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榮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888 號、96年度偵字第9862號、第11760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
停止審判。
理 由
一、
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施榮華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但因逃匿,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
通緝在案。
㈡但被告於通緝
期間之102 年12月29日,因自發性顱內出血,
至仁愛醫療財團
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急診,且入開刀房行左側
開顱手術血塊移除及腦壓監測器與腦室外引流管置放術,又
於103 年1 月9 日入開刀房行右側腦室腹腔引流手術,另於
同年2 月21日行左側頭顱骨成形術及重置右側腦室腹腔引流
管,末於同年3 月6 日行開顱移除膿瘍左側顱骨移除術及腦
室外引流術
等情,有該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附卷(見本院
訴緝卷第41頁至第43頁)
可參,被告於手術後,至愛鄰復健
科診所治療,經診斷為「腦出血並右側偏癱」,且無法行走
,有語言障礙,生活無法自理,需依賴他人照顧(見上開卷
第44頁之診斷證明書),而被告於106 年8 月8 日
迄今,於
臺中護理之家修養(見上開卷第45頁之入住機構證明),員
警據報緝獲後,本院亦至臺中護理之家進行
人別訊問,但被
告因上開疾病,無法理解、言語,此亦有訊問筆錄
可佐(見
上開卷第16頁),可見被告之病況並未改善。
㈢為了進一步確認被告受審能力,本院函詢被告最近就診之賢
德醫院,據覆:「個案為陳舊性腦內出血併右側水腦術後、
高血壓併心臟血管疾病,病患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24小時
專人照顧,故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此有賢德醫院107 年9
月27日107 賢字第193 號函在卷(見上開卷第61頁)
可按,
足認被告確因所罹疾病而不能到庭,故於其能到庭以前,停
止本件之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