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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清課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榕 上列被告林家榕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73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邁向新企業有 限公司雖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惟被告林家榕為過失致重傷害行 為時,係為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執行職務,應與被告林家榕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