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華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
被 告 尤宥茹
黃聖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哲銘律師
被 告 黃錫安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被 告 黃主聖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3608、7433號),並經檢察官當庭變更
起訴法條,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主聖、黃錫安共同犯傷害罪,各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
,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志華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尤宥茹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志華、黃聖源被訴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傷害部分,無罪。
黃聖源被訴參與民國108年3月16日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黃主聖(綽號猴子)、黃錫安為兄弟關係,黃主聖、黃錫安
之父親黃當、母親黃郭佳雯,與宗親共有一棟三合院(下簡
稱:黃當三合院)(門牌為:彰化縣○○鎮○○里○○巷00
號,土地座落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黃志華、
尤宥茹為夫妻關係,育有兒子黃聖源及女兒,在彰化縣○○
鎮○○里○○巷00號有一棟工廠兼住家(土地座落為彰化縣
○○鎮○○段000地號),山寮巷46號與44號中間隔著國有
水利地(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水利地、面積67.41㎡
),然黃當一家人與黃志華一家人對於水利地如何使用,素
有糾紛。黃志華民國(下同)106年11月21日又買入彰化縣
○○鎮○○里○○巷00○0號舊房屋及土地(土地地號為: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798之1地號),土地與黃當
三合院中間仍然隔著國有水利地(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水利地、面積44.45㎡),黃志華將舊房屋拆除重建,
重建後的圍牆又使用到上述水利地,圍牆與黃當三合院緊鄰
在一起。緣108年3月13日上午,黃志華委由包商王明信帶領
工人,在山寮巷46之8號圍牆處貼磚塊、綁板模時,隔壁的
黃當發現板模、磚塊太接近三合院窗戶,便出言向建築工人
抗議,又以鐵條工具伸出窗戶,阻止工人繼續貼磚塊、綁板
模,建築工人遂向業主黃志華回報。當日(13日)14時30分
許,黃主聖、黃錫安、黃當、黃郭佳雯、友人林明白決定過
去隔壁工地理論。黃主聖、黃錫安兄弟腳程比較快,先抵達
山寮巷46之8號工地,阻止工人繼續施工圍牆,並要求工頭
王明信把業主黃志華找出來說明,黃當、黃郭佳雯、林明白
隨後趕到。黃志華接到工頭王明信打來電話後,不疑有他,
即隻身走去工地察看。黃主聖、黃錫安兩兄弟見到黃志華先
走來,先發生口角,黃主聖、黃錫安竟基於傷害之
犯意聯絡
,先將黃志華打倒在地,出手勒住黃志華脖子,再以現場各
種板模為工具,將黃志華壓制在地。黃聖源見父親黃志華已
經出去二、三分鐘沒有消息,感覺有異,
乃走去工地察看,
卻見到黃志華被打倒在地,黃聖源見狀上去要救爸爸黃志華
,黃主聖、黃錫安竟接續上開傷害犯意,出手毆打黃聖源,
導致黃聖源被打倒並被勒住脖子,黃志華、黃聖源雖力圖反
抗,但仍被壓制在地而屈居下風,導致黃志華的眼鏡損壞、
一眼義眼掉落、拖鞋不見,而黃聖源的鞋子、眼鏡、手機都
掉落在地(黃當、黃郭佳雯、林明白在旁勸阻,但未出手,
且未有犯意聯絡)。尤宥茹經過幾分鐘後,也過來察看,見
到丈夫兒子被打,乃出言陸續口角。黃聖源趁機掙脫,並撿
起手機報案,黃當、林明白、黃主聖、黃錫安、黃郭佳雯等
五人,聽到黃聖源已經手機報警,趕緊離開。待警員趕赴現
場蒐證,並將黃志華、黃聖源送醫,經診斷黃聖源受有「頸
部、左肩、右手肘、雙膝及左足踝擦傷、胸部挫傷」之傷害
;黃志華受有「胸部、右耳及左背部擦傷、頭皮挫傷、腦震
盪、頭暈」之傷害。
二、黃志華、黃聖源遭鄰居毆打後,黃志華與尤宥茹欲以暴力報
復,黃志華與尤宥茹竟共同基於侵入住宅及土地、傷害、毀
損、恐嚇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16日21時許,安排外地來
的一位身穿紅色或粉紅色史努比上衣、盤著頭髮之女子(下
簡稱:史努比女子)、一位穿著灰或白色連帽外套之男子,
及與其他有犯意聯絡之人共15位(不詳姓名年籍),由該名
史努比女子負責聯絡,史努比女子先於當日21時許在巷口山
崙里山寮巷49號前,等候一群不詳姓名成員開車到達,並在
49號前對面停車場停車後,十餘人均下車,由該名史努比女
子引導,步行到46號黃當三合院前(三合院最靠近門口處的
是黃當的鐵皮屋工作室,黃當以插蚵、養蚵為業,故工作室
裡外都有很多工具、磚塊、鐵具等)。當時黃當、黃郭佳雯
、黃惠真(即黃當、黃郭佳雯之女)及親戚黃伯仁等人均在
三合院內休息,即由史努比女子引導該十餘人,無故侵入住
處圍牆內之土地,並在黃當之工作室外叫囂,及以磚塊及現
場工具等物,砸壞上開住處工作室之玻璃窗,黃惠真隨即以
室內電話報警,隨後史努比女子、灰或白色連帽外套之男子
,及數名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闖進到工作室內,將黃當拖出工
作室在庭院內毆打,黃郭佳雯與黃惠真上前阻攔,也遭毆打
,此時黃志華、尤宥茹出現並加入一起毆打黃當、黃郭佳雯
。黃伯仁聽到暴力聲響,隨即在三合院另一邊以手機錄影,
並以手機報警。黃志華在出手毆打黃當時,並基於恐嚇之犯
意,恫嚇黃當「要讓你死」等語;另尤宥茹基於恐嚇之犯意
,對黃郭佳雯、黃惠真恫嚇稱:「要去打猴子(即黃主聖)
」「還有一個阿呆仔(即黃當之弟黃正道)沒打到」等語,
致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待警察與救護車當日(108年3月16日)21時50分後陸續趕抵
現場後,上述十餘人早已離開,僅剩下史努比女子、灰或白
色連帽外套之男子佯裝為路人,在附近觀望。此時黃志華、
尤宥茹佯裝是晚餐後散步到此地偶然看到衝突,此時尤宥茹
的弟弟尤永祥、姪子尤建能也走到現場,現場聚集尤建能的
朋友共約十餘人,警方誤以為這一堆人就是鬧事者,所以把
這些人帶回警察局,但是卻漏掉上述史努比女子、灰或白色
連帽外套之男子。待22時19分許,多台警車陸續將尤永祥、
尤建能等人載回警局,史努比女子見警察陸續離去,乃通知
上述躲在附近民宅內的十餘位鬧事者,趕快出來,並自22時
28分起,步行走回山寮巷49號前停車場,開車離去(警方沒
有掌握到這打人的十餘位成年人姓名、年籍、車號)。救護
車將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送醫後,經診斷黃當受有「腦
震盪、胸壁挫傷、左側第12根肋骨骨折、左側肺部挫傷、後
背部鈍挫傷、雙側膝蓋、左足踝、右足、雙手多處擦傷、左
手大拇指手指撕裂傷」之傷害,住院十天;黃郭佳雯受有「
前胸壁挫傷、右側前臂挫傷、左側手部擦傷」之傷害;黃惠
真受有「左手肘擦傷、右大腳趾擦傷、右踝擦傷、左小指擦
傷」之傷害,黃惠真被上述不詳男子毆打時,造成眼鏡鏡片
破裂、上手袖子破裂之損害。
四、案經黃志華、尤宥茹、黃聖源、黃主聖、黃錫安、黃當、黃
郭佳雯、黃惠真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證據能力
㈠被告尤宥茹、黃聖源之選任辯護人張哲銘律師、被告黃志華
之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均具狀否認黃主聖、黃錫安、黃
當、黃郭佳雯、黃惠真、尤永祥於警訊筆錄中陳述之
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㈠P.89、P.91準備狀)。因警訊筆錄於為典型
傳聞證據,而且黃惠真於本院審理中已經到庭證述,本院同
意捨棄上述黃主聖、黃錫安、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尤
永祥於警訊筆錄。上述警訊筆錄不能作為認定被告、黃志華
、尤宥茹、黃聖源犯罪之證據。
㈡
證人黃伯仁提出108年3月16日現場手機錄影檔案,該檔案確
實是黃伯仁於案發當時所拍攝,且警員到達現場後,與黃伯
仁當場交換LINE,由黃伯仁將該段錄影寄給警察,此過程與
對話經本院
勘驗警員密錄器錄影檔案明確,所以此段錄影為
證人合法取得,過程來源並無遭人
變造之疑慮,自當採為證
據。辯護人張哲銘、張富慶律師律師具狀否認此段錄影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卷㈠P.89、P.91準備狀),辯護人張哲銘還
說這段影片是人為變造云云(見本院卷㈠P.200
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卷㈠P.207準備狀),均為空口否認,
並無可採。
㈢下列引用證人於偵訊筆錄中,經
具結後之
證言,既然為檢察
官合法取得,且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㈣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
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
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
揆諸「若當
事人於
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
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
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
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
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
澈底之
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
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
第159條之1第1 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
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2月10日10
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
參照)。本案所引用下列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檢察官、辯
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
迄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
聲明異議,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均無不法
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待證事攸關,以之作爲本
案證據並無不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㈤其餘非
供述證據,並無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
非供述證
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
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
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違法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
本案裁判之依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
㈠108年3月13日部分:
1.被告之答辯:
⑴
訊據被告黃主聖否認犯罪,辯稱:當天我跟他工人說叫他們
屋主過來,我看到黃志華父子在打我弟弟黃錫安,我只是把
他們拖開而已,我沒有打他們(本院卷㈠ P.80 準備程序筆
錄)。當天我與黃錫安一起去跟黃志華說磚頭不要黏到我家
的牆壁,工人都是他們叫的,我只有說要去檢舉,但沒有說
要打他,是黃志華先打我弟弟,我怎麼可能坐視不管,我爸
還沒有去的時候,我們就已經走回去了,林明白來時,事情
已經結束了,他們不可能參與打人(本院卷㈣ P.39 審理筆
錄)。
⑵訊據被告黃錫安否認犯罪,辯稱:當天我們是去阻止磚頭黏
到我們家的牆壁,我們沒有要打他們,而且那是水利地,我
一去我就被打,我有還手,但我不知道誰先打我,我背對他
們,我在講話時,黃志華、黃聖源就一起來,他們誰打我,
我不知道,他們應該是拿角材打我後腦勺,我轉頭就看到他
們父子,就打起來了,有手機掉在地上,我不知道是誰的,
我從地上撿起來,我就還給黃聖源(本院卷㈣ P.39 )。
⒉康春田律師為被告黃錫安辯稱:
108年3月13日黃錫安的行為是
正當防衛,
而非互毆。黃錫安
是先被毆打,才與黃志華、黃聖源扭打在一起。黃主聖、黃
錫安的衣服是被黃聖源毀損。王明信證述兩方面互相打,看
到3、4個人打在一起,林明白證述黃志華、黃聖源都有互相
扭打。請斟酌本件發生爭執是因黃志華施工導致被告黃錫安
之權益受損,被告黃錫安自己身體也有受傷,請從輕量刑。
(本院卷㈣P.46)
⒊黃聖源以手機報案時,背景錄到雙方吵架聲音,黃聖源語氣
很急,從警方到達現場之密錄器錄影,看到黃志華、黃聖源
被打得悽慘,但黃主聖、黃錫安外觀沒有什麼受傷,雙方傷
勢懸殊:
⑴
┌───────────────────────────┐
│勘驗110報案音檔 │
│報案人0916-***029黃聖源 │
│報案時間:108年3月13日15:12:30(本院卷㈠P.161) │
│---------------------------------------------------- │
│(背景吵雜,有人在吵架) │
│110人員(男):彰化縣110報案台 │
│黃聖源(男):喂,110嗎?那個..我們草港鎮山崙里這邊...│
│110人員(男):你那邊是鹿港嗎? │
│黃聖源(男):對,鹿港鎮 │
│110人員(男): 鹿港鎮什麼路幾號? │
│黃聖源(男):山崙里山寮巷..(背景聲:你這個臭俗辣!)│
│ 這裡幾號我不知道ㄋㄟ │
│110人員(男): 警察要去哪裡找你們? │
│黃聖源(男):那個...山寮巷48號 │
│110人員(男): 山寮巷48號..什麼事? │
│黃聖源(男):對對..有人闖進來我們家打我們(語氣急) │
│110人員(男): 認識的嗎?家人嗎? │
│黃聖源(男):隔壁鄰居 │
│110人員(男):好好...通知警察.. 過去 │
│黃聖源(男):好 ..好 │
│------------------------------------------------------│
│(以上見本院卷㈠P.201) │
└───────────────────────────┘
⑵錄音裡面背景聲音確實是吵架的聲音,表示雙方還在激烈對
立,黃聖源趕緊拿手機報警。對上述110報案錄音裡面出現
女生說「你這個臭俗辣!」聲音,被告尤宥茹表示:「黃主
聖拿板模要推我先生,應該我生氣才說臭俗辣!我叫我兒子
報警,他們聽到我們報警就趕快走。」(本院卷㈠P .202)
。
⑶被害人黃志華於本院審理中,經被告黃主聖、黃錫安之選任
辯護人康春田律師請求詰問,在詰問中證稱「108年3月13日
下午2時30分,我過去就被打第一下,有人抓我,我被打。
(問:有無跟他互毆?)沒有,我都被打昏下去怎麼互毆,
五個人打一個人怎麼互毆,他們都100多公斤怎麼互毆。(
問:黃錫安、黃主聖衣服有破損,頭部、頸部及肢體部位也
有多處擦挫傷,知否他們衣服破損及傷勢如何造成?)我被
打昏下去,起來再被打,他怎樣受傷我怎麼知道。」「(問
:當天是包商王明信打電話叫你來,對不對?)對。(問:
你家就在前面而已,對不對?)我還要繞路繞過來。我過去
就被打昏掉了,再醒來再被打昏,我醒來的時候林明白把我
架住讓他們四個人打,不知道是黃主聖還是黃錫安一直拉我
脖子,黃當說給他死,還有一個林明白用力把我架住,跟黃
當的太太,我那時候很累已經沒辦法起來,被架住再打,拉
我脖子要給我死,黃當說給他死。(問:你老婆、小孩怎麼
趕來?)我在工作,我老婆說怎麼這麼久沒有回去,我被打
昏怎麼叫他們來。(問:他們跑來了有被打嗎?)我剛過去
被打昏在地上,再醒來起來有兩個人把我架住,一個把我拉
住,一個打我後面。我不曉得,我是我老婆喊救命才醒來的
。」(本院卷㈢ P.498 以下)。雖然黃志華
指認也有遭黃
當、林明白、黃郭佳雯毆打,也許黃志華講話有點誇張,但
已證述黃志華一人前去工地,因為落單而遭對方攻擊,比對
警方密錄器檔案顯示,黃志華是當天傷勢最嚴重的人,應該
是在人數懸殊的情況下被攻擊,兒子來不及救他,才會如此
嚴重。
⑷被害人黃聖源於108年8月8日檢察官偵訊中證述「我跟在我
父親腳後,約三至五分鐘我到達現場時,黃主聖站在我父親
黃志華身後,他用雙手把我父親黃志華的脖子勒住,黃錫安
以拳頭打我父親,我去把我父親拉開時,黃錫安就過來以拳
頭把我打在地上,我倒地時,黃主聖就過來把我壓在地上並
勒住我脖子,黃主聖拿起我家地上的廢棄磚塊砸我的臉、手
臂,我有驗傷....後來是鄰居跟我母親說,我母親趕過來,
他們才停手趕快跑。」(7433號偵卷P.161)。林明白在偵
訊中也有具
結證稱「黃聖源是躺在地下拉住黃主聖的左小腿
,黃主聖跟黃志拉扯我過去將兩人隔開。」(7433號偵卷P
.162背面),林明白是黃主聖的好朋友,不需要去維護黃聖
源,但林明白也證稱當時黃聖源已經倒在地上,沒有能力攻
擊他人,為了維護父親不被黃主聖打,只有去拉住黃主聖的
左小腿。可見黃志華、黃聖源父子確實是一路屈居下風。
⑸被害人黃聖源於本院審理中,經被告黃主聖、黃錫安之選任
辯護人康春田律師請求詰問,黃聖源證稱「在108年3月13日
下午2時30分,我沒有毆打人,我是被他們壓在地上打,其
中一個拿磚塊要砸我,一個壓我的脖子,我掙扎反抗,我若
不反抗,我人就不見了,我手會去撥,看照片我的脖子被搯
著,你不反抗嗎。(問:誰壓著你?)黃主聖,一群人把我
壓在地上,我過去,打完我爸爸結束,換壓我、打我,我手
不反抗要怎麼弄,黃主聖衣服應該是我撕掉的,因為我手會
反抗,他們都掐著我脖子了,我已經快沒氣了,還拿磚塊要
砸我的頭,我怎麼可能手不做反抗動作,這是我求生意志。
(問:108年8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證人林明白,他證述..黃
主聖跟黃志華拉扯,是我過去把他們二人隔開...有何意見
?)【重點不是他去拉開的,重點是沒有人拉開,我們兩個
都是被壓著打,是我自己做反抗,我爸爸沒辦法反抗,什麼
拉開,我記得他們打完的時候,對我講了一句對我心理上造
成很大的壓力,跟我說『黑白兩道通吃,想要怎樣隨便都可
以』,黃主聖講的,我一輩子記得,我從當時記到現在。】
(問:108年3月13日為何會到工地現場?)【我爸爸接到電
話說有人來亂,我過2、3分鐘覺得不對就趕快過去,一過去
我爸被打成那樣,後來就換我了】。我爸爸有開刀身體很不
好,我會怕,因為不是第一次有人來亂。(問:黃志華剛到
現場時發生何事你不清楚,你到的時候看到他已經被打?)
對。」「(問:你剛才說爸爸去了2分鐘沒有消息,你很擔
心就過去看到爸爸被壓在地上?)對。(問:你也過去是被
誰打?)【黃主聖先過來,他們一票人改攻擊我。】(問:
如何受到傷害?脖子的傷勢?)【我脖子被他們手勒住,他
在地上撿一個施工用的磚塊要砸我的臉,我反抗去拉他們的
衣服等等。..我被打倒地上,起來又被他們打在地上好幾次
。(問:他們有無倒地?)他們沒有倒地。(問:是你被打
到地上?)對,我躺在地上他們把我壓住,我只剩手可以行
動。(問:你在地上臉是趴下還是臉朝天?)臉朝天,可是
地上有很多小鐵條、小鐵絲、小石塊,只要跌倒基本上也會
一條。(問:你是否打赤腳過去?)【不是打赤腳,我眼鏡
、拖鞋被他們打到都不見了,我手機還裂掉。】」(本院卷
㈢P.502以下)。比對警察密錄器裡面顯現黃聖源於案發後
之傷勢及外觀,確實是眼鏡及拖鞋都不見了,脖子上有明顯
傷痕,所述受傷經過相吻合。
⒋警方到達現場後,展開蒐證,有下列密錄器所顯現的景象,
最接近剛才暴力事件時間地點,經勘驗:
┌────────────────────────────┐
│警方密錄器蒐證影片一 │
│密錄器上顯示影片時間:15時30分42秒至15時33分42秒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12以下) │
│------------------------------------------------------ │
│(密錄器時間15:30:40開始,警方駕車,15:32:05警方一度│
│下車,找不到地點,15:32:43趕抵現場) │
│------------------------------------------------------- │
│警察密錄器時間比手機正確時間快了12分鐘,所以警員到達現場│
│是15:20左右。 │
│--------------------------------------------------------│
│(黃志華衣領破了,迎面走來) │
│ (未對話) │
│(密錄器15:32:54) │
│黃志華:人..打到我流血,他老爸拿**(聽不懂)打我 │
│警 察:人在哪裡 │
│尤宥茹:住隔壁而已,隔壁而已 │
│黃聖源:在他們家那 │
│黃志華:(三人同時說,聽不清楚) │
│警 察:你不要,你用說的就好 │
│尤宥茹:他們住隔壁而已 │
│警 察:你有叫救護車嗎? │
│尤宥茹:沒喇,還沒叫喇 │
│警 察:叫救護車了嗎 │
│尤宥茹:怎樣,當然也是要叫他,要叫他阿 │
│ (密錄器15:33:11) │
│尤宥茹:(講女兒電話)喂,他把你,隔壁把你爸打傷害,你有聽│
│ 到嗎?打受傷 │
│警察:我幫你們,我幫你們叫救護車好嗎?你們剛剛有在現場嗎│
│ ? │
│尤宥茹: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叫,我先等人來,等一下叫 │
│男:蛤? │
│黃聖源:有,我被打,瞬間一直被打 │
│黃聖源:媽,妳... │
│(密錄器15:33:29) │
│警察:阿你,你是是跟他們甚麼糾紛? │
│黃志華:這是我的房子,我買的喇,他不給我蓋喇 │
│警 察:他不要給你蓋 │
│女 :(附近有一個女的說話) │
│警 察:是唷 │
├────────────────────────────┤
│勘驗警方密錄器、影片二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14以下) │
│影片時間:15時33分42秒至15時36分42秒 │
│(15:33:49) │
│警 察:他是怎麼樣,有拿甚麼東西嗎? │
│黃聖源:地上拿那個鐵棍打我,還有拿磚頭 │
│尤宥茹:拿磚頭、磚頭,還有拿地上這支喇(按:一根鋼筋) │
│ (15:34:03截圖,附本院卷㈡P.289) │
│警 察:(手指黃聖源問)你在現場喔? │
│黃聖源:我有被打阿,因為我跟我爸爸過來的 │
│警 察:你們這邊有裝監視器嗎? │
│黃聖源:這邊沒有 │
│黃志華:沒有 │
│尤宥茹:這隻喇,他拿這隻喇,我來就把它槍過來,他老爸、三│
│ 、四個兄弟把他們父子壓著打…… │
│警察:我先拍照(警察拿手機對黃志華受傷部位拍照) │
│ (密錄器時間15:34:08) │
│------------------------------------------------------- │
│警察提供手機拍照之電子檔,電子檔上顯示拍照時間為15:22(│
│見本院卷㈠P.103-107)。手機拍照檔案上紀錄時間,是依據手 │
│機時間,應該為正確,密錄器顯示拍照時間卻是15:34:08,所以│
│警察密錄器比手機時間快了12分鐘。 │
│------------------------------------------------------- │
│黃志華:從後面兩個抱著打 │
│警 察:還有哪裡? │
│黃志華:(用手比嘴巴) │
│警 察:你嘴巴張開 │
│女子:...(聽不清)頭殼喇 │
│(背景:警網呼叫:可以幫我通報芳苑分局嗎?我剛剛撥打報 │
│ 案人電話沒有人接) │
│警察:你腳有怎樣嗎? │
│(證人王丞佑關上5E-1300廂型車的後門,準備要走) │
│ (截圖見本院卷㈡P.291) │
│尤宥茹(對工人王丞佑講):慢一些走啦,阿不然你怎麼來? │
│王丞佑:今早...(聽不清),我開車來 │
│尤宥茹:慢一些走,還要做筆錄,還走 │
│警 察:(手指黃聖源問)阿你呢?你的部分呢? │
│黃聖源:這邊... │
│警 察:這邊拉一下,你脖子,你頭抬起來... │
│尤宥茹:看他腳阿,給他老爸打,....(聽不清),工廠看看 │
│警察:你們等一下,我跟你們說,你們等一下要去驗傷,檢附負│
│ 傷,檢附那個驗傷單來,我們再來做筆錄,要告他們吼?│
│黃志華:(點頭) │
│(密錄器時間15:34:54) │
│黃聖源:他就衝進來,我爸就..他們就衝進去裡面亂,我們到場│
│ 要跟他們講話,他就衝進來往我爸頭打下去,拿鐵棒打│
│黃志華:我知道喇!我知道喇! │
│警察:蛤? │
│黃志華:等一下做筆錄 │
│警察:他也要做喇 │
│黃志華(有氣無力):有喇,等一下,我先休息一下 │
│警察:沒喇,我是覺得你們不是先去做筆錄,你要先,我先要叫│
│ 救護車,你先去醫院,檢查一下,順便叫他開驗傷單,嘿│
│ ,要拍一下,X光拍一下,阿吼,順便要驗傷單,拿驗傷 │
│ 來,我們筆錄再一起做,這樣你們有了解嗎? │
│女子:(太小聲) │
│警察:嘿,要拍一下,X光拍一下,阿吼,順便請驗傷單,拿驗 │
│ 傷來,我們筆錄再一起做,這樣你們有聊解嗎? │
│女子:嘿阿 │
│黃志華:(點頭) │
│(密錄器15:35:30) │
│警察:你們有帶證件嗎?我先抄你們資料 │
│黃聖源:報身分證 │
│黃志華:我有,我身分證給你 │
│警察:好好,沒關係沒關係, │
│黃志華:(唸身分證號碼) │
│警察:你們要用,你們沒帶是嗎?我想說我用拍照的比較快 │
│尤宥茹(對女兒講):你去拿,你爸那隻,那隻眼鏡弄壞了 │
│警察:不然你抄一下好嗎? │
│黃聖源:我爸爸我不知道,我抄我的 │
│警察:好,好,你抄你的名子,身份證字號、住址、連絡電話 │
│(密錄器15:35:56) │
│警察(對尤宥茹講):要去給醫生看一下喇,那個頭,是怕裡面│
│有,有什麼,有出血還是甚麼的,檢查一下喇,你們要自己叫救│
│護車,還是要我幫你們叫? │
│尤宥茹:什麼? │
│警察:救護車喇,你們要自己叫,還是我幫你們叫 │
│尤宥茹:你要給那個 ? │
│黃志華:(喘氣、太小聲聽不到),不用 │
│尤宥茹:叫救護載過去好了喇,叫救護載過去 │
│警察:嘿喇,你們等一下開車去載他就好了喇 │
│尤宥茹:你們等一下,那個,稍等一下,我看一下人來 │
│(密錄器15:36:36) │
│警察(對黃聖源講):你爸爸的?你的電話你抄一下,住宅跟行│
│ 動電話都給我 │
├────────────────────────────┤
│勘驗警方密錄器影片三(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17) │
│影片時間:15時36分41秒至15時39分42秒 │
│(密錄器15:36:42) │
│女兒:(聽不清) │
│尤宥茹(對女兒講):騎到這裡來,就有三四個人站在那裡,阿│
│ 我就,...聖源就跟我說,那個,爸,隔壁│
│ 有人來亂喔,我就趕快衝來看看 │
│女兒:(聽不清) │
│尤宥茹:早上就叫水牛公,說他是黑白兩道吃ㄟ準(台語),黑白│
│ 兩道都吃ㄟ準(台語),裡面給我恐嚇 │
│警察:水牛剛剛,剛剛有來? │
│黃聖源:水牛也是這裡的主事者 │
│尤宥茹:就已經來一趟了阿,說他黑白兩道就ㄟ準(台語)阿,早│
│ 上時候已經恐嚇一遍了 │
│警察:你說你身分證號碼多少? │
│黃志華:Z000000000 │
│警察:Z000000000 │
│(尤宥茹坐上機車要發動機車) │
│(藍衣)女兒:……他們人呢? │
│尤宥茹:在他家喇,老爸老媽都有喇! │
│粉紅色背心阿婆(黃志華母親):老媽沒有 │
│尤宥茹:他老媽,他老媽是沒有出手喇,他老爸喇,拿那個鐵摳│
│ (台語),我要來去叫他 │
│(密錄器15:37:33尤宥茹發動機車) │
│尤宥茹:水牛說他什麼都沒有在怕喇!黑的他最厲害喇 │
│警察(對黃志華黃聖源講):你們那邊先坐一下,好嗎?你先扶│
│他去坐一下,太喘了喇,我怕你昏倒。 │
│黃志華(有氣無力):我57年次 │
│警察:蛤?沒關係,沒關係,這不用,我有身分證號碼就好,你│
│ 先去那邊坐一下,不要曬太陽,那邊先坐一下 │
│粉紅色背心阿婆(黃志華母親):...,我也站不住 │
│(15:37:52) │
│警察:(使用無線電呼器)三條巷這邊有一件糾紛,有一人受傷,│
│你幫我叫一部救護車 │
│(講完,密錄器上時間顯示為15:38:07) │
│--------------------------------------------------------│
│(密錄器15:38:12) │
│警察(對黃志華):阿,你先去,先休息 │
│警察(對黃聖源):你說,哪一戶,帶我去看一下好嗎? │
│黃志華:這條 │
│警察:好好好,我去我去,你不要來,不要來,你在哪邊休息 │
│粉紅色背心阿婆(黃志華母親):報一下… │
│警察(對黃聖源):嘿,給我報一下那一間,他們叫甚麼名字你│
│們知道嗎? │
│黃聖源:我不知道,我知道他爸爸外號叫...(警察走路磨擦聲,│
│ 聽不清),阿他們,哪有人這樣,偷進別人家家裡就打 │
│ 人的? │
│警察:哪一戶?這邊過去? │
│黃聖源(從工廠旁邊走過去):這邊,從這邊過去,他們家就在│
│那個隔壁而已喇,他們從那邊走進來,繞進去打我們的 │
│(密錄器15:38:50) │
│警察(接電話,對警網講):喂,嘿阿嘿阿,那個,三條,你看一│
│ 下報案那個110喇,嘿阿,嘿阿嘿阿,好,好好好, │
│ 掰 │
│(警察與黃聖源繼續走路) │
│黃聖源:在那一戶 │
│(密錄器15:39:19) │
│警察:哪,哪一間? │
│黃聖源:那一間而已,這裡 │
│警察:這個白色的車子 │
│黃聖源:對,對,對 │
│警察:旁邊唷 │
│黃聖源:這裡,這裡,這個門口這一間 │
│警察:這間嘛吼 │
│(密錄器15:39:29) │
│尤宥茹:…叫救護車一下,好不好? │
│警察:我叫了,我叫好了 │
│尤宥茹:好 │
│警察:你,你等一下,先過去那邊等喇 │
│(15:39:38截圖見本院卷㈡P.293,警員來到黃當三合院前) │
│尤宥茹:對,對,就是她(指門口身穿牛仔上衣、藍色頭巾女子│
│ ,外勞),那個也有,那個,那個,還有他老爸,他老│
│ 爸,還有另外一個,那個 │
│警察:好喇,你 │
│(15:39:42截圖,本院卷㈡P.295) │
└────────────────────────────┘
⒌警察到場後,手機時間15:22所拍攝黃志華受傷情形,衣領
都被拉破,胸前、頸部有多筆指甲抓傷、刮傷痕跡(本院卷
㈠P.103照片),都是有人以手去勒住黃志華脖子時,掙扎
之間指甲刮傷胸前的痕跡,而且被打到右耳出血(本院卷㈠
P.105)、口腔內也有出血況,表示是被人出拳打其臉部,
口腔內膜去碰撞牙齒所致(本院卷㈠P.107),而且黃志華
被打到拖鞋也不見了,眼鏡也被打到不見,所以尤宥茹才對
女兒說「你去拿,你爸那隻,那隻眼鏡」,要去找別的眼鏡
。黃志華當日16:03經救護車送到鹿基醫院急診時,經診斷
受有「胸部、右耳及左背部擦傷、頭皮挫傷、腦震盪、頭暈
」之傷害(見診斷書,7433號偵卷P.53),已證明黃志華受
傷情形嚴重。
⒍警員於手機時間15:23對黃聖源拍照,發現黃聖源被勒脖子
,胸前與脖子有抓傷(本院卷㈠P.109),左手也有被抓傷
(本院卷㈠P.111);黃聖源當日16:01一起送到鹿基醫院
急診時,經診斷受有「頸部、左肩、右手肘、雙膝及左足踝
擦傷、胸部挫傷」之傷害(見診斷書,7433號偵卷P.55)。
黃聖源的眼鏡與拖鞋也打到都不見了,黃志華與黃聖源都是
赤腳與警方對話。因為現場是建築工地,到處是磚塊板模,
黃聖源被壓在地上,右腳被刮傷,有一條明顯傷痕血跡與破
皮(見本院卷㈠P.113)。
⒎警察到黃當工作室內後,黃主聖當時雖然上衣有點被扯破,
但傷勢明顯輕微很多(本院卷㈠P.117)、左後腳一塊挫擦
傷,但是因為面積比較大,不像是咬痕,可能是磚塊或板模
擦過去的痕跡(本院卷㈠P.119)。黃主聖在108年3月14日
10:54警訊中說「我的左小腿被黃聖源咬傷」(7433號偵卷
P.15),但是照片顯示左小腿傷勢是一片挫擦傷痕跡,根本
不是咬痕,也沒有看到什麼齒印在上面。被告黃主聖這個講
法顯然有
故意要入人於罪,不足採信。而且黃主聖右臉上也
沒有什麼傷痕(本院卷㈠P.121),黃主聖還拿起自己的金
屬框眼鏡來戴(密錄器時間15:43:33,即7433號偵卷P.69
上方照片、P.70上方照片、本院卷㈠P.117)。如果打架打
到金屬框眼鏡都沒損害,那表示傷害真的很輕微。黃主聖於
108年8月8日偵查中說「我壓著黃聖源時,我眼鏡就已經因
為混亂而掉在地上..因為我近視,所以我沒有看到林明白在
做什麼。」(7433號偵卷P.187),黃主聖頂多掉了眼鏡,
但是眼鏡沒有損壞,表示在打架中一定佔了上風。黃主聖雖
然當天16:19也去彰濱秀傳醫院驗傷,經開立驗傷診斷書,
記載相當多的傷勢(見7433號偵卷P.57),但是警方密錄器
所看到黃主聖的外觀才是最正確的,當警方一走近黃當三合
院裡時,黃主聖一看到警察就說「來喇來喇,沒關係,大家
看要怎樣處理都沒有關係」大聲嗆警察。黃主聖知道黃聖源
已經報警,還以上述語氣嗆警察,看不出來是被毆打的一方
。
⒏警方叫黃錫安出來,黃錫安的臉上也是看不出有何明顯傷痕
(本院卷㈠P.125),黃錫安讓警察拍照的脖子、後頸部,
也是沒有明顯傷痕,後僅只有一點紅紅痕跡(本院卷㈠P
.127,即7433號偵卷P.73照片)、出示左手、右手讓警方拍
照,也是看不出有什麼傷痕(本院卷㈠P.129、P.131)。而
且黃錫安的體型很胖很壯,遠比黃志華、黃聖源有優勢(黃
錫安截圖照片見本院卷㈡P.299、本院卷㈢P.367)。在密錄
器過程中,警方問黃錫安「你看起來沒甚麼傷」,黃錫安說
「..他們把我打三下餒,什麼我沒傷?打這餒(指後頸)」
,黃錫安只有被打到後頸部三下,顯然受傷太輕微。黃錫安
雖然當日16:19也去彰濱秀傳醫院急診,經開立診斷書記載
「頭皮鈍傷併頭暈嘔吐、疑腦震盪、頸部挫傷、右側鼻血」
(7433號偵卷P.59),但依照警察密錄器所拍到黃錫安的外
表,真的沒有什麼傷勢。
⒐案發現場工地,除了黃志華黃聖源父子、黃主聖黃錫安兄弟
,雙方各執一詞外,其實有建築工人在場,且有看到部分案
發經過,應為重要證據:
⑴證人(即承包黃志華新建工程之包商)王明信於108年8月8
日偵訊中結證稱「當時我在巷子裡面工作...隔壁鄰居先一
個人進來屋子後面叫我們不要工作...我就打得黃志華,請
黃志華過來協調一下,黃志華過來後,現場就很混亂,很多
人,我就叫師傅把工具收一收離開。我看時就是兩方面互相
打,他鄰居那一方的人比較多,看起來四、五個人以上,但
他們沒有全部出手,我看到時是三、四個人打在一起,我看
到對方三、四個有出手,但我沒看到黃志華有出手,我沒有
看到黃聖源...」(7433號偵卷P.164背面)。核與上述黃聖
源證稱「自己是在父親後面,二、三分鐘才出去工地」之證
詞吻合,黃志華是自己一個人先走到工地,遭到黃主聖、黃
錫安兄弟攻擊。黃聖源是相差兩三分鐘才走過來工地,所以
證人王明信看到衝突一發生時,對於黃聖源是否出現在工地
,完全沒有印象。
⑵證人王明信於本院審理中,接受
交互詰問證稱:「我承包土
木工程營造方面的工作,我見過被告(按:指黃主聖、黃錫
安),因為之前到黃志華的工地,他們都有出現在那邊阻擋
不讓施工,都有看見他們。108年3月13日那天我也有去,當
天、我旁邊的黃當,還有黃主聖、黃錫安,當天我看到的只
有黃志華到現場。也有有模板師博跟其他人到場,也有女性
(按:即3月13日警方密錄器44分01秒之紅紫色條文上衣的
女子,黃郭佳雯)也有到場。他們四、五個人(按:即黃主
聖、黃錫安、黃當、黃郭佳雯)到現場,他叫我們停工,【
我有打電話通知黃志華過來協調看怎樣,我其實準備要離開
,我在那邊等一下,然後黃志華過來,他一過來就被四、五
個人圍住,就被打了。】(問:當時是誰請你打電話聯絡?
)當時是模板師父跟我說沒辦法工作,我打電話請黃志華過
來。(問:所以是現場的模板師父請你告知業主黃志華,你
才打電話聯絡黃志華?)對。(問:..在庭的被告黃主聖、
黃錫安,你有看到他們做什麼動作?)【四、五個圍著,有
的抓住黃志華,有的就打,我看到的情形就是這樣。(問:
除了黃志華以外的其他人你都有看到出手?)他們都有動手
,有的人拉黃志華,有的人打黃志華。】(問:你指的拉是
怎麼拉?)【拉扯黃志華不讓他動作。】【(問:你看到這
些人發生衝突時,黃當、黃郭佳雯是否有在現場?)都在。
】(問:到場的先後順序就你印象所及能否描述?)【黃當
他們四、五個人先到現場,黃志華是我電話通知後他才過來
。】(問:你確定是四個人還是五個人?)【應該是有五個
人,圍住的時候我沒去算不清楚。】(問:有無看到黃聖源
或尤宥茹有到現場?)沒有,【我看到的時候就是黃志華被
打,因為我有事情趕著要走就從後門走掉,我不敢從前門走
,我怕過去我也有事情】,模板師父在收拾工具沒有注意到
我,當初我說他們有看到,才請他們報名單當證人。(問:
你指的模板師父有哪些人?)王呈佑、黏明仁,另外一個我
不知道名字,綽號我不曉得,他不是師父,是模板的工人,
只知道他們人,我為了要報證人才知道名字。(問:你是他
們的老闆?)不是。..他們是模板的老闆的雇工,我是承包
監工人,我發工程給模板老闆,他請師博過來施做。他們是
模板的人,等於是小包的工人。」「(問:有無看到這場衝
突最後怎麼結束?)【結束我不曉得,因我趕著走,我急著
要去銀行,我想說應該不會很嚴重,我看到在打,最後我不
曉得會這麼嚴重。】(問:就你看到的部分,黃志華他是倒
在地上被打還是站著被打?)【我看到他站著被打,後面我
沒看到不清楚。】(問:你剛剛有提到你通知黃志華來現場
,黃志華是一個人來還是有跟其他人一起來?)【一個人。
】(問:你在現場的那段間有無看到黃聖源到現場?)【沒
有,我只看到黃志華。(問:有無看到尤宥茹有來?)沒有
。】(問:黃志華來之後如何跟黃主聖、黃錫安這一群人發
生衝突?)【他還沒有講到話,他們就把他圍住,他們四、
五個已經在現場,他過去就被圍住。(問:沒有講到話就圍
住?)對。(問:那群人圍住黃志華就大聲對罵在吵架,是
不是?)是。吵架內容我不知道。【對,我看了一眼,我在
巷子口那邊而已,我也沒靠近。】(問:黃志華被圍住之後
你看得到黃志華的人?)沒辦法完全看得到整個人,但看得
到身體。(問:有看到誰動手去打黃志華?)【看到的幾乎
都有動手,有的是抓,有的是打。】(問:黃志華作何反應
?)【他有掙扎,他沒有抵抗,他掙扎想要把他們甩開,希
望退開不要被他們打。】(問:有無看到誰倒在地上?)沒
有,我在那邊待了1分鐘就走掉。(問:你走掉的時候,黃
志華還被圍著在打?)對,後面的事情我不知道。(問:黃
聖源、尤宥茹有沒有到場,有沒有人去打黃聖源這你也不知
道?)【他們有沒有來現場我不知道,我知道模板師父知道
,因為他們最後離開,我才說請他們出來幫忙作證。】【(
問:有無看到有誰去打黃主聖、黃錫安?)沒有。】(問:
所以他們打架的原因你也不清楚?)清楚,他們建築物是相
鄰的地,可能是因為這樣打,【之前他就有過來阻擋說叫我
們不要施工,不是3月13日才有。】他叫我們停工的原因也
是這樣子,就說你們不能做。」(本院卷㈢P.469以下)。
證人王明信於審理中證詞仍然與先前偵訊中證述一致,就是
黃志華一個人走到工地,遭到鄰居幾人包圍,並且遭到毆打
。黃聖源與尤宥茹當時還沒有出現。所謂打人的鄰居就是被
告黃主聖、黃錫安兄弟。至於黃當、黃郭佳雯、林明白可能
有出手拉扯到黃志華,但應該不是出手毆打。
⑶另一位108年3月13日當日在場之建築工人,即證人王丞佑,
在警方密錄器蒐證過程中也被拍到(截圖見本院卷㈡P.291
),當時來不及開車離開,所以一定在現場留了很久。證人
王丞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今天在庭的被告黃志華
、黃聖源、尤宥茹、黃主聖、黃錫安五人你有無見過?)在
工地都有看過。..【我們
原本在裡面,外面有聲音,我從巷
子出去時就看到打架。】(問:被告這五人是誰和誰在打架
?)【沒看那麼仔細,就打成一團。】黃志華、黃聖源、黃
主聖、黃錫安都在打架這一群人內(問:你看到第一時間他
們已經在打架了?)是。【(問:你是何時看到尤宥茹?)
是後來才到現場的。】(問:..有無人倒在地上?)有。他
們是倒下去後又馬上起來打,很混亂。(問:你有全程都看
到衝突的過程?)沒有,【他們開始打時,我們就在收工具
準備要走了】。(問:你在看的時間大約多久?)【他們打
架整個過程約五分鐘,而我看到又進去,只有幾秒而已】。
(問:你工具收出來後他們還在現場做什麼?)【我出來時
只剩下黃志華、黃聖源。尤宥茹也到了,就是警察來的時候
。(問:黃主聖及黃錫安?)我沒有看到他們何時走。」(
問:當天現場除了五位被告外,還有無其他人在現場?)
有。至少還有三個人。(問:你在巷子裡工作時,有無人出
來阻止你們施工?)有。(問:是誰出來阻止你們?)【是
影片中藍條紋的人(本院按:黃當),在窗戶邊說叫我們不
能這麼釘,一直罵,他有拿一支長長的鐵條戳我們,我們就
不敢釘那個窗戶】。我們沒辦法做了,我們是從那邊做過來
的,那裡不能做,其他的也不能做了。【我們有跟業主說鄰
居在反應。】..(問:打成一團是徒手還是有拿工具?)【
我剛出來時是看他們徒手,扭打成一團,有跌到地上,旁邊
有東西就拿了。(問:有看到拿什麼工具?)磚塊、木棍、
鋼筋都有,有拿,但有無打我不知道。】(問:你不敢看就
躲到巷子裡?)【他們開始打我們就開始進去收工具了。】
我因為車子被尤宥茹的摩托車擋住了,來不及走,我沒有看
到他們何時走的,我出來時警察就來了..」(見本院卷㈢P
.102以下)。證人王丞佑因為車子被擋住,來不及離開,一
直到警方來現場處理開啟密錄器時,還錄到證人王丞佑在收
拾工具放上車。雖然整個衝突過時有五分鐘,證人王丞佑只
看到幾秒,有徒手毆打,有人倒到地上,有人拿磚塊、木棍
、鋼筋等,而且一開始是黃當從三合院窗子裡面伸出鐵條去
戳工人,讓工人不能施工,而且證人王丞佑證述現場除了五
位被告之外,至少還有另三人。這點與黃志華所述現場還有
:黃當、黃郭佳雯、林明白等三人,尚稱一致。而且證人王
丞佑說「尤宥茹是後來才來的」,也與黃志華、黃聖源、尤
宥茹的說法一致。
⑷另一位證人黃慧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在3月13日
當天妳有無看過在庭的五位被告?)有。我是騎機車要到鹿
港,我習慣都是經過這工地,當時我在機車上看到現場有很
多人。【我看到四、五個人打一個人】。(問:被打的是在
庭被告的何人?)【是黃志華被打,是黃主聖和黃錫安在打
人,還有一個人拿鐵條。】..(問:黃主聖、黃錫安兩兄弟
有無打黃志華?)有。(問:黃主聖、黃錫安兩兄弟是怎麼
打?)【是有拿東西,短短的拿在手上。】(問:黃志華都
是倒在地上?)【倒下去有再站起來,又被打再倒下去,我
害怕就趕急走了。】(問:妳看到時是黃志華被他們三個人
打?)是。(問:還有無其他人在打黃志華?)我看到一群
人圍在那裡,我只看到這幾個。(問:一群人大約有幾個人
?)五、六個。(問:照片中的黃郭佳雯都有打黃志華?)
那個女的我看到只站在旁邊看。(問:你看到現場的衝突大
約看了多久?)看了幾分鐘我就趕也走了。(問:妳走時他
們還有在打?)還在打,我害怕就走了。【(問:妳走的時
候黃聖源和尤宥茹有在現場?)沒有。】」(問:警察來時
妳是否在場?)沒有,我不知道警察有來。(問:妳有無看
到黃志華有出手打人?)【沒有,他就倒下就爬起來,爬起
來後又被打。】(問:..那天黃聖源在何處?)【沒有看到
他。(問:尤宥茹也沒有看到?)沒有。(問:他們兩人打
黃志華一個人,黃志華有無受傷?)【他倒在地上又爬起來
,我怎麼會看到他有無受傷。】「(問:妳在現場看了多久
?)【我只看了二、三分鐘,他們還在打我就走了。我會害
怕。】(問:黃聖源妳是否認識?)是,但我沒有看到他在
那裡。」(見本院卷㈢P.111以下)。證人黃慧珠與黃志華
一家熟識,黃慧珠原本也也認識尤宥茹、黃聖源,但黃慧珠
說只有看到黃志華被毆打,倒下去站起來又被打下去,現場
有五、六個人圍著黃志華。詳細比對其他證人說法,因為黃
聖源是在黃志華後面二、三分鐘後才走去現場,尤宥茹更晚
過去現場,所以證人黃慧珠說看了二、三分鐘只有看到黃志
華被打,還沒有看到黃聖源、尤宥茹出現,就趕快離開現場
,所述與其他證人所述相吻合。而且證人黃慧珠說「還有一
個人拿鐵條。」也與尤宥茹在警方密錄器畫面中說黃當拿著
鐵條的情節相吻合,所以證人黃慧珠所述應
堪採信,確實是
有五個人圍著黃志華,是黃主聖、黃錫安先毆打黃志華。
⑸至於另一位108年3月13日當日在場之建築工人,即證人粘明
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做板模工作,我不認識尤宥茹,
我有去本工地工作時見過黃聖源、黃志華。108年3月13日當
天是我與葉勝郎及王丞佑去工作。..【我在裡面工作,因為
沒有材料了,我要出來拿材料,聽到「乓乓碰碰」的聲響。
】..工具收一收就走了。我是怕被打所以才趕快走」【我看
到有人在打架就趕快進去,跟師傅們說趕快收一收趕快走。
我是自己騎機車過去的,我就騎機車離開,我沒有遇到警察
(問:所謂「乓乓碰碰」是在摔東西還是在互罵?)我有聽
到板模「乓乓碰碰」的聲音。(問:你要走時,都已經打完
都散了?)【是,這樣我們才能收工具,不然他們還在打時
,我們若去收會被當成要助陣一起打的。(問:現場的工具
都散落在地上?)是。(問:他們打架你不是有看到?)【
我沒有看到,我聽到「乓乓碰碰」伸頭看有人在打架,我們
就趕快走了。】」(見本院卷㈢P.86以下),證人粘明仁證
述有看到人在打架,也聽到「乓乓碰碰」板模碰撞的聲音,
但是沒有證述是誰打誰,但是要走的時候,他們已經打完了
。
⑹108年3月13日當日在場之另一位建築工人,即證人葉勝郎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做板模的,我是因為去工作才認識屋
主黃志華。我有看過黃聖源,但不熟識。(問:當天你有無
看到場發生何事?)他們在吵架時我沒有看到,出來拿東西
時,有看到他們在吵架。(問:是誰和誰在吵架?)黃志華
和黃主聖及黃錫安,黃聖源也在現場。(問:你有無印象是
誰先到的?)我不知道。(問:你看到時這四個人都已經在
現場了?)是,已經在吵架了。(問:你有無看到有人出手
?)【我看到時無人出手,只有在吵架。(問:除了這四個
人之外,現場還有無別人?)還有人,但我不認識。還有好
幾個。】我沒有看到衝突如何結束的,當時我們工具收一收
要去別的地方做了。我沒有看到警察過來。「(問:你去現
場工作時,業主黃志華有無到現場?)我們剛去時他(指黃
志華)沒有過去,是後來才去的。(問:是什麼情形才過去
的?)應該是黃主聖和黃錫安兩兄弟過去。(問:發生衝突
時,你有無看到什麼狀況?)【我不是跑出來看,是要出來
剪板模時看到,看到黃主聖、黃錫安兩兄弟和業主(黃志華
)講話比較大聲。(問:你有無看到誰出手打人?)沒有】
。(問:你為何要走掉?)他們有在吵架,他們在大小聲。
(問:在巷口吵架你怎麼走?)後來我就跑到外面。等他們
吵完後我們再去收工具。我是開車走的,我車子是停在外面
的。」(見本院卷㈢P.94以下),證人葉勝郎證稱只有看到
人吵架,沒看到打架,可能是不想得罪任何一方,所述可信
度甚低。
⒑證人林明白也是黃當的朋友,108年3月13日警方密錄器裡拍
到林明白人在黃當工作室裡,證人林明白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108年3月13日當天我是在黃當的工作室裡泡茶,有聽到聲
音才過去工地。(問:還有其他人和你一起過去工地?)沒
有。(問:你到建築工地的現場有無看到何事?)【黃志華
、黃聖源和黃主聖、黃錫安都在現場拉扯扭打。】(問:還
有無別人?)沒有,我是與黃志華的媽媽同時到達現場的。
(問:你真的有看到他們在打架?)有,到現場就看到他們
三、四個都抱在一起了。(問:你到現場看到他們在打架後
,有做了什麼事?)我將黃主聖和黃志華他們兩個人分開。
...我將黃主聖和黃志華分開後,他們就沒有打,他們各自
的家人來了後我就離開了,沿著原路回到黃當工作室了。
(問:你在建築工地時沒有看到警察?)沒有。(問:你有
聽到聲音後到現場,黃當夫婦有與你一起過去?)沒有。(
問:你在8月8日檢察官問你到底是誰打誰?你說他們四個人
有互相拉扯毆打..?)【當時我看到黃聖源已經躺在地上了
。】(問:你聽到外面在吵架,你是跟誰一起過去的?)我
自己一個人。(問:黃當是比你先走過去的?)【他在我後
面過去的。】(問:你把他們拉開後,你就先走了?)對,
他們家人都到了。黃志華的媽媽和太太到了。(問:黃當的
太太黃郭佳雯有無過去?)有。(問:你有看到黃聖源倒在
地上,黃志華呢?)黃志華和黃主聖兩人在拉扯扭打。勒脖
子和掐脖子都有。(問:黃志華和黃主聖兩人有無雙雙倒地
?)沒有。」(見本院卷㈢P.120)。證人林明白說黃當與
黃郭佳雯是在有人打架之後才過去工地云云,應與事實不符
合,顯然是維護黃當與黃郭佳雯之說詞。但是林明白說看到
黃聖源倒在地上,與其他證人所述吻合,足以採信黃聖源確
實被打倒在地。
⒒證人黃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
133至137頁工地照片(按:即黃志華工地),照片中這個地
方是哪裡?)【我不知道,照片我也看嘸,我就昏倒我也不
知道。】(問:去年3月13日時你有無過去這個工地看到有
工人在裡面?)沒有。(問:3月13日有無去你家隔壁工地
找人理論?)沒有。(問:有無走過去隔壁叫他們不准施工
,不能釘板模?)我沒有過去。」(本院卷㈢P.478)證人
黃當所述不實,有很多證人都說有看到黃當過去工地,黃當
卻說自己昏倒了,都不知道,所述顯然不實,不足採信,
⒓
┌────────────────────────────┐
│勘驗警方密錄器影片四 │
│影片時間:15時39分41秒以下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20) │
│--------------------------------------------------------│
│(密錄器時間15:39:42) │
│尤宥茹:那個 │
│警察(對尤宥茹說):好喇,你不要來這 │
│(警察走進去黃當家鐵皮屋) │
│ │
│黃主聖(藍色T恤撕破):【來喇來喇,沒關係,大家看要怎樣 │
│處理都沒有關係。】 │
│ │
│警察:阿現在是怎麼樣喇? │
│黃主聖:為了那個水利地,去跟他說,疊那樣,你們磚塊有卡到│
│ 我們的地,拜託你們打掉 │
│(警察回頭往屋外看) │
│警察:里長來幫忙喬了唷,好喇,你不要,好喇 │
│男(里長、吳順和):好喇!大家 │
│尤宥茹(坐機車上):打成這樣,…,我要報警察喇,我不要那│
│ 個 │
│黃聖源(坐機車上):他們來我們家打我們餒!他們來我們家打│
│ 我們餒! │
│男(里長、吳順和):沒喇 │
│警察:好喇!好喇!沒喇!你要說 │
│尤宥茹:早上還叫水牛來嗆,嗆說黑白兩道他都,他跟我們說,│
│ 黑的,白的,他都很厲害,叫水牛嗆我們,透早就叫水│
│ 牛給我嗆 │
│王聖源:他們跑過來打我們餒 │
│警察:好喇,等一下再說 │
│男(里長、吳順和):沒喇 │
│警察:來,你們先去旁邊,去旁邊 │
│(尤宥茹與黃聖源先騎機車到旁邊) │
│(密錄器時間15:40:22) │
│黃主聖:你帶,你帶大人去看一下 │
│男:早上 │
│警察:帶我去看一下喇,來來來 │
│男:早上我有去 │
│男:我帶,我帶 │
│警察:阿你,你的證件,等一下借我一下,好不好 │
│男:好,沒有關係 │
│警察:資料要抄一下 │
│(密錄器時間15:40:36) │
│男(米色外套、黃正道): │
│ 來,轉頭,今天早上工地,警察察我有去報案喇,我有去說│
│ 喇!叫他來,叫他來看,他說,他們沒有辦法插手這個,我│
│ 說現在會吵架喇,他就,他就,沒辦法阿 │
│(黃正道與警察往三合院後面走) │
│警察:對啦!你這個可能,變成說,要叫,申請協調喇!公所申│
│ 請協調喇!要不然,就是,去法院而已,你知道嗎?你們│
│ 要是雙方,都沒有辦法說好,說好,說 │
│警察:怎麼黑漆漆? │
│警察:阿你是他老爸嗎? │
│男:(太小聲聽不到) │
│警察:喔 │
│(警察穿過漆黑房間,到屋後窗子邊,窗子緊鄰著黃志華圍牆磚│
│塊) │
│男(米色外套、黃正道):有沒有,他這個,這個,這個喇,吼 │
│男:(聽不清) │
│警察:他這個算是,把你,把你,疊靠近,就是疊到黏在一起就│
│ 對了喇! │
│男:嘿喇!你看喇 │
│警察:這個等一下出去再看,我先看現場 │
│男:(太遠聽不到) │
│警察:阿你這一塊,他的土地,是怎樣,是到後面這塊木板這嗎│
│ ? │
│男:沒喇!他的板子,他的房子,這塊,蓋完才用的,…(聽不 │
│ 清)這條水利溝喇 │
│警察:下面有一條溝就對了喇! │
│男:來這邊看就有喇! │
│男(米色外套、黃正道):弄成這樣啦 │
│ │
│(15:42:14截圖,本院卷㈡P.297,板模緊鄰窗戶) │
│警察:喔,他是,算是,是多蓋出來就對了 │
│男:嘿阿 │
│警察:你有跟,這土地算是水利會的嘛 │
│男:這國有的 │
│男:到這來 │
│男(里長、吳順和):這邊,跟他那邊 │
│警察:喔,這樣我了解 │
├────────────────────────────┤
│勘驗影片五 │
│影片時間:15時42分41秒至15時45分42秒 │
│(本院卷㈢P.24以下) │
│(密錄器15:42:42) │
│警察:這樣我了解 │
│(密錄器15:42:48) │
│警察:算是這條也是 │
│(警察走出房子,到三合院埕) │
│(15:43:08) │
│警察:(接電話)喂,okok好,謝謝,謝謝,好喇!好喇!還好喇│
│ !還好喇!里長也在這喇!掰掰 │
│男:看有辦法調解嗎?大人比較有經驗 │
│男(橫條紋上衣、黃當):我我跟你說吼,這吼,這不是說,這│
│ 這不是在這裡說 │
│(15:43:30) │
│警察(對黃主聖講):沒喇!等一下,剛剛你,還有誰?兩個過│
│去的是誰? │
│(15:43:33,黃主聖拿起自己的金屬框眼鏡來戴) │
│ │
│黃主聖:我的弟弟(指黃錫安) │
│警察:你弟弟喔,來一下,看哪裡受傷,我拍一下照片 │
│男:那個,腳啊,後頸 │
│警察:你脖子 │
│警察:叫你弟弟也來一下 │
│男:這也有 │
│警察:好好,等一下等一下 │
│(密錄器15:44:01) │
│警察:阿你,你哪裡受傷?喔喔喔 │
│(一群人一起講話) │
│ │
│(密錄器15:44:08)(黃主聖戴著自己金屬框眼鏡,黃錫安走進│
│來,即本判決【附件一】) │
│ │
│警察:現在是,現在只是拍照而已, │
│男:我們這都… │
│警察(對黃錫安):對喇!你的手喇!來來來,脖子喔?你看起│
│ 來沒甚麼傷,眼鏡喇!眼睛眼鏡 │
│黃錫安:...他們把我打三下餒,什麼我沒傷?打這餒(指後 │
│ 頸) │
│阿婆(紅紫色上衣、黃郭佳雯):他的頭喇 │
│警察:阿餒,我是建議你們兩個,等一下要去醫院,去檢查一下│
│ ,看眼,頭有怎樣嗎?你要是打到頭,是太轟ㄟ(台語),│
│ 怕裡面有出血, │
│(15:44:43) │
│黃當:大人我報你看一下喇!…我們我們 │
│警察:你有證件嗎?我先,嘿喇!這是應該要去的喇! │
│男:不是喇!...我看,這喇! │
│警察:不是喇!你! │
│男:我現在這塊是我們的喇!這條,他用到這條水利溝喇!有沒│
│ 有,這還有住址,他們現在蓋的就是這一塊啦 │
│警察:阿餒,你要這樣看才對喇! │
│黃主聖:嘿喇,嘿喇 │
│男:嘿喇!嘿喇!我是報你看喇,他蓋的就是這一塊喇! │
│警察:我知道,我知道 │
│黃當: │
│ 吼吼,他蓋塊,這條水利溝,他現在,他這塊蓋好後,這條│
│ 水利溝,再來併...,屯起來,這條溝,這條水利溝,在這 │
│ 圖裡明理尬明理(台語),阿真要這樣,你要用沒有關係,要│
│ 給我留排水(消水利,台語),對不對,這樣流下來也要洩 │
│ 水(屋簷排水)! │
│男:這還有地號 │
│男:我們的房子沒有消水 │
│警察:你這有鄉ㄟ嗎?你有跟鄉ㄟ,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過嗎│
│ ? │
│黃主聖:縣政府、申請縣政府呀! │
│男:我們有去縣政府申請過 │
│ │
│ │
├────────────────────────────┤
│警方密錄器影片六 │
│影片時間:15時45分41秒至15時48分42秒 │
│(本院卷㈢P.27) │
│-------------------------------------------------- │
│(密錄器15:45:43) │
│警察:有去縣府調解過嗎? │
│黃主聖:還沒喇 │
│男:還沒喇 │
│男:還沒喇 │
│男:現在才用,報,申請,寫,說寫,寫申請書去去國有財產局│
│ 喇!要從員林去喇!要從員林。 │
│警察:嘿 │
│黃當:我女兒他有寫寫告狀書,去我們我們我們彰化,檢舉那個│
│ ,他就有寫去啊,....(聽不懂) │
│黃主聖:(聽不清) │
│警察:要等喇 │
│(15:46:07) │
│警察:剛剛是什麼情形? │
│黃主聖:我們問說,叫他說可以不要做,把那...,黏到我的牆 │
│ 壁,磚頭你把他打起來,他就出手了,我們難道要給他│
│ 打?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
│黃當:這就,我就不是.. │
│警察(對黃主聖):所以就你們兩個,他們也兩個? │
│黃主聖:嘿喇!我是跟他說,拜託你們也不要太誇張,你做成這│
│ 樣,我水要流去哪裡? │
│警察:你等我一下,我巡邏車開過來,塞在巷子裡面,不能走 │
│(警察走回去黃志華工地) │
│(15:47:31) │
│警察(對黃志華、里長吳順和、黃聖源講):救護車還沒到喔?│
│黃志華:我跟你說,那兩包...(聽不懂),我走過去跟他們說, │
│ 他們兩兄弟從後面打我,他老爸還把我拉著給他們打,│
│ ,破和(台語)那個兩百也是打我,四個就對了 │
│粉紅色背心阿婆(黃志華母親):他們弄到這樣.. │
│警察:有喇!這我剛剛都有拍喇!等一下也是要去醫院驗傷喇 │
│(15:47:56) │
│警察:啊你們,我聽說你們有申請調解喔? │
│王志華:沒阿!沒有申請調解,我問他阿 │
│男(里長吳順和): │
│ 沒喇!之前,沒喇!之前有說,那個那個,窗戶有把它疊 │
│ 起來,他們有疊起來,我哪知道他老爸,不知道在番(台語│
│ )什麼。 │
│黃志華:這都有,說好的,跟里長說的,才下去用的,不是胡 │
│ 亂來的,問他就知道 │
│黃聖源:我們跟里長協調好了,都點頭了喇!不是亂來的 │
│男(里長吳順和): │
│ 之前有為了這個,他有跟我講,我有來找他說,我們 │
│ 把磚頭疊起來,疊起來,就這樣,本來是說要全部疊起來,│
│ 他不要,他說疊這樣就好,番起番倒(台語),哪有辦法 │
│黃志華:也是照他意思啊 │
│女:番起番倒(台語)… │
│黃聖源:他們就先,先恐嚇我們的工人喇 │
│(15:48:43錄影結束) │
└────────────────────────────┘
⒔108年3月13日雙方為水利地使用權發生爭執,其實雙方當時
都未承租水利地,而是在事發之後,黃志華108年6月19日才
去國有財產局申請承租水利地,此見黃志華填具之108年6月
19日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見本院卷㈡P.251)。
而且國有財產局函覆本院,系爭水利地在本件衝突之前,沒
有人來承租水利地,包括黃當一家人、黃志華一家人都沒有
承租(見本院卷㈡P.249回函),但是現場照片顯示黃當三
合院的鐵皮屋,是緊貼著黃志華的工廠,僅有小水溝,中間
已經沒有水利地的形狀(見本院卷㈠P.147照片),表示兩
家人都有佔用水利地之事實。
⒕
綜上所述,因為雙方傷勢太過懸殊,眼鏡、拖鞋、衣物破損
的情形也差很多。而且黃主聖、黃錫安的體型佔上風,且多
位證人都說一開始就是五個人圍著黃志華,黃志華被打倒在
地上,當時黃聖源、尤宥茹都還沒有出現,所以可以確定是
:黃主聖、黃錫安兄弟先後將黃志華、黃聖源打倒在地,黃
主聖、黃錫安兄弟是主動攻擊者。被告黃主聖、黃錫安二人
所辯,顯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黃主聖、黃錫安二人
犯行應
堪認定。
㈡108年3月16日部分:
⒈被告之答辯:
⑴訊據被告黃志華否認犯罪,辯稱:108年3月16日晚上我只是
走過去散步,當時黃當家前那裡有十幾個人,黃當拿養蚵的
工具要打人,我不認識那些人,我也不認識穿史努比衣服的
女生,我太太是要去阻止黃當打人(本院卷P.40)。
⑵訊據被告尤宥茹否認犯罪,辯稱:穿史努比衣服的女生我不
認識,我也不知道她為何在那裡,她應該是去看熱鬧的,我
沒有找人去砸他們。當天我當時跟我老公要去看我們的工地
,路過黃當三合院前,當時是黃當先拿養蚵的工具攻擊我老
公(本院卷㈣P.40)。
⒉律師辯護意旨:
⑴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稱為被告黃志華辯護稱:
3月16日部分,
告訴人黃當、黃惠真、黃郭佳雯前後指訴不
一。案發當天眾多警察在現場蒐證,第一時間並沒有扣到
告
訴人所述的可能性攻擊武器,且黃惠真被
扣案的衣物也非案
發當天所扣,相關的棍棒等都是告訴人事後才提出。證人黃
伯仁的錄影,也是距現場數百公尺所拍,且只有28秒,場景
也很模糊,也只能從影像內容看到有一群人,裡面也沒有被
告三人,也不能證明是現場被帶回警局的那些人,本件
嗣後
也沒有任何人受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罰,後來被帶回警局
的人也沒有受刑事追訴。本件
起訴書及公訴人
論告都是推測
,畫面中也沒有看到穿史努比衣服的女生在打架現場,而是
在警方到了之後,才被警方錄下,也與路口監視器所拍攝的
史努比女子,身形高度不同。被告也不認識此位史努比女子
,不能因為被告黃志華108年3月16日有在現場,就認定有參
與犯罪。且黃伯仁拍到的錄影中,並沒有「黃志華、尤宥茹
、黃聖源」三人闖入黃當家中之影像。本件沒有達到確信的
程度,不足以作為被告有罪的認定(本院卷㈣P.44)。
⑵選任辯護人張哲銘律師稱為被告尤宥茹提出辯護稱:
108年3月16日證人尤永祥多人,在社會秩序維護法警詢及後
來均稱有看到有一個老人家(即黃當)有持鐵條攻擊黃志華
,潘晉榮也證述有看到一個老人(即黃當)有持鐵條。黃當
雖證述黃志華、黃聖源有打他,但不清楚是誰打他的,因天
色昏暗,難以辨認,所以應該是黃當主觀上認定,無法證明
是黃志華或黃聖源打他。黃惠真已經表示毆打她的人不在警
方移送的11人中,所以黃惠真所述遭黃志華等人毆打,應不
成立。至於被告尤宥茹被訴恐嚇部分,除告訴人片面指訴外
,沒有其他證據
可證明。黃伯仁手機現場錄影證據能力有疑
義,且錄影內容看不出來有「尤宥茹、黃志華、黃聖源」三
人闖入。巷口之現場監視器,與黃當住處距離1、2百公尺,
且從空照圖來看,往北走還有叉路,後來到底是否有到黃當
住處,且史努比女子,與闖入黃當家中之紅衣女子,是否為
同一人,仍有疑義。巷口第二個監視器顯示紅衣女子出現的
時間是21時41分07分,警方報案紀錄是21時44分40秒,史努
比女生不可能在三分鐘內帶著這些人走過1、2百公尺,完成
本案犯行。且鈞院勘驗監視器畫面中的史努比女子,與警方
密錄器畫面中紅衣女子,是否為同一人,
顯有疑義。本件相
關的三段錄影畫面,只有黃伯仁的畫面有顯現出紅色衣服女
子,其他都沒有,請鈞院查明:巷口監視器之女子,與警方
密錄器畫面中史努比女子是否同一?(本院卷㈣P.43)。
⒊108年3月16日有十餘人闖入黃當三合院與工作室,並且叫罵
、砸毀玻璃等暴力犯行,有證人黃伯仁所拍的短暫錄影為憑
,且警方趕到現場後,蒐證拍攝現場照片,顯現玻璃窗被砸
破、地面上是磚塊等物(見本院卷㈢P.261至P.267、3608號
偵卷一P.121至P.124照片),且救護車當日將黃當、黃郭佳
雯、黃惠真送去彰濱秀傳醫院急診,經診斷黃當受有「腦震
盪、胸壁挫傷、左側第12根肋骨骨折、左側肺部挫傷、後背
部鈍挫傷、雙側膝蓋、左足踝、右足、雙手多處擦傷、左手
大拇指手指撕裂傷」之傷害,住院10天,一直至108年3月25
日才出院(見3608號卷㈠P.115診斷證明書);黃郭佳雯經
診斷受有「前胸壁挫傷、右側前臂挫傷、左側手部擦傷」之
傷害,當天就離院,未住院(見3608號卷㈠P.117診斷證明
書);黃惠真受有「左手肘擦傷、右大腳趾擦傷、右踝擦傷
、左小指擦傷」之傷害,
翌日凌晨離院,未住院(見3608號
卷㈠P.118診斷證明書),其中以黃當所受傷害最嚴重,頭
部、胸部等多處受傷,可信確實是遭多人施暴。
⒋案發前已經有一位史努比女子在巷口停車場等待四部車前來
,聚集十餘人: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裝在山寮巷49號房屋上。 ││裝在山寮巷45之3號房屋上。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 ││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路口監視時間應該比警員手機晚7分鐘。 ││路口監視時間應該比警員手機快7分鐘。 │
├────────────────────┼┼───────────────────┤
│(監視器21:00:35) ││(監視器21:13:44) │
│(正確約為應為21:07) ││(正確約應為21:06) │
│開始出現二個女人在路燈下等待。一個女人是││開始出現二個女人由北往南走,一個女人 │
│盤頭髮、粉紅色上衣(史努比圖案)、深色褲││是盤頭髮、粉紅色上衣、深色褲子。另一 │
│子。另一個是深色上衣、深色褲子。 ││個是常長髮、深色上衣、深色褲子。 │
│二人在路燈下聊天,一直等到21:24:47開始││二人 21:13:47往南走,消失於鏡頭。 │
│有車輛進入畫面。 ││ │
│(監視器21:01:23截圖,本院卷二P.53) ││ │
│(監視器21:16:17截圖,判決【附件二】)││ │
├────────────────────┼┼───────────────────┤
│(監視器21:24:47) ││ │
│①白色、有天窗的小客車駛入,右轉進去停車││ │
│場 ││ │
│(監視器21:24:48截圖,本院卷二P.55) ││ │
├────────────────────┼┼───────────────────┤
│(監視器21:24:52) ││ │
│②深色(黑色或墨綠色)小客車駛入,右轉進││ │
│去停車場 ││ │
│(監視器21:24:52截圖,本院卷二P.57) ││ │
├────────────────────┼┼───────────────────┤
│(監視器21:24:57) ││ │
│③黑色小客車駛入,右轉進去停車場 ││ │
│(監視器21:24:57截圖,本院卷二P.59) ││ │
├────────────────────┼┼───────────────────┤
│(監視器21:25:02) ││ │
│④白色、掀背式五門小車駛入,右轉進去停 ││ │
│車場 ││ │
│(監視器21:25:02截圖,本院卷二P.61) ││ │
│(監視器21:25:10至21:25:56) ││ │
│四輛車陸續停好、陸續熄火、人員下車。 ││ │
├────────────────────┼┼───────────────────┤
│(監視器21:26:09至21:26:20) ││(監視器21:41:02)(正確應為21:34) │
│(正確應為21:33) ││ │
│下車的人有①一位穿有灰或白色帽子外套男子││①一個女人是盤頭髮、粉紅色上衣、史努比│
│、與②紅色史努比上衣的女子,以及③④另二││圖案、深色褲子由南往北走入鏡頭內,旁邊│
│人,一起往北走。(上述一共四人) ││跟著一男一女,②女性為長髮,③男性穿灰│
│ ││或白有帽子的外套。 │
│(21:26:20截圖,本院卷二P.63) ││( 21:41:02 截圖,本判決【附件三】 │
│ ││【附件四】 │
│ ││( 21:41:05 截圖,本院卷二 P.95 ) │
│ ││( 21:41:07 截圖,本院卷二 P.97 ) │
├────────────────────┼┼───────────────────┤
│(監視器21:26:27至21:26:32)有另⑤⑥││(監視器21:41:18)陸續有④⑤⑥⑦⑧⑨│
│⑦⑧⑨五人通過監視器前面,一起往北走。 ││等六男子由南往北走入,通過鏡頭。 │
│(21:26:27截圖,本院卷二P.65) ││(截圖,本院卷二P.99) │
│(監視器21:26:51)有⑩人通過監視器前面││ │
│,往北走。 ││ │
│(監視器21:26:54)第⑩人又往南走回來監││ │
│視器範圍。 ││ │
│(21:26:32截圖,本院卷二P.67) ││ │
│(21:26:40截圖,本院卷二P.68-1) ││ │
│(21:27:09截圖,本院卷二P.68-3) ││ │
├────────────────────┼┼───────────────────┤
│(監視器21:27:09至21:27:28) ││(監視器21:42:02)(正確應為21:35) │
│(正確應為21:34) ││ │
│上述⑩與其他一群人在路燈下聚集,並陸續有││陸續有⑩⑪⑫等男人由南往北走入,通過 │
│⑩⑪⑫人陸續往北走,離開監視器範圍。 ││鏡頭。 │
│(21:27:15截圖,本院卷二P.69) ││(21:42:03截圖,本院卷二P.101) │
├────────────────────┼┼───────────────────┤
│(監視器21:27:40至21:27:42) ││ │
│有⑬⑭⑮等三人陸續往北走,離開監視器範圍││(監視器 21:42:25 )陸續有⑬⑭⑮等 │
│。 ││人由南往北走入,通過鏡頭。 │
│(監視器21:27:42)確定在沒有其他人下車││ │
│,所以上述拍到15個人 ││(21:42:25截圖,本院卷二P.105) │
├────────────────────┼┼───────────────────┤
│如果從巷口監視器位置起算步行到黃當三合院││ │
│前,應該是三分鐘,所以正確時間 21:37 至││ │
│21:40 該群人應該已經到達事發地點(黃當 ││ │
│三合院)。 ││ │
└────────────────────┴┴───────────────────┘
⒌十餘人闖入黃當三合院及工作室之經過:
⑴被害人黃當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當天我在看電
視,看電視到一半就聽到屋外有人以三字經罵,我就站起來
往外看到底發生何事(問:你人站在哪裡?)靠近門口屋內
的我的工作間,我本來就在該處看電視,我聽到屋外有人罵
三字經聲音,又有人從我家大門口丟東西到我屋內我工作室
內,我就站起來看,忽然就有人開始進來屋內打我,並將我
從大門拉到外面庭院繼續毆打。」(3608號偵卷第336頁以
下)。於108年7月18日偵訊中具結證稱「應該是只有黃志華
恐嚇,黃志華在打我的時候邊打邊說要讓我死。」(3608號
偵卷第471頁)。
⑵被害人黃郭佳雯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事發經
過?)對方本來在屋外辱罵,後來又丟東西弄玻璃,對方就
衝進來屋內毆打我先生黃當,後來對方還將我先生黃當拉到
外面庭院繼續毆打。(你有無被對方毆打?)當時我上前要
制止我先生遭毆打時,黃志華有以手肘撞倒我的胸口,我就
倒地,當時有很多人進來我們屋子裡面,黃當被黃志華攬住
之後,在屋內被打,也有在庭院被毆打」(尤宥茹、黃聖源
及其他人有無進到屋內?)我確定的是黃志華、尤宥茹都有
進到屋內...,其他人因為我不認識,所以無法一一確認是
誰。」「我聽到尤宥茹說要去打阿呆仔,黃志華有說要打黃
主聖」(3608號偵卷第337頁以下)。
⑶證人黃伯仁有提供短暫的手機錄影,並在警察來現場處理時
,立即以LINE傳給警察,在警察密錄器錄影中也有這一段交
換LINE及傳檔案的過程。這段影片是最接近犯罪經過的
物證
,經本院勘驗如下:
┌─────────────────────────┐
│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60、P.157) │
│---------------------------------------------- │
│檔名:TMP Z0000000000000000000檔案 │
│ │
│勘驗結果 │
│01秒:距離遠且燈光昏暗 │
│02秒:(男聲)幹你娘機掰 │
│03秒:(男聲)幹你娘 你甘不歹勢嗎? │
│04秒:(吵雜中..幹) │
│05秒:(男聲)幹你娘機掰 │
│06秒:(男聲)無法度啦.... │
│07秒: │
│08秒:陸續有人走進鐵皮屋(即黃當工作室)內 │
│09秒:(男聲)幹你娘機掰 │
│10秒:(男聲)幹 │
│11秒: │
│12秒:(紅上衣、深色褲子、白鞋子、頭髮盤起來的)女子│
│ 走進鐵皮屋)(截圖即本判決【附件五 】) │
│13秒:(女人聲音,但聽不清楚) │
│14秒:穿灰白連帽外套的人(深色褲子白鞋子)在門口走動│
│ (截圖即本判決【附件六】) │
│15秒:(金屬間鏗鏘的聲音) │
│16秒:(金屬間鏗鏘的聲音) │
│17秒:(砸破東西的聲音) │
│18秒:(砸破東西的聲音) │
│19秒:有人拿高舉長條形的物品往外走 │
│20秒: │
│21秒:(砸東西的聲音) │
│22秒:有人拿高舉長條形的物品往下砸 │
│23秒:(男聲)幹你娘 │
│24秒:(啪啪啪啦的聲音) │
│25秒:(男聲)幹你娘 │
│26秒:(啪啪啪啦的聲音) │
│27秒:穿白色帽子外套的人跌倒 │
│ (錄影者喊)偎!(出聲制止之意) │
│28秒:錄影結束 │
└─────────────────────────┘
⑷黃惠真見有人闖入三合院、砸玻璃,立即報案:
┌────────────────────────────┐
│勘驗110報案音檔 │
│報案時間21:44:40 │
│報案電話:00-0000000 │
│檔名:Z00000000000000 │
│報案人:黃惠真 │
│ │
│110人員(男):喂,110報案台您好 │
│黃惠真(女):喂(背景吵雜)我們這裡是鹿港鎮山崙里山寮巷│
│ 46號,我們現在這裡有人砸我們的房子 │
│110人員(男): 蛤? │
│黃惠真(女):我們這裡,有人砸我們的房子... 鹿港鎮山崙里│
│ 山寮巷46號 │
│110人員(男): 好,趕快過去...你電話掛掉,我趕快聯絡! │
│黃惠真(女):好,麻煩你,謝謝(語氣很急) │
│--------------------------------------------------------│
│(110報案紀錄單見本院卷㈢P.433,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11)│
├────────────────────────────┤
│時間21:45,由110警察通知外中派出所(本院卷三P.259) │
└────────────────────────────┘
⑸被害人黃惠真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當天..我
剛從浴室出來就聽到屋外很多人叫囂的聲音,我走出屋外看
,【聽到對方在辱罵三字經,並叫我弟黃主聖你給我出來..
.他們開始敲玻璃,這時我就準備打電話報警,對方還是繼
續辱罵,我就趕快打電話報警】...我在打電話時,對方一
群人就衝進我父親黃當的工具間,我父親不讓他們拖出去,
就互相拉扯,我母親黃郭佳雯上前阻擋,黃郭佳雯就被黃志
華以手肘撞倒我母親的胸口,接著對方把我父親抓到我家圍
牆內的庭院毆打.」「(黃志華如何打黃當?)當時很混亂
我沒看到,但是我確定黃志華在屋內有叫其他人一起毆打黃
當,在工具間就開始毆打黃當,邊打邊將黃當拖出圍牆內庭
院繼續打。」「(有無辦法確認其他人是誰打黃當?)我不
認識,所以無法確認其他人。「(你有聽到誰講恐嚇的話嗎
?)尤宥茹,打完後尤宥茹就說『還有一個阿呆仔(台語)
沒打到』,阿呆仔在載是我二叔的綽號,當時我二叔沒在現
場。(恐嚇的話是尤宥茹說的?)是,尤宥茹還說『要去猴
子(台語)的家打猴子』,猴子是我弟弟黃主聖的綽號(尤
宥茹講上開話是在那邊講的?)我們家庭院」(3608號偵卷
㈠P. 338背面以下)。以及108年7月18日偵訊中證稱「她(
尤宥茹)還說要去打猴子、說還有一個阿呆沒打到,尤宥茹
是在他們打完後站在我家庭院裡面講的。」(3608號偵卷㈠
P .471)。黃惠真證述說看到有人闖進來、砸玻璃,就立刻
以室內電話報警
等情,經本院核對上述報案音檔內容,確實
是只說有人在砸房子,沒有說到父親被打的事情,所以這段
報案內容確實是比較早的對話。黃惠真這段電話報警時,父
親還沒有遭到毆打。至於黃惠真證述說尤宥茹恐嚇內容,說
要去打「猴子(黃主聖)」及「阿呆仔(黃惠真的二叔)」
,經比對戶籍資料,黃惠真的父親黃當為長男、黃正道的戶
籍資料是次男(本院卷㈡P.13、P.21),所以「二叔、阿呆
仔」就是黃正道。再比對108年3月13日警方密錄器內容,裡
面出現黃正道(穿米色夾克者)在工作室裡面講話,對水利
地使用方法在抱怨等等,可知黃正道也是與尤宥茹素有嫌隙
,尤宥茹如果要出言針對黃正道,也是有所根據,所以如果
出言要去打「阿呆仔」(黃正道)也是極有可能的。
⑹證人黃惠真於本院審理中接受詰問,並證稱:「3月16日晚
上9時多時,當時我在我們家的廁所剛出來。我看到很多人
在我們家的工作室那裡大呼小叫的。我看到有2、30人衝進
來,我就趕快報警。(問:那些人衝進來後有做了哪些事?
)打我爸爸,砸玻璃。(問:妳有看到黃當被打的情形?)
我有看到一群人拿電擊棒電他。【我完全不認識來我們家的
那些人。那天警察做筆錄時有放慢速度讓我指認。(問:妳
有無法針對影片指認出誰是誰?)影片中的紅衣女子(本院
按:即史努比女子)我不認識。】(問:妳家窗戶有破掉?
)是被他們砸破的。(問:當時磚塊、鐵鍋、鐵條是放在哪
裡?)鐵鍋是放在家旁邊的圍牆,我們是務農的,方便洗腳
用的。但我有看到磚塊是砸到窗戶上,我不知道是誰砸的(
問:指認表的簽名也是妳簽的?)是。(問:
訊問筆錄的簽
名也是妳簽的?)是。(問:上述的內容都有經過妳確認後
再簽名?)是。【(問:上述的內容妳表示毆打你的人並沒
有在指認表裡所顯示的被告11人內,這是真實的?)是。】
」「(問:妳當時是在上廁所,妳家的廁所跟這個鐵皮不是
同一邊?)是同一排。以我們家的方向是往外走,外面才是
工作室。(問:妳父親是在鐵皮發生事情的,妳是聽到聲音
才跑出來看,是走到鐵皮內,還是必須要繞到外面?)走到
鐵皮內不用繞到外面,要走到門埕。(問:妳從門埕走到鐵
皮時,看到了什麼?)【看到一群人,有一些人已經衝進來
了,我就趕緊去報謷,後面陸續還有人繼續衝進來。】(問
:妳爸爸是倒在哪裡?)剛開始他是坐在椅子,到鐵皮屋的
走道那裡被拖出去的。(問:妳有看到妳爸爸被拖出去?)
有。(問:是被誰拖出去?)【我不知道,因為那些人我都
不認識。】(問:妳在報案時,妳爸爸正在被拖出去?)【
不是,我打電話時我媽媽有擋,當時我跟110對話說我們家
有2、30人衝進來我們家。】(問:妳掛完電話後妳爸爸和
媽媽在做什麼?)【我爸爸已被拖出椅子裡,我媽媽要拉,
講完後我也去阻止。】(問:妳爸爸有無被拖出去鐵皮屋?
)有,我維護我媽媽。他們拖出去後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
媽媽也受傷了。(問:妳姪子在拍這段是妳爸爸已經被拖出
去的事,還是還沒?)【是正好進來時一下下,也並不是剛
要進來時,這時爸爸還沒被拖出去,是正要被拖出去。】(
問:有砸東西?)那應該是玻璃破掉的聲音。(問:妳報警
之後就沒有出去看爸爸?)【我報警後就牽我媽媽起來,那
時我爸已經被拖到外面了門埕中間了,我就衝出去外面要救
我爸爸,當時有三個人,有一個約110公斤的胖子,還有一
個穿黑衣服戴眼鏡的瘦子,我要去維護我爸爸時,那個胖子
擋我,瘦子就打我一巴掌,我就跌倒,眼鏡還被打掉了,共
打了我三巴掌,但打我的瘦子沒有在這11個人裡面,我當天
有問警察為何他沒有在這11個人裡面。】(問:妳只有臉被
打巴掌而受傷?)還有跌倒也有瘀青、擦傷。(問:妳受傷
後到警察出現間隔了多久?)不到10分鐘。」(問:妳媽媽
是被誰打的?)我媽媽是在維護我爸爸時,被人家用手肘撞
了一下。」(本院卷㈢P.149以下)。
⑺證人黃伯仁應該有二次報案,本院調到第二次報案內容如下
:
┌────────────────────────────┐
│勘驗黃伯仁打110報案音檔 │
│(報案時間21:49:20) │
│報案:0988***100 │
│檔名:Z00000000000000 │
│ │
│110人員(男):彰化縣110報案台! │
│報案人(男): 喂...您好...你剛才那個..派來了沒? │
│ 草港派出所的,趕快叫他來! │
│110人員(男):你那邊是哪裡?什麼事? │
│報案人(男):我剛才有報案..他們...有黑道來鬧事!二、三 │
│ 十個人 │
│110人員(男):有、有、有 ...在路上了喔! │
│報案人(男):好...拜託拜託 │
│--------------------------------------------------------│
│110報案紀錄單於本院卷㈢P.435 │
└────────────────────────────┘
⑻證人黃伯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這影片是你拍的?)
是。那個是外婆家,那時剛好回外婆家,家人飯後在客廳看
電視,聽到外面吵雜的聲音,因為鄰居就是親戚,就出來看
,一出來就看到很多人,拍影片是因為要自保。(問:當時
你是跟誰在看電視?)是外公和外婆及秋燕阿姨家人。(問
:你都沒有靠近他們?)沒有,看影片的距離就知道蠻遠的
。我當下錄完就打110報警。(問:是錄完後再去打110?)
【是。打(110)完走出來已經有人倒在地上了。(問:倒在
地上的人是誰?)黃當。】(問:你是在警察來之後才走出
來?)是,那麼多人我不敢走出來。(問:你後來把影片傳
給黃惠真?)我只給警察及黃惠真的家人。(問:你開始錄
製時已經有人進來了?)是,這段影片就只有這樣子而已。
(問:你在錄這段影像時是已經剛有人走進來,還是進來一
段時間以後?)我不清楚,【我走出來就很多人了,很吵雜
,我當下反應就是除了錄影就是報案了。】(問:錄影的這
群人在警察來之前,你有無看到他們離開?)當下有人往外
走,共有三條路可以離開,外面又沒有路燈,所以有無人離
開我不知道,因為我們都在庭院內,沒有到大馬路上。(問
:你拍這段影片到警察來時間約多久?)差不多10分鐘,因
為感覺等警察及救護車都等蠻久的。」(本院卷㈢P.160以
下)。
⒍警察陸續前來的經過:
⑴巷口監視器拍到警車趕來現場
┌────────────────────┬┬────────────────────┐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 ││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監視器21:42:18)(正確時間為21:49)││(監視器21:56:25)(正確時間為21:49)│
│第一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看到第一台警車,由南往北行駛。 │
│(★往北就是駛往黃當三合院的方向,以下同││ │
│)。 ││ │
│(21:42:18截圖,本院卷二P.71) ││(截圖,本院卷二P.113) │
│----------------------------------------││----------------------------------------│
│(按:第一台警車上警員到達現場,開始正確││(按:第一台警車上警員到達現場,開始正確│
│時間21時50分31秒已經開啟密錄器,往前推算││時間21時50分31秒已經開啟密錄器,往前推算│
│,應該約21時49分要通過上述監視錄影器前,││,應該約21時49分要通過上述監視錄影器前,│
│停車下車,開啟密錄器,所以上述監視錄影器││所以上述監視錄影器時間約比正確時間快7分 │
│時間約比正確時間晚7分鐘左右) ││鐘左右) │
├────────────────────┼┼────────────────────┤
│(監視器21:43:12)(正確時間為21:50)││(監視器21:57:17)(正確時間為21:50)│
│第二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看到第二台警車,由南往北行駛。 │
│(21:42:18截圖,本院卷二P.71) ││(截圖,本院卷二P.115) │
│(21:43:12截圖,本院卷二P.73) ││ │
└────────────────────┴┴────────────────────┘
⑵第一台警車上的警員身上有配戴密錄器,經勘驗:
┌────────────────────────────┐
│勘驗警方密錄器108年3月16日: │
│第一段錄影時間:21時59分31秒開始錄影,至22時14分31秒, │
│時間長達15分鐘。(因為密錄器比手機快9分鐘,故正確錄影時 │
│間約為:21時50分至22時05分) │
│------------------------------------------------------- │
│110報案紀錄單上記載警方到達現場時間為21:51(本院卷㈢P │
│.433),與本院上述推斷21:50相接近。 │
│------------------------------------------------------- │
│(勘驗筆錄於本院卷㈢P.41以下) │
│------------------------------------------------------ │
│(密錄器時間21:59:31,第一個錄影畫面時,警察已經在黃當 │
│三合院門口,按下密錄器。)(正確時間約為:21:50:31) │
│------------------------------------------------------ │
│男:艾共厚喔(要講好喔!台語),我知道大人在處理了,大人在│
│ 處理了 │
│女:怕厚系(台語) │
│男:怎樣喇 │
│女:我哪知道 │
│男:老人家… │
│女(橫條紋上衣、白髮阿婆、黃郭佳雯):沒有關係喇 │
│女(簡秋燕):賣喇! 你這麼老,80 幾歲,年輕人打 │
│女(橫條紋上衣、白髮阿婆、黃郭佳雯):沒有關係喇,我被打│
│ 死,也沒有關係喇 │
│女(簡秋燕):麥啦 (台語) │
│男:人倒在哪邊,你有看到嗎? │
│男:叫救護車 │
│男:…門口 │
│女:...你們打到這樣喇! │
│男:我不要 │
│男:...看頭(台語)... │
│女:...係(台語)... │
│警:(使用呼叫器)...到達 │
│女:(聽不懂) │
│(密錄器時間22:00:00)(正確時間約為21:51:00) │
│ │
│男(黃伯仁):我報案的。把他們都留下來!不然他們全都走了!│
│(密錄器時間22:00:05)(正確時間約為21:51) │
│ │
│女(簡秋燕、哭泣):隨人幹(台語) │
│警:(使用呼叫器)那個麻煩派人人支援一下,大概有二三十個 │
│ │
│(密錄器時間22:00:16)(正確時間約為21:51) │
│ │
│(尤宥茹穿白色外套,斜背皮包,盤頭髮;另有史努比女子,深│
│色褲子,盤頭髮站在尤宥茹附近,截圖於本院卷㈢P.375)。 │
│22:00:21即本判決【附件七】。 │
│ │
│(正確時間約為21:51) │
│(警網:附近所都調過去了) │
│警:來來來,剩下的人都來,都來,都來 │
│女:看熱鬧而已,沒有關係喇 │
│警:來來,過來,過來,過來,都過來,來,都過來,都過來 │
│(警網:支援快一點) │
│女:沒有關係,來 │
│(警網:請重複一下地址,三條巷多少?) │
│(警網:三條巷46號..三條巷46號) │
│------------------------------------------------------- │
│(密錄器比手機快9分鐘) │
│(密錄器時間22:00:46)(正確時間應為21:59) │
│--------------------------------------------------------│
│警:哪個,那邊那裡,(對警網講)你那個,過鹿草路五段了,│
│ 五段,那個第一個巷子左手邊進來,一直直走進來,過全家│
│ 第一個紅綠燈左轉 │
│女(尤宥茹聲音)...打,...那一天...打 │
│男:好了喇 │
│警:來來來,都過來,你們救護車還沒叫嗎? │
│男:還沒,還沒 │
│警:(使用呼叫器)啊那個,...,麻煩叫一部救護車 │
│警:來,都過來,都過來,來,都過來,剛剛在這的都過來,來│
│ ,你也過來,來,剛剛在這的都過來,沒關係,來 │
│男:沒啊,哪有關係...(台語)... │
│警:好喇,好喇,好喇,來來來,都過來,都過來 │
│男:我沒有 │
│男:裡面的人都叫叫出來 │
│警:都過來,都過來,沒關係,那個都過來,都過來,都過來,│
│ 都過來,都過來,來 │
│男:...就知道喇 │
│(密錄器時間22:01:54) │
└────────────────────────────┘
⑶第三台以後警車及119救護車,陸續趕抵現場:
┌────────────────────┬┬────────────────────┐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 ││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監視器21:51:09)(正確時間21:58) ││(監視器22:05:14)(正確時間21:58) │
│ 第三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第三台警車通過鏡頭前,由南往北行駛。 │
│(21:51:09截圖,本院卷二P.74-1) ││(22:05:14截圖,本院卷二P.116) │
├────────────────────┼┼────────────────────┤
│(監視器21:51:25)(正確時間21:58) ││(監視器22:05:32)(正確時間21:58) │
│119救護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119救護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21:51:25截圖,本院卷二P.74-3) ││(22:05:32截圖,本院卷二P.116-3) │
│----------------------------------------││----------------------------------------│
│黃當家門口處理之警員,手機上時間是 21:59││黃當家門口處理之警員,手機上時間是 21:59│
│,看到救護車上的閃光燈,已經接近現場,推││,看到救護車上的閃光燈,已經接近現場,推│
│算應該是 21:58 通過上述路口監視器 ││算應該是 21:58 通過上述路口監視器。 │
├────────────────────┼┼────────────────────┤
│(監視器21:51:34)(正確應為21:58) ││(監視器22:05:41)(正確時間21:58) │
│ 第四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第四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21:51:34截圖,本院卷二P.74-5) ││(22:05:41截圖,本院卷二P.116-5) │
├────────────────────┼┼────────────────────┤
│(監視器21:51:36) ││(監視器22:05:43) │
│第五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第五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21:51:36截圖,本院卷二P.74-7) ││(22:05:41截圖,本院卷二P.116-7) │
└────────────────────┴┴────────────────────┘
┌────────────────────────────┐
│勘驗108年3月16日警察密錄器 │
│(密錄器比手機快9分鐘) │
│(密錄器時間22:00:46)(正確時間應為21:51)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43 │
│--------------------------------------------------------│
│警:那個 │
│女(尤宥茹聲音):他(指黃當)就給我戳阿(台語) │
│警:來,麻煩一下,麻煩一下,那個,全部有證件的,沒,通通│
│ ,登記起來,通通把他登記起來,如果沒有的話,就是就是│
│ 就是,有證件的拿證件,沒證件的把他登記起來吼 │
│ │
│(密錄器時間22:02:01截圖,正確應為21:53。一位灰或白連│
│帽外套之男子,站在尤宥茹旁邊,即本判決附件【附件八】) │
│ │
│(密錄器時間22:02:06截圖,尤宥茹身穿白色外套) │
│(正確時間約為21:53:06) │
│尤宥茹:他(指黃當)就給我戳阿 (台語)...,這支喇,要給我│
│ 戳 (台語),好,沒關係,... │
│警:來來,過來,過來,都過來 │
│男:...啊你們那... │
│女:聽不到啊 │
│女:我們兩... │
│男(黃志華):從頭到尾他老爸...,我從來都沒有找他麻煩, │
│ 你跟他說... │
│女:對阿 │
│男 (黃志華):阿他老爸這樣做對嗎,他那天要把我打死,...,│
│ 我又沒,有本事你就把我打死,等我爬起來.. 我│
│ 就不放過他. ,... 打了最好... │
│(密錄器時間22:02:44)(正確應為21:53)(拍到有灰白色連│
│帽外套的男子)(截圖見本院卷㈡P.307) │
│ │
│(密錄器時間22:02:51) │
│男:這不是舊的嗎 │
│警:蛤 │
│男:不是舊的嗎 │
│警:嘿阿嘿阿 │
│警:全部帶回來啊 │
│(密錄器時間22:03:15) │
│警:那個所長 │
│所長:嘿 │
│警:你你這邊先先跟他們管制一下先跟他們管制一下 │
│(密錄器時間22:03:24) │
│女(尤宥茹):...在裡面給我嗆喇(台語) │
│警:有幫你叫救護車了,叫救護車了,吼 │
│女(短髮簡秋燕):..拍照,我們裡面,砸到亂七八糟,用石頭│
│ 砸破,窗戶都把我們砸破了啊 │
│(密錄器時間22:03:37) │
│警:我問你,今天是什麼人先那個,他們過來,還是? │
│女(短髮簡秋燕):他們過來 │
│(密錄器時間22:03:39,截圖見本院卷㈡P.309) │
│警:他們多少人 │
│女(短髮簡秋燕):他們就一群人過來 │
│警:嘿 │
│女:阿我們 │
│女(短髮簡秋燕):我阿嬸在裡面看電視 │
│女:那邊,那邊那間,對對 │
│(警察走進木門的工作室前) │
│(密錄器時間22:03:49截圖) │
│(密錄器時間22:03:53警察又走到外面) │
│女:92373... │
│女:...13173,對對 │
│女:倒在那,樓梯把我那個... │
│男:你不要說話,我跟他說就好 │
│(密錄器時間22:04:26) │
│男:我跟你講 │
│女:我要去檢舉,我們沒有犯法 │
│男:妳不要說話喇,我的工作喇,我是... │
│女(尤宥茹):【你不要用武力去打人喇!】 │
│男:沒喇 │
│女(黃惠真):【剛剛你們,你們也打我喇】 │
│男:不是喇 │
│女:對 │
│女(尤宥茹):是誰錯在先的 │
│女:對嘛 │
│男:不要說... │
│女:對嘛,沒有錯嘛 │
│(還有對話,收音太小聲) │
│(密錄器時間22:04:46警察拍照工作室玻璃已破,截圖,本院│
│卷㈡P.311) │
│(密錄器時間22:05:07) │
│女:(聽不清),水落(台語) ... │
│警:你說這邊還有那邊嗎? │
│女(黃惠真):這裡,還有那一間,都咂裡面阿 │
│警:裡面是哪裡,來 │
│男:怎樣? │
│女:玻璃,玻璃都是 │
│(密錄器時間22:05:24警察拍照工作室玻璃已破,截圖見本院│
│卷㈡P.313) │
│(密錄器時間22:05:37) │
│女:這都...(聽不清) │
│(密錄器時間22:05:43警察走到三合院外面) │
│男:阿你今天...(聽不清) ,我們現在...(聽不清) │
│女:我們現在 │
│男:...(聽不清) ,純粹...(聽不清),啊這樣...(聽不清) │
│女:就是說 │
│男:(聽不清)..他們..他們先打我 │
│女:等一下 │
│男:工人都看見呀 │
│男:這個摩托車 │
│(密錄器時間22:05:58) │
│警:欸欸,怎麼人都去哪裡了 │
│男:我們問完了 │
│警:蛤? │
│男:我證件給他看,剛剛給他看完了 │
│男:看完了阿 │
│警:看完,沒叫你們走啊!什麼人叫你走 │
│男:看完不用走?...我們抄完了,還不行,你說叫我們抄,我 │
│ 抄給他啊... │
│警:抄完,待在這,抄完,整群,整群待在這 │
│男:...(聽不清) 要走了...(聽不清) │
│尤宥茹:...(聽不清),沒有關係喇,馬上就好,馬上就好啊 │
│(密錄器時間22:06:16,截圖見本院卷㈡P.315,尤宥茹穿白 │
│色外套,頭髮綁在後面) │
│男(粗框眼鏡、尤宥茹的弟弟尤永祥):嘿喇,你說要怎樣配合│
│ 你啊,配合你喇!你放心喇 │
│尤宥茹:馬上就好,馬上就好 │
│(密錄器時間22:05:23) │
│黃志華:什麼事情?怎樣? │
│警:什麼怎樣? │
│黃志華:就沒什麼事情,他就要把人刺(台語),給我給我…,這│
│ 支是他們的,他現在要擋,就要擋死人了,沒辦法解決│
│ ,...(聽不清),相互打架一定會受傷,戳死,不就被 │
│ 打死 │
│尤宥茹:...,這支是他們的,他要戳我 │
│(密錄器時間22:06:30尤宥茹手拿一支鐵器,截圖,見本院卷│
│㈡P.317) │
│警:你現在就待在這 │
│黃志華:我,我家住這邊,不能運動嗎?這有合情合理嗎?我家│
│ 住這邊,我不能來...(聽不清) │
│警:我跟你說,你們這是聚眾 │
│黃志華:什麼聚眾? │
│警:三個以上就是聚眾 │
│尤宥茹:他們有五個..(聽不清) │
│警:我跟你們說 │
│(一群人同時講話) │
│黃志華:...你怎麼不去說別人,對不對? │
│警:我雙方面都會帶回去 │
│尤宥茹:沒關係,沒關係 │
│(密錄器時間22:07:01截圖,見本院卷㈡P.319,黃志華穿淺色│
│外套,胸前一個B字) │
│男:不要那麼雞掰(台語) │
│警:我雙方面都會帶回去,你放心 │
│男:好喇!會配合你 │
│尤宥茹:沒關係,沒關係 │
│警:蛤 │
│警:你剛剛說什麼?你剛剛說什麼? │
│男:好喇!好喇! │
│男:你安靜喇!賣喇賣喇(台語),賣喇賣喇 │
│男:所長啊所長啊 │
│警:...這個資料有寫下來嗎? │
│男:有喇 │
│男:沒關係,配合你,配合你,所長啊,也不是,就看你們怎麼│
│ 辦,公事公辦,所長,你放心,放心,配合你。配合你,你│
│ 放心 │
│(密錄器時間22:07:44) │
│警:(接電話)喂,蛤,你是誰,喂,從我進來,你有看到嗎?巡│
│ 邏車,直直進來就有看到了 │
│(密錄器時間22:08:20)(見本院卷㈡P.320-1) │
│尤宥茹:...走過去,它要給我戳(台語)啊 │
│警:(聽不清) │
│尤宥茹:...(聽不清),拿那一支要給我戳(台語),聽不懂喔! │
│(密錄器時間22:08:28截圖,本院卷㈡P.321,尤宥茹手拿一 │
│支鐵器向警察解釋) │
│警:哪一個阿? │
│警:誰喇 │
│警:誰要把你... │
│女:黃當啦 (台語),躺在那邊那一個喇!那一天,我已經被打 │
│ 到一遍(台語)去了,在我的工地,我被打到一遍(台語)去了│
│男:帶回去在問她就好了,現在講講不清 │
│(密錄器時間22:08:53) │
│警:那個車子開進來,那個,救護車要進來….. │
│(密錄器時間22:09:00一群人在馬路上,截圖,本院卷㈡P │
│.323-325) │
│(密錄器時間22:09:06)(正確應為22:00) │
│警:都要帶回去,都要帶回去 │
│(密錄器時間22:09:18)(警網呼叫確認警車是否到達現場) │
│(22:09:31)(警網呼叫確認警車是否到達現場) │
│男:...你問他啊,他們家的人啊.... │
│(密錄器時間22:09:35)(警察走進去三合院簡秋燕旁還有黃士│
│山,門口有黃郭佳雯) │
│警:阿你們剛剛幾個人在這裡? │
│女(短髮簡秋燕):和我嬸嬸而已喇!我們是聽到很吵才出來,│
│ 看他…(聽不清) │
│(密錄器時間22:09:39截圖,本院卷㈡P.327) │
│男:那個,救護車呢 │
│警:嘿,有有,救護車來了 │
│(密錄器時間22:09:59,警察走到馬路上,22:10:01拍到救護 │
│車已經來到,本院卷㈡P.328-1截圖) │
│(正確時間應是手機時間22:01拍到救護車已經到達) │
│警:那個,向這邊,那邊有一個受傷,對,可能需要擔架喔,一│
│ 個可能需要擔架吼 │
│(密錄器時間22:10:09截圖,本院卷㈡P.329) │
│男:那個…(太小聲) │
│警:蛤,那個要開回去,那個要開回去 │
│男:洪哥,幫我們帶一下 │
│(密錄器時間22:10:39警察又走進三合院) │
│警:是什麼人先出手的?你知道嗎? │
│女(短髮簡秋燕):他們整群來... │
│(密錄器時間22:10:39截圖,簡秋燕旁邊站一位年輕男子黃伯│
│仁) │
│男(年輕男子、黃伯仁):當然是他們來 │
│警:我知道,現在就是哪一個先出手 │
│男(年輕男子、黃伯仁):要問,我們是聽到聲音才出來的 │
│女(短髮簡秋燕):阿不知道,他們整群來,我舅舅,當然他會│
│ 還手阿,整群人,八十幾歲,他要把他,整群來,我不知│
│ 道看到誰還手。 │
│(密錄器時間22:10:52救護車擔架搬進去工作室。截圖見本院│
│卷㈡P.333) │
│警:嘿 │
│女(短髮簡秋燕):他們來,打那個玻璃喇! │
│警:好好 │
│(密錄器時間22:11:12警察又走去馬路上,與尤宥茹說話) │
│警:來,這支(指鐵器) │
│尤宥茹:這支是他們的,不是我的 │
│警: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尤宥茹:他拿這個,要把我沒戳(台語) │
│警:我知道,好,我知道 │
│男:交給他所長 │
│尤宥茹:是他,是來這支,要給我戳(台語)喔 │
│(密錄器時間22:11:21) (正確應為22:02) │
│警:啊我問你,今天是什麼人帶人出來? │
│尤宥茹:沒有啊,我們走過來運動而已 │
│男(粗框眼鏡尤永祥):哪有人帶過來,我們要運動,要聚餐呀│
│尤宥茹:嘿阿 │
│男:我坦白跟你說,他們先吵架後,看到再出來,大家才看到…│
│(密錄器時間22:11:30)(正確應為22:02) │
│警:我們說真的喇!我們說真的喇!吼,那個玻璃,那是什麼情│
│ 形 │
│黃志華:阿他拿刀要殺人... │
│尤宥茹:...(聽不清)他拿那一支...撞破(台語) │
│黃志華:我跟你說喇,我去備案喇,他說要讓我死喇!... │
│男:...嘿喇!那個,外省人... │
│警:我跟你說,我跟你說,你們之前的,都有做筆錄,吼,你們│
│ 都有做筆錄喇吼,現在是說,今天是什麼人先進去裡面的?│
│男:那個告了就告了 │
│男:衝出來、衝出來 │
│黃志華:嘿阿 │
│尤宥茹:沒人在那,沒人在那,他先拿出來….. │
│黃志華:衝出來,拿那一支殺我 │
│尤宥茹:嘿阿,嘿阿 │
│警:你說他衝出來就對了 │
│黃志華:阿不然呢?不然呢?…拿這支來殺 │
│警:好好,好喇,輕聲細語說,我也輕聲細語說,是不是這樣 │
│男:不要這樣講 │
│黃志華:對,對對對對 │
│男:所長阿okok │
└────────────────────────────┘
┌───────────────────┬┬───────────────────┐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監視器21:55:34)(正確應為22:02)││(監視器22:09:40)(正確應22:02) │
│第六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第六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 (21:55:34截圖,本院卷P.75) ││ (22:09:40截圖,本院卷二P.117) │
├───────────────────┼┼───────────────────┤
│(監視器21:55:56)(正確應為22:02)││(監視器22:09:40)(正確應為22:02)│
│ 第七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第七台警車通過鏡頭前,往北駛去。 │
│ ││(22:09:07截圖,本院卷P.117) │
└───────────────────┴┴───────────────────┘
┌────────────────────────────┐
│勘驗108年3月16日警察密錄器 │
│(密錄器比手機快9分鐘) │
│(密錄器時間22:12:11)(正確應為22:03) │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㈢P.54) │
│--------------------------------------------------------│
│警:我跟你們說吼,阿這,最新的規定,你們吵架,我就是全部│
│ 帶回去 │
│尤宥茹:沒關係,沒關係 │
│男: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
│尤宥茹:沒關係,沒關係 │
│(密錄器時間22:12:22截圖) │
│警:全部都帶回去 │
│男:所長,配合你,配合你 │
│黃志華:我們又沒有怎樣 │
│警:在現場 │
│尤宥茹:沒關係,沒關係,他拿一支,沒關係 │
│警:在現場,在現場 │
│黃志華:我說給你聽,你沒看他在跟他女兒在聊天嗎?你沒看他│
│ 在跟他女兒在聊天嗎?我是勸架的餒,蛤!所長! │
│尤宥茹:他就是,他就是... │
│警:我們現在就是要了解,我們現在就是要全部帶回去了解 │
│男:好啊,好啊 │
│(密錄器時間22:12:51) │
│尤宥茹:拿那一支出來要給人戳(台語) │
│(密錄器時間22:12:59) │
│警(對所長說):所長,那個鑰匙在你那邊嗎?鎖住,你這支把│
│它拿到你面去 │
│(密錄器時間22:13:24警察走回三合院前,黃當已經上擔架) │
│男:他們上次報案就有講 │
│(密錄器時間22:13:28穿襯衫頭髮盤起來照顧黃當的人是黃惠真 │
│) │
│(密錄器時間22:13:32) │
│警:姐姐,剛剛進來的時候,是你跟他嗎? │
│黃郭佳雯:嘿阿 │
│警:只有你們兩個? │
│黃郭佳雯:只有我們兩個在裡面 │
│警:嘿 │
│黃郭佳雯:只有我們兩個在裡面,阿我們這 │
│女:你順便去檢查看看 │
│黃郭佳雯:小孩在裡面,阿,他們 │
│警:嘿,只有你跟你先生兩個 │
│黃郭佳雯:恩,只有我們 │
│警:你們兩個在哪裡 │
│黃郭佳雯:在哪裡,我們兩個在這裡 (指泡茶區椅子) │
│警:嘿 │
│(密錄器時間22:14:02)(正確應為22:05) │
│警:你們兩個在哪裡? │
│黃郭佳雯:我們兩個在這 │
│(密錄器時間 22:14:06 截圖,黃郭佳雯帶警察走入工作室,│
│指著椅子) │
│警:嘿 │
│黃郭佳雯:我我,我坐在這,我先生坐在這 │
│警:嘿,再來情形是怎樣? │
│黃郭佳雯:啊..他就來到這 (台語),大約三、四十個,來到這 │
│ ,一直罵,一直丟,東西拿了一直丟進來,我想說 │
│ ,跟我先生說,先不要出去,讓他們砸,吼,人就 │
│ 開始撞,東西一直丟進來,,我先生 │
│警:嘿,吼 │
└────────────────────────────┘
┌────────────────────────────┐
│勘驗108年3月16日警方第二段蒐證錄影(勘驗筆錄於本院卷㈢P │
│.462) │
│--------------------------------------------------------│
│(密錄器時間22:14:35)(正確時間約為22:05:35) │
│--------------------------------------------------------│
│警:我知道,我知道 │
│黃郭佳雯: 走出去就..有三、四十個人就這樣丟下去 │
│(密錄器時間22:14:50)(正確時間約為22:05:50) │
│警(警察問其他警察):這些人..可不可以幫我載回去? │
│ (另一警察回答:看是幾個人 ..大家分配一下) │
│ (另一警察在點人數,說:一、二...被點到的再出來) │
│(22:15:20) │
│所長:等一下我們分成... │
│警:沒事情的請先離開...沒事情的請先離開.你們沒事就請先離│
│ 開 │
│警:他們(指:黃當)的人呢?他們的人呢? │
│另一警:他們的人送醫院了啊,報案的人我有留下了 │
│(警網呼叫...方便請回答) │
│警(對黃當家人說);你們剛才這邊是很多人嗎? │
│黃當家人:很多人 │
│黃伯仁:我沒有拍得很清楚..你看..是不是很明顯(出示手機)│
│女性聲音;他們一直打..一直打.. │
│男性聲音:很多人..一大群都穿黑衣服 │
│黃伯仁(出示手機給警察)沒有清楚啦..你看.. │
│警;你把這影片傳給我一下 │
│--------------------------------------------------------│
│(警察手機時間晚上10:07)(但是密錄器上錄影時間為22:16│
│:40,正確時間應以手機時間為準,所以密錄器上時間,快了9 │
│分鐘)(本院卷㈢P.368-1) │
│------------------------------------------------------ │
│女性聲音:我這邊在看電視,怎麼知道他們會把他打成這樣 │
│ 我才喊..趕快..拿著柺杖 │
│警:你有LINE嗎? │
│(警察與黃伯仁交換LINE) │
│黃伯仁(對警察):這個嗎?我正在傳給你 │
│(警察接收黃伯仁的手機錄影檔案中) │
│黃伯仁:一定有些人先跑了..我想也知道 │
│(警察接收檔案成功) │
│所長(對警員):這些人先給你..我們慢慢帶回去喔 │
│警:OK │
│(另一警:我載兩個人) │
│(持密錄器錄影的警察打開警車門,又下來繼續走) │
│(畫面22:19:58及22:20:00,史努比女子站在黃志華家前面│
│) │
│(截圖於本院卷㈢ P.329、331,即本判決【附件九】【附件十 │
│ 】) │
│(因為密錄器比手機快9分鐘,故正確時間約22:10:58) │
│(畫面22:20:24黃志華出現) │
│(正確時間約為22:11:24) │
│另一警:這個人交給你喔! │
│警;好。 │
│(警車陸續離開) │
│(畫面22:20:43) │
│(正確實間約為22:11:43) │
│黃志華:座一下,坐下來開槓,我先坐一下,我人在艱苦,我不│
│ 能走..我頭痛的很 │
└────────────────────────────┘
⑷上面密錄器經過,表示警察已經將現場控制,並將黃當送上
救護車,警方以為已經將全部犯案人員掌控,所以要戴回
派出所作筆錄,陸續有警車離開現場,返回警局:
┌───────────────────┬┬───────────────────┐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監視器22:12:20)(正確時間22:19)││(監視器22:26:16)(正確應為22:19)│
│ ││ │
│一台警車離開,由北往南行駛通過監視器範││一台警車離開,由北往南行駛通過監視器範│
│圍(截圖,本院卷二 P.83 ),表示警車陸││圍(截圖,本院卷二 P .125 ),表示警車│
│續將現場人員帶回警局,要回去警局製作筆││陸續將現場人員帶回警局,要回去警局製作│
│錄。 ││筆錄。 │
└───────────────────┴┴───────────────────┘
⑸但是監視器拍到,警車陸續離開後,這史努比女子將其餘
13人送回停車場,這13個人順利上車、開車離開,並
未被
帶回警局。史努比女子送走朋友後,才又走回案發現場方
向。
┌───────────────────┬┬───────────────────┐
│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一個監視器,位置偏南 ││從馬路開進巷子第二個監視器,位置偏北 │
├───────────────────┼┼───────────────────┤
│正門口監視器/檔名:1_03_R_000000000000││監視器/新增資料夾/鏡頭3: │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
├───────────────────┼┼───────────────────┤
│(監視器22:21:13)(正確應為22:28)││(監視器22:34:40)(正確應為22:27)│
│有一個人由北往南走入鏡頭,並走回停車 ││有①一個人(灰色外套)由北往南走入鏡頭│
│場。 ││,並往南走去,離開攝影範圍。 │
│ ││ │
│(監視器22:21:41)發動汽車,燈光亮起。││(截圖於本院卷二P .126-5) │
├───────────────────┼┼───────────────────┤
│(監視器22:21:50)(正確應為22:28)││(監視器22:35:21)(正確應為22:28)│
│ ││ │
│陸續再有第2、3、4、5、6、7、8、9、10、││有②③④等由北往南走入鏡頭,並走回停車│
│11、12、13、14個人走回停車場。汽車陸續││場。 │
│發動。 ││(22:35:21截圖,本院卷P.127) │
│ ││(監視器22:35:29)陸續再有第⑤⑥⑦⑧│
│ ││⑨等人由北往南走入鏡頭,並走回停車場。│
│ ││ │
│(監視器22:21:58截圖,於本院卷㈡P ││(22:35:29截圖,本院卷P.129) │
│.85) ││(監視器22:35:34)陸續再有第⑩⑪⑫等│
│ ││人由北往南走入鏡頭,並走回停車場。 │
│ ││ │
│ ││(22:35:33截圖,本院卷P.131) │
│ ││(監視器22:35:39)第⑬個人(穿灰色有│
│ ││帽子的外套男人)、第⑭個人(穿紅色外套│
│陸續有人回到停車場,並上車要離開。 ││、深色褲子、盤頭髮的女人)由北往南走入│
│ ││鏡頭,並走回停車場。 │
│ ││ │
│ ││(22:35:40截圖,本院卷P.133-135)即 │
│ ││本判決【附件十一】【附件十二】 │
├───────────────────┼┼───────────────────┤
│(監視器22:22:33)(正確應為22:30)││(監視器22:36:02)(正確應為22:29)│
│第15個人走回停車場。汽車陸續發動,燈光││第⑮個人穿灰黑色T恤男子,由北往南走入 │
│亮起,多輛車往鏡頭遠方之出口駛去,並未││鏡頭,並離開鏡頭。 │
│再回到鏡頭前方,離開現場。 ││(22:36:02截圖,本院卷) │
├───────────────────┼┼───────────────────┤
│(監視器22:23:49)(正確應為22:31)││(監視器22:38:18截圖於本院卷㈢P.377 │
│ ││、P.379) │
│一個(穿紅色上衣、胸前有史努比、深色褲││(監視器22:38:22)(正確應為22:31)│
│子、盤頭髮的)女人、另一個長髮(深色上││上述第⑭個(穿紅色上衣、胸前有史努比、│
│衣、深色褲子)女人,送走朋友後,由南往││深色褲子、盤頭髮的女人)、另一個長髮(│
│北又走道路燈下,在往北行走離開鏡頭範圍││深色上衣、深色褲子)女人,送走朋友後,│
│。 ││由南往北又走入鏡頭範圍。 │
│ ││(22:38:23往北離開鏡頭範圍)。 │
│ ││(22:38:22截圖,本院卷) │
│(22:23:49截圖,本院卷二P.92-1)。 ││ 即本判決【附件十三】【附件十四】 │
├───────────────────┼┼───────────────────┤
│ ││(監視器22:53:16)(正確應為22:46)│
│ ││一台警車由北往南行駛離開。 │
│ ││(往南行駛就是離開現場,返回警局) │
│ ││(22:53:16截圖,本院卷P.137) │
│ ││警車將現場十餘人帶回警局,但是卻沒發現│
│ ││史努比女子已經將鬧事的十三人都送走。 │
└───────────────────┴┴───────────────────┘
⑹108年3月16日當晚警察到場後,是將下列人帶回警局製作筆
錄。警員楊昆基及所長張宗泰的職務報告書,也敘述說已經
將現場全部的人都帶回警局製作筆錄(本院卷㈡P.245),
所以有下列108年3月16、17日製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筆錄
。但是警方搞錯了對象。黃惠真也證述下列除了「黃志華、
黃聖源、尤宥茹」以外的其他人,黃惠真都不認識,也不是
當晚出手打黃惠真的人。
┌───┬──────────────────────┐
│被 告│108年3月17日00:12至00:27,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黃志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37) │
│ │---------------------------------------- │
│ │108年3月27日21:31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17以下) │
├───┼──────────────────────┤
│被 告│108年3月16日23:30至108年3月17日00:01,在草│
│尤宥茹│港派出所製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
│ │卷㈢P.541) │
│ │------------------------------------------- │
│ │108年3月27日22:29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23以下) │
├───┼──────────────────────┤
│被 告│108年3月17日00:37至00:52,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黃聖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45) │
│ │--------------------------------------------│
│ │108年3月27日12:01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23以下) │
├───┼──────────────────────┤
│尤永祥│警方密錄器22:11:26拍到尤永祥站在被告尤宥茹│
│(尤宥│身邊(截圖於本院卷㈢P.337) │
│茹的弟│--------------------------------------------│
│弟) │108年3月17日00:55至01:06,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49) │
│ │------------------------------------------- │
│ │108年3月28日09:59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35以下) │
├───┼──────────────────────┤
│尤建能│108年3月17日00:13至00:32,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53) │
│茹的姪│------------------------------------------- │
│子) │108年3月28日09:53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41以下) │
├───┼──────────────────────┤
│林柏勳│警方密錄器22:11:15拍到林柏勳(截圖於本院卷│
│(尤建│㈢P.347) │
│能的朋│------------------------------------------- │
│友) │108年3月17日00:49至01:01,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57) │
│ │--------------------------------------------│
│ │108年3月27日17:43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47以下) │
├───┼──────────────────────┤
│蘇宏明│108年3月17日00:56至01:01,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61) │
│能的朋│--------------------------------------------│
│友) │108年3月27日13:59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53以下) │
├───┼──────────────────────┤
│蘇才榮│108年3月17日00:18至00:37,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77) │
│能的朋│--------------------------------------------│
│友) │108年3月27日19:56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75以下) │
├───┼──────────────────────┤
│郭澤餘│108年3月17日00:43至00:49,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65) │
│能的朋│--------------------------------------------│
│友) │108年3月27日12:19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59以下) │
├───┼──────────────────────┤
│黃仕丞│108年3月17日00:57至01:13,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69) │
│能的朋│--------------------------------------------│
│友) │108年3月27日13:16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63以下) │
├───┼──────────────────────┤
│吳彥勳│108年3月17日00:18至00:45,在草港派出所製作│
│(尤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筆錄(本院卷㈢P.573) │
│能的朋│--------------------------------------------│
│友) │108年3月27日12:02才製作針對108年3月16日犯罪│
│ │之警訊筆錄(3608號偵卷一P.69以下) │
└───┴──────────────────────┘
⑺可是巷口監視器顯示,史努比女子已經將十餘人送回停車場
,該十餘人分別駕車離去,根本沒有被帶去警局做筆錄,所
以警方是將不相干的上述人帶回去製作筆錄,難怪至今找不
到該名史努比女子的真實姓名,也查不到侵入黃當三合院的
十餘人之真實姓名。但是闖入黃當三合院的這十餘人,是由
一位史努比女子所引導的,史努比女子在停車場迎接這一群
人來,又率領這十餘人闖入黃當三合院。史努比女子及一位
白或灰色帽子外套之人,衣著特徵明顯,手機錄影拍到確有
闖入黃當工作室,即本判決【附件五】【附件六】。在黃惠
真家人報警後,其實這十餘人躲起來了,但史努比女子有時
站在尤宥茹旁邊,有時站在黃志華家前面,這就是默契,也
都被警方密錄器拍下。等到警方誤將尤永祥、尤建能等人帶
上警車、警車陸續離開,史努比女子又將這十餘人送回停車
場,讓他們駕車離去。史努比女子角色十分重要,史努比女
子站在尤宥茹旁邊、站在黃志華家前面,這不是巧合,而是
共犯之間默契自然顯現。鄉下地方居民都很早睡覺,晚上九
點多根本已經靜悄悄,很罕見竟有十餘人會聚集在一起去黃
當三合院,這不是剛巧路過,而是要去報仇雪恨。黃志華與
尤宥茹也不是剛好當晚出去散步遇到這件事情,這件事情不
是巧合,而是精心安排,是被告黃志華、尤宥茹要報仇而安
排的。
⒎綜上所述,被告黃志華、尤宥茹二人所辯「巧合剛好路過案
發現場」之說,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108年3月16
日有關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黃志華、尤宥茹二人犯行
應堪
認定。
三、有罪部分之論罪
科刑:
㈠新舊
法律比較:
⒈被告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6日之行爲後,刑法第277條
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
定,傷害人之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度爲「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
行爲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⒉又查被告108年3月16日之行爲後,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
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304~
307、354等條條文,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因該條於72
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
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
予以明定,尚無
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自應逕適用現行(即修正罰金單位後)之刑法,合先
敘明。
㈡108年3月13日部分,核被告黃主聖、黃錫安所為,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黃主聖、黃錫安在
密接時間、地點內,打了被害人黃志華、黃聖源二人,雖然
侵犯二人身體健康
法益,但傷害行為密接無法分割,仍為一
個
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個傷害罪。又被告黃主聖、黃錫安
二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至於黃當、黃
郭佳雯、林明白雖然也圍在旁邊,也有證
人證述黃當、黃郭
佳雯、林明白當時有出手去拉人,但黃當、黃郭佳雯、林明
白出手拉人也可能是出於制止之好意,且尤宥茹說黃當手上
拿著一條鋼筋,但是鋼筋並不是現場最好的施暴工具,現場
還有許多磚塊、石頭可用,威力更猛,拿鋼筋之目的應該不
是要施暴。所以此部分共犯證據薄弱,尚無法認定黃當、黃
郭佳雯、林明白三人是傷害罪之共犯,併此敘明。
㈢108年3月16日部分,因尤宥茹揚言要去打「猴子(黃主聖)
與阿呆仔(黃正道)」,當天黃主聖與黃正道並不在場,此
與傷害罪(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是不同個人法益,尚
非實害吸收危險之關係,故應另成立恐嚇罪。故核黃志華
、尤宥茹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現行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住宅罪、同法
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玻璃)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罪
。又史努比女子夥同十餘人打傷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
雖然被害個人身體法益不同,侵害數法益,但被告黃志華、
尤宥茹與史努比女子所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打傷三人之傷
害罪、
毀損罪(拿石頭磚塊砸玻璃)、恐嚇罪之間,時間地
點高度重疊,無法切割成四個行為,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傷害罪名。被告黃志華、尤宥茹與
史努比女子、灰或白連帽外套之男子、及其餘侵入黃當三合
院、住家之十餘人,
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至於起訴書所述「毆打黃惠真導致黃惠真眼鏡鏡
片破裂、上手袖子破裂,
足以生損害於黃惠真」乙節,毆打
人體傷害之行為,會兼有導致衣服眼鏡的破損,依照社會通
念已經被吸收在傷害罪中,以傷害罪名評價已足,不另成立
毀損衣服眼鏡之罪名,應予說明。
㈣量刑審酌:黃志華、尤宥茹夫妻,與黃主聖、黃錫安兄弟,
原本是隔壁鄰居,中間相隔著國有水利地,其實兩家的建築
用地是完全不相連,應該要井水不犯河水,但黃當三合院前
面鐵皮屋工作室,可能有佔用一小段國有水利地。而後面水
利地卻被黃志華、尤宥茹蓋新屋時搭建圍牆起來佔用,其實
雙方都沒有去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租用,是在本件衝突之後,
黃志華才去國有財產局
聲請租用水利地。黃志華與黃聖源父
子在自己工地裡遭到鄰居侵門踏戶毆打,確實有相當委屈,
黃主聖、黃錫安兄弟首先用暴力解決問題,應該嚴厲譴責,
但是本件雙方不是素無恩怨,如果黃志華的圍牆板模磚塊不
要緊貼三合院窗戶,也不至於引發衝突;而黃主聖、黃錫安
兄弟先以暴力示威,惡劣行徑,引來鄰居報復,導致黃當、
黃郭佳雯、黃惠真連帶於108年3月16日受到暴力攻擊。被害
人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固然委屈,而且以暴力復仇,也
是甚為不可取。但是冤有頭債有主,若非黃當108年3月13日
當天已經拿工具從三合院窗戶裡面伸出去阻擋板模師傅施工
,並且黃當、黃郭佳雯、與兒子去隔壁口角衝突,甚至無力
阻止兒子黃主聖、黃錫安對鄰居施暴,也不至於引來更大的
暴力攻擊。雙方恩怨已深,但本件並非無差別攻擊事件,而
是各自都有應該檢討之處。仔細深究,108年3月13日是偶然
失控,108年3月16日是精心規劃,兩者惡性仍有高低之差,
量刑應有差別。且兼衡以被告四人均
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
意,犯後態度不佳,且各自造成他人傷勢不同,且108年3月
16日暴行兼含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恐嚇等不法內涵,
並審酌被告四人之學歷、經歷、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刑
如主文,並就
諭知六個月以下
宣告刑部分,各
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㈤不
沒收之理由:證人黃惠真提出而扣案之衣服、眼鏡等證物
(本院108年度院保字第976號),僅係做為證物使用,並非
犯罪工具或
犯罪所得,自不用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檢察官
變更起訴法條意旨稱:刑法第150條於109年1月15日
修正,立法理由對於過往實務見解持不同看法,在適用修正
前法條時,應探求立法意旨,且解釋時應做與時俱進的解釋
,修正理由提到隨著科技進步,透過微信、LINE,可以進行
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不易事先預防,以致此等
妨害秩序的案件規模擴大,原來實務見解認為應在公然狀態
下聚集
始足當之,舊實務認為「參與多數人隨時可以增加的
狀況,如果參與的人事先約定,事先已可確定,就沒有隨時
可以增加的狀況,與聚眾情形不合」,此部分見解過於限縮
,也無法因應社會需求。因此不宜繼續援用舊有的實務見解
。本件被告黃志華、尤宥茹明知聚集多數人到黃當住處去尋
仇,有可能造成住在該處及鄰居等人的危害,有妨害秩序的
認識,妨害安寧秩序可能,應有主觀上的故意,且動用多名
警力,才控制現場,現場已有妨害秩序的客觀情形,已構成
聚眾施強暴罪之首謀及下手實施之人,應以刑法第150條論
斷(本院卷㈣P.43)。
㈡然查,刑法第150條是於109年1月15日修正,修正前後之法
條不同:
┌────────────────────────────┐
│(修正前,即本案發生時有效之法律)刑法第150條 │
│公然聚眾,施強暴
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本案發生後,修正之法律)刑法第150條 │
│在
公共場所或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
└────────────────────────────┘
修正前係依照舊的有效
判例意旨解釋,依據最高法院22年上
字第15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聚眾,指多眾
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若僅結合特定之人,不
得謂之聚眾。」,又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428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既屬妨害秩序之一種犯罪,則在實施強暴
脅迫之人,自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
,【如實施強暴脅迫,僅係對於特定之某人或其家族為之,
縱令此種行為足以影響於地方上之公共秩序,仍以缺乏主觀
的犯意,不能論以上述罪名。】」舊的實務見解確實相當限
縮刑法第150條,必須聚集主動要施暴之群眾,是不特定的人
;而且被施暴的對象,也必須是不特定的人。本件被告黃志
華、尤宥茹安排史努比女子與十餘位成年人,駕駛四台汽車
到附近停車場下車,走過來黃當三合院施暴,所聚集的人數
是特定的。而且所施暴的對象也是特定的黃當家族,依據舊
的實務見解,應不構成刑法第150條。縱然犯罪後修正刑法第
150條,並且在修正理由中說「倘三人以上...不論是對於特
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即應該當犯罪成立之
構成要件」,雖
然修正後已經不採上述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5號刑事判例、
28年上字第3428號刑事判例意旨,但是109年1月15日修正放
寬刑罰要件,顯然對被告不利,應不能溯及既往,故本件依
據舊的司法實務解釋,應不構成刑法第150條。惟檢察官認為
被告黃志華、尤宥茹所犯傷害罪、侵入住宅罪、恐嚇罪、毀
損罪等、與上述刑法第150條係同時同地發生,有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之關係,基於一行為以一主文回應之原則
,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無罪部分:
㈠
公訴意旨另以:
1.被告黃志華、黃聖源於上述108年3月13日衝突中,黃志華與
其子黃聖源先後到場後,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先持不
詳工具或徒手毆打在屋前之黃錫安、黃主聖。黃聖源、黃志
華與黃主聖、黃錫安發生扭打,致黃錫安受有「頭皮鈍傷併
頭暈嘔吐、頸部挫傷、右側鼻血」之傷害;黃主聖受有「口
腔擦傷、頸部、左側肩膀、右側上臂、兩側手肘、左側小腿
、左側小趾及左側3、4指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黃志華、
黃聖源均違反(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2.被告黃聖源也有參與上述108年3月16日暴力行為,係與其父
母黃志華、尤宥茹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黃聖源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住
宅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玻璃)罪、及同法第
305條恐嚇罪嫌。
㈡檢察官提出之證據: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志華、黃聖源涉有108年3月13日上開傷害
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黃主聖、黃錫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告訴人黃主聖、黃錫安之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書、108年3月13日警方偵辦傷害案照片、彰化縣警察局鹿港
分局草港派出所現場勘查照片、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勘查
相片紀錄表、現場圖、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等為證據。
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黃聖源參與108年3月16日部分,係以告訴
人黃當、黃郭佳雯、黃惠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指認
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黃惠真提供扣案遭毀損之衣服、眼
鏡等為證據。
㈢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
第86號判決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
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
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再者,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
28號判決參照)。另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
在於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
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供述證據之
證明
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
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
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
補強證據以擔保其
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
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判決參照)。
㈣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
為
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準此,下述本院採為認
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毋庸
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㈤被告之答辯:
⒈訊據被告黃志華、黃聖源均否認108年3月13日有打人傷害之
犯行:
⑴被告黃志華答稱:108年3月13日當天是工頭叫我過去,我一
人走過去,對方沒有解釋就先打我,我是被黃當、黃郭佳雯
、黃主聖、黃錫安、林明白等人毆打,我被打到義眼掉下去
,我被打到昏倒,對方說要把我打死。我跟前手買這塊土地
時,前手就已經有佔用水利地,前手就已經有圍起來,我去
鑑界才知道,我蓋房子之前就有去國有財產局問(本院卷㈣
P .39)。
⑵被告黃聖源答稱:108年3月13日當天我爸接到電話過去後,
幾分鐘後我覺得不對勁,我也過去,我去的時候我爸已經被
黃主聖等五人打在地上了,接著我也被打,我的手機被黃錫
安搶走。我媽是後來自己走過去,我才報警(本院卷㈣P.39
)。我在工地被人掐脖子,沒辦法呼吸,我只有做抵抗(本
院卷㈠P.80)。當天我走路過去時,他們已經在打我爸,我
也被攻擊,當時我的手機被黃錫安搶走,我撿回手機,雖及
時報警,來不及錄影(本院卷㈠P. 202)。
⒉訊據被告黃聖源否認108年3月16日犯罪,答稱:108年3月6
日我沒有找人去打黃當他們家的人,我只有看到黃當拿鐵條
刺我父母,我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我就被起訴了(本院
卷㈣P.40)。
㈥律師辯護意旨:
⒈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為被告黃志華辯護稱:
108年3月13日部分是黃志華一到工地就被打,黃聖源到現場
也被打,本件並沒有雙方互毆,警方當場蒐證照片可以瞭解
黃志華、尤宥茹、黃聖源當場的一臉驚惶失措、驚恐、憤恨
不平的
態樣,可見確實是黃志華、黃聖源被毆打(本院卷㈣
P.42)。
⒉選任辯護人張哲銘律師為被告黃聖源辯護稱:
⑴108年3月13日部分:證人(工人)黏明仁、葉勝郎雖然證述
他們沒有看到全部過程,實際上他們是因為工作關係,不樂
意出面作證,王丞佑是因為被拍攝到,所以迫於無奈作證,
證述有看到有 4、5 人在打黃志華。證人黃慧珠證述有看到
不只黃主聖、黃錫安在現場打黃志華,還有黃當也出手,且
王丞佑及黃慧珠作證時,都有以警方蒐證畫面讓其指認,而
該名老人就是黃當。證人(工人)王明信證述現場有黃主聖
、黃錫安、黃當、黃郭佳雯,都有參與毆打黃志華的行為,
可知確實黃主聖等人先到現場後,要求現場工人聯絡業主黃
志華,黃志華到現場後就先被黃主聖、黃錫安等人毆打在地
,黃聖源後來才到場,黃志華、黃聖源遭到毆打因而揮舞掙
扎,也是出於正當防衛。
⑵108年3月16日部分:警察密錄器都沒有拍到被告黃聖源,證
人黃伯仁所提出的手機錄影裡面,也沒有發現黃聖源闖入黃
當三合院,檢察官指訴黃聖源與史努比女子共犯傷害、侵入
住居、恐嚇等犯行,全憑臆測。
㈦ 108年3月13日黃志華、黃聖源被訴傷害部分,經查:
⒈因為眾多證人所證述之內容,被告黃志華是一個人先走去工
地,遭到黃主聖、黃錫安、林明白、黃當、黃郭佳雯等人圍
住並發生口角,黃志華一人落單,雙手難敵四拳,黃錫安、
黃主聖體型又占優勢,故黃主聖、黃錫安先出手,將黃志華
打倒在地;黃聖源二、三分鐘後才走去工地,接著又遭到黃
主聖、黃錫安毆打倒地。以密錄器顯示雙方傷勢相差懸殊,
黃志華、黃聖源衣服破損且傷痕累累,拖鞋、眼鏡都不見了
,驚惶未定,喘不過氣來,黃志華還自述有一眼是義眼,被
打到義眼掉下去(見本院卷㈣P.38),黃聖源是明顯的連鞋
子、眼鏡都不見了,身上多處傷痕。而警方去黃當三合院去
找人時,黃主聖還嗆警察「要怎樣都可以」,黃主聖只說剛
才打到眼鏡掉了,隨即拿起金屬框眼鏡來戴,看起來眼鏡都
沒有受損;而黃錫安的受傷更是輕微到外觀幾乎看不出來。
以黃志華、黃聖源父子檔如果要同時對打黃主聖、黃錫安兄
弟檔,二人對決二人,原本不會相差這麼多,但因為黃志華
是先落單,遭黃主聖、黃錫安二人毆打,加上黃主聖、黃錫
安體型比較壯碩,黃志華早已區居下風,黃聖源一人出去相
救,也是無法挽回頹勢,才會雙方傷勢相差這麼多。
⒉縱然警方108年3月13日密錄器影像內顯示,黃主聖、黃錫安
身上有輕微傷害,黃主聖的T恤被撕破,但應該是先出手毆
打黃志華、黃聖源過程中,被害人黃志華或黃聖源出手抵抗
,雙手或雙腳亂揮之中無意所造成的,也可能是三個人或四
個人糾纏在一起時,互相被他人指甲所劃傷。縱然是遭到黃
志華、黃聖源的手腳肢體所碰觸造成,黃志華、黃聖源只是
為自保防衛,並無傷害黃主聖、黃錫安之意,自不構成傷害
罪。
㈧108年3月16日黃聖源被訴部分,經查:
1.被告黃聖源在偵查中就否認參與108年3月16日犯行,並陳稱
「我本來在我家二樓休息,我休息到九點多就聽到很吵的聲
音,也有聽到救命,我下樓就看到黃當在馬路上拿鐵條要刺
我爸媽,二到五分鐘我就看到警方到,至於是誰報警我不知
道,我完全沒有動手」(3608號偵卷㈠P.383),而黃伯仁
提供的手機錄影內,看不出有黃聖源的影像;在警方到達現
場後的密錄器全程內,也沒有看到黃聖源,當然也有可能黃
聖源在現場某一個角落,沒有過來與警方對話,所以沒有拍
到黃聖源。但黃聖源上面還有爸爸媽媽在處理事情,輪不到
黃聖源出面。
2.證人潘晉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108年3月16日有去黃聖源
家,我去找他聊天。我騎摩托車過去,我去黃聖源家2樓他
房間找他聊天。我在他房間找他聊天,停留約2、3個小時有
,沒有特別記。我是晚上7、8點到他家(問:當天晚上你記
憶所及發生何事?)我那天去找聖源聊天,他在房間睡覺,
聊天不知道過多久有聽到樓下有吵架聲,我跟聖源一起下去
看。(問:去哪裡?)隔壁有吵雜聲那裡。(問:隔壁是否
指三合院建築?)對。(問:你們有無進到三合院內?)沒
有。(問;你們停留的位置是在三合院外面?)對,馬路上
。(問:當時在現場有看到哪些人?)有看到聖源的爸爸媽
媽。(問:他們的位置在哪裡?)當時在馬路路口。當時有
很多人在場,有十來個左右,因為我不認識。(問:你們抵
達位置之後黃聖源在做什麼?)【過去的路途中,在路口有
看到好像有一個老人拿著鐵條衝出來要刺人,好像要刺聖源
的爸媽,我看到會害怕,就騎摩托車離開回家了。】(問:
你說有看到一個老人拿鐵條衝出來,可以再回憶一下是否在
場的黃當?)【當時視線昏暗我不清楚,只知道是一個老人
拿鐵條衝出來。】」「(問:鐵條後來被誰搶走?)我看到
他衝出來我怕了就趕快先走。(問:播放密錄器影像內容,
是否這個鐵條?)是。」「(問:請提示108偵3608卷二第
11頁現場照片,你們是否走到這個地方來?)【不是,是在
外面馬路上。】(問:你或黃聖源有無進入這個圍牆裡面?
)沒有。(問:你到的時候有無看到有人在圍牆裡面?)應
該有。(問:在圍牆裡面的人在做什麼?)【我不太清楚,
我看到那一剎那有人拿東西衝出來要刺人,我會怕就走了。
】(問:有看到黃志華、尤宥茹在現場做什麼?)我不知道
,只知道他們在那邊,有吵雜聲。(問:你離開的時候警察
來了嗎?)還沒。(問:你沒有看到警察?)是。(問:你
離開的時候,黃聖源有無跟你一起離開?)我直接離開也沒
有跟他講,後續的事情我不知道。(問:你沒有跟他講就自
己離開?)對。(問:你是跟他聊天當中聽到吵雜聲才下去
,對不對?)對。(問:你進到他家時有無看到他爸媽在家
?)那時候有。(問:你跟他在樓上房間聊天聊了1、2個小
時?)對。」(本院卷㈢P.481)。已證明黃聖源本來就是
在房間內與朋友聊天,一直到聽到吵架才下去看,黃聖源沒
有進入黃當三合院,也沒有出手打人。
⒊至於被害人黃當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黃聖源也
有拿工具打我,黃聖源拿什麼工具我也沒看到,因為當時他
們人很多,又是晚上,我被拉倒在地上,沒辦法看清楚....
.我能確定的就是黃志華、黃聖源、尤宥茹三人有進入屋內
與庭院。」(3608號偵卷P.336背面以下),及108年7月18
日偵訊中具結稱「他們夫妻的兒子(指:黃聖源)衝進我工
作室內毆打我」(3608號偵卷P.471),以及被害人黃郭佳
雯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我確定的是...黃聖源
及其他人都有進到圍牆內的庭院...」(3608號偵卷第 337
頁以下),以及被害人黃惠真於108年4月25日偵查中具結稱
:「(黃聖源有無打黃當?)有,黃聖源在庭院時有以腳踹
黃當」(3608號偵卷㈠P.338背面以下),這些說詞都是黃
當一家人的片面說詞,黃當一家人與黃志華一家人結怨甚深
,可能故意誇大而欲將黃聖源拖下水。警方來現場處理時,
尤宥茹都承認有跟黃當搶那根鐵條(鐵製插蚵工具),黃志
華也承認剛才與黃當衝突,說「他(黃當)就要把人刺..這
支是他們的,他現在要擋,就要擋死人了..相互打架一定會
受傷,戳死,不就被打死」表示剛才與黃當有小衝突的過程
,但是警方沒有拍到黃聖源出現或者說了什麼話,因此在補
強證據不足的情形下,無從認定黃聖源參與108年3月16日暴
力犯行。
㈨據上小結,檢察官起訴只是依照書面診斷書記載,看起來黃
主聖、黃錫安好像也受很多傷勢,其實在密錄器裡面看到他
們二人根本傷勢就是很輕微,尤其黃錫安是幾乎看不到傷勢
,而且二人好端端的在家裡,連眼鏡都沒壞,還嗆警察。多
位證人證稱是黃主聖、黃錫安先後將黃志華、黃聖源打倒在
地,故黃志華、黃聖源被訴於108年3月13日傷害部分,應判
決無罪。
㈩黃聖源被訴參與108年3月16日部分,除被害人片面指訴外,
沒有補強證據,故應判決無罪。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28條、(修正前)第277條第1項、(現行之
)第306條第1項、第305條、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0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0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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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密錄器15:44:08)(黃主聖戴著自己金屬框眼鏡,
黃錫安走進來)
【附件二】(監視器時間21:16:17)(正確應為21:23)史努
比女子與另一人,在巷口停車場等候其他十餘人過來
。
【附件三】(監視器21:41:02)(正確應為21:34)史努比女
子接到其他十餘位人後,引導步行前往黃當三合院
【附件四】(監視器21:41:02)(正確應為21:34)史努比女
子接到其他十餘位人後,引導步行前往黃當三合院
【附件五】證人提供之手機錄影,12秒時,紅衣、深色褲子,頭
髮盤起來的女子(即史努比女子)走進黃當工作室鐵
皮屋
【附件六】證人提供之手機錄影,13秒及14秒時,一位穿灰或白
連帽外套的人,在黃當工作室鐵皮屋在門口走動
【附件七】密錄器時間22:00:21(正確應為21:51)拍到史努
比女子站在被告尤宥茹的旁邊
【附件八】密錄器時間22:02:01截圖(正確應為21:53)一位
灰或白連帽外套之男子,站在尤宥茹旁邊。
【附件九】密錄器時間22:19:58(正確應為22:10),史努比
女子站在黃志華家前面
【附件十】(密錄器時間22:20:00)(正確應為22:11)史努
比女子站在黃志華家前面
【附件十一】(監視器時間22:35:41)(正確應為22:28)警
車離去後,穿紅色上衣、深色褲子、盤頭髮的女人
(即史努比女子)送十餘人離開,故由北往南走回
停車場。旁邊是一位穿灰或白連帽外套之人。
【附件十二】(監視器時間22:35:41)(正確應為22:28)警
車離去後,穿紅色上衣、深色褲子、盤頭髮的女人
(即史努比女子)送十餘人離開,故由北往南走回
停車場。旁邊是一位穿灰或白連帽外套之人。
【附件十三】(監視器時間22:38:18)(正確應為22:31)
史努比女子送走十餘人後,又由南往北走入鏡頭範
圍。
【附件十四】(監視器時間22:38:18)(正確應為22:31)
史努比女子送走十餘人後,又由南往北走入鏡頭範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