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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41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807 、1109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8年4 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林于捷    書記官 黃鏽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李承蔚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承蔚為設於彰化縣○○市○○路○段○○○巷○○號1樓之「浤 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浤立公司)之負責人;浤立公司係 以經營石油製品零售業、石油製品批發業、汽、機車零件配 備零售業、國際貿易業為營業項目,茲因李承蔚向當鋪及地 下錢莊等民間借貸,無力償還,財務惡化,明知其公司營業 衰退,且其本身亦無資力足以清償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6年8、9月間,至位於彰化縣○○鄉○○路○○○巷○○ 號之昱彰科技有限公司,向張國柚佯稱:因公司要擴大營運 ,急需現金週轉,伊欲以浤立公司名義開立支票,用以票換 票之方式,向其調借支票,伊所借用之支票屆期將存入款項 ,無跳票之虞云云,使張國柚信以為真,因此陷於錯誤,而 開立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4張,李承蔚則開立交付如附 表二所示之支票2張,互為換票。嗣張國柚所開立交付予李 承蔚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李承蔚屆期均未依約存入款項, 除附表一編號1之支票由張國柚自行籌款存入帳戶無退票外 ,其餘支票3張均遭退票。另李承蔚開立交付予張國柚如附 表二所示之支票2張屆期均未獲兌現,均遭退票。嗣張國柚 與李承蔚聯絡,李承蔚竟避不見面,隨後張國柚至浤立公司 現場查訪,發現公司大門深鎖,停止營業,至此方知受騙。 ㈡於106年8、9月間,至位於彰化縣○○鄉○○路○○○巷○○號之 張靜馥所經營之昱彰科技有限公司,向張靜馥佯稱:因公司 要擴大營運,急需現金週轉,伊欲以浤立公司名義開立支票 ,用以票換票之方式,向其調借支票,伊所借用之支票屆期 將存入款項,無跳票之虞云云,使張靜馥信以為真,因此陷 於錯誤,而開立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14張,李承蔚則開 立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2張,互為換票。嗣張靜馥所開 立交付予李承蔚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李承蔚屆期均未依約 存入款項,除如附表三編號1之支票由張靜馥自行籌款存入 帳戶無退票外,其餘支票13張均遭退票。另李承蔚開立交付 予張靜馥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2張,其中附表四編號2之支票 ,張靜馥未提示。附表四編號1之支票,屆期未獲兌現,而 遭退票。嗣張靜馥與李承蔚聯絡,李承蔚竟避不見面,隨後 張靜馥至浤立公司現場查訪,發現該公司大門深鎖,停止營 業,至此方知受騙。 三、沒收部分: 被告就本件所詐得之款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2萬3000元 及65萬7000元,被告業與告訴人張國柚、張靜馥達成調解, 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2份在卷可佐,倘被告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賠償義務,告訴人張國柚、張靜馥得持本院上開調解程 序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是倘再沒收被 告上開所得,實有過苛之虞,是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奇曉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支票號碼 │金額 │票載發票日 │發票人 │備考 │ ├──┼─────┼──────┼───────┼────┼───────────┤ │1 │PA0000000 │62萬3,000元 │106年10月5日 │張國柚 │張國柚自行籌款存入帳戶│ │ │ │ │ │ │,有被提領。 │ ├──┼─────┼──────┼───────┼────┼───────────┤ │2 │PA0000000 │62萬3,000元 │106年10月15日 │張國柚 │退票 │ ├──┼─────┼──────┼───────┼────┼───────────┤ │3 │PA0000000 │69萬4,000元 │106年10月20日 │張國柚 │退票 │ ├──┼─────┼──────┼───────┼────┼───────────┤ │4 │PA0000000 │69萬4,000元 │106年10月30日 │張國柚 │退票 │ ├──┴─────┴──────┴───────┴────┴───────────┤ │總計:263萬4,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支票號碼 │金額 │票載發票日 │發票人 │備考 │ ├──┼─────┼──────┼───────┼────┼──────────┤ │1 │YA0000000 │64萬3,000元 │106年10月9日 │浤立公司│退票 │ ├──┼─────┼──────┼───────┼────┼──────────┤ │2 │KU0000000 │62萬3,000元 │106年10月10日 │浤立公司│退票 │ ├──┴─────┴──────┴───────┴────┴──────────┤ │總計:126萬6,000元 │ └───────────────────────────────────────┘ 附表三: ┌──┬─────┬──────┬───────┬────┬───────────┐ │編號│支票號碼 │金額 │票載發票日 │發票人 │備考 │ ├──┼─────┼──────┼───────┼────┼───────────┤ │1 │AF0000000 │65萬7,000元 │106年9月30日 │張靜馥 │張靜馥自行籌款存入帳戶│ │ │ │ │ │ │,有被提領。 │ ├──┼─────┼──────┼───────┼────┼───────────┤ │2 │AF0000000 │67萬6,000元 │106年10月25日 │張靜馥 │退票 │ ├──┼─────┼──────┼───────┼────┼───────────┤ │3 │AF0000000 │34萬5,000元 │106年11月10日 │張靜馥 │退票 │ ├──┼─────┼──────┼───────┼────┼───────────┤ │4 │AF0000000 │67萬6,000元 │106年11月15日 │張靜馥 │退票 │ ├──┼─────┼──────┼───────┼────┼───────────┤ │5 │AF0000000 │68萬3,000元 │106年11月25日 │張靜馥 │退票 │ ├──┼─────┼──────┼───────┼────┼───────────┤ │6 │AF0000000 │68萬3,000元 │106年11月25日 │張靜馥 │退票 │ ├──┼─────┼──────┼───────┼────┼───────────┤ │7 │AF0000000 │69萬4,000元 │106年12月5日 │張靜馥 │退票 │ ├──┼─────┼──────┼───────┼────┼───────────┤ │8 │AF0000000 │69萬4,000元 │106年12月5日 │張靜馥 │退票 │ ├──┼─────┼──────┼───────┼────┼───────────┤ │9 │AF0000000 │67萬4,000元 │106年12月15日 │張靜馥 │退票 │ ├──┼─────┼──────┼───────┼────┼───────────┤ │10 │AF0000000 │65萬7,000元 │106年12月20日 │張靜馥 │退票 │ ├──┼─────┼──────┼───────┼────┼───────────┤ │11 │AF0000000 │18萬7,000元 │106年12月20日 │張靜馥 │退票 │ ├──┼─────┼──────┼───────┼────┼───────────┤ │12 │AF0000000 │64萬7,000元 │106年12月25日 │張靜馥 │退票 │ ├──┼─────┼──────┼───────┼────┼───────────┤ │13 │AF0000000 │28萬5,000元 │106年12月25日 │張靜馥 │退票 │ ├──┼─────┼──────┼───────┼────┼───────────┤ │14 │AF0000000 │67萬4,000元 │106年12月30日 │張靜馥 │退票 │ ├──┴─────┴──────┴───────┴────┴───────────┤ │總計:825萬9,500元 │ └────────────────────────────────────────┘ 附表四: ┌──┬─────┬──────┬───────┬────┬──────────┐ │編號│支票號碼 │金額 │票載發票日 │發票人 │備考 │ ├──┼─────┼──────┼───────┼────┼──────────┤ │1 │KU0000000 │65萬7,000元 │106年9月25日 │浤立公司│退票 │ ├──┼─────┼──────┼───────┼────┼──────────┤ │2 │KU0000000 │138 萬 8,000│106年11月30日 │浤立公司│張靜馥尚未存入。 │ │ │ │元 │ │ │ │ ├──┴─────┴──────┴───────┴────┴──────────┤ │總計:204萬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