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江宜臻
訴訟
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
被 告 九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瑋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麥舜東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26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就原告請求汽車受損之損害賠償部分,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江宜臻
起訴之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
載,就原告所駕駛之汽車受損部分,原告請求被告九榮汽車
貨運有限公司、麥舜東,連帶給付汽車之受損費用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原告其餘請求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其聲明為:
㈠被告九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麥舜東,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㈡
訴訟費用由被告九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麥舜東連帶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但其提起該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
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
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法院認為原
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麥舜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原告雖主張
受有汽車受損之損害,然因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之行為,
該部分亦非刑事訴訟起訴之範圍,就原告此部分損害賠償請
求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依據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為
不合法,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