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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吉詳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何麗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1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何麗華所涉犯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 第91條之1 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 嫌;被告吉詳印刷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何麗華執 行業務犯上開罪嫌,請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 金之刑,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 等人與告訴人均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337號 被 告 吉詳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市○○路○段○○○巷○○ 號 代表人 兼 何麗華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住同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麗華為吉詳印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吉詳公司)之代表人 ,受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委託以新臺幣(下同)1萬2800元製 作彰化市立圖書館第14週年慶活動宣傳單共1萬6000份,其 明知未經同意或授權而逕自由大陸地區網站「千圖網」下載 圖片加以重製並散布,將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仍基於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及散布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間某 日,在彰化縣○○市○○路○段○○○巷○○號,擅自以典匠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典匠公司)經專屬授權之品牌「ZZVE」( 產品編號:ZZ029048。內容為1小女孩站於地球上,以手控 制天文望遠鏡,另一名小女孩則坐於該天文望遠鏡上)美術 著作,與介紹歡慶市圖活動之文字及其他圖像等組合並印刷 於該活動文宣加以重製,復利用不知情之彰化市公所將上開 活動文宣散布予不特定民眾,而侵害典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典匠公司於107年5月間於網路上發現該宣傳單圖片,經 分別與彰化市立圖書館、吉詳公司聯繫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典匠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何麗華固坦承於千圖網下載上揭圖檔,用以製作上 揭宣傳文宣並交付彰化市公所加以散布等情,惟矢口否認有 何侵害著作權之犯行,並辯稱伊付了6000元費用加入千圖網 終身VIP會員,但不知由該網站下載並使用之圖檔侵害告訴 人著作財產權云云,復提出千圖網會員資料及下載紀錄以證 其說。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以書狀指訴纂詳,復 有韓國EASTNINE INC與典匠公司簽訂之專屬授權合約影本 1份、上揭宣傳文宣、典匠公司官網暨韓國EASTNINE INC 原廠官網之ZZVE圖像、彰化市公所開立之107年1、2月份 統一發票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堪信屬實。 (二)被告何麗華雖辯稱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惟據其 提出之istock、123RF、PIXTA網站之圖檔價格資料,每張 圖檔價格約400元至1000元間不等,足認被告顯然知悉單 張圖檔於市場上之基本交易價格,是依其自身經驗對於以 6000元加入終身會員即得免費下載圖檔之情事,應明知顯 與市場行情不符,復參酌大陸地區對於著作權之保護極為 薄弱之事實,何麗華即得知悉該千圖網所載圖檔應未經合 法授權,擅自下載重製使用即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被告何麗華於偵查中又自承:未特別注意千圖網所提供之 圖檔是否經合法授權等語,尤堪認定其明知所下載之圖檔 未經合法授權,卻仍心存僥倖將之下載重製散布,以賺取 不法利益,故被告何麗華上揭所辯,顯不可採。綜上,本 件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何麗華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嫌,被告何麗華 利用不知情之彰化市公所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請 論以間接正犯;而被告何麗華所犯上開2罪,均係在為達成 同一契約目的下的部分行為,自應評價為集合犯,而屬想像 競合犯,應從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嫌。被告吉詳公司請依同法第 101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科以罰金。被告 吉詳公司犯罪所得1萬28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欽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