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肇業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潘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24
5號),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再由檢察官
聲請依
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認為
適當,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肇業犯詐欺得利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前
支付公庫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吳肇業於本案
程序中之
自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民國108年12月
26日健保字第1080018335號函及附件、本院109年度斗司調
字第54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件」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業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
且被告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215條,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等罪。被告認罪,願
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之
宣
告,緩刑二年,並應於109年6月1日前支付公庫新臺幣5萬元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
339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
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
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
送達
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告訴人或被
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
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
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
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7245號
被 告 吳肇業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肇業為益德明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德明公司)
負責人,莊雯綾為該公司採購人員,並負責處理該公司員工
勞、健保投保等業務,吳肇業對於莊雯綾所為勞、健保投保
等業務,具有事前指示及事後審核決定之權限,為從事業務
之人。吳肇業明知各投保單位僱用勞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
例第 11 條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
且依同條例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勞工投保薪
資應
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之工
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 3 個月收入之平均
為準。又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 2 月至 7 月調整時,
投保單位應於當年 8 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
險人;如在當年 8 月至次年 1 月調整時,應於次年 2 月
底前通知保險人,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
等級金額確實填報;又全民健康保險法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
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按月提
繳退休金,且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
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吳肇業為降低益德明公司每月應負
擔之勞工保險費(含就業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下同)
、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㈠明知員工姚霖展
於 105 年 8 月至 106 年 1 月期間之工資變動情形如附表
所示,已超出原申報投保薪資,應於 106 年 2 月底前主動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報調整,竟基於使益德明公司獲得
財產上不法利益犯意,未依規定按時申報更正為正確之投保
薪資,用此種消極隱匿造成以多報少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勞
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誤認員工姚霖展每月經常性薪資為
如附表「原申報月投保薪資欄」所示之金額,而據以核算勞
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足以生損
害於勞保局及健保署對於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姚霖展之投保
利益,且益德明公司因而取得該等減少支出之不法利益;㈡
基於使益德明公司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負責勞、健保投保業務員工莊
雯綾,於 106 年 8 月 1 日及 107 年 2 月 1 日,將姚霖
展勞(健)保月投保薪資以附表所示之不實金額,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
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之 3 合 1 表
格上,向勞保局、健保署申報調整如附表所示較應申報月投
保薪資為少之月投保薪資,用此種以多報少之方式施用詐術
,致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誤認員工姚霖展每月經常性
薪資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據以核算勞工保險費、全民健
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及健保
署對於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姚霖展之投保利益,且益德明公
司因而取得該等減少支出之不法利益。
嗣因姚霖展向勞保局
調閱相關投保明細,始悉上情。
二、案經姚霖展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
告訴人姚霖展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
├───┼───────────┼────────────┤
│2 │
證人莊雯綾之證述 │1 、莊雯綾為益德明公司採│
│ │ │ 購人員,並負責處理該 │
│ │ │ 公司員工勞、健保投保 │
│ │ │ 等業務,吳肇業對於莊 │
│ │ │ 雯綾所為勞、健保投保 │
│ │ │ 等業務,具有事前指示 │
│ │ │ 及事後審核決定之權限 │
│ │ │ 。2 、吳肇業指示不知 │
│ │ │ 情之莊雯綾,於如附表 │
│ │ │ 所示之時間,向勞保局 │
│ │ │ 、健保署申報姚霖展如 │
│ │ │ 附表所示之不實投保薪 │
│ │ │ 資。 │
│ │ │ │
├───┼───────────┼────────────┤
│3 │告訴人之每月薪資明細 │告訴人之每月實領薪資。 │
├───┼───────────┼────────────┤
│4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吳肇業指示不知情之莊雯綾│
│ │ 資料表②勞保線上申報│,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
│ │ 【加保】單筆申報明細│勞保局、健保署申報姚霖展│
│ │ 列印③勞保線上申報【│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投保薪資│
│ │ 投保薪資調整】單筆申│。 │
│ │ 報明細列印④勞工保險│ │
│ │ 投保薪資分級表⑤勞動│ │
│ │ 部 107 年 12 月 22 │ │
│ │ 日勞局納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裁處書│ │
│ │ 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保險署 108 年 2 月 │ │
│ │ 25 日健保中字第 │ │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 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
告上開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後,復持向勞保局及健保
署申報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
嗣後
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1 次未如實申報
調整投保薪資及 2 次不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之每月詐得
減少之投保薪資,顯係分別基於同一詐欺得利犯意下之接續
行為,侵害相同
法益,該 1 次未如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及
2 次不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該期間每月詐得減少之支付
部分,應分別論以一詐欺得利罪。又被告
上揭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
犯行,以一申報行為同時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行
使申報,侵害不同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
,請從重論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被告係以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達成詐欺得利之目的,係一
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劉欣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孟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時間 │月薪資│前三個月│原申報月│應申報月│差額 │備註 │
│ │總額 │平均薪資│投保薪資│投保薪資│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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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 │15882 │ │30300 │ │ │105 年 8 月 17 │
│ │ │ │ │ │ │日加保 │
│ │ │ │ │ │ │ │
├─────┼───┼────┼────┼────┼───┼────────┤
│105年9月 │34037 │ │30300 │ │ │依薪資轉帳金額 │
├─────┼───┼────┼────┼────┼───┼────────┤
│105年10月 │39248 │ │30300 │ │ │ │
├─────┼───┼────┼────┼────┼───┼────────┤
│105年11月 │41491 │ │30300 │ │ │ │
├─────┼───┼────┼────┼────┼───┼────────┤
│105年12月 │48428 │ │30300 │ │ │ │
├─────┼───┼────┼────┼────┼───┼────────┤
│106年1月 │40580 │ │30300 │ │ │ │
├─────┼───┼────┼────┼────┼───┼────────┤
│106年2月 │40876 │43499 │30300 │ │ │ │
├─────┼───┼────┼────┼────┼───┼────────┤
│106年3月 │43744 │ │30300 │43900 │13600 │ │
├─────┼───┼────┼────┼────┼───┼────────┤
│106年4月 │47651 │ │30300 │43900 │13600 │ │
├─────┼───┼────┼────┼────┼───┼────────┤
│106年5月 │50469 │ │30300 │43900 │13600 │ │
├─────┼───┼────┼────┼────┼───┼────────┤
│106年6月 │44514 │ │30300 │43900 │13600 │ │
├─────┼───┼────┼────┼────┼───┼────────┤
│106年7月 │44264 │47544 │30300 │43900 │13600 │ │
├─────┼───┼────┼────┼────┼───┼────────┤
│106年8月 │43716 │46415 │31800 │45800 │14000 │106 年 8 月 1 日│
│ │ │ │ │ │ │單位自行調整投保│
│ │ │ │ │ │ │薪資 │
│ │ │ │ │ │ │ │
├─────┼───┼────┼────┼────┼───┼────────┤
│106年9月 │46432 │ │31800 │45800 │14000 │ │
├─────┼───┼────┼────┼────┼───┼────────┤
│106年10月 │46696 │ │31800 │45800 │14000 │ │
├─────┼───┼────┼────┼────┼───┼────────┤
│106年11月 │46270 │ │31800 │45800 │14000 │ │
├─────┼───┼────┼────┼────┼───┼────────┤
│106年12月 │47900 │ │31800 │45800 │14000 │ │
├─────┼───┼────┼────┼────┼───┼────────┤
│107年1月 │47244 │46955 │31800 │45800 │14000 │ │
├─────┼───┼────┼────┼────┼───┼────────┤
│107年2月 │43818 │47138 │33300 │45800 │12500 │107 年 2 月 1 日│
│ │ │ │ │ │ │單位自調整投保薪│
│ │ │ │ │ │ │資 │
│ │ │ │ │ │ │ │
├─────┼───┼────┼────┼────┼───┼────────┤
│107年3月 │47308 │ │33300 │45800 │12500 │ │
├─────┼───┼────┼────┼────┼───┼────────┤
│107年4月 │43072 │ │33300 │45800 │12500 │ │
├─────┼───┼────┼────┼────┼───┼────────┤
│107年5月 │46124 │ │33300 │45800 │12500 │ │
├─────┼───┼────┼────┼────┼───┼────────┤
│107年6月 │45320 │ │33300 │45800 │12500 │ │
├─────┼───┼────┼────┼────┼───┼────────┤
│107年7月 │30505 │ │33300 │ │ │依薪資轉帳金額 │
├─────┼───┼────┼────┼────┼───┼────────┤
│107年8月 │5146 │ │33300 │ │ │107 年 8 月 23 │
│ │ │ │ │ │ │日退保(依薪資轉│
│ │ │ │ │ │ │帳金額)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