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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緝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榮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888 號、96年度偵字第9862號、第11760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施榮華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但因逃匿,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通緝在案。 ㈡但被告於通緝期間之102 年12月29日,因自發性顱內出血, 至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急診,且入開刀房行左側 開顱手術血塊移除及腦壓監測器與腦室外引流管置放術,又 於103 年1 月9 日入開刀房行右側腦室腹腔引流手術,另於 同年2 月21日行左側頭顱骨成形術及重置右側腦室腹腔引流 管,末於同年3 月6 日行開顱移除膿瘍左側顱骨移除術及腦 室外引流術等情,有該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附卷(見本院 訴緝卷第41頁至第43頁)可參,被告於手術後,至愛鄰復健 科診所治療,經診斷為「腦出血並右側偏癱」,且無法行走 ,有語言障礙,生活無法自理,需依賴他人照顧(見上開卷 第44頁之診斷證明書),而被告於106 年8 月8 日今,於 臺中護理之家修養(見上開卷第45頁之入住機構證明),員 警據報緝獲後,本院亦至臺中護理之家進行人別訊問,但被 告因上開疾病,無法理解、言語,此亦有訊問筆錄可佐(見 上開卷第16頁),可見被告之病況並未改善。 ㈢為了進一步確認被告受審能力,本院函詢被告最近就診之賢 德醫院,據覆:「個案為陳舊性腦內出血併右側水腦術後、 高血壓併心臟血管疾病,病患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24小時 專人照顧,故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此有賢德醫院107 年9 月27日107 賢字第193 號函在卷(見上開卷第61頁)可按, 足認被告確因所罹疾病而不能到庭,故於其能到庭以前,停 止本件之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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