李雪珠在走道上,走往6號包廂) │ │ │ │李雪珠:是這間。 │ │ │ │警員:你這間? │ │ │ │李雪珠:他剛來耶。 │ │ │ │ │ │ │ │【02:28】李雪珠走進6號包廂,此時楊正献站在6號包廂 │ │ │ │內之門邊,衣著完整。 │ │ │ │警員:剛來? │ │ │ │ │ │ │ │【02:38】李雪珠請楊正献坐在床上,端水給楊正献喝 │ │ │ │【02:43】李雪珠:要去衛生間去一下再來。 │ ├──┼─────┼─────────────────────────┤ │ 4 │00:03:09 │拍攝9號包廂,黃光中(未穿上衣)躺在床上睡覺。 │ ├──┼─────┼─────────────────────────┤ │ 5 │00:04:04 │【04:04】拍攝8號包廂,文湘琦持續為躺在床上的羅永森│ │ │ 至 │按摩。期間可聽見陳佳雲上樓之腳步聲。 │ │ │00:05:08 │【04:17】陳佳雲出現在2樓8號包廂前。 │ │ │ │【04:33】陳佳雲走至9號包廂前開燈。 │ │ │ │【04:36】陳佳雲經過鏡頭走至6號包廂前。 │ │ │ │【04:57】陳佳雲告知警方哪幾間包廂有客人。 │ │ │ │【04:59】聽見李雪珠說「他才去衛生間才過來」。 │ │ │ │【05:03】陳佳雲與證人鄭榮宗警員同時站在8號包廂外,│ │ │ │警員鄭榮宗盤問羅永森。 │ │ │ │【05:08】畫面二人,右邊那位為鄭榮宗警員。 │ ├──┼─────┼─────────────────────────┤ │ 6 │00:05:11 │警員鄭榮宗至8號包廂盤查身分,文湘琦停止按摩,走出 │ │ │ 至 │包廂,下樓等候。 │ │ │00:07:38 │ │ │ │ │重要對話及經過內容如下: │ │ │ │【05:11】楊正献經過走廊往廁所方向走去,有2位員警(│ │ │ │分別穿黑色大衣及淡咖啡色連帽大衣、背黑色斜背包)及│ │ │ │李雪珠跟在楊正献後方。 │ │ │ │ │ │ │ │【05:18】 │ │ │ │李雪珠:要廁所對不對? │ │ │ │警員:不要來、不要吵。 │ │ │ │李雪珠:因為…。 │ │ │ │男聲:(回答聽不清楚)。 │ │ │ │ │ │ │ │【05:45】穿淡咖啡色連帽大衣、背黑色斜背包之警員返 │ │ │ │回8號包廂外。 │ │ │ │ │ │ │ │【06:00】楊正献從廁所走回來,經過鏡頭前面。 │ │ │ │ │ │ │ │※從05:11至06:00,證人楊正献往返廁所時間近50秒,證│ │ │ │人鄭榮宗警員一直在8號包廂盤查羅永森,並未見到證人 │ │ │ │鄭榮宗警員跟著過去廁所在楊正献旁邊。 │ │ │ │ │ │ │ │【06:09】警員鄭榮宗請文湘琦先下樓。 │ │ │ │ │ │ │ │【06:15-06:26】陳佳雲返回8號包廂外,警員鄭榮宗請陳│ │ │ │佳雲先下樓。 │ │ │ │鄭榮宗:先下去、先下去、都先下去、都先下去。 │ │ │ │陳佳雲:沒有,在這裡就好。 │ │ │ │ │ │ │ │【06:36-06:53】鄭榮宗請其他警員先把陳佳雲、文湘琦 │ │ │ │帶下樓,鄭榮宗要先詢問在場證人。 │ │ │ │警員:來,先下去。 │ │ │ │警員:先下去樓下啦,你們先下去樓下。 │ │ │ │警員:先下去樓下一下。 │ │ │ │陳佳雲:沒有啊,你要當場問啊,我們在這邊就好。 │ │ │ │鄭榮宗:我們問他就好,你先下去,這是我們警察在詢問│ │ │ │他的權利,你趕快先下去,你先走,你先走。 │ │ │ │ │ │ │ │【06:51】文湘琦下樓。 │ │ │ │【06:55】陳佳雲下樓。 │ │ │ │ │ │ │ │【06:59-07:38】 │ │ │ │警員鄭榮宗在8號包廂盤查羅永森,並請羅永森配合到案 │ │ │ │說明,羅永森願到案說明,但否認自己有性交易,稱自己│ │ │ │只是單純接受按摩。 │ ├──┼─────┼─────────────────────────┤ │ 7 │00:07:39 │警方請李雪珠下樓。 │ ├──┼─────┼─────────────────────────┤ │ 8 │00:07:54 │證人鄭榮宗警員在2樓走道詢問楊正献「有沒有做」,楊 │ │ │ 至 │正献說「做完了」。鄭警員續問「多少?」,楊正献回答│ │ │00:08:19 │「有做,半套加六百」。警員問「東西在那裡」,楊正献│ │ │ │回答「在廁所」。 │ │ │ │ │ │ │ │重要對話內容如下: │ │ │ │鄭榮宗:來,我跟你問,你來幾次? │ │ │ │楊正献:蛤? │ │ │ │鄭榮宗:你來幾次? │ │ │ │楊正献:1次而已啊。 │ │ │ │鄭榮宗:他們剛才有跟你騙多少嗎? │ │ │ │楊正献:有啊。 │ │ │ │鄭榮宗:多少? │ │ │ │楊正献:1千啊。 │ │ │ │鄭榮宗:1千嗯,啊你還沒有做嗯? │ │ │ │楊正献:蛤,做完了啊。 │ │ │ │鄭榮宗:都做完了,啊好。 │ │ │ │楊正献:半套多600啊。 │ │ │ │鄭榮宗:你做完了? │ │ │ │楊正献:嘿啊。 │ │ │ │鄭榮宗:啊好。 │ │ │ │警員:啊東西呢?東西你有看到他拿去哪裡? │ │ │ │楊正献:蛤? │ │ │ │警員:東西呢? │ │ │ │楊正献:他拿去廁所啊。 │ │ │ │警員:東西他拿去廁所呦?東西拿去廁所呦? │ │ │ │(未聽見或看到楊正献有回應) │ ├──┼─────┼─────────────────────────┤ │ 9 │00:08:20 │警方在2樓走道詢問羅永森是否有做,羅永森說沒有,警 │ │ │ 至 │方請羅永森配合案件偵查。 │ │ │00:09:48 │ │ ├──┼─────┼─────────────────────────┤ │ 10 │00:09:49 │鄭榮宗:搜看看有沒有那…搜看看有沒有保險套。 │ ├──┼─────┼─────────────────────────┤ │ 11 │00:09:57 │拍攝9號包廂,此時黃光中(黑色上衣,淺藍色領子)衣 │ │ │ 至 │著完整坐在床沿。警員鄭榮宗與黃光中認識,警員鄭榮宗│ │ │00:11:14 │要求黃光中照實講就好。 │ │ │ │ │ │ │ │重要對話內容如下:【10:08】 │ │ │ │鄭榮宗:你認一認就好,我跟你簡單處理就好,好不好,│ │ │ │你認一認就好,我歹給你講,我也不會給你講,好不好,│ │ │ │我也不會給你講,我也不會給你講。 │ │ │ │黃光中:不要傳我啦。 │ │ │ │鄭榮宗:我不會傳你,但你等一下要照實講喔,好,ok。│ │ │ │黃光中:會啦,照實講啦。 │ │ │ │鄭榮宗:照實講。你甘有按摩? │ │ │ │黃光中:啊? │ │ │ │鄭榮宗:你甘有按摩? │ │ │ │黃光中:今天花6千啊,我都中午就來了啊,我從下午就 │ │ │ │來了啊。 │ │ │ │鄭榮宗:你今天幾次? │ │ │ │黃光中:啊? │ │ │ │鄭榮宗:今天幾次了? │ │ │ │黃光中:我來這裡都在按摩啊。 │ │ │ │鄭榮宗:你今天幾次了? │ │ │ │黃光中:嘸啦。你說常常來喔? │ │ │ │鄭榮宗:嘸啦。我是說你今天幾次了? │ │ │ │黃光中:嘸啦。 │ │ │ │鄭榮宗:沒有關係啦,我沒有常常弄啦。 │ │ │ │黃光中:如果要這樣我就去汽車旅館了。 │ │ │ │鄭榮宗:不然你在這邊做什麼? │ │ │ │黃光中:哎,你就知道做到累了,不然你去問我阿進(音│ │ │ │譯)啊。你不要跟我們阿順仔(音譯)說吶。 │ │ │ │鄭榮宗:你如果照實講我就不會。 │ │ │ │黃光中:你不要把我們阿順仔牽扯下去。 │ │ │ │鄭榮宗:….(聽不清楚)。 │ │ │ │黃光中:啊我就老實跟你講了啊,我現在穿這樣我又沒有│ │ │ │亂講。 │ │ │ │鄭榮宗:好。(轉身對其他警員說)搜看看有沒有保險套│ │ │ │。 │ │ │ │警員:他們看完了。 │ │ │ │鄭榮宗:阿美啊(音譯)看他們房間有什麼保險套某,他│ │ │ │的休息室裡面。 │ │ │ │警員:那個櫃子、櫃子啦。 │ ├──┼─────┼─────────────────────────┤ │ 12 │00:11:53 │【11:53】可見證人鄭榮宗警員仍然停留在2樓,在此之前│ │ │ 至 │證人都在詢問各房間內男客與處理等下如何帶回警局事宜│ │ │00:14:00 │。 │ │ │ │【12:01】雖未拍攝到證人鄭榮宗,但仍有攝錄到其聲音 │ │ │ │,可聽見其向同事談到遇到認識的人。 │ │ │ │ │ │ │ │【12:04】羅永森及攝影者先後下樓,羅永森先到1樓廁所│ │ │ │,攝影者則在1樓拍攝各處所的畫面。而在攝影者前方下 │ │ │ │樓者並無楊正献,也沒有看到鄭榮宗。 │ │ │ │ │ │ │ │【12:42】楊正献下樓(旁邊樓梯有人下樓之身影,雖未 │ │ │ │明確拍攝到何人下樓,但由以下聲音及對話,並比對監視│ │ │ │器畫面後,可知是楊正献)。 │ │ │ │楊正献:可以走了嗎? │ │ │ │警員:沒有,等一下,前面等一下。 │ │ │ │楊正献:甘會通知我家的人? │ │ │ │警員:知道啦,不會叫啦,等一下配合就不會了啦。 │ │ │ │ │ │ │ │※12:01至12:42間,12:01時證人鄭榮宗警員仍然在樓上 │ │ │ │處理事情還未下樓,於12:42時楊正献下樓,可見證人鄭 │ │ │ │榮宗與楊正献同時在2樓而沒有被鏡頭拍到或錄到聲音的 │ │ │ │時間,只有約40秒左右。 │ │ │ │ │ │ │ │【12:55】羅永森由1樓廁所出來,往門口走。 │ │ │ │【13:56】有1人從樓梯下樓,隨後位在拍攝者後方。 │ │ │ │【13:00】可見楊正献、羅永森均已在1樓走道。 │ │ │ │【13:29】可見黃光中已經在1樓,由走道左轉進大廳。。│ │ │ │【13:53】警員鄭榮宗帶著楊正献以及羅永森、黃光中離 │ │ │ │開走出店外。 │ └──┴─────┴─────────────────────────┘ (二)證人即男客黃光中、楊正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雖為 偵查檢察官據以起訴被告姜義杉等人之重要證據,惟楊正 献曾多次以「證人男客」之身分,出現在多個與本案相同 之妨害風化案件中(另案他卷第11至21頁),則其是否為 長期與警方配合之「職業男客」?已有可疑。而就男客楊 正献於案發當日為何會前往按摩館消費,證人楊正献於警 詢時證稱:看廣告才知道泰皇悅舒壓會館這家店(偵卷第 40頁背面);惟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是朋友介紹我去泰皇 悅舒壓會館的(院卷第85頁),前後所述顯有出入。又關 於其進入店內後之過程,證人楊正献於警詢時證稱:我入 店後是櫃台小姐陳佳雲帶我進入2樓6號包廂,並介紹李雪 珠進房幫我按摩(偵卷第41至41頁背面);惟依本院上開 勘驗結果1編號3至8 所示,楊正献進入按摩館後是由陳愛 珠先負責接待,此時楊正献都待在按摩館1 樓,直到李雪 珠返回店裡後,才帶著楊正献上2樓,而楊正献到2樓後先 前往廁所,隨後才自行進入6 號包廂,則楊正献不僅將接 待的小姐由陳愛珠誤指為陳佳雲,且其於警詢時證稱是由 陳佳雲帶上2樓進入6號包廂,亦與事實不符。另就李雪珠 按摩過程中如何提及性交易部分,證人楊正献於警詢時證 稱:按摩過程中李雪珠問我要不要做半套服務,如果要做 加收600元(偵卷第41 頁背面);惟於本院審理中改稱: 是我主動問李雪珠有沒有做半套(院卷第85頁背面),前 後所述亦有矛盾。是證人楊正献之證述內容既已存在上開 諸多前後矛盾、與事實不符之瑕疵,再考量其曾多次在類 似案件中以男客身分作證,不無可能長期與警方配合,其 證詞之憑信性顯較一般證人之證述薄弱,則證人楊正献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被告姜義杉等人所為之不利證 述,已難憑信。 (三)又附表編號5所示之衛生紙1團,經本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進行鑑定,並與證人楊正献之唾液進行比對,鑑 定結果為該衛生紙上之斑跡雖未發現精子細胞,但前列腺 抗原檢測結果為陽性,故斑跡應來自精液,而該斑跡之DN A-STR型別與楊正献唾液之DNA-STR型別相符,此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10日刑生字第1080022167號、 108年7月23日刑生字第1080062023號鑑定書在卷可考(院 卷第51至51頁背面、98至98頁背面),足認編號5 所示之 衛生紙上確有楊正献之精液。此衛生紙雖為本案重要物證 ,但應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又北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中未記載查扣地點(偵卷第55頁),而證人楊正献之警詢 筆錄中雖記載衛生紙是在2樓廁所內查獲(偵卷第40 頁背 面),但員警提供之搜索錄影檔案並未拍到衛生紙被發現 之過程,且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詢問證人即當天參與搜索 之員警鄭榮宗,並於庭後再次向其電詢確認,鄭榮宗均表 示無法確定扣案衛生紙係由何人扣得(院卷第139、157頁 ),致本院始終無法確認該衛生紙查獲之位置及經過。 (四)另觀上開勘驗結果3編號8,員警鄭榮宗於搜索當天在2 樓 走道詢問楊正献「有沒有做」,楊正献主動回答「半套多 600 」,隨後鄭榮宗問「東西拿去哪裡」,楊正献則回答 「他拿去廁所」。又證人楊正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做完 半套後,李雪珠有用包廂內的衛生紙幫我擦乾淨,然後拿 著衛生紙離開包廂,搜索錄影中我說的「東西」指的是做 完半套擦拭的衛生紙,我有看到警察進去廁所找衛生紙, 但警察沒有拿給我看,我也不知道警察有沒有找到,警詢 時警察也沒有拿扣案衛生紙問我(院卷第86頁背面、88至 88頁背面)。則若衛生紙確係由李雪珠拿出包廂,依員警 提出之按摩館2樓平面圖(院卷第155頁)所示,楊正献所 在的6號包廂距離廁所很遠,中間還隔了樓梯和3個包廂, 故李雪珠走出包廂後,楊正献根本不可能得知李雪珠到底 去了哪裡,但為何楊正献於搜索錄影中,一遇到員警鄭榮 宗,竟然就能清楚告知衛生紙在廁所?又楊正献證稱只看 到員警有進廁所找衛生紙,但員警並未將衛生紙拿給他確 認,則員警如何在廁所中精確的找到沾有楊正献精液之衛 生紙?更何況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1編號6、勘驗結果2 編 號2 所示,楊正献於員警到場前曾二度自行前往廁所,再 依勘驗結果2編號6(同勘驗結果3編號6)所示,員警到場 執行搜索後,楊正献又於員警的陪同下第三度前往廁所, 則依上開客觀證據所示,不能排除楊正献利用上述機會, 自行將衛生紙放在廁所特定位置,或主動交給員警之可能 。 (五)證人黃光中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有與陳小貞進行半套性 交易,惟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院卷第75至76、80 、101至104、107至110頁),致本院無從透過交互詰問程 序確認其先前證述之憑信性。再觀勘驗結果3編號11 所示 ,員警鄭榮宗與9 號包廂中的黃光中本來就認識,對話中 甚至還答應黃光中「我不會傳你」。從而,證人黃光中先 前證述既未經交互詰問程序核實其憑信性,又可能與員警 具有一定交情,則在本案偵辦過程有前述諸多瑕疵之情形 下,證人黃光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對被告姜義杉等人所為之 不利證述,自均難以採信。 七、綜觀上情,本案承辦員警以非法方式取得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據以執行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應無證據能力, 不得作為認定被告姜義杉等人犯罪之證據;又作為本案重要 證據之沾有楊正献精液衛生紙,警方始終無法說明查獲之位 置及過程,而依本院勘驗結果,不能排除楊正献係自行將衛 生紙放在廁所特定位置,甚至主動交給員警之可能;另證人 楊正献之證述內容有諸多前後矛盾、與事實不符之瑕疵,且 曾多次在類似案件中以男客身分作證,不無可能長期與警方 配合,證詞之憑信性顯較薄弱,而證人黃光中於審判中未曾 到庭,其先前證述未經交互詰問程序核實其憑信性,又依勘 驗結果可知其可能與員警有一定交情,則證人楊正献、黃光 中對被告姜義杉等人所為之不利證述,均不足採信。再觀當 日按摩館中尚有1 名男客羅永森,羅永森並未如楊正献曾多 次在類似案件中成為證人,亦無明顯證據可認其與警方有何 交情,而依勘驗結果3編號9所示,羅永森於搜索當天即否認 有在按摩館進行任何性交易,嗣於警詢時亦為相同證述(偵 卷第45頁背面),顯然依本案中相對單純之證人男客羅永森 所述,按摩館並無進行任何性交易之情形。從而,本案既無 任何證據足認陳小貞、李雪珠有在按摩館內與男客黃光中、 楊正献從事半套性交易,自無從認定被告姜義杉、陳佳雲有 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共同圖利容留猥褻犯行,亦無從認定被告 陳小貞、李雪珠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偽證犯行。 八、綜上所述,本案依偵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 姜義杉、陳佳雲、陳小貞、李雪珠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姜義杉、 陳佳雲、陳小貞、李雪珠均諭知無罪之判決。 九、附記事項: (一)本案審理之初,面對偵查檢察官於起訴書羅列之證據,被 告姜義杉等人即一再否認犯行,聲稱是被警方栽贓冤枉。 但隨著審理程序之進行,本院確實發現本案之查獲過程存 在諸多疑點,所幸經過蒞庭公訴之劉檢察官鍥而不捨的追 查,竟發現承辦本案之北斗分局員警,製作不實之偵查報 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持以報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搜 索票,而搜索當天剛好在按摩館,嗣後也出面對被告姜義 杉等人為不利證述之男客,又恰好是曾多次出現在與本案 相同案件中之楊正献,及與員警本來就認識之黃光中,至 於扣案之重要物證,即沾有楊正献精液之衛生紙是如何查 獲?警方亦始終無法交代,不免啟人疑竇。以上種種可疑 之處,一再顯示警方偵辦本案之過程充滿瑕疵,而被告姜 義杉等人聲稱遭警方栽贓之說詞,似乎並非無稽之談。 (二)本案承辦員警以「騙票」之違法手段取得搜索票,固已接 受司法審判而付出代價,然而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卻做出 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能與警界長期以來的績效文化脫 不了關係。然而,打擊犯罪、維護治安雖然是警察的重要 任務,卻不代表警察可以為了達成任務而不擇手段。我國 既然是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 必須合法正當,若警方自己就用違法的手段辦案,如何能 讓執法對象心服口服?或許本案中以違法手段辦案的員警 只是少數個案,但本院仍希望警界高層除了以績效管考基 層員警之外,也能真心替這些在第一線辛苦值勤的員警們 著想,思考如何為員警提供安全無虞的設備環境、正確完 善的法治教育,讓「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觀念,內化 在每位員警的心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傅克強、張嘉宏、劉欣雅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 ├──┼───────┤ │ 1 │監視器主機1台 │ ├──┼───────┤ │ 2 │監視器鏡頭4支 │ ├──┼───────┤ │ 3 │按摩油1罐 │ ├──┼───────┤ │ 4 │記帳單1張 │ ├──┼───────┤ │ 5 │衛生紙1團 │ ├──┼───────┤ │ 6 │現金10,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