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王心妤
葉俊麟
葉叡勳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原 告 葉佳珊
被 告 王正道
怡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憲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7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