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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訴字第 8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培祥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薛林月雲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黃惠萍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他字第2269號、105 年度偵字第11324 號、106 年度偵字第 11432 號),被告均為認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於107 年10月26日庭訊時確認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已 達成協商之合意,爰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 第19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張良煜         通 譯 翁婉婷 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文 ㈠許培祥共同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薛林月雲共同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 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㈢黃惠萍共同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許培祥為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富公司,址設 彰化縣○○鄉○○村○○路○ 段○○○ 號,為公開發行股票之 上市公司,股票代碼:9935)之前董事長(任職期間:民國 92年4 月10日至98年6 月29日),離職後仍為慶豐富公司之 大股東,對於慶豐富公司之相關決策仍有實質之影響力;薛 林月雲自77年間進入慶豐富公司任職,於97年至99年12月7 日退休前均擔任慶豐富公司之會計部門經理;黃惠萍自74年 間進入慶豐富公司任職,於100 年間擔任該公司稽核人員, 惟在薛林月雲退休後承繼薛林月雲之工作,且對所屬計帳人 員有實質指揮權。 二、因慶豐富公司在97年金融海嘯期間遭受景氣下滑影響,其銷 售商品因部分客戶退貨、部分客戶倒帳而難以收回,為避免 慶豐富公司出現鉅額呆帳導致往來銀行質疑慶豐富之償債能 力,許培祥竟與薛林月雲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 絡,明知慶豐富公司之訂單、轉帳傳票、分類帳簿分別屬於 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帳簿,不得有 虛偽之記載,仍透過許培祥允准使用慶豐富公司握有掌控權 之紙上公司共12間(詳如附表,部分是以慶豐富公司主要客 戶為名,設立在不同國家之同名公司),由薛林月雲具體對 所屬之不知情會計人員指示製作該等12間紙上公司對慶豐富 公司之訂單,藉此透過製作不實訂單、轉帳傳票之方法,先 不實增列慶豐富公司對該等12間紙上公司之應收帳款、慶豐 富公司對關係企業之預付貨款,再利用慶豐富公司之自有資 金輾轉充作該等12間紙上公司付給慶豐富公司之帳款,卻在 此時改沖銷原先存在之其他無法收回帳款(亦即透過循環交 易之方式,將原本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先以預付貨款方式 轉入慶豐富公司關係企業,再將款項轉帳至前開12間紙上公 司,復於匯入慶豐富公司時,改沖銷其他原先無法收回帳款 公司之應收帳款科目),而得以在相關會計帳簿中登載該等 帳款已經收回之不實情形;總計自97年起至99年止,慶豐富 公司因此產出之不實銷貨金額轉帳傳票、在會計帳簿登載之 不實應收餘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薛林月雲於99年12月 7 日辦理退休後,黃惠萍發現上開情形,竟罔顧其身為慶豐 富公司稽核本應落實公司治理、去除弊端之職責,反而與許 培祥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此時許培祥是接 續前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薛林月雲則因已退休而脫離 犯意聯絡),於100 年間續以薛林月雲前開手法,命慶豐富 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利用如附表所示之12間紙上公司製 作慶豐富公司不實預付貨款(此部分查無登載認列銷貨金額 ,故均記載為0 )、在會計帳簿上登載帳款已經收回之不實 記錄以及不實餘額(此部分詳如附表)。嗣慶豐富公司更換 會計師後,因會計師於查核簽證時發現100 年間之應收帳款 收回程序有所疑慮,始要求慶豐富公司將原先許培祥、黃惠 萍沖銷之應收帳款餘額沖銷,回復如附表之100 年度應收帳 款,許培祥則考量無法繼續隱瞞逾期帳款無法收回之情形, 提出自己價值相當於新臺幣8.21億元之股權,供作慶豐富公 司如附表所示應收帳款餘額之擔保,並實際將該等股權於10 1 年間陸續轉讓予慶豐富公司抵償上開應收帳款。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下列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定各 款情事之外,不得上訴。 例外得提起上訴之事由包括: ⑴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 商聲請者(上述條文第1 款)。 ⑵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上述條文第2款)。 ⑶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 決者(上述條文第4款)。 ⑷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上述條文第 6款)。 ⑸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上述條文第7 款) 。 ⑹違反上述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 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張良煜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應於收受判決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附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 │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年 │ │紙上公司├────┬────┼────┬────┼────┬────┼────┬────┤ │ │銷貨金額│應收餘額│銷貨金額│應收餘額│銷貨金額│應收餘額│銷貨金額│應收餘額│ ├────┼────┼────┼────┼────┼────┼────┼────┼────┤ │TARGET │0 │0 │0 │0 │242776 │240656 │0 │218121 │ ├────┼────┼────┼────┼────┼────┼────┼────┼────┤ │A&A │336881 │231023 │436904 │213039 │238390 │209879 │0 │209880 │ ├────┼────┼────┼────┼────┼────┼────┼────┼────┤ │COBY │1003 │1003 │221848 │162073 │115101 │70288 │0 │70288 │ │HOME │ │ │ │ │ │ │ │ │ ├────┼────┼────┼────┼────┼────┼────┼────┼────┤ │WEN YAO │133262 │121282 │217957 │142668 │88238 │64653 │0 │64654 │ ├────┼────┼────┼────┼────┼────┼────┼────┼────┤ │DOUBLE │316796 │308258 │186665 │109754 │79884 │61951 │0 │61591 │ │NICE │ │ │ │ │ │ │ │ │ ├────┼────┼────┼────┼────┼────┼────┼────┼────┤ │HIGH │137714 │119307 │208826 │80363 │119722 │60769 │0 │60769 │ │PEACE │ │ │ │ │ │ │ │ │ ├────┼────┼────┼────┼────┼────┼────┼────┼────┤ │GREEN │230349 │204423 │177046 │105863 │74570 │43353 │0 │43354 │ │PORT │ │ │ │ │ │ │ │ │ ├────┼────┼────┼────┼────┼────┼────┼────┼────┤ │WONDER │11219 │11219 │217950 │159114 │71969 │34239 │0 │34239 │ ├────┼────┼────┼────┼────┼────┼────┼────┼────┤ │CHAMP │227658 │227656 │135238 │73697 │35305 │27144 │0 │27144 │ │HOME │ │ │ │ │ │ │ │ │ ├────┼────┼────┼────┼────┼────┼────┼────┼────┤ │CHAMPION│96893 │47661 │0 │0 │23831 │10310 │0 │10310 │ ├────┼────┼────┼────┼────┼────┼────┼────┼────┤ │VICTORZA│0 │0 │0 │0 │12644 │10059 │0 │10060 │ │COLLE │ │ │ │ │ │ │ │ │ ├────┼────┼────┼────┼────┼────┼────┼────┼────┤ │YOUNG & │0 │0 │0 │0 │12676 │9882 │0 │9983 │ │CHARM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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