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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10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華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被   告 尤宥茹       黃聖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哲銘律師 被   告 黃錫安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被   告 黃主聖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3608、7433號),並經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主聖、黃錫安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志華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尤宥茹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志華、黃聖源被訴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傷害部分,無罪。 黃聖源被訴參與民國108年3月16日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黃主聖(綽號猴子)、黃錫安為兄弟關係,黃主聖、黃錫安 之父親黃當、母親黃郭佳雯,與宗親共有一棟三合院(下簡 稱:黃當三合院)(門牌為:彰化縣○○鎮○○里○○巷00 號,土地座落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黃志華、 尤宥茹為夫妻關係,育有兒子黃聖源及女兒,在彰化縣○○ 鎮○○里○○巷00號有一棟工廠兼住家(土地座落為彰化縣 ○○鎮○○段000地號),山寮巷46號與44號中間隔著國有 水利地(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水利地、面積67.41㎡ ),然黃當一家人與黃志華一家人對於水利地如何使用,素 有糾紛。黃志華民國(下同)106年11月21日又買入彰化縣 ○○鎮○○里○○巷00○0號舊房屋及土地(土地地號為: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798之1地號),土地與黃當 三合院中間仍然隔著國有水利地(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水利地、面積44.45㎡),黃志華將舊房屋拆除重建, 重建後的圍牆又使用到上述水利地,圍牆與黃當三合院緊鄰 在一起。緣108年3月13日上午,黃志華委由包商王明信帶領 工人,在山寮巷46之8號圍牆處貼磚塊、綁板模時,隔壁的 黃當發現板模、磚塊太接近三合院窗戶,便出言向建築工人 抗議,又以鐵條工具伸出窗戶,阻止工人繼續貼磚塊、綁板 模,建築工人遂向業主黃志華回報。當日(13日)14時30分 許,黃主聖、黃錫安、黃當、黃郭佳雯、友人林明白決定過 去隔壁工地理論。黃主聖、黃錫安兄弟腳程比較快,先抵達 山寮巷46之8號工地,阻止工人繼續施工圍牆,並要求工頭 王明信把業主黃志華找出來說明,黃當、黃郭佳雯、林明白 隨後趕到。黃志華接到工頭王明信打來電話後,不疑有他, 即隻身走去工地察看。黃主聖、黃錫安兩兄弟見到黃志華先 走來,先發生口角,黃主聖、黃錫安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 ,先將黃志華打倒在地,出手勒住黃志華脖子,再以現場各 種板模為工具,將黃志華壓制在地。黃聖源見父親黃志華已 經出去二、三分鐘沒有消息,感覺有異,走去工地察看, 卻見到黃志華被打倒在地,黃聖源見狀上去要救爸爸黃志華 ,黃主聖、黃錫安竟接續上開傷害犯意,出手毆打黃聖源, 導致黃聖源被打倒並被勒住脖子,黃志華、黃聖源雖力圖反 抗,但仍被壓制在地而屈居下風,導致黃志華的眼鏡損壞、 一眼義眼掉落、拖鞋不見,而黃聖源的鞋子、眼鏡、手機都 掉落在地(黃當、黃郭佳雯、林明白在旁勸阻,但未出手, 且未有犯意聯絡)。尤宥茹經過幾分鐘後,也過來察看,見 到丈夫兒子被打,乃出言陸續口角。黃聖源趁機掙脫,並撿 起手機報案,黃當、林明白、黃主聖、黃錫安、黃郭佳雯等 五人,聽到黃聖源已經手機報警,趕緊離開。待警員趕赴現 場蒐證,並將黃志華、黃聖源送醫,經診斷黃聖源受有「頸 部、左肩、右手肘、雙膝及左足踝擦傷、胸部挫傷」之傷害 ;黃志華受有「胸部、右耳及左背部擦傷、頭皮挫傷、腦震 盪、頭暈」之傷害。 二、黃志華、黃聖源遭鄰居毆打後,黃志華與尤宥茹欲以暴力報 復,黃志華與尤宥茹竟共同基於侵入住宅及土地、傷害、毀 損、恐嚇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16日21時許,安排外地來 的一位身穿紅色或粉紅色史努比上衣、盤著頭髮之女子(下 簡稱:史努比女子)、一位穿著灰或白色連帽外套之男子, 及與其他有犯意聯絡之人共15位(不詳姓名年籍),由該名 史努比女子負責聯絡,史努比女子先於當日21時許在巷口山 崙里山寮巷49號前,等候一群不詳姓名成員開車到達,並在 49號前對面停車場停車後,十餘人均下車,由該名史努比女 子引導,步行到46號黃當三合院前(三合院最靠近門口處的 是黃當的鐵皮屋工作室,黃當以插蚵、養蚵為業,故工作室 裡外都有很多工具、磚塊、鐵具等)。當時黃當、黃郭佳雯 、黃惠真(即黃當、黃郭佳雯之女)及親戚黃伯仁等人均在 三合院內休息,即由史努比女子引導該十餘人,無故侵入住 處圍牆內之土地,並在黃當之工作室外叫囂,及以磚塊及現 場工具等物,砸壞上開住處工作室之玻璃窗,黃惠真隨即以 室內電話報警,隨後史努比女子、灰或白色連帽外套之男子 ,及數名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闖進到工作室內,將黃當拖出工 作室在庭院內毆打,黃郭佳雯與黃惠真上前阻攔,也遭毆打 ,此時黃志華、尤宥茹出現並加入一起毆打黃當、黃郭佳雯 。黃伯仁聽到暴力聲響,隨即在三合院另一邊以手機錄影, 並以手機報警。黃志華在出手毆打黃當時,並基於恐嚇之犯 意,恫嚇黃當「要讓你死」等語;另尤宥茹基於恐嚇之犯意 ,對黃郭佳雯、黃惠真恫嚇稱:「要去打猴子(即黃主聖) 」「還有一個阿呆仔(即黃當之弟黃正道)沒打到」等語, 致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待警察與救護車當日(108年3月16日)21時50分後陸續趕抵 現場後,上述十餘人早已離開,僅剩下史努比女子、灰或白 色連帽外套之男子佯裝為路人,在附近觀望。此時黃志華、 尤宥茹佯裝是晚餐後散步到此地偶然看到衝突,此時尤宥茹 的弟弟尤永祥、姪子尤建能也走到現場,現場聚集尤建能的 朋友共約十餘人,警方誤以為這一堆人就是鬧事者,所以把 這些人帶回警察局,但是卻漏掉上述史努比女子、灰或白色 連帽外套之男子。待22時19分許,多台警車陸續將尤永祥、 尤建能等人載回警局,史努比女子見警察陸續離去,乃通知 上述躲在附近民宅內的十餘位鬧事者,趕快出來,並自22時 28分起,步行走回山寮巷49號前停車場,開車離去(警方沒 有掌握到這打人的十餘位成年人姓名、年籍、車號)。救護 車將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送醫後,經診斷黃當受有「腦 震盪、胸壁挫傷、左側第12根肋骨骨折、左側肺部挫傷、後 背部鈍挫傷、雙側膝蓋、左足踝、右足、雙手多處擦傷、左 手大拇指手指撕裂傷」之傷害,住院十天;黃郭佳雯受有「 前胸壁挫傷、右側前臂挫傷、左側手部擦傷」之傷害;黃惠 真受有「左手肘擦傷、右大腳趾擦傷、右踝擦傷、左小指擦 傷」之傷害,黃惠真被上述不詳男子毆打時,造成眼鏡鏡片 破裂、上手袖子破裂之損害。 四、案經黃志華、尤宥茹、黃聖源、黃主聖、黃錫安、黃當、黃 郭佳雯、黃惠真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尤宥茹、黃聖源之選任辯護人張哲銘律師、被告黃志華 之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均具狀否認黃主聖、黃錫安、黃 當、黃郭佳雯、黃惠真、尤永祥於警訊筆錄中陳述之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㈠P.89、P.91準備狀)。因警訊筆錄於為典型 傳聞證據,而且黃惠真於本院審理中已經到庭證述,本院同 意捨棄上述黃主聖、黃錫安、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尤 永祥於警訊筆錄。上述警訊筆錄不能作為認定被告、黃志華 、尤宥茹、黃聖源犯罪之證據。 ㈡證人黃伯仁提出108年3月16日現場手機錄影檔案,該檔案確 實是黃伯仁於案發當時所拍攝,且警員到達現場後,與黃伯 仁當場交換LINE,由黃伯仁將該段錄影寄給警察,此過程與 對話經本院勘驗警員密錄器錄影檔案明確,所以此段錄影為 證人合法取得,過程來源並無遭人變造之疑慮,自當採為證 據。辯護人張哲銘、張富慶律師律師具狀否認此段錄影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卷㈠P.89、P.91準備狀),辯護人張哲銘還 說這段影片是人為變造云云(見本院卷㈠P.200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卷㈠P.207準備狀),均為空口否認,並無可採。 ㈢下列引用證人於偵訊筆錄中,經具結後之證言,既然為檢察 官合法取得,且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㈣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 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 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 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 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 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 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 第159條之1第1 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 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2月10日10 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本案所引用下列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檢察官、辯 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均無不法 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待證事攸關,以之作爲本 案證據並無不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㈤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 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 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違法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 本案裁判之依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 ㈠108年3月13日部分: 1.被告之答辯: ⑴訊據被告黃主聖否認犯罪,辯稱:當天我跟他工人說叫他們 屋主過來,我看到黃志華父子在打我弟弟黃錫安,我只是把 他們拖開而已,我沒有打他們(本院卷㈠ P.80 準備程序筆 錄)。當天我與黃錫安一起去跟黃志華說磚頭不要黏到我家 的牆壁,工人都是他們叫的,我只有說要去檢舉,但沒有說 要打他,是黃志華先打我弟弟,我怎麼可能坐視不管,我爸 還沒有去的時候,我們就已經走回去了,林明白來時,事情 已經結束了,他們不可能參與打人(本院卷㈣ P.39 審理筆 錄)。 ⑵訊據被告黃錫安否認犯罪,辯稱:當天我們是去阻止磚頭黏 到我們家的牆壁,我們沒有要打他們,而且那是水利地,我 一去我就被打,我有還手,但我不知道誰先打我,我背對他 們,我在講話時,黃志華、黃聖源就一起來,他們誰打我, 我不知道,他們應該是拿角材打我後腦勺,我轉頭就看到他 們父子,就打起來了,有手機掉在地上,我不知道是誰的, 我從地上撿起來,我就還給黃聖源(本院卷㈣ P.39 )。 ⒉康春田律師為被告黃錫安辯稱: 108年3月13日黃錫安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而非互毆。黃錫安 是先被毆打,才與黃志華、黃聖源扭打在一起。黃主聖、黃 錫安的衣服是被黃聖源毀損。王明信證述兩方面互相打,看 到3、4個人打在一起,林明白證述黃志華、黃聖源都有互相 扭打。請斟酌本件發生爭執是因黃志華施工導致被告黃錫安 之權益受損,被告黃錫安自己身體也有受傷,請從輕量刑。 (本院卷㈣P.46) ⒊黃聖源以手機報案時,背景錄到雙方吵架聲音,黃聖源語氣 很急,從警方到達現場之密錄器錄影,看到黃志華、黃聖源 被打得悽慘,但黃主聖、黃錫安外觀沒有什麼受傷,雙方傷 勢懸殊: ⑴ ┌───────────────────────────┐ │勘驗110報案音檔 │ │報案人0916-***029黃聖源 │ │報案時間:108年3月13日15:12:30(本院卷㈠P.161) │ │---------------------------------------------------- │ │(背景吵雜,有人在吵架) │ │110人員(男):彰化縣110報案台 │ │黃聖源(男):喂,110嗎?那個..我們草港鎮山崙里這邊...│ │110人員(男):你那邊是鹿港嗎? │ │黃聖源(男):對,鹿港鎮 │ │110人員(男): 鹿港鎮什麼路幾號? │ │黃聖源(男):山崙里山寮巷..(背景聲:你這個臭俗辣!)│ │ 這裡幾號我不知道ㄋㄟ │ │110人員(男): 警察要去哪裡找你們? │ │黃聖源(男):那個...山寮巷48號 │ │110人員(男): 山寮巷48號..什麼事? │ │黃聖源(男):對對..有人闖進來我們家打我們(語氣急) │ │110人員(男): 認識的嗎?家人嗎? │ │黃聖源(男):隔壁鄰居 │ │110人員(男):好好...通知警察.. 過去 │ │黃聖源(男):好 ..好 │ │------------------------------------------------------│ │(以上見本院卷㈠P.201) │ └───────────────────────────┘ ⑵錄音裡面背景聲音確實是吵架的聲音,表示雙方還在激烈對 立,黃聖源趕緊拿手機報警。對上述110報案錄音裡面出現 女生說「你這個臭俗辣!」聲音,被告尤宥茹表示:「黃主 聖拿板模要推我先生,應該我生氣才說臭俗辣!我叫我兒子 報警,他們聽到我們報警就趕快走。」(本院卷㈠P .202) 。 ⑶被害人黃志華於本院審理中,經被告黃主聖、黃錫安之選任 辯護人康春田律師請求詰問,在詰問中證稱「108年3月13日 下午2時30分,我過去就被打第一下,有人抓我,我被打。 (問:有無跟他互毆?)沒有,我都被打昏下去怎麼互毆, 五個人打一個人怎麼互毆,他們都100多公斤怎麼互毆。( 問:黃錫安、黃主聖衣服有破損,頭部、頸部及肢體部位也 有多處擦挫傷,知否他們衣服破損及傷勢如何造成?)我被 打昏下去,起來再被打,他怎樣受傷我怎麼知道。」「(問 :當天是包商王明信打電話叫你來,對不對?)對。(問: 你家就在前面而已,對不對?)我還要繞路繞過來。我過去 就被打昏掉了,再醒來再被打昏,我醒來的時候林明白把我 架住讓他們四個人打,不知道是黃主聖還是黃錫安一直拉我 脖子,黃當說給他死,還有一個林明白用力把我架住,跟黃 當的太太,我那時候很累已經沒辦法起來,被架住再打,拉 我脖子要給我死,黃當說給他死。(問:你老婆、小孩怎麼 趕來?)我在工作,我老婆說怎麼這麼久沒有回去,我被打 昏怎麼叫他們來。(問:他們跑來了有被打嗎?)我剛過去 被打昏在地上,再醒來起來有兩個人把我架住,一個把我拉 住,一個打我後面。我不曉得,我是我老婆喊救命才醒來的 。」(本院卷㈢ P.498 以下)。雖然黃志華指認也有遭黃 當、林明白、黃郭佳雯毆打,也許黃志華講話有點誇張,但 已證述黃志華一人前去工地,因為落單而遭對方攻擊,比對 警方密錄器檔案顯示,黃志華是當天傷勢最嚴重的人,應該 是在人數懸殊的情況下被攻擊,兒子來不及救他,才會如此 嚴重。 ⑷被害人黃聖源於108年8月8日檢察官偵訊中證述「我跟在我 父親腳後,約三至五分鐘我到達現場時,黃主聖站在我父親 黃志華身後,他用雙手把我父親黃志華的脖子勒住,黃錫安 以拳頭打我父親,我去把我父親拉開時,黃錫安就過來以拳 頭把我打在地上,我倒地時,黃主聖就過來把我壓在地上並 勒住我脖子,黃主聖拿起我家地上的廢棄磚塊砸我的臉、手 臂,我有驗傷....後來是鄰居跟我母親說,我母親趕過來, 他們才停手趕快跑。」(7433號偵卷P.161)。林明白在偵 訊中也有具結證稱「黃聖源是躺在地下拉住黃主聖的左小腿 ,黃主聖跟黃志拉扯我過去將兩人隔開。」(7433號偵卷P .162背面),林明白是黃主聖的好朋友,不需要去維護黃聖 源,但林明白也證稱當時黃聖源已經倒在地上,沒有能力攻 擊他人,為了維護父親不被黃主聖打,只有去拉住黃主聖的 左小腿。可見黃志華、黃聖源父子確實是一路屈居下風。 ⑸被害人黃聖源於本院審理中,經被告黃主聖、黃錫安之選任 辯護人康春田律師請求詰問,黃聖源證稱「在108年3月13日 下午2時30分,我沒有毆打人,我是被他們壓在地上打,其 中一個拿磚塊要砸我,一個壓我的脖子,我掙扎反抗,我若 不反抗,我人就不見了,我手會去撥,看照片我的脖子被搯 著,你不反抗嗎。(問:誰壓著你?)黃主聖,一群人把我 壓在地上,我過去,打完我爸爸結束,換壓我、打我,我手 不反抗要怎麼弄,黃主聖衣服應該是我撕掉的,因為我手會 反抗,他們都掐著我脖子了,我已經快沒氣了,還拿磚塊要 砸我的頭,我怎麼可能手不做反抗動作,這是我求生意志。 (問:108年8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證人林明白,他證述..黃 主聖跟黃志華拉扯,是我過去把他們二人隔開...有何意見 ?)【重點不是他去拉開的,重點是沒有人拉開,我們兩個 都是被壓著打,是我自己做反抗,我爸爸沒辦法反抗,什麼 拉開,我記得他們打完的時候,對我講了一句對我心理上造 成很大的壓力,跟我說『黑白兩道通吃,想要怎樣隨便都可 以』,黃主聖講的,我一輩子記得,我從當時記到現在。】 (問:108年3月13日為何會到工地現場?)【我爸爸接到電 話說有人來亂,我過2、3分鐘覺得不對就趕快過去,一過去 我爸被打成那樣,後來就換我了】。我爸爸有開刀身體很不 好,我會怕,因為不是第一次有人來亂。(問:黃志華剛到 現場時發生何事你不清楚,你到的時候看到他已經被打?) 對。」「(問:你剛才說爸爸去了2分鐘沒有消息,你很擔 心就過去看到爸爸被壓在地上?)對。(問:你也過去是被 誰打?)【黃主聖先過來,他們一票人改攻擊我。】(問: 如何受到傷害?脖子的傷勢?)【我脖子被他們手勒住,他 在地上撿一個施工用的磚塊要砸我的臉,我反抗去拉他們的 衣服等等。..我被打倒地上,起來又被他們打在地上好幾次 。(問:他們有無倒地?)他們沒有倒地。(問:是你被打 到地上?)對,我躺在地上他們把我壓住,我只剩手可以行 動。(問:你在地上臉是趴下還是臉朝天?)臉朝天,可是 地上有很多小鐵條、小鐵絲、小石塊,只要跌倒基本上也會 一條。(問:你是否打赤腳過去?)【不是打赤腳,我眼鏡 、拖鞋被他們打到都不見了,我手機還裂掉。】」(本院卷 ㈢P.502以下)。比對警察密錄器裡面顯現黃聖源於案發後 之傷勢及外觀,確實是眼鏡及拖鞋都不見了,脖子上有明顯 傷痕,所述受傷經過相吻合。 ⒋警方到達現場後,展開蒐證,有下列密錄器所顯現的景象, 最接近剛才暴力事件時間地點,經勘驗: ┌────────────────────────────┐ │警方密錄器蒐證影片一 │ │密錄器上顯示影片時間:15時30分42秒至15時33分42秒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12以下) │ │------------------------------------------------------ │ │(密錄器時間15:30:40開始,警方駕車,15:32:05警方一度│ │下車,找不到地點,15:32:43趕抵現場) │ │------------------------------------------------------- │ │警察密錄器時間比手機正確時間快了12分鐘,所以警員到達現場│ │是15:20左右。 │ │--------------------------------------------------------│ │(黃志華衣領破了,迎面走來) │ │ (未對話) │ │(密錄器15:32:54) │ │黃志華:人..打到我流血,他老爸拿**(聽不懂)打我 │ │警 察:人在哪裡 │ │尤宥茹:住隔壁而已,隔壁而已 │ │黃聖源:在他們家那 │ │黃志華:(三人同時說,聽不清楚) │ │警 察:你不要,你用說的就好 │ │尤宥茹:他們住隔壁而已 │ │警 察:你有叫救護車嗎? │ │尤宥茹:沒喇,還沒叫喇 │ │警 察:叫救護車了嗎 │ │尤宥茹:怎樣,當然也是要叫他,要叫他阿 │ │ (密錄器15:33:11) │ │尤宥茹:(講女兒電話)喂,他把你,隔壁把你爸打傷害,你有聽│ │ 到嗎?打受傷 │ │警察:我幫你們,我幫你們叫救護車好嗎?你們剛剛有在現場嗎│ │ ? │ │尤宥茹: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叫,我先等人來,等一下叫 │ │男:蛤? │ │黃聖源:有,我被打,瞬間一直被打 │ │黃聖源:媽,妳... │ │(密錄器15:33:29) │ │警察:阿你,你是是跟他們甚麼糾紛? │ │黃志華:這是我的房子,我買的喇,他不給我蓋喇 │ │警 察:他不要給你蓋 │ │女 :(附近有一個女的說話) │ │警 察:是唷 │ ├────────────────────────────┤ │勘驗警方密錄器、影片二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14以下) │ │影片時間:15時33分42秒至15時36分42秒 │ │(15:33:49) │ │警 察:他是怎麼樣,有拿甚麼東西嗎? │ │黃聖源:地上拿那個鐵棍打我,還有拿磚頭 │ │尤宥茹:拿磚頭、磚頭,還有拿地上這支喇(按:一根鋼筋) │ │ (15:34:03截圖,附本院卷㈡P.289) │ │警 察:(手指黃聖源問)你在現場喔? │ │黃聖源:我有被打阿,因為我跟我爸爸過來的 │ │警 察:你們這邊有裝監視器嗎? │ │黃聖源:這邊沒有 │ │黃志華:沒有 │ │尤宥茹:這隻喇,他拿這隻喇,我來就把它槍過來,他老爸、三│ │ 、四個兄弟把他們父子壓著打…… │ │警察:我先拍照(警察拿手機對黃志華受傷部位拍照) │ │ (密錄器時間15:34:08) │ │------------------------------------------------------- │ │警察提供手機拍照之電子檔,電子檔上顯示拍照時間為15:22(│ │見本院卷㈠P.103-107)。手機拍照檔案上紀錄時間,是依據手 │ │機時間,應該為正確,密錄器顯示拍照時間卻是15:34:08,所以│ │警察密錄器比手機時間快了12分鐘。 │ │------------------------------------------------------- │ │黃志華:從後面兩個抱著打 │ │警 察:還有哪裡? │ │黃志華:(用手比嘴巴) │ │警 察:你嘴巴張開 │ │女子:...(聽不清)頭殼喇 │ │(背景:警網呼叫:可以幫我通報芳苑分局嗎?我剛剛撥打報 │ │ 案人電話沒有人接) │ │警察:你腳有怎樣嗎? │ │(證人王丞佑關上5E-1300廂型車的後門,準備要走) │ │ (截圖見本院卷㈡P.291) │ │尤宥茹(對工人王丞佑講):慢一些走啦,阿不然你怎麼來? │ │王丞佑:今早...(聽不清),我開車來 │ │尤宥茹:慢一些走,還要做筆錄,還走 │ │警 察:(手指黃聖源問)阿你呢?你的部分呢? │ │黃聖源:這邊... │ │警 察:這邊拉一下,你脖子,你頭抬起來... │ │尤宥茹:看他腳阿,給他老爸打,....(聽不清),工廠看看 │ │警察:你們等一下,我跟你們說,你們等一下要去驗傷,檢附負│ │ 傷,檢附那個驗傷單來,我們再來做筆錄,要告他們吼?│ │黃志華:(點頭) │ │(密錄器時間15:34:54) │ │黃聖源:他就衝進來,我爸就..他們就衝進去裡面亂,我們到場│ │ 要跟他們講話,他就衝進來往我爸頭打下去,拿鐵棒打│ │黃志華:我知道喇!我知道喇! │ │警察:蛤? │ │黃志華:等一下做筆錄 │ │警察:他也要做喇 │ │黃志華(有氣無力):有喇,等一下,我先休息一下 │ │警察:沒喇,我是覺得你們不是先去做筆錄,你要先,我先要叫│ │ 救護車,你先去醫院,檢查一下,順便叫他開驗傷單,嘿│ │ ,要拍一下,X光拍一下,阿吼,順便要驗傷單,拿驗傷 │ │ 來,我們筆錄再一起做,這樣你們有了解嗎? │ │女子:(太小聲) │ │警察:嘿,要拍一下,X光拍一下,阿吼,順便請驗傷單,拿驗 │ │ 傷來,我們筆錄再一起做,這樣你們有聊解嗎? │ │女子:嘿阿 │ │黃志華:(點頭) │ │(密錄器15:35:30) │ │警察:你們有帶證件嗎?我先抄你們資料 │ │黃聖源:報身分證 │ │黃志華:我有,我身分證給你 │ │警察:好好,沒關係沒關係, │ │黃志華:(唸身分證號碼) │ │警察:你們要用,你們沒帶是嗎?我想說我用拍照的比較快 │ │尤宥茹(對女兒講):你去拿,你爸那隻,那隻眼鏡弄壞了 │ │警察:不然你抄一下好嗎? │ │黃聖源:我爸爸我不知道,我抄我的 │ │警察:好,好,你抄你的名子,身份證字號、住址、連絡電話 │ │(密錄器15:35:56) │ │警察(對尤宥茹講):要去給醫生看一下喇,那個頭,是怕裡面│ │有,有什麼,有出血還是甚麼的,檢查一下喇,你們要自己叫救│ │護車,還是要我幫你們叫? │ │尤宥茹:什麼? │ │警察:救護車喇,你們要自己叫,還是我幫你們叫 │ │尤宥茹:你要給那個 ? │ │黃志華:(喘氣、太小聲聽不到),不用 │ │尤宥茹:叫救護載過去好了喇,叫救護載過去 │ │警察:嘿喇,你們等一下開車去載他就好了喇 │ │尤宥茹:你們等一下,那個,稍等一下,我看一下人來 │ │(密錄器15:36:36) │ │警察(對黃聖源講):你爸爸的?你的電話你抄一下,住宅跟行│ │ 動電話都給我 │ ├────────────────────────────┤ │勘驗警方密錄器影片三(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17) │ │影片時間:15時36分41秒至15時39分42秒 │ │(密錄器15:36:42) │ │女兒:(聽不清) │ │尤宥茹(對女兒講):騎到這裡來,就有三四個人站在那裡,阿│ │ 我就,...聖源就跟我說,那個,爸,隔壁│ │ 有人來亂喔,我就趕快衝來看看 │ │女兒:(聽不清) │ │尤宥茹:早上就叫水牛公,說他是黑白兩道吃ㄟ準(台語),黑白│ │ 兩道都吃ㄟ準(台語),裡面給我恐嚇 │ │警察:水牛剛剛,剛剛有來? │ │黃聖源:水牛也是這裡的主事者 │ │尤宥茹:就已經來一趟了阿,說他黑白兩道就ㄟ準(台語)阿,早│ │ 上時候已經恐嚇一遍了 │ │警察:你說你身分證號碼多少? │ │黃志華:Z000000000 │ │警察:Z000000000 │ │(尤宥茹坐上機車要發動機車) │ │(藍衣)女兒:……他們人呢? │ │尤宥茹:在他家喇,老爸老媽都有喇! │ │粉紅色背心阿婆(黃志華母親):老媽沒有 │ │尤宥茹:他老媽,他老媽是沒有出手喇,他老爸喇,拿那個鐵摳│ │ (台語),我要來去叫他 │ │(密錄器15:37:33尤宥茹發動機車) │ │尤宥茹:水牛說他什麼都沒有在怕喇!黑的他最厲害喇 │ │警察(對黃志華黃聖源講):你們那邊先坐一下,好嗎?你先扶│ │他去坐一下,太喘了喇,我怕你昏倒。 │ │黃志華(有氣無力):我57年次 │ │警察:蛤?沒關係,沒關係,這不用,我有身分證號碼就好,你│ │ 先去那邊坐一下,不要曬太陽,那邊先坐一下 │ │粉紅色背心阿婆(黃志華母親):...,我也站不住 │ │(15:37:52) │ │警察:(使用無線電呼器)三條巷這邊有一件糾紛,有一人受傷,│ │你幫我叫一部救護車 │ │(講完,密錄器上時間顯示為15:38:07) │ │--------------------------------------------------------│ │(密錄器15:38:12) │ │警察(對黃志華):阿,你先去,先休息 │ │警察(對黃聖源):你說,哪一戶,帶我去看一下好嗎? │ │黃志華:這條 │ │警察:好好好,我去我去,你不要來,不要來,你在哪邊休息 │ │粉紅色背心阿婆(黃志華母親):報一下… │ │警察(對黃聖源):嘿,給我報一下那一間,他們叫甚麼名字你│ │們知道嗎? │ │黃聖源:我不知道,我知道他爸爸外號叫...(警察走路磨擦聲,│ │ 聽不清),阿他們,哪有人這樣,偷進別人家家裡就打 │ │ 人的? │ │警察:哪一戶?這邊過去? │ │黃聖源(從工廠旁邊走過去):這邊,從這邊過去,他們家就在│ │那個隔壁而已喇,他們從那邊走進來,繞進去打我們的 │ │(密錄器15:38:50) │ │警察(接電話,對警網講):喂,嘿阿嘿阿,那個,三條,你看一│ │ 下報案那個110喇,嘿阿,嘿阿嘿阿,好,好好好, │ │ 掰 │ │(警察與黃聖源繼續走路) │ │黃聖源:在那一戶 │ │(密錄器15:39:19) │ │警察:哪,哪一間? │ │黃聖源:那一間而已,這裡 │ │警察:這個白色的車子 │ │黃聖源:對,對,對 │ │警察:旁邊唷 │ │黃聖源:這裡,這裡,這個門口這一間 │ │警察:這間嘛吼 │ │(密錄器15:39:29) │ │尤宥茹:…叫救護車一下,好不好? │ │警察:我叫了,我叫好了 │ │尤宥茹:好 │ │警察:你,你等一下,先過去那邊等喇 │ │(15:39:38截圖見本院卷㈡P.293,警員來到黃當三合院前) │ │尤宥茹:對,對,就是她(指門口身穿牛仔上衣、藍色頭巾女子│ │ ,外勞),那個也有,那個,那個,還有他老爸,他老│ │ 爸,還有另外一個,那個 │ │警察:好喇,你 │ │(15:39:42截圖,本院卷㈡P.295) │ └────────────────────────────┘ ⒌警察到場後,手機時間15:22所拍攝黃志華受傷情形,衣領 都被拉破,胸前、頸部有多筆指甲抓傷、刮傷痕跡(本院卷 ㈠P.103照片),都是有人以手去勒住黃志華脖子時,掙扎 之間指甲刮傷胸前的痕跡,而且被打到右耳出血(本院卷㈠ P.105)、口腔內也有出血況,表示是被人出拳打其臉部, 口腔內膜去碰撞牙齒所致(本院卷㈠P.107),而且黃志華 被打到拖鞋也不見了,眼鏡也被打到不見,所以尤宥茹才對 女兒說「你去拿,你爸那隻,那隻眼鏡」,要去找別的眼鏡 。黃志華當日16:03經救護車送到鹿基醫院急診時,經診斷 受有「胸部、右耳及左背部擦傷、頭皮挫傷、腦震盪、頭暈 」之傷害(見診斷書,7433號偵卷P.53),已證明黃志華受 傷情形嚴重。 ⒍警員於手機時間15:23對黃聖源拍照,發現黃聖源被勒脖子 ,胸前與脖子有抓傷(本院卷㈠P.109),左手也有被抓傷 (本院卷㈠P.111);黃聖源當日16:01一起送到鹿基醫院 急診時,經診斷受有「頸部、左肩、右手肘、雙膝及左足踝 擦傷、胸部挫傷」之傷害(見診斷書,7433號偵卷P.55)。 黃聖源的眼鏡與拖鞋也打到都不見了,黃志華與黃聖源都是 赤腳與警方對話。因為現場是建築工地,到處是磚塊板模, 黃聖源被壓在地上,右腳被刮傷,有一條明顯傷痕血跡與破 皮(見本院卷㈠P.113)。 ⒎警察到黃當工作室內後,黃主聖當時雖然上衣有點被扯破, 但傷勢明顯輕微很多(本院卷㈠P.117)、左後腳一塊挫擦 傷,但是因為面積比較大,不像是咬痕,可能是磚塊或板模 擦過去的痕跡(本院卷㈠P.119)。黃主聖在108年3月14日 10:54警訊中說「我的左小腿被黃聖源咬傷」(7433號偵卷 P.15),但是照片顯示左小腿傷勢是一片挫擦傷痕跡,根本 不是咬痕,也沒有看到什麼齒印在上面。被告黃主聖這個講 法顯然有故意要入人於罪,不足採信。而且黃主聖右臉上也 沒有什麼傷痕(本院卷㈠P.121),黃主聖還拿起自己的金 屬框眼鏡來戴(密錄器時間15:43:33,即7433號偵卷P.69 上方照片、P.70上方照片、本院卷㈠P.117)。如果打架打 到金屬框眼鏡都沒損害,那表示傷害真的很輕微。黃主聖於 108年8月8日偵查中說「我壓著黃聖源時,我眼鏡就已經因 為混亂而掉在地上..因為我近視,所以我沒有看到林明白在 做什麼。」(7433號偵卷P.187),黃主聖頂多掉了眼鏡, 但是眼鏡沒有損壞,表示在打架中一定佔了上風。黃主聖雖 然當天16:19也去彰濱秀傳醫院驗傷,經開立驗傷診斷書, 記載相當多的傷勢(見7433號偵卷P.57),但是警方密錄器 所看到黃主聖的外觀才是最正確的,當警方一走近黃當三合 院裡時,黃主聖一看到警察就說「來喇來喇,沒關係,大家 看要怎樣處理都沒有關係」大聲嗆警察。黃主聖知道黃聖源 已經報警,還以上述語氣嗆警察,看不出來是被毆打的一方 。 ⒏警方叫黃錫安出來,黃錫安的臉上也是看不出有何明顯傷痕 (本院卷㈠P.125),黃錫安讓警察拍照的脖子、後頸部, 也是沒有明顯傷痕,後僅只有一點紅紅痕跡(本院卷㈠P .127,即7433號偵卷P.73照片)、出示左手、右手讓警方拍 照,也是看不出有什麼傷痕(本院卷㈠P.129、P.131)。而 且黃錫安的體型很胖很壯,遠比黃志華、黃聖源有優勢(黃 錫安截圖照片見本院卷㈡P.299、本院卷㈢P.367)。在密錄 器過程中,警方問黃錫安「你看起來沒甚麼傷」,黃錫安說 「..他們把我打三下餒,什麼我沒傷?打這餒(指後頸)」 ,黃錫安只有被打到後頸部三下,顯然受傷太輕微。黃錫安 雖然當日16:19也去彰濱秀傳醫院急診,經開立診斷書記載 「頭皮鈍傷併頭暈嘔吐、疑腦震盪、頸部挫傷、右側鼻血」 (7433號偵卷P.59),但依照警察密錄器所拍到黃錫安的外 表,真的沒有什麼傷勢。 ⒐案發現場工地,除了黃志華黃聖源父子、黃主聖黃錫安兄弟 ,雙方各執一詞外,其實有建築工人在場,且有看到部分案 發經過,應為重要證據: ⑴證人(即承包黃志華新建工程之包商)王明信於108年8月8 日偵訊中結證稱「當時我在巷子裡面工作...隔壁鄰居先一 個人進來屋子後面叫我們不要工作...我就打得黃志華,請 黃志華過來協調一下,黃志華過來後,現場就很混亂,很多 人,我就叫師傅把工具收一收離開。我看時就是兩方面互相 打,他鄰居那一方的人比較多,看起來四、五個人以上,但 他們沒有全部出手,我看到時是三、四個人打在一起,我看 到對方三、四個有出手,但我沒看到黃志華有出手,我沒有 看到黃聖源...」(7433號偵卷P.164背面)。核與上述黃聖 源證稱「自己是在父親後面,二、三分鐘才出去工地」之證 詞吻合,黃志華是自己一個人先走到工地,遭到黃主聖、黃 錫安兄弟攻擊。黃聖源是相差兩三分鐘才走過來工地,所以 證人王明信看到衝突一發生時,對於黃聖源是否出現在工地 ,完全沒有印象。 ⑵證人王明信於本院審理中,接受交互詰問證稱:「我承包土 木工程營造方面的工作,我見過被告(按:指黃主聖、黃錫 安),因為之前到黃志華的工地,他們都有出現在那邊阻擋 不讓施工,都有看見他們。108年3月13日那天我也有去,當 天、我旁邊的黃當,還有黃主聖、黃錫安,當天我看到的只 有黃志華到現場。也有有模板師博跟其他人到場,也有女性 (按:即3月13日警方密錄器44分01秒之紅紫色條文上衣的 女子,黃郭佳雯)也有到場。他們四、五個人(按:即黃主 聖、黃錫安、黃當、黃郭佳雯)到現場,他叫我們停工,【 我有打電話通知黃志華過來協調看怎樣,我其實準備要離開 ,我在那邊等一下,然後黃志華過來,他一過來就被四、五 個人圍住,就被打了。】(問:當時是誰請你打電話聯絡? )當時是模板師父跟我說沒辦法工作,我打電話請黃志華過 來。(問:所以是現場的模板師父請你告知業主黃志華,你 才打電話聯絡黃志華?)對。(問:..在庭的被告黃主聖、 黃錫安,你有看到他們做什麼動作?)【四、五個圍著,有 的抓住黃志華,有的就打,我看到的情形就是這樣。(問: 除了黃志華以外的其他人你都有看到出手?)他們都有動手 ,有的人拉黃志華,有的人打黃志華。】(問:你指的拉是 怎麼拉?)【拉扯黃志華不讓他動作。】【(問:你看到這 些人發生衝突時,黃當、黃郭佳雯是否有在現場?)都在。 】(問:到場的先後順序就你印象所及能否描述?)【黃當 他們四、五個人先到現場,黃志華是我電話通知後他才過來 。】(問:你確定是四個人還是五個人?)【應該是有五個 人,圍住的時候我沒去算不清楚。】(問:有無看到黃聖源 或尤宥茹有到現場?)沒有,【我看到的時候就是黃志華被 打,因為我有事情趕著要走就從後門走掉,我不敢從前門走 ,我怕過去我也有事情】,模板師父在收拾工具沒有注意到 我,當初我說他們有看到,才請他們報名單當證人。(問: 你指的模板師父有哪些人?)王呈佑、黏明仁,另外一個我 不知道名字,綽號我不曉得,他不是師父,是模板的工人, 只知道他們人,我為了要報證人才知道名字。(問:你是他 們的老闆?)不是。..他們是模板的老闆的雇工,我是承包 監工人,我發工程給模板老闆,他請師博過來施做。他們是 模板的人,等於是小包的工人。」「(問:有無看到這場衝 突最後怎麼結束?)【結束我不曉得,因我趕著走,我急著 要去銀行,我想說應該不會很嚴重,我看到在打,最後我不 曉得會這麼嚴重。】(問:就你看到的部分,黃志華他是倒 在地上被打還是站著被打?)【我看到他站著被打,後面我 沒看到不清楚。】(問:你剛剛有提到你通知黃志華來現場 ,黃志華是一個人來還是有跟其他人一起來?)【一個人。 】(問:你在現場的那段間有無看到黃聖源到現場?)【沒 有,我只看到黃志華。(問:有無看到尤宥茹有來?)沒有 。】(問:黃志華來之後如何跟黃主聖、黃錫安這一群人發 生衝突?)【他還沒有講到話,他們就把他圍住,他們四、 五個已經在現場,他過去就被圍住。(問:沒有講到話就圍 住?)對。(問:那群人圍住黃志華就大聲對罵在吵架,是 不是?)是。吵架內容我不知道。【對,我看了一眼,我在 巷子口那邊而已,我也沒靠近。】(問:黃志華被圍住之後 你看得到黃志華的人?)沒辦法完全看得到整個人,但看得 到身體。(問:有看到誰動手去打黃志華?)【看到的幾乎 都有動手,有的是抓,有的是打。】(問:黃志華作何反應 ?)【他有掙扎,他沒有抵抗,他掙扎想要把他們甩開,希 望退開不要被他們打。】(問:有無看到誰倒在地上?)沒 有,我在那邊待了1分鐘就走掉。(問:你走掉的時候,黃 志華還被圍著在打?)對,後面的事情我不知道。(問:黃 聖源、尤宥茹有沒有到場,有沒有人去打黃聖源這你也不知 道?)【他們有沒有來現場我不知道,我知道模板師父知道 ,因為他們最後離開,我才說請他們出來幫忙作證。】【( 問:有無看到有誰去打黃主聖、黃錫安?)沒有。】(問: 所以他們打架的原因你也不清楚?)清楚,他們建築物是相 鄰的地,可能是因為這樣打,【之前他就有過來阻擋說叫我 們不要施工,不是3月13日才有。】他叫我們停工的原因也 是這樣子,就說你們不能做。」(本院卷㈢P.469以下)。 證人王明信於審理中證詞仍然與先前偵訊中證述一致,就是 黃志華一個人走到工地,遭到鄰居幾人包圍,並且遭到毆打 。黃聖源與尤宥茹當時還沒有出現。所謂打人的鄰居就是被 告黃主聖、黃錫安兄弟。至於黃當、黃郭佳雯、林明白可能 有出手拉扯到黃志華,但應該不是出手毆打。 ⑶另一位108年3月13日當日在場之建築工人,即證人王丞佑, 在警方密錄器蒐證過程中也被拍到(截圖見本院卷㈡P.291 ),當時來不及開車離開,所以一定在現場留了很久。證人 王丞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今天在庭的被告黃志華 、黃聖源、尤宥茹、黃主聖、黃錫安五人你有無見過?)在 工地都有看過。..【我們原本在裡面,外面有聲音,我從巷 子出去時就看到打架。】(問:被告這五人是誰和誰在打架 ?)【沒看那麼仔細,就打成一團。】黃志華、黃聖源、黃 主聖、黃錫安都在打架這一群人內(問:你看到第一時間他 們已經在打架了?)是。【(問:你是何時看到尤宥茹?) 是後來才到現場的。】(問:..有無人倒在地上?)有。他 們是倒下去後又馬上起來打,很混亂。(問:你有全程都看 到衝突的過程?)沒有,【他們開始打時,我們就在收工具 準備要走了】。(問:你在看的時間大約多久?)【他們打 架整個過程約五分鐘,而我看到又進去,只有幾秒而已】。 (問:你工具收出來後他們還在現場做什麼?)【我出來時 只剩下黃志華、黃聖源。尤宥茹也到了,就是警察來的時候 。(問:黃主聖及黃錫安?)我沒有看到他們何時走。」( 問:當天現場除了五位被告外,還有無其他人在現場?) 有。至少還有三個人。(問:你在巷子裡工作時,有無人出 來阻止你們施工?)有。(問:是誰出來阻止你們?)【是 影片中藍條紋的人(本院按:黃當),在窗戶邊說叫我們不 能這麼釘,一直罵,他有拿一支長長的鐵條戳我們,我們就 不敢釘那個窗戶】。我們沒辦法做了,我們是從那邊做過來 的,那裡不能做,其他的也不能做了。【我們有跟業主說鄰 居在反應。】..(問:打成一團是徒手還是有拿工具?)【 我剛出來時是看他們徒手,扭打成一團,有跌到地上,旁邊 有東西就拿了。(問:有看到拿什麼工具?)磚塊、木棍、 鋼筋都有,有拿,但有無打我不知道。】(問:你不敢看就 躲到巷子裡?)【他們開始打我們就開始進去收工具了。】 我因為車子被尤宥茹的摩托車擋住了,來不及走,我沒有看 到他們何時走的,我出來時警察就來了..」(見本院卷㈢P .102以下)。證人王丞佑因為車子被擋住,來不及離開,一 直到警方來現場處理開啟密錄器時,還錄到證人王丞佑在收 拾工具放上車。雖然整個衝突過時有五分鐘,證人王丞佑只 看到幾秒,有徒手毆打,有人倒到地上,有人拿磚塊、木棍 、鋼筋等,而且一開始是黃當從三合院窗子裡面伸出鐵條去 戳工人,讓工人不能施工,而且證人王丞佑證述現場除了五 位被告之外,至少還有另三人。這點與黃志華所述現場還有 :黃當、黃郭佳雯、林明白等三人,尚稱一致。而且證人王 丞佑說「尤宥茹是後來才來的」,也與黃志華、黃聖源、尤 宥茹的說法一致。 ⑷另一位證人黃慧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在3月13日 當天妳有無看過在庭的五位被告?)有。我是騎機車要到鹿 港,我習慣都是經過這工地,當時我在機車上看到現場有很 多人。【我看到四、五個人打一個人】。(問:被打的是在 庭被告的何人?)【是黃志華被打,是黃主聖和黃錫安在打 人,還有一個人拿鐵條。】..(問:黃主聖、黃錫安兩兄弟 有無打黃志華?)有。(問:黃主聖、黃錫安兩兄弟是怎麼 打?)【是有拿東西,短短的拿在手上。】(問:黃志華都 是倒在地上?)【倒下去有再站起來,又被打再倒下去,我 害怕就趕急走了。】(問:妳看到時是黃志華被他們三個人 打?)是。(問:還有無其他人在打黃志華?)我看到一群 人圍在那裡,我只看到這幾個。(問:一群人大約有幾個人 ?)五、六個。(問:照片中的黃郭佳雯都有打黃志華?) 那個女的我看到只站在旁邊看。(問:你看到現場的衝突大 約看了多久?)看了幾分鐘我就趕也走了。(問:妳走時他 們還有在打?)還在打,我害怕就走了。【(問:妳走的時 候黃聖源和尤宥茹有在現場?)沒有。】」(問:警察來時 妳是否在場?)沒有,我不知道警察有來。(問:妳有無看 到黃志華有出手打人?)【沒有,他就倒下就爬起來,爬起 來後又被打。】(問:..那天黃聖源在何處?)【沒有看到 他。(問:尤宥茹也沒有看到?)沒有。(問:他們兩人打 黃志華一個人,黃志華有無受傷?)【他倒在地上又爬起來 ,我怎麼會看到他有無受傷。】「(問:妳在現場看了多久 ?)【我只看了二、三分鐘,他們還在打我就走了。我會害 怕。】(問:黃聖源妳是否認識?)是,但我沒有看到他在 那裡。」(見本院卷㈢P.111以下)。證人黃慧珠與黃志華 一家熟識,黃慧珠原本也也認識尤宥茹、黃聖源,但黃慧珠 說只有看到黃志華被毆打,倒下去站起來又被打下去,現場 有五、六個人圍著黃志華。詳細比對其他證人說法,因為黃 聖源是在黃志華後面二、三分鐘後才走去現場,尤宥茹更晚 過去現場,所以證人黃慧珠說看了二、三分鐘只有看到黃志 華被打,還沒有看到黃聖源、尤宥茹出現,就趕快離開現場 ,所述與其他證人所述相吻合。而且證人黃慧珠說「還有一 個人拿鐵條。」也與尤宥茹在警方密錄器畫面中說黃當拿著 鐵條的情節相吻合,所以證人黃慧珠所述應採信,確實是 有五個人圍著黃志華,是黃主聖、黃錫安先毆打黃志華。 ⑸至於另一位108年3月13日當日在場之建築工人,即證人粘明 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做板模工作,我不認識尤宥茹, 我有去本工地工作時見過黃聖源、黃志華。108年3月13日當 天是我與葉勝郎及王丞佑去工作。..【我在裡面工作,因為 沒有材料了,我要出來拿材料,聽到「乓乓碰碰」的聲響。 】..工具收一收就走了。我是怕被打所以才趕快走」【我看 到有人在打架就趕快進去,跟師傅們說趕快收一收趕快走。 我是自己騎機車過去的,我就騎機車離開,我沒有遇到警察 (問:所謂「乓乓碰碰」是在摔東西還是在互罵?)我有聽 到板模「乓乓碰碰」的聲音。(問:你要走時,都已經打完 都散了?)【是,這樣我們才能收工具,不然他們還在打時 ,我們若去收會被當成要助陣一起打的。(問:現場的工具 都散落在地上?)是。(問:他們打架你不是有看到?)【 我沒有看到,我聽到「乓乓碰碰」伸頭看有人在打架,我們 就趕快走了。】」(見本院卷㈢P.86以下),證人粘明仁證 述有看到人在打架,也聽到「乓乓碰碰」板模碰撞的聲音, 但是沒有證述是誰打誰,但是要走的時候,他們已經打完了 。 ⑹108年3月13日當日在場之另一位建築工人,即證人葉勝郎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做板模的,我是因為去工作才認識屋 主黃志華。我有看過黃聖源,但不熟識。(問:當天你有無 看到場發生何事?)他們在吵架時我沒有看到,出來拿東西 時,有看到他們在吵架。(問:是誰和誰在吵架?)黃志華 和黃主聖及黃錫安,黃聖源也在現場。(問:你有無印象是 誰先到的?)我不知道。(問:你看到時這四個人都已經在 現場了?)是,已經在吵架了。(問:你有無看到有人出手 ?)【我看到時無人出手,只有在吵架。(問:除了這四個 人之外,現場還有無別人?)還有人,但我不認識。還有好 幾個。】我沒有看到衝突如何結束的,當時我們工具收一收 要去別的地方做了。我沒有看到警察過來。「(問:你去現 場工作時,業主黃志華有無到現場?)我們剛去時他(指黃 志華)沒有過去,是後來才去的。(問:是什麼情形才過去 的?)應該是黃主聖和黃錫安兩兄弟過去。(問:發生衝突 時,你有無看到什麼狀況?)【我不是跑出來看,是要出來 剪板模時看到,看到黃主聖、黃錫安兩兄弟和業主(黃志華 )講話比較大聲。(問:你有無看到誰出手打人?)沒有】 。(問:你為何要走掉?)他們有在吵架,他們在大小聲。 (問:在巷口吵架你怎麼走?)後來我就跑到外面。等他們 吵完後我們再去收工具。我是開車走的,我車子是停在外面 的。」(見本院卷㈢P.94以下),證人葉勝郎證稱只有看到 人吵架,沒看到打架,可能是不想得罪任何一方,所述可信 度甚低。 ⒑證人林明白也是黃當的朋友,108年3月13日警方密錄器裡拍 到林明白人在黃當工作室裡,證人林明白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108年3月13日當天我是在黃當的工作室裡泡茶,有聽到聲 音才過去工地。(問:還有其他人和你一起過去工地?)沒 有。(問:你到建築工地的現場有無看到何事?)【黃志華 、黃聖源和黃主聖、黃錫安都在現場拉扯扭打。】(問:還 有無別人?)沒有,我是與黃志華的媽媽同時到達現場的。 (問:你真的有看到他們在打架?)有,到現場就看到他們 三、四個都抱在一起了。(問:你到現場看到他們在打架後 ,有做了什麼事?)我將黃主聖和黃志華他們兩個人分開。 ...我將黃主聖和黃志華分開後,他們就沒有打,他們各自 的家人來了後我就離開了,沿著原路回到黃當工作室了。 (問:你在建築工地時沒有看到警察?)沒有。(問:你有 聽到聲音後到現場,黃當夫婦有與你一起過去?)沒有。( 問:你在8月8日檢察官問你到底是誰打誰?你說他們四個人 有互相拉扯毆打..?)【當時我看到黃聖源已經躺在地上了 。】(問:你聽到外面在吵架,你是跟誰一起過去的?)我 自己一個人。(問:黃當是比你先走過去的?)【他在我後 面過去的。】(問:你把他們拉開後,你就先走了?)對, 他們家人都到了。黃志華的媽媽和太太到了。(問:黃當的 太太黃郭佳雯有無過去?)有。(問:你有看到黃聖源倒在 地上,黃志華呢?)黃志華和黃主聖兩人在拉扯扭打。勒脖 子和掐脖子都有。(問:黃志華和黃主聖兩人有無雙雙倒地 ?)沒有。」(見本院卷㈢P.120)。證人林明白說黃當與 黃郭佳雯是在有人打架之後才過去工地云云,應與事實不符 合,顯然是維護黃當與黃郭佳雯之說詞。但是林明白說看到 黃聖源倒在地上,與其他證人所述吻合,足以採信黃聖源確 實被打倒在地。 ⒒證人黃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 133至137頁工地照片(按:即黃志華工地),照片中這個地 方是哪裡?)【我不知道,照片我也看嘸,我就昏倒我也不 知道。】(問:去年3月13日時你有無過去這個工地看到有 工人在裡面?)沒有。(問:3月13日有無去你家隔壁工地 找人理論?)沒有。(問:有無走過去隔壁叫他們不准施工 ,不能釘板模?)我沒有過去。」(本院卷㈢P.478)證人 黃當所述不實,有很多證人都說有看到黃當過去工地,黃當 卻說自己昏倒了,都不知道,所述顯然不實,不足採信, ⒓ ┌────────────────────────────┐ │勘驗警方密錄器影片四 │ │影片時間:15時39分41秒以下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20) │ │--------------------------------------------------------│ │(密錄器時間15:39:42) │ │尤宥茹:那個 │ │警察(對尤宥茹說):好喇,你不要來這 │ │(警察走進去黃當家鐵皮屋) │ │ │ │黃主聖(藍色T恤撕破):【來喇來喇,沒關係,大家看要怎樣 │ │處理都沒有關係。】 │ │ │ │警察:阿現在是怎麼樣喇? │ │黃主聖:為了那個水利地,去跟他說,疊那樣,你們磚塊有卡到│ │ 我們的地,拜託你們打掉 │ │(警察回頭往屋外看) │ │警察:里長來幫忙喬了唷,好喇,你不要,好喇 │ │男(里長、吳順和):好喇!大家 │ │尤宥茹(坐機車上):打成這樣,…,我要報警察喇,我不要那│ │ 個 │ │黃聖源(坐機車上):他們來我們家打我們餒!他們來我們家打│ │ 我們餒! │ │男(里長、吳順和):沒喇 │ │警察:好喇!好喇!沒喇!你要說 │ │尤宥茹:早上還叫水牛來嗆,嗆說黑白兩道他都,他跟我們說,│ │ 黑的,白的,他都很厲害,叫水牛嗆我們,透早就叫水│ │ 牛給我嗆 │ │王聖源:他們跑過來打我們餒 │ │警察:好喇,等一下再說 │ │男(里長、吳順和):沒喇 │ │警察:來,你們先去旁邊,去旁邊 │ │(尤宥茹與黃聖源先騎機車到旁邊) │ │(密錄器時間15:40:22) │ │黃主聖:你帶,你帶大人去看一下 │ │男:早上 │ │警察:帶我去看一下喇,來來來 │ │男:早上我有去 │ │男:我帶,我帶 │ │警察:阿你,你的證件,等一下借我一下,好不好 │ │男:好,沒有關係 │ │警察:資料要抄一下 │ │(密錄器時間15:40:36) │ │男(米色外套、黃正道): │ │ 來,轉頭,今天早上工地,警察察我有去報案喇,我有去說│ │ 喇!叫他來,叫他來看,他說,他們沒有辦法插手這個,我│ │ 說現在會吵架喇,他就,他就,沒辦法阿 │ │(黃正道與警察往三合院後面走) │ │警察:對啦!你這個可能,變成說,要叫,申請協調喇!公所申│ │ 請協調喇!要不然,就是,去法院而已,你知道嗎?你們│ │ 要是雙方,都沒有辦法說好,說好,說 │ │警察:怎麼黑漆漆? │ │警察:阿你是他老爸嗎? │ │男:(太小聲聽不到) │ │警察:喔 │ │(警察穿過漆黑房間,到屋後窗子邊,窗子緊鄰著黃志華圍牆磚│ │塊) │ │男(米色外套、黃正道):有沒有,他這個,這個,這個喇,吼 │ │男:(聽不清) │ │警察:他這個算是,把你,把你,疊靠近,就是疊到黏在一起就│ │ 對了喇! │ │男:嘿喇!你看喇 │ │警察:這個等一下出去再看,我先看現場 │ │男:(太遠聽不到) │ │警察:阿你這一塊,他的土地,是怎樣,是到後面這塊木板這嗎│ │ ? │ │男:沒喇!他的板子,他的房子,這塊,蓋完才用的,…(聽不 │ │ 清)這條水利溝喇 │ │警察:下面有一條溝就對了喇! │ │男:來這邊看就有喇! │ │男(米色外套、黃正道):弄成這樣啦 │ │ │ │(15:42:14截圖,本院卷㈡P.297,板模緊鄰窗戶) │ │警察:喔,他是,算是,是多蓋出來就對了 │ │男:嘿阿 │ │警察:你有跟,這土地算是水利會的嘛 │ │男:這國有的 │ │男:到這來 │ │男(里長、吳順和):這邊,跟他那邊 │ │警察:喔,這樣我了解 │ ├────────────────────────────┤ │勘驗影片五 │ │影片時間:15時42分41秒至15時45分42秒 │ │(本院卷㈢P.24以下) │ │(密錄器15:42:42) │ │警察:這樣我了解 │ │(密錄器15:42:48) │ │警察:算是這條也是 │ │(警察走出房子,到三合院埕) │ │(15:43:08) │ │警察:(接電話)喂,okok好,謝謝,謝謝,好喇!好喇!還好喇│ │ !還好喇!里長也在這喇!掰掰 │ │男:看有辦法調解嗎?大人比較有經驗 │ │男(橫條紋上衣、黃當):我我跟你說吼,這吼,這不是說,這│ │ 這不是在這裡說 │ │(15:43:30) │ │警察(對黃主聖講):沒喇!等一下,剛剛你,還有誰?兩個過│ │去的是誰? │ │(15:43:33,黃主聖拿起自己的金屬框眼鏡來戴) │ │ │ │黃主聖:我的弟弟(指黃錫安) │ │警察:你弟弟喔,來一下,看哪裡受傷,我拍一下照片 │ │男:那個,腳啊,後頸 │ │警察:你脖子 │ │警察:叫你弟弟也來一下 │ │男:這也有 │ │警察:好好,等一下等一下 │ │(密錄器15:44:01) │ │警察:阿你,你哪裡受傷?喔喔喔 │ │(一群人一起講話) │ │ │ │(密錄器15:44:08)(黃主聖戴著自己金屬框眼鏡,黃錫安走進│ │來,即本判決【附件一】) │ │ │ │警察:現在是,現在只是拍照而已, │ │男:我們這都… │ │警察(對黃錫安):對喇!你的手喇!來來來,脖子喔?你看起│ │ 來沒甚麼傷,眼鏡喇!眼睛眼鏡 │ │黃錫安:...他們把我打三下餒,什麼我沒傷?打這餒(指後 │ │ 頸) │ │阿婆(紅紫色上衣、黃郭佳雯):他的頭喇 │ │警察:阿餒,我是建議你們兩個,等一下要去醫院,去檢查一下│ │ ,看眼,頭有怎樣嗎?你要是打到頭,是太轟ㄟ(台語),│ │ 怕裡面有出血, │ │(15:44:43) │ │黃當:大人我報你看一下喇!…我們我們 │ │警察:你有證件嗎?我先,嘿喇!這是應該要去的喇! │ │男:不是喇!...我看,這喇! │ │警察:不是喇!你! │ │男:我現在這塊是我們的喇!這條,他用到這條水利溝喇!有沒│ │ 有,這還有住址,他們現在蓋的就是這一塊啦 │ │警察:阿餒,你要這樣看才對喇! │ │黃主聖:嘿喇,嘿喇 │ │男:嘿喇!嘿喇!我是報你看喇,他蓋的就是這一塊喇! │ │警察:我知道,我知道 │ │黃當: │ │ 吼吼,他蓋塊,這條水利溝,他現在,他這塊蓋好後,這條│ │ 水利溝,再來併...,屯起來,這條溝,這條水利溝,在這 │ │ 圖裡明理尬明理(台語),阿真要這樣,你要用沒有關係,要│ │ 給我留排水(消水利,台語),對不對,這樣流下來也要洩 │ │ 水(屋簷排水)! │ │男:這還有地號 │ │男:我們的房子沒有消水 │ │警察:你這有鄉ㄟ嗎?你有跟鄉ㄟ,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過嗎│ │ ? │ │黃主聖:縣政府、申請縣政府呀! │ │男:我們有去縣政府申請過 │ │ │ │ │ ├────────────────────────────┤ │警方密錄器影片六 │ │影片時間:15時45分41秒至15時48分42秒 │ │(本院卷㈢P.27) │ │-------------------------------------------------- │ │(密錄器15:45:43) │ │警察:有去縣府調解過嗎? │ │黃主聖:還沒喇 │ │男:還沒喇 │ │男:還沒喇 │ │男:現在才用,報,申請,寫,說寫,寫申請書去去國有財產局│ │ 喇!要從員林去喇!要從員林。 │ │警察:嘿 │ │黃當:我女兒他有寫寫告狀書,去我們我們我們彰化,檢舉那個│ │ ,他就有寫去啊,....(聽不懂) │ │黃主聖:(聽不清) │ │警察:要等喇 │ │(15:46:07) │ │警察:剛剛是什麼情形? │ │黃主聖:我們問說,叫他說可以不要做,把那...,黏到我的牆 │ │ 壁,磚頭你把他打起來,他就出手了,我們難道要給他│ │ 打?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 │黃當:這就,我就不是.. │ │警察(對黃主聖):所以就你們兩個,他們也兩個? │ │黃主聖:嘿喇!我是跟他說,拜託你們也不要太誇張,你做成這│ │ 樣,我水要流去哪裡? │ │警察:你等我一下,我巡邏車開過來,塞在巷子裡面,不能走 │ │(警察走回去黃志華工地) │ │(15:47:31) │ │警察(對黃志華、里長吳順和、黃聖源講):救護車還沒到喔?│ │黃志華:我跟你說,那兩包...(聽不懂),我走過去跟他們說, │ │ 他們兩兄弟從後面打我,他老爸還把我拉著給他們打,│ │ ,破和(台語)那個兩百也是打我,四個就對了 │ │粉紅色背心阿婆(黃志華母親):他們弄到這樣.. │ │警察:有喇!這我剛剛都有拍喇!等一下也是要去醫院驗傷喇 │ │(15:47:56) │ │警察:啊你們,我聽說你們有申請調解喔? │ │王志華:沒阿!沒有申請調解,我問他阿 │ │男(里長吳順和): │ │ 沒喇!之前,沒喇!之前有說,那個那個,窗戶有把它疊 │ │ 起來,他們有疊起來,我哪知道他老爸,不知道在番(台語│ │ )什麼。 │ │黃志華:這都有,說好的,跟里長說的,才下去用的,不是胡 │ │ 亂來的,問他就知道 │ │黃聖源:我們跟里長協調好了,都點頭了喇!不是亂來的 │ │男(里長吳順和): │ │ 之前有為了這個,他有跟我講,我有來找他說,我們 │ │ 把磚頭疊起來,疊起來,就這樣,本來是說要全部疊起來,│ │ 他不要,他說疊這樣就好,番起番倒(台語),哪有辦法 │ │黃志華:也是照他意思啊 │ │女:番起番倒(台語)… │ │黃聖源:他們就先,先恐嚇我們的工人喇 │ │(15:48:43錄影結束) │ └────────────────────────────┘ ⒔108年3月13日雙方為水利地使用權發生爭執,其實雙方當時 都未承租水利地,而是在事發之後,黃志華108年6月19日才 去國有財產局申請承租水利地,此見黃志華填具之108年6月 19日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見本院卷㈡P.251)。 而且國有財產局函覆本院,系爭水利地在本件衝突之前,沒 有人來承租水利地,包括黃當一家人、黃志華一家人都沒有 承租(見本院卷㈡P.249回函),但是現場照片顯示黃當三 合院的鐵皮屋,是緊貼著黃志華的工廠,僅有小水溝,中間 已經沒有水利地的形狀(見本院卷㈠P.147照片),表示兩 家人都有佔用水利地之事實。 ⒕綜上所述,因為雙方傷勢太過懸殊,眼鏡、拖鞋、衣物破損 的情形也差很多。而且黃主聖、黃錫安的體型佔上風,且多 位證人都說一開始就是五個人圍著黃志華,黃志華被打倒在 地上,當時黃聖源、尤宥茹都還沒有出現,所以可以確定是 :黃主聖、黃錫安兄弟先後將黃志華、黃聖源打倒在地,黃 主聖、黃錫安兄弟是主動攻擊者。被告黃主聖、黃錫安二人 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黃主聖、黃錫安二人犯行堪認定。 ㈡108年3月16日部分: ⒈被告之答辯: ⑴訊據被告黃志華否認犯罪,辯稱:108年3月16日晚上我只是 走過去散步,當時黃當家前那裡有十幾個人,黃當拿養蚵的 工具要打人,我不認識那些人,我也不認識穿史努比衣服的 女生,我太太是要去阻止黃當打人(本院卷P.40)。 ⑵訊據被告尤宥茹否認犯罪,辯稱:穿史努比衣服的女生我不 認識,我也不知道她為何在那裡,她應該是去看熱鬧的,我 沒有找人去砸他們。當天我當時跟我老公要去看我們的工地 ,路過黃當三合院前,當時是黃當先拿養蚵的工具攻擊我老 公(本院卷㈣P.40)。 ⒉律師辯護意旨: ⑴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稱為被告黃志華辯護稱: 3月16日部分,告訴人黃當、黃惠真、黃郭佳雯前後指訴不 一。案發當天眾多警察在現場蒐證,第一時間並沒有扣到告 訴人所述的可能性攻擊武器,且黃惠真被扣案的衣物也非案 發當天所扣,相關的棍棒等都是告訴人事後才提出。證人黃 伯仁的錄影,也是距現場數百公尺所拍,且只有28秒,場景 也很模糊,也只能從影像內容看到有一群人,裡面也沒有被 告三人,也不能證明是現場被帶回警局的那些人,本件後 也沒有任何人受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罰,後來被帶回警局 的人也沒有受刑事追訴。本件起訴書及公訴人論告都是推測 ,畫面中也沒有看到穿史努比衣服的女生在打架現場,而是 在警方到了之後,才被警方錄下,也與路口監視器所拍攝的 史努比女子,身形高度不同。被告也不認識此位史努比女子 ,不能因為被告黃志華108年3月16日有在現場,就認定有參 與犯罪。且黃伯仁拍到的錄影中,並沒有「黃志華、尤宥茹 、黃聖源」三人闖入黃當家中之影像。本件沒有達到確信的 程度,不足以作為被告有罪的認定(本院卷㈣P.44)。 ⑵選任辯護人張哲銘律師稱為被告尤宥茹提出辯護稱: 108年3月16日證人尤永祥多人,在社會秩序維護法警詢及後 來均稱有看到有一個老人家(即黃當)有持鐵條攻擊黃志華 ,潘晉榮也證述有看到一個老人(即黃當)有持鐵條。黃當 雖證述黃志華、黃聖源有打他,但不清楚是誰打他的,因天 色昏暗,難以辨認,所以應該是黃當主觀上認定,無法證明 是黃志華或黃聖源打他。黃惠真已經表示毆打她的人不在警 方移送的11人中,所以黃惠真所述遭黃志華等人毆打,應不 成立。至於被告尤宥茹被訴恐嚇部分,除告訴人片面指訴外 ,沒有其他證據可證明。黃伯仁手機現場錄影證據能力有疑 義,且錄影內容看不出來有「尤宥茹、黃志華、黃聖源」三 人闖入。巷口之現場監視器,與黃當住處距離1、2百公尺, 且從空照圖來看,往北走還有叉路,後來到底是否有到黃當 住處,且史努比女子,與闖入黃當家中之紅衣女子,是否為 同一人,仍有疑義。巷口第二個監視器顯示紅衣女子出現的 時間是21時41分07分,警方報案紀錄是21時44分40秒,史努 比女生不可能在三分鐘內帶著這些人走過1、2百公尺,完成 本案犯行。且鈞院勘驗監視器畫面中的史努比女子,與警方 密錄器畫面中紅衣女子,是否為同一人,顯有疑義。本件相 關的三段錄影畫面,只有黃伯仁的畫面有顯現出紅色衣服女 子,其他都沒有,請鈞院查明:巷口監視器之女子,與警方 密錄器畫面中史努比女子是否同一?(本院卷㈣P.43)。 ⒊108年3月16日有十餘人闖入黃當三合院與工作室,並且叫罵 、砸毀玻璃等暴力犯行,有證人黃伯仁所拍的短暫錄影為憑 ,且警方趕到現場後,蒐證拍攝現場照片,顯現玻璃窗被砸 破、地面上是磚塊等物(見本院卷㈢P.261至P.267、3608號 偵卷一P.121至P.124照片),且救護車當日將黃當、黃郭佳 雯、黃惠真送去彰濱秀傳醫院急診,經診斷黃當受有「腦震 盪、胸壁挫傷、左側第12根肋骨骨折、左側肺部挫傷、後背 部鈍挫傷、雙側膝蓋、左足踝、右足、雙手多處擦傷、左手 大拇指手指撕裂傷」之傷害,住院10天,一直至108年3月25 日才出院(見3608號卷㈠P.115診斷證明書);黃郭佳雯經 診斷受有「前胸壁挫傷、右側前臂挫傷、左側手部擦傷」之 傷害,當天就離院,未住院(見3608號卷㈠P.117診斷證明 書);黃惠真受有「左手肘擦傷、右大腳趾擦傷、右踝擦傷 、左小指擦傷」之傷害,翌日凌晨離院,未住院(見3608號 卷㈠P.118診斷證明書),其中以黃當所受傷害最嚴重,頭 部、胸部等多處受傷,可信確實是遭多人施暴。 ⒋案發前已經有一位史努比女子在巷口停車場等待四部車前來 ,聚集十餘人: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裝在山寮巷49號房屋上。 ││裝在山寮巷45之3號房屋上。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 ││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路口監視時間應該比警員手機晚7分鐘。 ││路口監視時間應該比警員手機快7分鐘。 │ ├────────────────────┼┼───────────────────┤ │(監視器21:00:35) ││(監視器21:13:44) │ │(正確約為應為21:07) ││(正確約應為21:06) │ │開始出現二個女人在路燈下等待。一個女人是││開始出現二個女人由北往南走,一個女人 │ │盤頭髮、粉紅色上衣(史努比圖案)、深色褲││是盤頭髮、粉紅色上衣、深色褲子。另一 │ │子。另一個是深色上衣、深色褲子。 ││個是常長髮、深色上衣、深色褲子。 │ │二人在路燈下聊天,一直等到21:24:47開始││二人 21:13:47往南走,消失於鏡頭。 │ │有車輛進入畫面。 ││ │ │(監視器21:01:23截圖,本院卷二P.53) ││ │ │(監視器21:16:17截圖,判決【附件二】)││ │ ├────────────────────┼┼───────────────────┤ │(監視器21:24:47) ││ │ │①白色、有天窗的小客車駛入,右轉進去停車││ │ │場 ││ │ │(監視器21:24:48截圖,本院卷二P.55) ││ │ ├────────────────────┼┼───────────────────┤ │(監視器21:24:52) ││ │ │②深色(黑色或墨綠色)小客車駛入,右轉進││ │ │去停車場 ││ │ │(監視器21:24:52截圖,本院卷二P.57) ││ │ ├────────────────────┼┼───────────────────┤ │(監視器21:24:57) ││ │ │③黑色小客車駛入,右轉進去停車場 ││ │ │(監視器21:24:57截圖,本院卷二P.59) ││ │ ├────────────────────┼┼───────────────────┤ │(監視器21:25:02) ││ │ │④白色、掀背式五門小車駛入,右轉進去停 ││ │ │車場 ││ │ │(監視器21:25:02截圖,本院卷二P.61) ││ │ │(監視器21:25:10至21:25:56) ││ │ │四輛車陸續停好、陸續熄火、人員下車。 ││ │ ├────────────────────┼┼───────────────────┤ │(監視器21:26:09至21:26:20) ││(監視器21:41:02)(正確應為21:34) │ │(正確應為21:33) ││ │ │下車的人有①一位穿有灰或白色帽子外套男子││①一個女人是盤頭髮、粉紅色上衣、史努比│ │、與②紅色史努比上衣的女子,以及③④另二││圖案、深色褲子由南往北走入鏡頭內,旁邊│ │人,一起往北走。(上述一共四人) ││跟著一男一女,②女性為長髮,③男性穿灰│ │ ││或白有帽子的外套。 │ │(21:26:20截圖,本院卷二P.63) ││( 21:41:02 截圖,本判決【附件三】 │ │ ││【附件四】 │ │ ││( 21:41:05 截圖,本院卷二 P.95 ) │ │ ││( 21:41:07 截圖,本院卷二 P.97 ) │ ├────────────────────┼┼───────────────────┤ │(監視器21:26:27至21:26:32)有另⑤⑥││(監視器21:41:18)陸續有④⑤⑥⑦⑧⑨│ │⑦⑧⑨五人通過監視器前面,一起往北走。 ││等六男子由南往北走入,通過鏡頭。 │ │(21:26:27截圖,本院卷二P.65) ││(截圖,本院卷二P.99) │ │(監視器21:26:51)有⑩人通過監視器前面││ │ │,往北走。 ││ │ │(監視器21:26:54)第⑩人又往南走回來監││ │ │視器範圍。 ││ │ │(21:26:32截圖,本院卷二P.67) ││ │ │(21:26:40截圖,本院卷二P.68-1) ││ │ │(21:27:09截圖,本院卷二P.68-3) ││ │ ├────────────────────┼┼───────────────────┤ │(監視器21:27:09至21:27:28) ││(監視器21:42:02)(正確應為21:35) │ │(正確應為21:34) ││ │ │上述⑩與其他一群人在路燈下聚集,並陸續有││陸續有⑩⑪⑫等男人由南往北走入,通過 │ │⑩⑪⑫人陸續往北走,離開監視器範圍。 ││鏡頭。 │ │(21:27:15截圖,本院卷二P.69) ││(21:42:03截圖,本院卷二P.101) │ ├────────────────────┼┼───────────────────┤ │(監視器21:27:40至21:27:42) ││ │ │有⑬⑭⑮等三人陸續往北走,離開監視器範圍││(監視器 21:42:25 )陸續有⑬⑭⑮等 │ │。 ││人由南往北走入,通過鏡頭。 │ │(監視器21:27:42)確定在沒有其他人下車││ │ │,所以上述拍到15個人 ││(21:42:25截圖,本院卷二P.105) │ ├────────────────────┼┼───────────────────┤ │如果從巷口監視器位置起算步行到黃當三合院││ │ │前,應該是三分鐘,所以正確時間 21:37 至││ │ │21:40 該群人應該已經到達事發地點(黃當 ││ │ │三合院)。 ││ │ └────────────────────┴┴───────────────────┘ ⒌十餘人闖入黃當三合院及工作室之經過: ⑴被害人黃當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當天我在看電 視,看電視到一半就聽到屋外有人以三字經罵,我就站起來 往外看到底發生何事(問:你人站在哪裡?)靠近門口屋內 的我的工作間,我本來就在該處看電視,我聽到屋外有人罵 三字經聲音,又有人從我家大門口丟東西到我屋內我工作室 內,我就站起來看,忽然就有人開始進來屋內打我,並將我 從大門拉到外面庭院繼續毆打。」(3608號偵卷第336頁以 下)。於108年7月18日偵訊中具結證稱「應該是只有黃志華 恐嚇,黃志華在打我的時候邊打邊說要讓我死。」(3608號 偵卷第471頁)。 ⑵被害人黃郭佳雯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事發經 過?)對方本來在屋外辱罵,後來又丟東西弄玻璃,對方就 衝進來屋內毆打我先生黃當,後來對方還將我先生黃當拉到 外面庭院繼續毆打。(你有無被對方毆打?)當時我上前要 制止我先生遭毆打時,黃志華有以手肘撞倒我的胸口,我就 倒地,當時有很多人進來我們屋子裡面,黃當被黃志華攬住 之後,在屋內被打,也有在庭院被毆打」(尤宥茹、黃聖源 及其他人有無進到屋內?)我確定的是黃志華、尤宥茹都有 進到屋內...,其他人因為我不認識,所以無法一一確認是 誰。」「我聽到尤宥茹說要去打阿呆仔,黃志華有說要打黃 主聖」(3608號偵卷第337頁以下)。 ⑶證人黃伯仁有提供短暫的手機錄影,並在警察來現場處理時 ,立即以LINE傳給警察,在警察密錄器錄影中也有這一段交 換LINE及傳檔案的過程。這段影片是最接近犯罪經過的物證 ,經本院勘驗如下: ┌─────────────────────────┐ │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60、P.157) │ │---------------------------------------------- │ │檔名:TMP Z0000000000000000000檔案 │ │ │ │勘驗結果 │ │01秒:距離遠且燈光昏暗 │ │02秒:(男聲)幹你娘機掰 │ │03秒:(男聲)幹你娘 你甘不歹勢嗎? │ │04秒:(吵雜中..幹) │ │05秒:(男聲)幹你娘機掰 │ │06秒:(男聲)無法度啦.... │ │07秒: │ │08秒:陸續有人走進鐵皮屋(即黃當工作室)內 │ │09秒:(男聲)幹你娘機掰 │ │10秒:(男聲)幹 │ │11秒: │ │12秒:(紅上衣、深色褲子、白鞋子、頭髮盤起來的)女子│ │ 走進鐵皮屋)(截圖即本判決【附件五 】) │ │13秒:(女人聲音,但聽不清楚) │ │14秒:穿灰白連帽外套的人(深色褲子白鞋子)在門口走動│ │ (截圖即本判決【附件六】) │ │15秒:(金屬間鏗鏘的聲音) │ │16秒:(金屬間鏗鏘的聲音) │ │17秒:(砸破東西的聲音) │ │18秒:(砸破東西的聲音) │ │19秒:有人拿高舉長條形的物品往外走 │ │20秒: │ │21秒:(砸東西的聲音) │ │22秒:有人拿高舉長條形的物品往下砸 │ │23秒:(男聲)幹你娘 │ │24秒:(啪啪啪啦的聲音) │ │25秒:(男聲)幹你娘 │ │26秒:(啪啪啪啦的聲音) │ │27秒:穿白色帽子外套的人跌倒 │ │ (錄影者喊)偎!(出聲制止之意) │ │28秒:錄影結束 │ └─────────────────────────┘ ⑷黃惠真見有人闖入三合院、砸玻璃,立即報案: ┌────────────────────────────┐ │勘驗110報案音檔 │ │報案時間21:44:40 │ │報案電話:00-0000000 │ │檔名:Z00000000000000 │ │報案人:黃惠真 │ │ │ │110人員(男):喂,110報案台您好 │ │黃惠真(女):喂(背景吵雜)我們這裡是鹿港鎮山崙里山寮巷│ │ 46號,我們現在這裡有人砸我們的房子 │ │110人員(男): 蛤? │ │黃惠真(女):我們這裡,有人砸我們的房子... 鹿港鎮山崙里│ │ 山寮巷46號 │ │110人員(男): 好,趕快過去...你電話掛掉,我趕快聯絡! │ │黃惠真(女):好,麻煩你,謝謝(語氣很急) │ │--------------------------------------------------------│ │(110報案紀錄單見本院卷㈢P.433,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11)│ ├────────────────────────────┤ │時間21:45,由110警察通知外中派出所(本院卷三P.259) │ └────────────────────────────┘ ⑸被害人黃惠真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當天..我 剛從浴室出來就聽到屋外很多人叫囂的聲音,我走出屋外看 ,【聽到對方在辱罵三字經,並叫我弟黃主聖你給我出來.. .他們開始敲玻璃,這時我就準備打電話報警,對方還是繼 續辱罵,我就趕快打電話報警】...我在打電話時,對方一 群人就衝進我父親黃當的工具間,我父親不讓他們拖出去, 就互相拉扯,我母親黃郭佳雯上前阻擋,黃郭佳雯就被黃志 華以手肘撞倒我母親的胸口,接著對方把我父親抓到我家圍 牆內的庭院毆打.」「(黃志華如何打黃當?)當時很混亂 我沒看到,但是我確定黃志華在屋內有叫其他人一起毆打黃 當,在工具間就開始毆打黃當,邊打邊將黃當拖出圍牆內庭 院繼續打。」「(有無辦法確認其他人是誰打黃當?)我不 認識,所以無法確認其他人。「(你有聽到誰講恐嚇的話嗎 ?)尤宥茹,打完後尤宥茹就說『還有一個阿呆仔(台語) 沒打到』,阿呆仔在載是我二叔的綽號,當時我二叔沒在現 場。(恐嚇的話是尤宥茹說的?)是,尤宥茹還說『要去猴 子(台語)的家打猴子』,猴子是我弟弟黃主聖的綽號(尤 宥茹講上開話是在那邊講的?)我們家庭院」(3608號偵卷 ㈠P. 338背面以下)。以及108年7月18日偵訊中證稱「她( 尤宥茹)還說要去打猴子、說還有一個阿呆沒打到,尤宥茹 是在他們打完後站在我家庭院裡面講的。」(3608號偵卷㈠ P .471)。黃惠真證述說看到有人闖進來、砸玻璃,就立刻 以室內電話報警等情,經本院核對上述報案音檔內容,確實 是只說有人在砸房子,沒有說到父親被打的事情,所以這段 報案內容確實是比較早的對話。黃惠真這段電話報警時,父 親還沒有遭到毆打。至於黃惠真證述說尤宥茹恐嚇內容,說 要去打「猴子(黃主聖)」及「阿呆仔(黃惠真的二叔)」 ,經比對戶籍資料,黃惠真的父親黃當為長男、黃正道的戶 籍資料是次男(本院卷㈡P.13、P.21),所以「二叔、阿呆 仔」就是黃正道。再比對108年3月13日警方密錄器內容,裡 面出現黃正道(穿米色夾克者)在工作室裡面講話,對水利 地使用方法在抱怨等等,可知黃正道也是與尤宥茹素有嫌隙 ,尤宥茹如果要出言針對黃正道,也是有所根據,所以如果 出言要去打「阿呆仔」(黃正道)也是極有可能的。 ⑹證人黃惠真於本院審理中接受詰問,並證稱:「3月16日晚 上9時多時,當時我在我們家的廁所剛出來。我看到很多人 在我們家的工作室那裡大呼小叫的。我看到有2、30人衝進 來,我就趕快報警。(問:那些人衝進來後有做了哪些事? )打我爸爸,砸玻璃。(問:妳有看到黃當被打的情形?) 我有看到一群人拿電擊棒電他。【我完全不認識來我們家的 那些人。那天警察做筆錄時有放慢速度讓我指認。(問:妳 有無法針對影片指認出誰是誰?)影片中的紅衣女子(本院 按:即史努比女子)我不認識。】(問:妳家窗戶有破掉? )是被他們砸破的。(問:當時磚塊、鐵鍋、鐵條是放在哪 裡?)鐵鍋是放在家旁邊的圍牆,我們是務農的,方便洗腳 用的。但我有看到磚塊是砸到窗戶上,我不知道是誰砸的( 問:指認表的簽名也是妳簽的?)是。(問:訊問筆錄的簽 名也是妳簽的?)是。(問:上述的內容都有經過妳確認後 再簽名?)是。【(問:上述的內容妳表示毆打你的人並沒 有在指認表裡所顯示的被告11人內,這是真實的?)是。】 」「(問:妳當時是在上廁所,妳家的廁所跟這個鐵皮不是 同一邊?)是同一排。以我們家的方向是往外走,外面才是 工作室。(問:妳父親是在鐵皮發生事情的,妳是聽到聲音 才跑出來看,是走到鐵皮內,還是必須要繞到外面?)走到 鐵皮內不用繞到外面,要走到門埕。(問:妳從門埕走到鐵 皮時,看到了什麼?)【看到一群人,有一些人已經衝進來 了,我就趕緊去報謷,後面陸續還有人繼續衝進來。】(問 :妳爸爸是倒在哪裡?)剛開始他是坐在椅子,到鐵皮屋的 走道那裡被拖出去的。(問:妳有看到妳爸爸被拖出去?) 有。(問:是被誰拖出去?)【我不知道,因為那些人我都 不認識。】(問:妳在報案時,妳爸爸正在被拖出去?)【 不是,我打電話時我媽媽有擋,當時我跟110對話說我們家 有2、30人衝進來我們家。】(問:妳掛完電話後妳爸爸和 媽媽在做什麼?)【我爸爸已被拖出椅子裡,我媽媽要拉, 講完後我也去阻止。】(問:妳爸爸有無被拖出去鐵皮屋? )有,我維護我媽媽。他們拖出去後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 媽媽也受傷了。(問:妳姪子在拍這段是妳爸爸已經被拖出 去的事,還是還沒?)【是正好進來時一下下,也並不是剛 要進來時,這時爸爸還沒被拖出去,是正要被拖出去。】( 問:有砸東西?)那應該是玻璃破掉的聲音。(問:妳報警 之後就沒有出去看爸爸?)【我報警後就牽我媽媽起來,那 時我爸已經被拖到外面了門埕中間了,我就衝出去外面要救 我爸爸,當時有三個人,有一個約110公斤的胖子,還有一 個穿黑衣服戴眼鏡的瘦子,我要去維護我爸爸時,那個胖子 擋我,瘦子就打我一巴掌,我就跌倒,眼鏡還被打掉了,共 打了我三巴掌,但打我的瘦子沒有在這11個人裡面,我當天 有問警察為何他沒有在這11個人裡面。】(問:妳只有臉被 打巴掌而受傷?)還有跌倒也有瘀青、擦傷。(問:妳受傷 後到警察出現間隔了多久?)不到10分鐘。」(問:妳媽媽 是被誰打的?)我媽媽是在維護我爸爸時,被人家用手肘撞 了一下。」(本院卷㈢P.149以下)。 ⑺證人黃伯仁應該有二次報案,本院調到第二次報案內容如下 : ┌────────────────────────────┐ │勘驗黃伯仁打110報案音檔 │ │(報案時間21:49:20) │ │報案:0988***100 │ │檔名:Z00000000000000 │ │ │ │110人員(男):彰化縣110報案台! │ │報案人(男): 喂...您好...你剛才那個..派來了沒? │ │ 草港派出所的,趕快叫他來! │ │110人員(男):你那邊是哪裡?什麼事? │ │報案人(男):我剛才有報案..他們...有黑道來鬧事!二、三 │ │ 十個人 │ │110人員(男):有、有、有 ...在路上了喔! │ │報案人(男):好...拜託拜託 │ │--------------------------------------------------------│ │110報案紀錄單於本院卷㈢P.435 │ └────────────────────────────┘ ⑻證人黃伯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這影片是你拍的?) 是。那個是外婆家,那時剛好回外婆家,家人飯後在客廳看 電視,聽到外面吵雜的聲音,因為鄰居就是親戚,就出來看 ,一出來就看到很多人,拍影片是因為要自保。(問:當時 你是跟誰在看電視?)是外公和外婆及秋燕阿姨家人。(問 :你都沒有靠近他們?)沒有,看影片的距離就知道蠻遠的 。我當下錄完就打110報警。(問:是錄完後再去打110?) 【是。打(110)完走出來已經有人倒在地上了。(問:倒在 地上的人是誰?)黃當。】(問:你是在警察來之後才走出 來?)是,那麼多人我不敢走出來。(問:你後來把影片傳 給黃惠真?)我只給警察及黃惠真的家人。(問:你開始錄 製時已經有人進來了?)是,這段影片就只有這樣子而已。 (問:你在錄這段影像時是已經剛有人走進來,還是進來一 段時間以後?)我不清楚,【我走出來就很多人了,很吵雜 ,我當下反應就是除了錄影就是報案了。】(問:錄影的這 群人在警察來之前,你有無看到他們離開?)當下有人往外 走,共有三條路可以離開,外面又沒有路燈,所以有無人離 開我不知道,因為我們都在庭院內,沒有到大馬路上。(問 :你拍這段影片到警察來時間約多久?)差不多10分鐘,因 為感覺等警察及救護車都等蠻久的。」(本院卷㈢P.160以 下)。 ⒍警察陸續前來的經過: ⑴巷口監視器拍到警車趕來現場 ┌────────────────────┬┬────────────────────┐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 ││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監視器21:42:18)(正確時間為21:49)││(監視器21:56:25)(正確時間為21:49)│ │第一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看到第一台警車,由南往北行駛。 │ │(★往北就是駛往黃當三合院的方向,以下同││ │ │)。 ││ │ │(21:42:18截圖,本院卷二P.71) ││(截圖,本院卷二P.113) │ │----------------------------------------││----------------------------------------│ │(按:第一台警車上警員到達現場,開始正確││(按:第一台警車上警員到達現場,開始正確│ │時間21時50分31秒已經開啟密錄器,往前推算││時間21時50分31秒已經開啟密錄器,往前推算│ │,應該約21時49分要通過上述監視錄影器前,││,應該約21時49分要通過上述監視錄影器前,│ │停車下車,開啟密錄器,所以上述監視錄影器││所以上述監視錄影器時間約比正確時間快7分 │ │時間約比正確時間晚7分鐘左右) ││鐘左右) │ ├────────────────────┼┼────────────────────┤ │(監視器21:43:12)(正確時間為21:50)││(監視器21:57:17)(正確時間為21:50)│ │第二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看到第二台警車,由南往北行駛。 │ │(21:42:18截圖,本院卷二P.71) ││(截圖,本院卷二P.115) │ │(21:43:12截圖,本院卷二P.73) ││ │ └────────────────────┴┴────────────────────┘ ⑵第一台警車上的警員身上有配戴密錄器,經勘驗: ┌────────────────────────────┐ │勘驗警方密錄器108年3月16日: │ │第一段錄影時間:21時59分31秒開始錄影,至22時14分31秒, │ │時間長達15分鐘。(因為密錄器比手機快9分鐘,故正確錄影時 │ │間約為:21時50分至22時05分) │ │------------------------------------------------------- │ │110報案紀錄單上記載警方到達現場時間為21:51(本院卷㈢P │ │.433),與本院上述推斷21:50相接近。 │ │------------------------------------------------------- │ │(勘驗筆錄於本院卷㈢P.41以下) │ │------------------------------------------------------ │ │(密錄器時間21:59:31,第一個錄影畫面時,警察已經在黃當 │ │三合院門口,按下密錄器。)(正確時間約為:21:50:31) │ │------------------------------------------------------ │ │男:艾共厚喔(要講好喔!台語),我知道大人在處理了,大人在│ │ 處理了 │ │女:怕厚系(台語) │ │男:怎樣喇 │ │女:我哪知道 │ │男:老人家… │ │女(橫條紋上衣、白髮阿婆、黃郭佳雯):沒有關係喇 │ │女(簡秋燕):賣喇! 你這麼老,80 幾歲,年輕人打 │ │女(橫條紋上衣、白髮阿婆、黃郭佳雯):沒有關係喇,我被打│ │ 死,也沒有關係喇 │ │女(簡秋燕):麥啦 (台語) │ │男:人倒在哪邊,你有看到嗎? │ │男:叫救護車 │ │男:…門口 │ │女:...你們打到這樣喇! │ │男:我不要 │ │男:...看頭(台語)... │ │女:...係(台語)... │ │警:(使用呼叫器)...到達 │ │女:(聽不懂) │ │(密錄器時間22:00:00)(正確時間約為21:51:00) │ │ │ │男(黃伯仁):我報案的。把他們都留下來!不然他們全都走了!│ │(密錄器時間22:00:05)(正確時間約為21:51) │ │ │ │女(簡秋燕、哭泣):隨人幹(台語) │ │警:(使用呼叫器)那個麻煩派人人支援一下,大概有二三十個 │ │ │ │(密錄器時間22:00:16)(正確時間約為21:51) │ │ │ │(尤宥茹穿白色外套,斜背皮包,盤頭髮;另有史努比女子,深│ │色褲子,盤頭髮站在尤宥茹附近,截圖於本院卷㈢P.375)。 │ │22:00:21即本判決【附件七】。 │ │ │ │(正確時間約為21:51) │ │(警網:附近所都調過去了) │ │警:來來來,剩下的人都來,都來,都來 │ │女:看熱鬧而已,沒有關係喇 │ │警:來來,過來,過來,過來,都過來,來,都過來,都過來 │ │(警網:支援快一點) │ │女:沒有關係,來 │ │(警網:請重複一下地址,三條巷多少?) │ │(警網:三條巷46號..三條巷46號) │ │------------------------------------------------------- │ │(密錄器比手機快9分鐘) │ │(密錄器時間22:00:46)(正確時間應為21:59) │ │--------------------------------------------------------│ │警:哪個,那邊那裡,(對警網講)你那個,過鹿草路五段了,│ │ 五段,那個第一個巷子左手邊進來,一直直走進來,過全家│ │ 第一個紅綠燈左轉 │ │女(尤宥茹聲音)...打,...那一天...打 │ │男:好了喇 │ │警:來來來,都過來,你們救護車還沒叫嗎? │ │男:還沒,還沒 │ │警:(使用呼叫器)啊那個,...,麻煩叫一部救護車 │ │警:來,都過來,都過來,來,都過來,剛剛在這的都過來,來│ │ ,你也過來,來,剛剛在這的都過來,沒關係,來 │ │男:沒啊,哪有關係...(台語)... │ │警:好喇,好喇,好喇,來來來,都過來,都過來 │ │男:我沒有 │ │男:裡面的人都叫叫出來 │ │警:都過來,都過來,沒關係,那個都過來,都過來,都過來,│ │ 都過來,都過來,來 │ │男:...就知道喇 │ │(密錄器時間22:01:54) │ └────────────────────────────┘ ⑶第三台以後警車及119救護車,陸續趕抵現場: ┌────────────────────┬┬────────────────────┐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 ││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監視器21:51:09)(正確時間21:58) ││(監視器22:05:14)(正確時間21:58) │ │ 第三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第三台警車通過鏡頭前,由南往北行駛。 │ │(21:51:09截圖,本院卷二P.74-1) ││(22:05:14截圖,本院卷二P.116) │ ├────────────────────┼┼────────────────────┤ │(監視器21:51:25)(正確時間21:58) ││(監視器22:05:32)(正確時間21:58) │ │119救護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119救護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21:51:25截圖,本院卷二P.74-3) ││(22:05:32截圖,本院卷二P.116-3) │ │----------------------------------------││----------------------------------------│ │黃當家門口處理之警員,手機上時間是 21:59││黃當家門口處理之警員,手機上時間是 21:59│ │,看到救護車上的閃光燈,已經接近現場,推││,看到救護車上的閃光燈,已經接近現場,推│ │算應該是 21:58 通過上述路口監視器 ││算應該是 21:58 通過上述路口監視器。 │ ├────────────────────┼┼────────────────────┤ │(監視器21:51:34)(正確應為21:58) ││(監視器22:05:41)(正確時間21:58) │ │ 第四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第四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21:51:34截圖,本院卷二P.74-5) ││(22:05:41截圖,本院卷二P.116-5) │ ├────────────────────┼┼────────────────────┤ │(監視器21:51:36) ││(監視器22:05:43) │ │第五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第五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21:51:36截圖,本院卷二P.74-7) ││(22:05:41截圖,本院卷二P.116-7) │ └────────────────────┴┴────────────────────┘ ┌────────────────────────────┐ │勘驗108年3月16日警察密錄器 │ │(密錄器比手機快9分鐘) │ │(密錄器時間22:00:46)(正確時間應為21:51)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43 │ │--------------------------------------------------------│ │警:那個 │ │女(尤宥茹聲音):他(指黃當)就給我戳阿(台語) │ │警:來,麻煩一下,麻煩一下,那個,全部有證件的,沒,通通│ │ ,登記起來,通通把他登記起來,如果沒有的話,就是就是│ │ 就是,有證件的拿證件,沒證件的把他登記起來吼 │ │ │ │(密錄器時間22:02:01截圖,正確應為21:53。一位灰或白連│ │帽外套之男子,站在尤宥茹旁邊,即本判決附件【附件八】) │ │ │ │(密錄器時間22:02:06截圖,尤宥茹身穿白色外套) │ │(正確時間約為21:53:06) │ │尤宥茹:他(指黃當)就給我戳阿 (台語)...,這支喇,要給我│ │ 戳 (台語),好,沒關係,... │ │警:來來,過來,過來,都過來 │ │男:...啊你們那... │ │女:聽不到啊 │ │女:我們兩... │ │男(黃志華):從頭到尾他老爸...,我從來都沒有找他麻煩, │ │ 你跟他說... │ │女:對阿 │ │男 (黃志華):阿他老爸這樣做對嗎,他那天要把我打死,...,│ │ 我又沒,有本事你就把我打死,等我爬起來.. 我│ │ 就不放過他. ,... 打了最好... │ │(密錄器時間22:02:44)(正確應為21:53)(拍到有灰白色連│ │帽外套的男子)(截圖見本院卷㈡P.307) │ │ │ │(密錄器時間22:02:51) │ │男:這不是舊的嗎 │ │警:蛤 │ │男:不是舊的嗎 │ │警:嘿阿嘿阿 │ │警:全部帶回來啊 │ │(密錄器時間22:03:15) │ │警:那個所長 │ │所長:嘿 │ │警:你你這邊先先跟他們管制一下先跟他們管制一下 │ │(密錄器時間22:03:24) │ │女(尤宥茹):...在裡面給我嗆喇(台語) │ │警:有幫你叫救護車了,叫救護車了,吼 │ │女(短髮簡秋燕):..拍照,我們裡面,砸到亂七八糟,用石頭│ │ 砸破,窗戶都把我們砸破了啊 │ │(密錄器時間22:03:37) │ │警:我問你,今天是什麼人先那個,他們過來,還是? │ │女(短髮簡秋燕):他們過來 │ │(密錄器時間22:03:39,截圖見本院卷㈡P.309) │ │警:他們多少人 │ │女(短髮簡秋燕):他們就一群人過來 │ │警:嘿 │ │女:阿我們 │ │女(短髮簡秋燕):我阿嬸在裡面看電視 │ │女:那邊,那邊那間,對對 │ │(警察走進木門的工作室前) │ │(密錄器時間22:03:49截圖) │ │(密錄器時間22:03:53警察又走到外面) │ │女:92373... │ │女:...13173,對對 │ │女:倒在那,樓梯把我那個... │ │男:你不要說話,我跟他說就好 │ │(密錄器時間22:04:26) │ │男:我跟你講 │ │女:我要去檢舉,我們沒有犯法 │ │男:妳不要說話喇,我的工作喇,我是... │ │女(尤宥茹):【你不要用武力去打人喇!】 │ │男:沒喇 │ │女(黃惠真):【剛剛你們,你們也打我喇】 │ │男:不是喇 │ │女:對 │ │女(尤宥茹):是誰錯在先的 │ │女:對嘛 │ │男:不要說... │ │女:對嘛,沒有錯嘛 │ │(還有對話,收音太小聲) │ │(密錄器時間22:04:46警察拍照工作室玻璃已破,截圖,本院│ │卷㈡P.311) │ │(密錄器時間22:05:07) │ │女:(聽不清),水落(台語) ... │ │警:你說這邊還有那邊嗎? │ │女(黃惠真):這裡,還有那一間,都咂裡面阿 │ │警:裡面是哪裡,來 │ │男:怎樣? │ │女:玻璃,玻璃都是 │ │(密錄器時間22:05:24警察拍照工作室玻璃已破,截圖見本院│ │卷㈡P.313) │ │(密錄器時間22:05:37) │ │女:這都...(聽不清) │ │(密錄器時間22:05:43警察走到三合院外面) │ │男:阿你今天...(聽不清) ,我們現在...(聽不清) │ │女:我們現在 │ │男:...(聽不清) ,純粹...(聽不清),啊這樣...(聽不清) │ │女:就是說 │ │男:(聽不清)..他們..他們先打我 │ │女:等一下 │ │男:工人都看見呀 │ │男:這個摩托車 │ │(密錄器時間22:05:58) │ │警:欸欸,怎麼人都去哪裡了 │ │男:我們問完了 │ │警:蛤? │ │男:我證件給他看,剛剛給他看完了 │ │男:看完了阿 │ │警:看完,沒叫你們走啊!什麼人叫你走 │ │男:看完不用走?...我們抄完了,還不行,你說叫我們抄,我 │ │ 抄給他啊... │ │警:抄完,待在這,抄完,整群,整群待在這 │ │男:...(聽不清) 要走了...(聽不清) │ │尤宥茹:...(聽不清),沒有關係喇,馬上就好,馬上就好啊 │ │(密錄器時間22:06:16,截圖見本院卷㈡P.315,尤宥茹穿白 │ │色外套,頭髮綁在後面) │ │男(粗框眼鏡、尤宥茹的弟弟尤永祥):嘿喇,你說要怎樣配合│ │ 你啊,配合你喇!你放心喇 │ │尤宥茹:馬上就好,馬上就好 │ │(密錄器時間22:05:23) │ │黃志華:什麼事情?怎樣? │ │警:什麼怎樣? │ │黃志華:就沒什麼事情,他就要把人刺(台語),給我給我…,這│ │ 支是他們的,他現在要擋,就要擋死人了,沒辦法解決│ │ ,...(聽不清),相互打架一定會受傷,戳死,不就被 │ │ 打死 │ │尤宥茹:...,這支是他們的,他要戳我 │ │(密錄器時間22:06:30尤宥茹手拿一支鐵器,截圖,見本院卷│ │㈡P.317) │ │警:你現在就待在這 │ │黃志華:我,我家住這邊,不能運動嗎?這有合情合理嗎?我家│ │ 住這邊,我不能來...(聽不清) │ │警:我跟你說,你們這是聚眾 │ │黃志華:什麼聚眾? │ │警:三個以上就是聚眾 │ │尤宥茹:他們有五個..(聽不清) │ │警:我跟你們說 │ │(一群人同時講話) │ │黃志華:...你怎麼不去說別人,對不對? │ │警:我雙方面都會帶回去 │ │尤宥茹:沒關係,沒關係 │ │(密錄器時間22:07:01截圖,見本院卷㈡P.319,黃志華穿淺色│ │外套,胸前一個B字) │ │男:不要那麼雞掰(台語) │ │警:我雙方面都會帶回去,你放心 │ │男:好喇!會配合你 │ │尤宥茹:沒關係,沒關係 │ │警:蛤 │ │警:你剛剛說什麼?你剛剛說什麼? │ │男:好喇!好喇! │ │男:你安靜喇!賣喇賣喇(台語),賣喇賣喇 │ │男:所長啊所長啊 │ │警:...這個資料有寫下來嗎? │ │男:有喇 │ │男:沒關係,配合你,配合你,所長啊,也不是,就看你們怎麼│ │ 辦,公事公辦,所長,你放心,放心,配合你。配合你,你│ │ 放心 │ │(密錄器時間22:07:44) │ │警:(接電話)喂,蛤,你是誰,喂,從我進來,你有看到嗎?巡│ │ 邏車,直直進來就有看到了 │ │(密錄器時間22:08:20)(見本院卷㈡P.320-1) │ │尤宥茹:...走過去,它要給我戳(台語)啊 │ │警:(聽不清) │ │尤宥茹:...(聽不清),拿那一支要給我戳(台語),聽不懂喔! │ │(密錄器時間22:08:28截圖,本院卷㈡P.321,尤宥茹手拿一 │ │支鐵器向警察解釋) │ │警:哪一個阿? │ │警:誰喇 │ │警:誰要把你... │ │女:黃當啦 (台語),躺在那邊那一個喇!那一天,我已經被打 │ │ 到一遍(台語)去了,在我的工地,我被打到一遍(台語)去了│ │男:帶回去在問她就好了,現在講講不清 │ │(密錄器時間22:08:53) │ │警:那個車子開進來,那個,救護車要進來….. │ │(密錄器時間22:09:00一群人在馬路上,截圖,本院卷㈡P │ │.323-325) │ │(密錄器時間22:09:06)(正確應為22:00) │ │警:都要帶回去,都要帶回去 │ │(密錄器時間22:09:18)(警網呼叫確認警車是否到達現場) │ │(22:09:31)(警網呼叫確認警車是否到達現場) │ │男:...你問他啊,他們家的人啊.... │ │(密錄器時間22:09:35)(警察走進去三合院簡秋燕旁還有黃士│ │山,門口有黃郭佳雯) │ │警:阿你們剛剛幾個人在這裡? │ │女(短髮簡秋燕):和我嬸嬸而已喇!我們是聽到很吵才出來,│ │ 看他…(聽不清) │ │(密錄器時間22:09:39截圖,本院卷㈡P.327) │ │男:那個,救護車呢 │ │警:嘿,有有,救護車來了 │ │(密錄器時間22:09:59,警察走到馬路上,22:10:01拍到救護 │ │車已經來到,本院卷㈡P.328-1截圖) │ │(正確時間應是手機時間22:01拍到救護車已經到達) │ │警:那個,向這邊,那邊有一個受傷,對,可能需要擔架喔,一│ │ 個可能需要擔架吼 │ │(密錄器時間22:10:09截圖,本院卷㈡P.329) │ │男:那個…(太小聲) │ │警:蛤,那個要開回去,那個要開回去 │ │男:洪哥,幫我們帶一下 │ │(密錄器時間22:10:39警察又走進三合院) │ │警:是什麼人先出手的?你知道嗎? │ │女(短髮簡秋燕):他們整群來... │ │(密錄器時間22:10:39截圖,簡秋燕旁邊站一位年輕男子黃伯│ │仁) │ │男(年輕男子、黃伯仁):當然是他們來 │ │警:我知道,現在就是哪一個先出手 │ │男(年輕男子、黃伯仁):要問,我們是聽到聲音才出來的 │ │女(短髮簡秋燕):阿不知道,他們整群來,我舅舅,當然他會│ │ 還手阿,整群人,八十幾歲,他要把他,整群來,我不知│ │ 道看到誰還手。 │ │(密錄器時間22:10:52救護車擔架搬進去工作室。截圖見本院│ │卷㈡P.333) │ │警:嘿 │ │女(短髮簡秋燕):他們來,打那個玻璃喇! │ │警:好好 │ │(密錄器時間22:11:12警察又走去馬路上,與尤宥茹說話) │ │警:來,這支(指鐵器) │ │尤宥茹:這支是他們的,不是我的 │ │警: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尤宥茹:他拿這個,要把我沒戳(台語) │ │警:我知道,好,我知道 │ │男:交給他所長 │ │尤宥茹:是他,是來這支,要給我戳(台語)喔 │ │(密錄器時間22:11:21) (正確應為22:02) │ │警:啊我問你,今天是什麼人帶人出來? │ │尤宥茹:沒有啊,我們走過來運動而已 │ │男(粗框眼鏡尤永祥):哪有人帶過來,我們要運動,要聚餐呀│ │尤宥茹:嘿阿 │ │男:我坦白跟你說,他們先吵架後,看到再出來,大家才看到…│ │(密錄器時間22:11:30)(正確應為22:02) │ │警:我們說真的喇!我們說真的喇!吼,那個玻璃,那是什麼情│ │ 形 │ │黃志華:阿他拿刀要殺人... │ │尤宥茹:...(聽不清)他拿那一支...撞破(台語) │ │黃志華:我跟你說喇,我去備案喇,他說要讓我死喇!... │ │男:...嘿喇!那個,外省人... │ │警:我跟你說,我跟你說,你們之前的,都有做筆錄,吼,你們│ │ 都有做筆錄喇吼,現在是說,今天是什麼人先進去裡面的?│ │男:那個告了就告了 │ │男:衝出來、衝出來 │ │黃志華:嘿阿 │ │尤宥茹:沒人在那,沒人在那,他先拿出來….. │ │黃志華:衝出來,拿那一支殺我 │ │尤宥茹:嘿阿,嘿阿 │ │警:你說他衝出來就對了 │ │黃志華:阿不然呢?不然呢?…拿這支來殺 │ │警:好好,好喇,輕聲細語說,我也輕聲細語說,是不是這樣 │ │男:不要這樣講 │ │黃志華:對,對對對對 │ │男:所長阿okok │ └────────────────────────────┘ ┌───────────────────┬┬───────────────────┐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監視器21:55:34)(正確應為22:02)││(監視器22:09:40)(正確應22:02) │ │第六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第六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 (21:55:34截圖,本院卷P.75) ││ (22:09:40截圖,本院卷二P.117) │ ├───────────────────┼┼───────────────────┤ │(監視器21:55:56)(正確應為22:02)││(監視器22:09:40)(正確應為22:02)│ │ 第七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第七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 ││(22:09:07截圖,本院卷P.117) │ └───────────────────┴┴───────────────────┘ ┌────────────────────────────┐ │勘驗108年3月16日警察密錄器 │ │(密錄器比手機快9分鐘) │ │(密錄器時間22:12:11)(正確應為22:03) │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54) │ │--------------------------------------------------------│ │警:我跟你們說吼,阿這,最新的規定,你們吵架,我就是全部│ │ 帶回去 │ │尤宥茹:沒關係,沒關係 │ │男: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 │尤宥茹:沒關係,沒關係 │ │(密錄器時間22:12:22截圖) │ │警:全部都帶回去 │ │男:所長,配合你,配合你 │ │黃志華:我們又沒有怎樣 │ │警:在現場 │ │尤宥茹:沒關係,沒關係,他拿一支,沒關係 │ │警:在現場,在現場 │ │黃志華:我說給你聽,你沒看他在跟他女兒在聊天嗎?你沒看他│ │ 在跟他女兒在聊天嗎?我是勸架的餒,蛤!所長! │ │尤宥茹:他就是,他就是... │ │警:我們現在就是要了解,我們現在就是要全部帶回去了解 │ │男:好啊,好啊 │ │(密錄器時間22:12:51) │ │尤宥茹:拿那一支出來要給人戳(台語) │ │(密錄器時間22:12:59) │ │警(對所長說):所長,那個鑰匙在你那邊嗎?鎖住,你這支把│ │它拿到你面去 │ │(密錄器時間22:13:24警察走回三合院前,黃當已經上擔架) │ │男:他們上次報案就有講 │ │(密錄器時間22:13:28穿襯衫頭髮盤起來照顧黃當的人是黃惠真 │ │) │ │(密錄器時間22:13:32) │ │警:姐姐,剛剛進來的時候,是你跟他嗎? │ │黃郭佳雯:嘿阿 │ │警:只有你們兩個? │ │黃郭佳雯:只有我們兩個在裡面 │ │警:嘿 │ │黃郭佳雯:只有我們兩個在裡面,阿我們這 │ │女:你順便去檢查看看 │ │黃郭佳雯:小孩在裡面,阿,他們 │ │警:嘿,只有你跟你先生兩個 │ │黃郭佳雯:恩,只有我們 │ │警:你們兩個在哪裡 │ │黃郭佳雯:在哪裡,我們兩個在這裡 (指泡茶區椅子) │ │警:嘿 │ │(密錄器時間22:14:02)(正確應為22:05) │ │警:你們兩個在哪裡? │ │黃郭佳雯:我們兩個在這 │ │(密錄器時間 22:14:06 截圖,黃郭佳雯帶警察走入工作室,│ │指著椅子) │ │警:嘿 │ │黃郭佳雯:我我,我坐在這,我先生坐在這 │ │警:嘿,再來情形是怎樣? │ │黃郭佳雯:啊..他就來到這 (台語),大約三、四十個,來到這 │ │ ,一直罵,一直丟,東西拿了一直丟進來,我想說 │ │ ,跟我先生說,先不要出去,讓他們砸,吼,人就 │ │ 開始撞,東西一直丟進來,,我先生 │ │警:嘿,吼 │ └────────────────────────────┘ ┌────────────────────────────┐ │勘驗108年3月16日警方第二段蒐證錄影(勘驗筆錄於本院卷㈢P │ │.462) │ │--------------------------------------------------------│ │(密錄器時間22:14:35)(正確時間約為22:05:35) │ │--------------------------------------------------------│ │警:我知道,我知道 │ │黃郭佳雯: 走出去就..有三、四十個人就這樣丟下去 │ │(密錄器時間22:14:50)(正確時間約為22:05:50) │ │警(警察問其他警察):這些人..可不可以幫我載回去? │ │ (另一警察回答:看是幾個人 ..大家分配一下) │ │ (另一警察在點人數,說:一、二...被點到的再出來) │ │(22:15:20) │ │所長:等一下我們分成... │ │警:沒事情的請先離開...沒事情的請先離開.你們沒事就請先離│ │ 開 │ │警:他們(指:黃當)的人呢?他們的人呢? │ │另一警:他們的人送醫院了啊,報案的人我有留下了 │ │(警網呼叫...方便請回答) │ │警(對黃當家人說);你們剛才這邊是很多人嗎? │ │黃當家人:很多人 │ │黃伯仁:我沒有拍得很清楚..你看..是不是很明顯(出示手機)│ │女性聲音;他們一直打..一直打.. │ │男性聲音:很多人..一大群都穿黑衣服 │ │黃伯仁(出示手機給警察)沒有清楚啦..你看.. │ │警;你把這影片傳給我一下 │ │--------------------------------------------------------│ │(警察手機時間晚上10:07)(但是密錄器上錄影時間為22:16│ │:40,正確時間應以手機時間為準,所以密錄器上時間,快了9 │ │分鐘)(本院卷㈢P.368-1) │ │------------------------------------------------------ │ │女性聲音:我這邊在看電視,怎麼知道他們會把他打成這樣 │ │ 我才喊..趕快..拿著柺杖 │ │警:你有LINE嗎? │ │(警察與黃伯仁交換LINE) │ │黃伯仁(對警察):這個嗎?我正在傳給你 │ │(警察接收黃伯仁的手機錄影檔案中) │ │黃伯仁:一定有些人先跑了..我想也知道 │ │(警察接收檔案成功) │ │所長(對警員):這些人先給你..我們慢慢帶回去喔 │ │警:OK │ │(另一警:我載兩個人) │ │(持密錄器錄影的警察打開警車門,又下來繼續走) │ │(畫面22:19:58及22:20:00,史努比女子站在黃志華家前面│ │) │ │(截圖於本院卷㈢ P.329、331,即本判決【附件九】【附件十 │ │ 】) │ │(因為密錄器比手機快9分鐘,故正確時間約22:10:58) │ │(畫面22:20:24黃志華出現) │ │(正確時間約為22:11:24) │ │另一警:這個人交給你喔! │ │警;好。 │ │(警車陸續離開) │ │(畫面22:20:43) │ │(正確實間約為22:11:43) │ │黃志華:座一下,坐下來開槓,我先坐一下,我人在艱苦,我不│ │ 能走..我頭痛的很 │ └────────────────────────────┘ ⑷上面密錄器經過,表示警察已經將現場控制,並將黃當送上 救護車,警方以為已經將全部犯案人員掌控,所以要戴回 派出所作筆錄,陸續有警車離開現場,返回警局: ┌───────────────────┬┬───────────────────┐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監視器22:12:20)(正確時間22:19)││(監視器22:26:16)(正確應為22:19)│ │ ││ │ │一台警車離開,由北往南行駛通過監視器範││一台警車離開,由北往南行駛通過監視器範│ │圍(截圖,本院卷二 P.83 ),表示警車陸││圍(截圖,本院卷二 P .125 ),表示警車│ │續將現場人員帶回警局,要回去警局製作筆││陸續將現場人員帶回警局,要回去警局製作│ │錄。 ││筆錄。 │ └───────────────────┴┴───────────────────┘ ⑸但是監視器拍到,警車陸續離開後,這史努比女子將其餘 13人送回停車場,這13個人順利上車、開車離開,並未被 帶回警局。史努比女子送走朋友後,才又走回案發現場方 向。 ┌───────────────────┬┬───────────────────┐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監視器22:21:13)(正確應為22:28)││(監視器22:34:40)(正確應為22:27)│ │有一個人由北往南走入鏡頭,並走回停車 ││有①一個人(灰色外套)由北往南走入鏡頭│ │場。 ││,並往南走去,離開攝影範圍。 │ │ ││ │ │(監視器22:21:41)發動汽車,燈光亮起。││(截圖於本院卷二P .126-5) │ ├───────────────────┼┼───────────────────┤ │(監視器22:21:50)(正確應為22:28)││(監視器22:35:21)(正確應為22:28)│ │ ││ │ │陸續再有第2、3、4、5、6、7、8、9、10、││有②③④等由北往南走入鏡頭,並走回停車│ │11、12、13、14個人走回停車場。汽車陸續││場。 │ │發動。 ││(22:35:21截圖,本院卷P.127) │ │ ││(監視器22:35:29)陸續再有第⑤⑥⑦⑧│ │ ││⑨等人由北往南走入鏡頭,並走回停車場。│ │ ││ │ │(監視器22:21:58截圖,於本院卷㈡P ││(22:35:29截圖,本院卷P.129) │ │.85) ││(監視器22:35:34)陸續再有第⑩⑪⑫等│ │ ││人由北往南走入鏡頭,並走回停車場。 │ │ ││ │ │ ││(22:35:33截圖,本院卷P.131) │ │ ││(監視器22:35:39)第⑬個人(穿灰色有│ │ ││帽子的外套男人)、第⑭個人(穿紅色外套│ │陸續有人回到停車場,並上車要離開。 ││、深色褲子、盤頭髮的女人)由北往南走入│ │ ││鏡頭,並走回停車場。 │ │ ││ │ │ ││(22:35:40截圖,本院卷P.133-135)即 │ │ ││本判決【附件十一】【附件十二】 │ ├───────────────────┼┼───────────────────┤ │(監視器22:22:33)(正確應為22:30)││(監視器22:36:02)(正確應為22:29)│ │第15個人走回停車場。汽車陸續發動,燈光││第⑮個人穿灰黑色T恤男子,由北往南走入 │ │亮起,多輛車往鏡頭遠方之出口駛去,並未││鏡頭,並離開鏡頭。 │ │再回到鏡頭前方,離開現場。 ││(22:36:02截圖,本院卷) │ ├───────────────────┼┼───────────────────┤ │(監視器22:23:49)(正確應為22:31)││(監視器22:38:18截圖於本院卷㈢P.377 │ │ ││、P.379) │ │一個(穿紅色上衣、胸前有史努比、深色褲││(監視器22:38:22)(正確應為22:31)│ │子、盤頭髮的)女人、另一個長髮(深色上││上述第⑭個(穿紅色上衣、胸前有史努比、│ │衣、深色褲子)女人,送走朋友後,由南往││深色褲子、盤頭髮的女人)、另一個長髮(│ │北又走道路燈下,在往北行走離開鏡頭範圍││深色上衣、深色褲子)女人,送走朋友後,│ │。 ││由南往北又走入鏡頭範圍。 │ │ ││(22:38:23往北離開鏡頭範圍)。 │ │ ││(22:38:22截圖,本院卷) │ │(22:23:49截圖,本院卷二P.92-1)。 ││ 即本判決【附件十三】【附件十四】 │ ├───────────────────┼┼───────────────────┤ │ ││(監視器22:53:16)(正確應為22:46)│ │ ││一台警車由北往南行駛離開。 │ │ ││(往南行駛就是離開現場,返回警局) │ │ ││(22:53:16截圖,本院卷P.137) │ │ ││警車將現場十餘人帶回警局,但是卻沒發現│ │ ││史努比女子已經將鬧事的十三人都送走。 │ └───────────────────┴┴───────────────────┘ ⑹108年3月16日當晚警察到場後,是將下列人帶回警局製作筆 錄。警員楊昆基及所長張宗泰的職務報告書,也敘述說已經 將現場全部的人都帶回警局製作筆錄(本院卷㈡P.245), 所以有下列108年3月16、17日製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筆錄 。但是警方搞錯了對象。黃惠真也證述下列除了「黃志華、 黃聖源、尤宥茹」以外的其他人,黃惠真都不認識,也不是 當晚出手打黃惠真的人。 ┌───┬──────────────────────┐ │被 告│108年3月17日00:12至00:27,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黃志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37) │ │ │---------------------------------------- │ │ │108年3月27日21:31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17以下) │ ├───┼──────────────────────┤ │被 告│108年3月16日23:30至108年3月17日00:01,在草│ │尤宥茹│港派出所製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 │ │卷㈢P.541) │ │ │------------------------------------------- │ │ │108年3月27日22:29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23以下) │ ├───┼──────────────────────┤ │被 告│108年3月17日00:37至00:52,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黃聖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45) │ │ │--------------------------------------------│ │ │108年3月27日12:01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23以下) │ ├───┼──────────────────────┤ │尤永祥│警方密錄器22:11:26拍到尤永祥站在被告尤宥茹│ │(尤宥│身邊(截圖於本院卷㈢P.337) │ │茹的弟│--------------------------------------------│ │弟) │108年3月17日00:55至01:06,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49) │ │ │------------------------------------------- │ │ │108年3月28日09:59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35以下) │ ├───┼──────────────────────┤ │尤建能│108年3月17日00:13至00:32,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53) │ │茹的姪│------------------------------------------- │ │子) │108年3月28日09:53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41以下) │ ├───┼──────────────────────┤ │林柏勳│警方密錄器22:11:15拍到林柏勳(截圖於本院卷│ │(尤建│㈢P.347) │ │能的朋│------------------------------------------- │ │友) │108年3月17日00:49至01:01,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57) │ │ │--------------------------------------------│ │ │108年3月27日17:43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47以下) │ ├───┼──────────────────────┤ │蘇宏明│108年3月17日00:56至01:01,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61) │ │能的朋│--------------------------------------------│ │友) │108年3月27日13:59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53以下) │ ├───┼──────────────────────┤ │蘇才榮│108年3月17日00:18至00:37,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77) │ │能的朋│--------------------------------------------│ │友) │108年3月27日19:56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75以下) │ ├───┼──────────────────────┤ │郭澤餘│108年3月17日00:43至00:49,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65) │ │能的朋│--------------------------------------------│ │友) │108年3月27日12:19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59以下) │ ├───┼──────────────────────┤ │黃仕丞│108年3月17日00:57至01:13,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69) │ │能的朋│--------------------------------------------│ │友) │108年3月27日13:16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63以下) │ ├───┼──────────────────────┤ │吳彥勳│108年3月17日00:18至00:45,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73) │ │能的朋│--------------------------------------------│ │友) │108年3月27日12:02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69以下) │ └───┴──────────────────────┘ ⑺可是巷口監視器顯示,史努比女子已經將十餘人送回停車場 ,該十餘人分別駕車離去,根本沒有被帶去警局做筆錄,所 以警方是將不相干的上述人帶回去製作筆錄,難怪至今找不 到該名史努比女子的真實姓名,也查不到侵入黃當三合院的 十餘人之真實姓名。但是闖入黃當三合院的這十餘人,是由 一位史努比女子所引導的,史努比女子在停車場迎接這一群 人來,又率領這十餘人闖入黃當三合院。史努比女子及一位 白或灰色帽子外套之人,衣著特徵明顯,手機錄影拍到確有 闖入黃當工作室,即本判決【附件五】【附件六】。在黃惠 真家人報警後,其實這十餘人躲起來了,但史努比女子有時 站在尤宥茹旁邊,有時站在黃志華家前面,這就是默契,也 都被警方密錄器拍下。等到警方誤將尤永祥、尤建能等人帶 上警車、警車陸續離開,史努比女子又將這十餘人送回停車 場,讓他們駕車離去。史努比女子角色十分重要,史努比女 子站在尤宥茹旁邊、站在黃志華家前面,這不是巧合,而是 共犯之間默契自然顯現。鄉下地方居民都很早睡覺,晚上九 點多根本已經靜悄悄,很罕見竟有十餘人會聚集在一起去黃 當三合院,這不是剛巧路過,而是要去報仇雪恨。黃志華與 尤宥茹也不是剛好當晚出去散步遇到這件事情,這件事情不 是巧合,而是精心安排,是被告黃志華、尤宥茹要報仇而安 排的。 ⒎綜上所述,被告黃志華、尤宥茹二人所辯「巧合剛好路過案 發現場」之說,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108年3月16 日有關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黃志華、尤宥茹二人犯行應堪 認定。 三、有罪部分之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律比較: ⒈被告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6日之行爲後,刑法第277條 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 定,傷害人之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度爲「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 行爲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⒉又查被告108年3月16日之行爲後,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 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304~ 307、354等條條文,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因該條於72 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 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尚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自應逕適用現行(即修正罰金單位後)之刑法,合先 敘明。 ㈡108年3月13日部分,核被告黃主聖、黃錫安所為,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黃主聖、黃錫安在 密接時間、地點內,打了被害人黃志華、黃聖源二人,雖然 侵犯二人身體健康法益,但傷害行為密接無法分割,仍為一 個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個傷害罪。又被告黃主聖、黃錫安 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於黃當、黃 郭佳雯、林明白雖然也圍在旁邊,也有證人證述黃當、黃郭 佳雯、林明白當時有出手去拉人,但黃當、黃郭佳雯、林明 白出手拉人也可能是出於制止之好意,且尤宥茹說黃當手上 拿著一條鋼筋,但是鋼筋並不是現場最好的施暴工具,現場 還有許多磚塊、石頭可用,威力更猛,拿鋼筋之目的應該不 是要施暴。所以此部分共犯證據薄弱,尚無法認定黃當、黃 郭佳雯、林明白三人是傷害罪之共犯,併此敘明。 ㈢108年3月16日部分,因尤宥茹揚言要去打「猴子(黃主聖) 與阿呆仔(黃正道)」,當天黃主聖與黃正道並不在場,此 與傷害罪(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是不同個人法益,尚 非實害吸收危險之關係,故應另成立恐嚇罪。故核黃志華 、尤宥茹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現行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住宅罪、同法 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玻璃)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罪 。又史努比女子夥同十餘人打傷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 雖然被害個人身體法益不同,侵害數法益,但被告黃志華、 尤宥茹與史努比女子所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打傷三人之傷 害罪、毀損罪(拿石頭磚塊砸玻璃)、恐嚇罪之間,時間地 點高度重疊,無法切割成四個行為,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傷害罪名。被告黃志華、尤宥茹與 史努比女子、灰或白連帽外套之男子、及其餘侵入黃當三合 院、住家之十餘人,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至於起訴書所述「毆打黃惠真導致黃惠真眼鏡鏡 片破裂、上手袖子破裂,足以生損害於黃惠真」乙節,毆打 人體傷害之行為,會兼有導致衣服眼鏡的破損,依照社會通 念已經被吸收在傷害罪中,以傷害罪名評價已足,不另成立 毀損衣服眼鏡之罪名,應予說明。 ㈣量刑審酌:黃志華、尤宥茹夫妻,與黃主聖、黃錫安兄弟, 原本是隔壁鄰居,中間相隔著國有水利地,其實兩家的建築 用地是完全不相連,應該要井水不犯河水,但黃當三合院前 面鐵皮屋工作室,可能有佔用一小段國有水利地。而後面水 利地卻被黃志華、尤宥茹蓋新屋時搭建圍牆起來佔用,其實 雙方都沒有去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租用,是在本件衝突之後, 黃志華才去國有財產局聲請租用水利地。黃志華與黃聖源父 子在自己工地裡遭到鄰居侵門踏戶毆打,確實有相當委屈, 黃主聖、黃錫安兄弟首先用暴力解決問題,應該嚴厲譴責, 但是本件雙方不是素無恩怨,如果黃志華的圍牆板模磚塊不 要緊貼三合院窗戶,也不至於引發衝突;而黃主聖、黃錫安 兄弟先以暴力示威,惡劣行徑,引來鄰居報復,導致黃當、 黃郭佳雯、黃惠真連帶於108年3月16日受到暴力攻擊。被害 人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固然委屈,而且以暴力復仇,也 是甚為不可取。但是冤有頭債有主,若非黃當108年3月13日 當天已經拿工具從三合院窗戶裡面伸出去阻擋板模師傅施工 ,並且黃當、黃郭佳雯、與兒子去隔壁口角衝突,甚至無力 阻止兒子黃主聖、黃錫安對鄰居施暴,也不至於引來更大的 暴力攻擊。雙方恩怨已深,但本件並非無差別攻擊事件,而 是各自都有應該檢討之處。仔細深究,108年3月13日是偶然 失控,108年3月16日是精心規劃,兩者惡性仍有高低之差, 量刑應有差別。且兼衡以被告四人均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 意,犯後態度不佳,且各自造成他人傷勢不同,且108年3月 16日暴行兼含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恐嚇等不法內涵, 並審酌被告四人之學歷、經歷、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刑 如主文,並就知六個月以下宣告刑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㈤不沒收之理由:證人黃惠真提出而扣案之衣服、眼鏡等證物 (本院108年度院保字第976號),僅係做為證物使用,並非 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自不用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意旨稱:刑法第150條於109年1月15日 修正,立法理由對於過往實務見解持不同看法,在適用修正 前法條時,應探求立法意旨,且解釋時應做與時俱進的解釋 ,修正理由提到隨著科技進步,透過微信、LINE,可以進行 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不易事先預防,以致此等 妨害秩序的案件規模擴大,原來實務見解認為應在公然狀態 下聚集始足當之,舊實務認為「參與多數人隨時可以增加的 狀況,如果參與的人事先約定,事先已可確定,就沒有隨時 可以增加的狀況,與聚眾情形不合」,此部分見解過於限縮 ,也無法因應社會需求。因此不宜繼續援用舊有的實務見解 。本件被告黃志華、尤宥茹明知聚集多數人到黃當住處去尋 仇,有可能造成住在該處及鄰居等人的危害,有妨害秩序的 認識,妨害安寧秩序可能,應有主觀上的故意,且動用多名 警力,才控制現場,現場已有妨害秩序的客觀情形,已構成 聚眾施強暴罪之首謀及下手實施之人,應以刑法第150條論 斷(本院卷㈣P.43)。 ㈡然查,刑法第150條是於109年1月15日修正,修正前後之法 條不同: ┌────────────────────────────┐ │(修正前,即本案發生時有效之法律)刑法第150條 │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本案發生後,修正之法律)刑法第150條 │ │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 └────────────────────────────┘ 修正前係依照舊的有效判例意旨解釋,依據最高法院22年上 字第15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聚眾,指多眾 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若僅結合特定之人,不 得謂之聚眾。」,又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428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既屬妨害秩序之一種犯罪,則在實施強暴 脅迫之人,自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 ,【如實施強暴脅迫,僅係對於特定之某人或其家族為之, 縱令此種行為足以影響於地方上之公共秩序,仍以缺乏主觀 的犯意,不能論以上述罪名。】」舊的實務見解確實相當限 縮刑法第150條,必須聚集主動要施暴之群眾,是不特定的人 ;而且被施暴的對象,也必須是不特定的人。本件被告黃志 華、尤宥茹安排史努比女子與十餘位成年人,駕駛四台汽車 到附近停車場下車,走過來黃當三合院施暴,所聚集的人數 是特定的。而且所施暴的對象也是特定的黃當家族,依據舊 的實務見解,應不構成刑法第150條。縱然犯罪後修正刑法第 150條,並且在修正理由中說「倘三人以上...不論是對於特 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即應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雖 然修正後已經不採上述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5號刑事判例、 28年上字第3428號刑事判例意旨,但是109年1月15日修正放 寬刑罰要件,顯然對被告不利,應不能溯及既往,故本件依 據舊的司法實務解釋,應不構成刑法第150條。惟檢察官認為 被告黃志華、尤宥茹所犯傷害罪、侵入住宅罪、恐嚇罪、毀 損罪等、與上述刑法第150條係同時同地發生,有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之關係,基於一行為以一主文回應之原則 ,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1.被告黃志華、黃聖源於上述108年3月13日衝突中,黃志華與 其子黃聖源先後到場後,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先持不 詳工具或徒手毆打在屋前之黃錫安、黃主聖。黃聖源、黃志 華與黃主聖、黃錫安發生扭打,致黃錫安受有「頭皮鈍傷併 頭暈嘔吐、頸部挫傷、右側鼻血」之傷害;黃主聖受有「口 腔擦傷、頸部、左側肩膀、右側上臂、兩側手肘、左側小腿 、左側小趾及左側3、4指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黃志華、 黃聖源均違反(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2.被告黃聖源也有參與上述108年3月16日暴力行為,係與其父 母黃志華、尤宥茹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黃聖源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住 宅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玻璃)罪、及同法第 305條恐嚇罪嫌。 ㈡檢察官提出之證據: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志華、黃聖源涉有108年3月13日上開傷害 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黃主聖、黃錫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告訴人黃主聖、黃錫安之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書、108年3月13日警方偵辦傷害案照片、彰化縣警察局鹿港 分局草港派出所現場勘查照片、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勘查 相片紀錄表、現場圖、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等為證據。 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黃聖源參與108年3月16日部分,係以告訴 人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黃惠真提供扣案遭毀損之衣服、眼 鏡等為證據。 ㈢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 第86號判決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 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再者,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 28號判決參照)。另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 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 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 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 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 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 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判決參照)。 ㈣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 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下述本院採為認 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毋庸 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㈤被告之答辯: ⒈訊據被告黃志華、黃聖源均否認108年3月13日有打人傷害之 犯行: ⑴被告黃志華答稱:108年3月13日當天是工頭叫我過去,我一 人走過去,對方沒有解釋就先打我,我是被黃當、黃郭佳雯 、黃主聖、黃錫安、林明白等人毆打,我被打到義眼掉下去 ,我被打到昏倒,對方說要把我打死。我跟前手買這塊土地 時,前手就已經有佔用水利地,前手就已經有圍起來,我去 鑑界才知道,我蓋房子之前就有去國有財產局問(本院卷㈣ P .39)。 ⑵被告黃聖源答稱:108年3月13日當天我爸接到電話過去後, 幾分鐘後我覺得不對勁,我也過去,我去的時候我爸已經被 黃主聖等五人打在地上了,接著我也被打,我的手機被黃錫 安搶走。我媽是後來自己走過去,我才報警(本院卷㈣P.39 )。我在工地被人掐脖子,沒辦法呼吸,我只有做抵抗(本 院卷㈠P.80)。當天我走路過去時,他們已經在打我爸,我 也被攻擊,當時我的手機被黃錫安搶走,我撿回手機,雖及 時報警,來不及錄影(本院卷㈠P. 202)。 ⒉訊據被告黃聖源否認108年3月16日犯罪,答稱:108年3月6 日我沒有找人去打黃當他們家的人,我只有看到黃當拿鐵條 刺我父母,我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我就被起訴了(本院 卷㈣P.40)。 ㈥律師辯護意旨: ⒈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為被告黃志華辯護稱: 108年3月13日部分是黃志華一到工地就被打,黃聖源到現場 也被打,本件並沒有雙方互毆,警方當場蒐證照片可以瞭解 黃志華、尤宥茹、黃聖源當場的一臉驚惶失措、驚恐、憤恨 不平的態樣,可見確實是黃志華、黃聖源被毆打(本院卷㈣ P.42)。 ⒉選任辯護人張哲銘律師為被告黃聖源辯護稱: ⑴108年3月13日部分:證人(工人)黏明仁、葉勝郎雖然證述 他們沒有看到全部過程,實際上他們是因為工作關係,不樂 意出面作證,王丞佑是因為被拍攝到,所以迫於無奈作證, 證述有看到有 4、5 人在打黃志華。證人黃慧珠證述有看到 不只黃主聖、黃錫安在現場打黃志華,還有黃當也出手,且 王丞佑及黃慧珠作證時,都有以警方蒐證畫面讓其指認,而 該名老人就是黃當。證人(工人)王明信證述現場有黃主聖 、黃錫安、黃當、黃郭佳雯,都有參與毆打黃志華的行為, 可知確實黃主聖等人先到現場後,要求現場工人聯絡業主黃 志華,黃志華到現場後就先被黃主聖、黃錫安等人毆打在地 ,黃聖源後來才到場,黃志華、黃聖源遭到毆打因而揮舞掙 扎,也是出於正當防衛。 ⑵108年3月16日部分:警察密錄器都沒有拍到被告黃聖源,證 人黃伯仁所提出的手機錄影裡面,也沒有發現黃聖源闖入黃 當三合院,檢察官指訴黃聖源與史努比女子共犯傷害、侵入 住居、恐嚇等犯行,全憑臆測。 ㈦ 108年3月13日黃志華、黃聖源被訴傷害部分,經查: ⒈因為眾多證人所證述之內容,被告黃志華是一個人先走去工 地,遭到黃主聖、黃錫安、林明白、黃當、黃郭佳雯等人圍 住並發生口角,黃志華一人落單,雙手難敵四拳,黃錫安、 黃主聖體型又占優勢,故黃主聖、黃錫安先出手,將黃志華 打倒在地;黃聖源二、三分鐘後才走去工地,接著又遭到黃 主聖、黃錫安毆打倒地。以密錄器顯示雙方傷勢相差懸殊, 黃志華、黃聖源衣服破損且傷痕累累,拖鞋、眼鏡都不見了 ,驚惶未定,喘不過氣來,黃志華還自述有一眼是義眼,被 打到義眼掉下去(見本院卷㈣P.38),黃聖源是明顯的連鞋 子、眼鏡都不見了,身上多處傷痕。而警方去黃當三合院去 找人時,黃主聖還嗆警察「要怎樣都可以」,黃主聖只說剛 才打到眼鏡掉了,隨即拿起金屬框眼鏡來戴,看起來眼鏡都 沒有受損;而黃錫安的受傷更是輕微到外觀幾乎看不出來。 以黃志華、黃聖源父子檔如果要同時對打黃主聖、黃錫安兄 弟檔,二人對決二人,原本不會相差這麼多,但因為黃志華 是先落單,遭黃主聖、黃錫安二人毆打,加上黃主聖、黃錫 安體型比較壯碩,黃志華早已區居下風,黃聖源一人出去相 救,也是無法挽回頹勢,才會雙方傷勢相差這麼多。 ⒉縱然警方108年3月13日密錄器影像內顯示,黃主聖、黃錫安 身上有輕微傷害,黃主聖的T恤被撕破,但應該是先出手毆 打黃志華、黃聖源過程中,被害人黃志華或黃聖源出手抵抗 ,雙手或雙腳亂揮之中無意所造成的,也可能是三個人或四 個人糾纏在一起時,互相被他人指甲所劃傷。縱然是遭到黃 志華、黃聖源的手腳肢體所碰觸造成,黃志華、黃聖源只是 為自保防衛,並無傷害黃主聖、黃錫安之意,自不構成傷害 罪。 ㈧108年3月16日黃聖源被訴部分,經查: 1.被告黃聖源在偵查中就否認參與108年3月16日犯行,並陳稱 「我本來在我家二樓休息,我休息到九點多就聽到很吵的聲 音,也有聽到救命,我下樓就看到黃當在馬路上拿鐵條要刺 我爸媽,二到五分鐘我就看到警方到,至於是誰報警我不知 道,我完全沒有動手」(3608號偵卷㈠P.383),而黃伯仁 提供的手機錄影內,看不出有黃聖源的影像;在警方到達現 場後的密錄器全程內,也沒有看到黃聖源,當然也有可能黃 聖源在現場某一個角落,沒有過來與警方對話,所以沒有拍 到黃聖源。但黃聖源上面還有爸爸媽媽在處理事情,輪不到 黃聖源出面。 2.證人潘晉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108年3月16日有去黃聖源 家,我去找他聊天。我騎摩托車過去,我去黃聖源家2樓他 房間找他聊天。我在他房間找他聊天,停留約2、3個小時有 ,沒有特別記。我是晚上7、8點到他家(問:當天晚上你記 憶所及發生何事?)我那天去找聖源聊天,他在房間睡覺, 聊天不知道過多久有聽到樓下有吵架聲,我跟聖源一起下去 看。(問:去哪裡?)隔壁有吵雜聲那裡。(問:隔壁是否 指三合院建築?)對。(問:你們有無進到三合院內?)沒 有。(問;你們停留的位置是在三合院外面?)對,馬路上 。(問:當時在現場有看到哪些人?)有看到聖源的爸爸媽 媽。(問:他們的位置在哪裡?)當時在馬路路口。當時有 很多人在場,有十來個左右,因為我不認識。(問:你們抵 達位置之後黃聖源在做什麼?)【過去的路途中,在路口有 看到好像有一個老人拿著鐵條衝出來要刺人,好像要刺聖源 的爸媽,我看到會害怕,就騎摩托車離開回家了。】(問: 你說有看到一個老人拿鐵條衝出來,可以再回憶一下是否在 場的黃當?)【當時視線昏暗我不清楚,只知道是一個老人 拿鐵條衝出來。】」「(問:鐵條後來被誰搶走?)我看到 他衝出來我怕了就趕快先走。(問:播放密錄器影像內容, 是否這個鐵條?)是。」「(問:請提示108偵3608卷二第 11頁現場照片,你們是否走到這個地方來?)【不是,是在 外面馬路上。】(問:你或黃聖源有無進入這個圍牆裡面? )沒有。(問:你到的時候有無看到有人在圍牆裡面?)應 該有。(問:在圍牆裡面的人在做什麼?)【我不太清楚, 我看到那一剎那有人拿東西衝出來要刺人,我會怕就走了。 】(問:有看到黃志華、尤宥茹在現場做什麼?)我不知道 ,只知道他們在那邊,有吵雜聲。(問:你離開的時候警察 來了嗎?)還沒。(問:你沒有看到警察?)是。(問:你 離開的時候,黃聖源有無跟你一起離開?)我直接離開也沒 有跟他講,後續的事情我不知道。(問:你沒有跟他講就自 己離開?)對。(問:你是跟他聊天當中聽到吵雜聲才下去 ,對不對?)對。(問:你進到他家時有無看到他爸媽在家 ?)那時候有。(問:你跟他在樓上房間聊天聊了1、2個小 時?)對。」(本院卷㈢P.481)。已證明黃聖源本來就是 在房間內與朋友聊天,一直到聽到吵架才下去看,黃聖源沒 有進入黃當三合院,也沒有出手打人。 ⒊至於被害人黃當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黃聖源也 有拿工具打我,黃聖源拿什麼工具我也沒看到,因為當時他 們人很多,又是晚上,我被拉倒在地上,沒辦法看清楚.... .我能確定的就是黃志華、黃聖源、尤宥茹三人有進入屋內 與庭院。」(3608號偵卷P.336背面以下),及108年7月18 日偵訊中具結稱「他們夫妻的兒子(指:黃聖源)衝進我工 作室內毆打我」(3608號偵卷P.471),以及被害人黃郭佳 雯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我確定的是...黃聖源 及其他人都有進到圍牆內的庭院...」(3608號偵卷第 337 頁以下),以及被害人黃惠真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 :「(黃聖源有無打黃當?)有,黃聖源在庭院時有以腳踹 黃當」(3608號偵卷㈠P.338背面以下),這些說詞都是黃 當一家人的片面說詞,黃當一家人與黃志華一家人結怨甚深 ,可能故意誇大而欲將黃聖源拖下水。警方來現場處理時, 尤宥茹都承認有跟黃當搶那根鐵條(鐵製插蚵工具),黃志 華也承認剛才與黃當衝突,說「他(黃當)就要把人刺..這 支是他們的,他現在要擋,就要擋死人了..相互打架一定會 受傷,戳死,不就被打死」表示剛才與黃當有小衝突的過程 ,但是警方沒有拍到黃聖源出現或者說了什麼話,因此在補 強證據不足的情形下,無從認定黃聖源參與108年3月16日暴 力犯行。 ㈨據上小結,檢察官起訴只是依照書面診斷書記載,看起來黃 主聖、黃錫安好像也受很多傷勢,其實在密錄器裡面看到他 們二人根本傷勢就是很輕微,尤其黃錫安是幾乎看不到傷勢 ,而且二人好端端的在家裡,連眼鏡都沒壞,還嗆警察。多 位證人證稱是黃主聖、黃錫安先後將黃志華、黃聖源打倒在 地,故黃志華、黃聖源被訴於108年3月13日傷害部分,應判 決無罪。 ㈩黃聖源被訴參與108年3月16日部分,除被害人片面指訴外, 沒有補強證據,故應判決無罪。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28條、(修正前)第277條第1項、(現行之 )第306條第1項、第305條、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0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0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一】(密錄器15:44:08)(黃主聖戴著自己金屬框眼鏡, 黃錫安走進來) 【附件二】(監視器時間21:16:17)(正確應為21:23)史努 比女子與另一人,在巷口停車場等候其他十餘人過來 。 【附件三】(監視器21:41:02)(正確應為21:34)史努比女 子接到其他十餘位人後,引導步行前往黃當三合院 【附件四】(監視器21:41:02)(正確應為21:34)史努比女 子接到其他十餘位人後,引導步行前往黃當三合院 【附件五】證人提供之手機錄影,12秒時,紅衣、深色褲子,頭 髮盤起來的女子(即史努比女子)走進黃當工作室鐵 皮屋 【附件六】證人提供之手機錄影,13秒及14秒時,一位穿灰或白 連帽外套的人,在黃當工作室鐵皮屋在門口走動 【附件七】密錄器時間22:00:21(正確應為21:51)拍到史努 比女子站在被告尤宥茹的旁邊 【附件八】密錄器時間22:02:01截圖(正確應為21:53)一位 灰或白連帽外套之男子,站在尤宥茹旁邊。 【附件九】密錄器時間22:19:58(正確應為22:10),史努比 女子站在黃志華家前面 【附件十】(密錄器時間22:20:00)(正確應為22:11)史努 比女子站在黃志華家前面 【附件十一】(監視器時間22:35:41)(正確應為22:28)警 車離去後,穿紅色上衣、深色褲子、盤頭髮的女人 (即史努比女子)送十餘人離開,故由北往南走回 停車場。旁邊是一位穿灰或白連帽外套之人。 【附件十二】(監視器時間22:35:41)(正確應為22:28)警 車離去後,穿紅色上衣、深色褲子、盤頭髮的女人 (即史努比女子)送十餘人離開,故由北往南走回 停車場。旁邊是一位穿灰或白連帽外套之人。 【附件十三】(監視器時間22:38:18)(正確應為22:31) 史努比女子送走十餘人後,又由南往北走入鏡頭範 圍。 【附件十四】(監視器時間22:38:18)(正確應為22:31) 史努比女子送走十餘人後,又由南往北走入鏡頭範 圍。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