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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12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秘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祥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 275號、第6277號、第6278號、第6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國祥係彰化縣○○市○○路 ○號彰化 師範大學學生,居住在該大學第九宿舍 3樓男生宿舍,其 竟各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 下列所示時、地,戴口罩及假髮進入女生宿舍浴室內,將攝 影機裝設在該浴室窗戶之溝槽上,竊錄下列告訴人等人洗澡 、更衣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再將竊錄影片儲 存在電腦主機內供己觀覽,以滿足個人私慾: ㈠於民國107年10月13日21時30分許至同年月14日2時許,在彰 化師範大學第九宿舍 6樓女生宿舍B側第3間浴室,竊錄告訴 人代號J0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開畫面。 ㈡於107年11月11日20時31分許至同日21時許,在彰化師範大 學第九宿舍7樓女生宿舍A側第2間浴室,竊錄告訴人代號J0 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開畫面。 ㈢於108年1月13日19時37分許至同年月14日 2時許,在彰化師 範大學第九宿舍7樓女生宿舍A側第 1間浴室,竊錄告訴人代 號J00000-0000000、J0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開畫面。 ㈣案經上開 4位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 法第315條之1第 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 體隱私部位罪嫌(被告另犯竊錄告訴人代號J00000-0000000 上開畫面部分,業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開 4位告訴人告訴被告犯妨害秘密罪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上開 4位告訴人已達成調解, 並據其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4紙 在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名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