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輝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6067號),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
主刑
及
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4年8月1日至106年3月20日之
期間內,受僱
於賀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路○○○號
,下稱賀捷公司),且擔任賀捷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向客
戶行銷賀捷公司之採光罩等產品,且以公司名義與客戶訂立
產品買賣與施工,向客戶收取價金,並回報客戶訂單及繳回
價金予賀捷公司,係為賀捷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甲○○竟先
後為下列
犯行:
㈠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背信犯意,於105年2月23日前之
某日,以賀捷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建億工業社(址設臺
中市○○區○○路○○○巷○號,負責人為龔淑芬)訂立採光罩
之施工工程(施工地點在臺中市○區○○路某民宅)後,並
私自聘請不知情之工人進行施工,於施工完成後之105年2月
23日,逕自向該客戶收取施工報酬6萬元,而未將此業務回
報賀捷公司,亦未將該施工報酬繳回賀捷公司,以此方式違
背其任務,使賀捷公司受有未能收取該施工報酬之損害。
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背信犯意,於105年7月間,以賀
捷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吉松企業社(址設彰化縣○○鄉
○○路○巷○號,負責人為施維修)所介紹之客戶訂立施工工
程(施工地點在彰化縣溪湖鎮軍機公園附近某民宅)後,並
私自聘請不知情之工人進行施工,於施工完成後逕自向該客
戶收取施工報酬20萬元,而未將此業務回報賀捷公司,亦未
將該施工報酬繳回賀捷公司,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使賀捷
公司受有未能收取該施工報酬之損害。
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背信犯意,於105年8月間,以賀
捷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文祥企業社(址設彰化縣○○鎮
○○路○段○○○巷○○號1樓,負責人為黃鍾雄)所介紹之客戶
訂立採光罩之施工工程(施工地點在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基督
教醫院附近)後,並私自聘請不知情之工人進行施工,於10
5年8月底施工完成後,逕自向該客戶收取施工報酬30萬元,
而未將此業務回報賀捷公司,亦未將該施工報酬繳回賀捷公
司,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使賀捷公司受有未能收取該施工
報酬之損害。
㈣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背信犯意,於105年8月間,以賀
捷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銘珍美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現改
名為東媚市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1樓,負責人為王銘徹)訂立採光罩之施工工程(施工
地點在臺中市○○區○○街某民宅)後,並私自聘請不知情
之工人進行施工,於105年8月某日施工完成後,逕自向該客
戶收取施工報酬7萬元,而未將此業務回報賀捷公司,亦未
將該施工報酬繳回賀捷公司,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使賀捷
公司受有未能收取該施工報酬之損害。
㈤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背信犯意,於105年8月間,以賀
捷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美大立建材有限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路○○○號)訂立採光罩之施工工程(施工地點
在臺中市○○區○○○路與復興路口附近某民宅)後,並私
自聘請不知情之工人進行施工,於施工完成後之105年9月12
日,逕自向該客戶收取施工報酬5萬元,而未將此業務回報
賀捷公司,亦未將該施工報酬繳回賀捷公司,以此方式違背
其任務,使賀捷公司受有未能收取該施工報酬之損害。
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背信犯意,於105年10月14日前
之某日,以賀捷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天佑鋁門窗行(址
設彰化縣○○鎮○○路○○○號,負責人為謝明昌)訂立採光
罩之施工工程(施工地點在彰化縣彰化市南興國小旁)後,
並私自聘請不知情之工人進行施工,於施工完成後之105年
10月14日,逕自向該客戶收取施工報酬5萬5千元,而未將此
業務回報賀捷公司,亦未將該施工報酬繳回賀捷公司,以此
方式違背其任務,使賀捷公司受有未能收取該施工報酬之損
害。
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背信犯意,於105年10月18日前
之某日,以賀捷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財發鋁門窗行(址
設彰化縣○○鎮○○路○○○號1樓,負責人為盧德發)訂立採
光罩之施工工程(施工地點在臺中市○○區○○路與遊園路
附近之學生宿舍大樓)後,並私自聘請不知情之工人進行施
工。於施工完成後,甲○○為向該客戶請領施工報酬,竟同
時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賀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而請不知情同事製作空白之賀捷公司工程請款單,甲○○
再冒用賀捷公司之名義,在工程請款單上填具施工項目、報
酬金額後,於105年10月18日,持其偽造之工程請款單,向
該客戶收取施工報酬7萬6千元,
足以生損害於賀捷公司,且
甲○○未將此業務回報賀捷公司,亦未將該施工報酬繳回賀
捷公司,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使賀捷公司受有未能收取該
施工報酬之損害。
㈧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背信犯意,於105年12月間,以
賀捷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新喬鋁門窗行(址設彰化縣○
○鎮○○街○○號,負責人為蕭嘉恩)訂立施工工程(施工地
點在彰化縣田中夜市附近某民宅)後,並私自聘請不知情之
工人進行施工,於施工完成後逕自向該客戶收取施工報酬新
臺幣(下同)45萬元,而未將此業務回報賀捷公司,亦未將
該施工報酬繳回賀捷公司,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使賀捷公
司受有未能收取該施工報酬之損害。
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背信犯意,於105年12月19日前
之某日,以賀捷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與顏浩興業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訂立採光罩之施
工工程(施工地點在臺中市大肚區公所附近某民宅)後,並
私自聘請不知情之工人進行施工。於施工完成後,甲○○為
向該客戶請領施工報酬,竟同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未經賀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請不知情同事製作空白之
賀捷公司工程請款單,甲○○再冒用賀捷公司之名義,在工
程請款單上填具施工項目、報酬金額後,於105年12月19日
,持其偽造之工程請款單,向該客戶收取施工報酬2萬元,
足以生損害於賀捷公司,且甲○○未將此業務回報賀捷公司
,亦未將該施工報酬繳回賀捷公司,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
使賀捷公司受有未能收取該施工報酬之損害。
三、案經賀捷公司
告訴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
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被告甲○○所犯之本案犯罪,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就上開被訴
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
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84條之1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先予敘明。
二、得
心證之理由:
㈠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
坦承不諱(見交查卷第10至12、23
至24頁、本院卷第133頁反面至第135頁),核與
證人即建億
工業社負責人龔淑芬、吉松企業社負責人施維修、文祥企業
社負責人黃鍾雄、銘珍美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銘徹、
天佑鋁門窗行負責人謝明昌、財發鋁門窗行負責人盧德發、
新喬鋁門窗行負責人蕭嘉恩、證人即被告委請之不知情工人
王宗南、李萬福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第102至103、100、
106、117、108至109、93至94、98頁、交查卷第42至43頁)
,並有美大立建材有限公司107年11月5日函、顏浩興業有限
公司107年11月29日函、被告在職日期表單、賀捷公司基本
資料、被告書立之未經公司接案的工程清單各1件、被告偽
造之賀捷公司工程請款單2件、顏浩興業有限公司之支票簽
收單1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6、90頁、他卷第4至5頁、
交查卷第7、15至17頁)。
㈡以上被告所接觸之客戶均證稱被告為賀捷公司之業務,且除
了本案另介紹客戶予被告之吉松企業社、文祥企業社外,其
餘證人均證稱以為被告是賀捷公司派來施工之業務人員等語
,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足見被告是以賀捷公司業
務人員之身分洽談施工業務,而依被告之業務內容,其原應
將該等施工業務回報賀捷公司,但被告卻未回報公司,反而
逕自安排工人進行施工,並於施工結束後,逕自收取施工報
酬,且未將該等報酬繳回賀捷公司,是以被告違背其業務甚
明。
㈢被告未經賀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賀捷公司之名義,
填具如犯罪事實欄一㈦、㈨所示之工程請款單,並持以該等
公司請款,足以使人誤認該等工程請款單為賀捷公司所開立
之文書,而生損害於賀捷公司。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以認定,應予論罪
科刑
。
三、
論罪科刑:
㈠
按刑法第342條之
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
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
,在性質上應限於具有相當責任性之事務,而且行為人在處
理上有權作成決定,或是行為人在處理上需要作成決定之事
務。又公司之職員,在其職務範圍內,受公司之委任處理具
體之事務者,屬其處理之事務。再按背信罪
所稱財產或其他
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
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最高法院79
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85年度台上字第660號、76年度台上
字第5510號、8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核
被告所為,各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㈦、㈨所示各次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
,偽造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⒉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㈦、㈨所示行為,各係為私下接洽客戶
施工之背信
行為期間,為向客戶請款,而各偽造工程請款單
並持以請款,顯係各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應各屬接續
一行為。而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
2罪名,均為
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
⒊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正值壯年,自述學歷為
高職畢業,當時從事賀捷公司之業務人員,是被告非無謀生
能力,卻以賀捷公司業務人員名義接洽業務,而未回報賀捷
公司並繳回報酬,違背其業務內容達9次,更有2次擅自以賀
捷公司名義開立請款單,是被告所為對賀捷公司造成之損害
非輕;兼衡被告雖坦承犯行,但
迄今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之
犯
後態度;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為證;
暨被告自述現在自己開工程行,離婚,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前妻,但被告須每月支付扶養費之生
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6頁);以及告訴
代理人當庭表示被
告每次
開庭陳述都不同,顯見其並無悔意,請求從重量刑之
意見(見本院卷第136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
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就
宣告刑及執行刑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㈨所示各次收取之施工報酬,分別
為被告各該背信犯行所得之物,且未歸還被害人賀捷公司,
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該犯行下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
追
徵其價額(沒收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末按「沒收」為獨立於
刑法及
保安處分以外之
法律效果,且宣告多數沒收情形,應
併執行之,
無庸再依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定
刑,此觀諸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第51條已刪除原第9
款沒收之規定,及修法理由甚明。是本案所宣告之多數沒收
,自應由執行檢察官逕
適用新修正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
定,併執行之,
附此敘明)。至於被告偽造之工程請款單2
件,均已交付如犯罪事實欄一㈦、㈨所示客戶,非屬被告所
有,從而,該等文書均無須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42條第1項、第55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
│編號 │所犯法條 │主文 │
├────┼───────┼──────────────────┤
│犯罪事實│刑法第342條第1│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一㈠ │項之背信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陸萬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刑法第342條第1│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一㈡ │項之背信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刑法第342條第1│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一㈢ │項之背信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刑法第342條第1│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一㈣ │項之背信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柒萬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刑法第342條第1│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一㈤ │項之背信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刑法第342條第1│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一㈥ │項之背信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刑法第342條第1│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一㈦ │項之背信罪,第│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216條、第210條│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柒萬陸仟元沒收,│
│ │之行使偽造私文│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書罪 │,追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刑法第342條第1│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一㈧ │項之背信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犯罪事實│刑法第342條第1│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一㈨ │項之背信罪,第│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216條、第210條│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
│ │之行使偽造私文│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書罪 │徵其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