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忠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9773號、第3774號、103年度偵字第737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忠為設籍彰化縣田尾鄉鄉民,與同案 被告即鄉長莊仁舜(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熟識 ,並聽命於同案被告莊仁舜,為同案被告莊仁舜處理田尾鄉 公所之工程採購內定廠商投標事宜,係同案被告莊仁舜之白 手套。犯罪事實如下: (一)田尾鄉公所於民國101年8月1日辦理「田尾園○○○區○○○ ○○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下稱V-5工程)開標, 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89萬5,020元;於101年8月7 日辦理「田尾園藝特定區V-9號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 工程」(下稱V-9工程)開標,採購預算金額360萬30元; 於101年8月8日辦理「田尾園藝特定區IV -2景觀路燈及道 路安全設施工程」(下稱IV-2工程)開標,採購預算金額 364萬2,660元。上開V-5工程、V-9工程及IV-2工程屬同類 景觀路燈工程,均係以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決標,並接續公 告招標及開標,該三件工程標案合計採購預算金額為813 萬7,710元。因聯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聯贏公司)之前 代表人許仁祥(許仁祥之妻洪秋妢為現任代表人)與被告 為堂兄弟,且許仁祥與同案被告莊仁舜曾為小學同學,同 案被告莊仁舜及被告知悉許仁祥有從事水電工程業,為作 人情給許仁祥,被告與同案被告莊仁舜即特定聯贏公司為 上開三件工程標案之承作廠商,並為使聯贏公司順利得標 ,由同案被告莊仁舜於上開V-5工程於101年7月31日下午5 時截止投標後之當日下午某時,命不知情之田尾鄉公所承 辦採購發包總務郭仁河將所保管應秘密之投標廠商標封及 記載參與投標廠商名稱、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便條紙 提供給同案被告莊仁舜,同案被告莊仁舜於同日下午某時 再將有上開投標廠商資料之便條紙洩漏交予被告,被告因 而得知聯贏公司以外之另二家投標廠商仙沛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仙沛公司)及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必成泰公 司)之資料,並於開標前(101年7月31日下午8時許), 前往臺中市與處理仙沛公司投標上開工程標案之喜來登水 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喜來登公司,與仙沛公司為同一家 族關係事業)代表人陳奕銘聯絡會面,並協調喜來登公司 之陳奕銘放棄競標,惟陳奕銘不願意配合,被告另聯絡必 成泰公司,必成泰公司亦藉故推辭,是以,上開三件標案 ,投標廠商間未能達成其原意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而由 聯贏公司與其他投標廠商公開競標。 (二)田尾鄉公所於102年6月間辦理之「田尾園○○○區○○○○號 道路景觀路燈及步道安全設施工程」(下稱IV-1工程), 採購預算金額871萬5,000元,於102年6月14日辦理第一次 招標開標結果,僅仙沛公司及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二家 廠商投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三家而流標,田尾鄉公所 即續辦第二次招標,並訂於102年6月24日下午5時截止投 標及102年6月25日上午10時開標。被告與同案被告莊仁舜 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 第二次招標開標前,透過IV-1工程設計單位之黃芬蘭洽詢 仙沛公司之陳奕銘承作上開工程意願,並轉達於得標後需 交付回扣給被告打點「老大」(即同案被告莊仁舜)之要 求,陳奕銘表明有承作意願並與被告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回 扣,被告與同案被告莊仁舜遂特定仙沛公司為IV-1工程之 承作廠商;為使仙沛公司順利得標,被告由同案被告莊仁 舜知悉投標廠商家數僅2家而無法開標之消息,即於102年 6月13日下午5時40分許○○○鄉○○路的全家便利商店與 仙沛公司的陳奕銘會面,並告知上開IV-1工程第一次招標 投標廠商家數僅2家之消息,次日102年6月14日第一次招 標開標結果,即因僅2家廠商投標未達3家法定家數而流標 ,故田尾鄉公所接續辦理上開IV-1工程第二次招標,被告 再次因同案被告莊仁舜而得知投標廠商耀威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耀威公司)之資料,因耀威公司非上開IV-1工 程第一次招標流標之投標廠商,被告與同案被告莊仁舜二 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 格競爭之犯意聯絡,被告經同案被告莊仁舜授意就本件IV -1工程已有特定承作廠商部分接洽耀威公司協調,被告即 於102年6月24日下午8時許前往耀威公司與該公司之總經 理陳志斌會面,被告依同案被告莊仁舜上開授意協調耀威 公司,陳志斌知悉被告希望耀威公司不要競標之意思後, 於次日102年6月25日IV-1工程第二次招標之開標即消極未 派員出席,惟仙沛公司在102年6月25日之開標結果,因其 本為818萬5,700元之最低價,且在底價832萬2,800元以內 而得標,上開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因未達成合意致未能得 逞。其後,陳奕銘於102年7月11日下午,與黃芬蘭、被告 相約在羅增境(即羅董)住處,陳奕銘即將約定之工程回 扣35萬元現金(約得標金額的4.5%)親自交付被告,被告 收受該現金款項返回住處後,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在同 案被告莊仁舜住處附近種植羅漢松之田地與同案被告莊仁 舜會面及親自將上開回扣35萬元現金以報紙包裹轉交同案 被告莊仁舜,同案被告莊仁舜收受該現金後,將其中之5 萬元現金分配給被告。 (三)因認被告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意圖獲取 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未遂及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 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7年3月26日死亡,有員榮醫院107年3月28 日醫字第033020號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提起公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