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 年度簡字第2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翔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2382號),被告經
訊問後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
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昱翔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柒
萬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
起訴書附表編號5 購買商品欄
所載
「2 雙」更正為「1 雙」、編號7 付款金額欄更正為「1490
」、編號12、14購買時間欄分別更正為「107.6.5 」、「10
7.6.29」、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本院
搜索
票、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上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以張貼於網路販售之
方式為何,
期間有起訴書附表編號1 、7 、8 、9 、15、24
至28所示之被害人,誤認該等商品為真品
陷於錯誤而下單,
匯款予被告,實質上顯為利用一網路販售之行為而侵害上開
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個加重詐欺取財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罪
處斷;另被告以上開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至檢察官於起訴書認係數罪關係
,尚有未合。
三、經查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且犯罪後已坦承
犯行,知所悔悟,並與
告訴人固喜
歡固喜公司、被害人郭靖淵、李思萱、楊易峰、林志峰、鄭
穎修、沈聖凱、梁采芸、陳浩霖、謝孟心達成
和解,賠償其
等所受之損害,而
告訴人肯諾公司表示不做任何進行,被害
人吳榮華表示不求償
等情,有和解契約書、和解書、匯款申
請書及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
可參,信經此偵審教訓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緩刑2 年。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
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
之現金新臺幣7 萬元,為被告販賣前開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3 款、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
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仿冒「GUCCI」商標商品鞋子 │143 │雙 │
├──┼────────────────┼──┼──┤
│2 │仿冒「KENZO」商標商品衣服 │42 │件 │
├──┼────────────────┼──┼──┤
│3 │仿冒「FENDI」商標商品衣服 │64 │件 │
├──┼────────────────┼──┼──┤
│4 │仿冒「Burberry」商標商品衣服 │1 │件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382號
被 告 陳昱翔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翔明知「 GUCCI 」(商標註冊號碼:00000000 、
00000000)、「 KENZO 」(商標註冊號碼:00000000 、
00000000)、「 FENDI 」(商標註冊號碼:00000000)、
「 BURBERRY 」(商標註冊號碼:00000000)商標名稱圖樣
,分別係商標專用權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肯諾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肯諾公司)、義商芬迪有限公司、英商布拜
里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使用
於鞋子、衣服等商品,且明知其透過淘寶網向不詳賣家以每
件衣服新臺幣(下同) 600 元至 700 元、每雙鞋子 800
元不等價格購入之衣服、鞋子,係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肯
諾公司、芬迪有限公司、布拜里公司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之
物,仍意圖販賣該等仿冒品以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自民國
107 年 2 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 000
巷 00 號之住處,透過網路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
0000000000 (凱西精品)」,以每件仿冒衣服 900 元至
1060 元(含運)、仿冒鞋子 1280 元(含運)不等之價格
公開陳列,以此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對不特定公眾施用
詐術,
並販售該等仿品予如附表之人及其他不詳買家,致如附表所
示(編號 1 、 7 、 8 、 9 、 15 、 24 、 25 、 26 、
27 、 28)之消費者陷於該等商品為真品之錯誤而匯款如附
表之款項予陳昱翔。
迄 107 年 7 月 4 日止,陳昱翔因上
開販賣仿冒品之行為,共獲利 7 萬元。
嗣經警於 107 年 7
月 4 日中午 12 時 48 分許,在陳昱翔上開住所搜索查獲
,並扣得仿冒之「 GUCCI 」鞋子 143 雙、「 KENZO 」衣
服 42 件、「 FENDI 」衣服 64 件、「 BURBERRY 」衣服
1 件。
二、案經案經固喜歡固喜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肯諾公司委由周
修平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
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昱翔於警詢、偵查│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供述 │ │
├──┼───────────┼────────────────┤
│2 │
證人吳榮華等 28 人於警│一、被告陳昱翔販賣仿品予如附表所│
│ │詢中之證述(含提出之對│ 示消費者之情形。二、附表編號│
│ │話紀錄與蝦皮拍賣網站資│ 1 、 7 、 8 、 9 、 15 、 24│
│ │料) │ 、 25 、 26 、 27 、 28 消費│
│ │ │ 者遭詐騙之情形。 │
├──┼───────────┼────────────────┤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本案遭仿冒之商標。 │
│ │料檢索服務 6 份 │ │
├──┼───────────┼────────────────┤
│4 │仿冒之「 GUCCI 」鞋子 │仿冒品情形。 │
│ │143 雙、「 KENZO 」衣 │ │
│ │服 42 件、「 FENDI 」 │ │
│ │衣服 64 件、「 │ │
│ │BURBERRY 」衣服 1 件、│ │
│ │照片 79 張 │ │
├──┼───────────┼────────────────┤
│5 │
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上開扣案物為仿冒品之事實。 │
│ │各 2 份 │ │
├──┼───────────┼────────────────┤
│6 │蝦皮拍賣網站資料 1 份 │被告販售仿品予如附表所示消費者之│
│ │(含評價、商品、購買資│事實。 │
│ │料等) │ │
├──┼───────────┼────────────────┤
│7 │扣案之犯罪所得7萬元 │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 3 款之加重
詐欺罪嫌(10 次)、商標法第 97 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嫌。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係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
處斷。被告所犯各次加重詐欺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請予分論併罰。扣案之仿冒「 GUCCI 」鞋子 143 雙、「
KENZO 」衣服 42 件、「 FENDI 」衣服 64 件、「
BURBERRY 」衣服 1 件,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規定
予以宣告
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 7 萬元,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沒收之,併
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末請考量被告並無前科、坦承犯行、
已經提出其犯罪所得扣案、書寫悔過書 1 份附卷等情,酌
定適當條件後給予緩刑之宣告,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雅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買家 │蝦皮帳號 │購買商品 │購買時間│付款金額│是否受騙│
├──┼───┼───────┼───────┼────┼────┼────┤
│1 │吳榮華│000000 │GUCCI鞋子1雙 │107.5.19│1280 │是 │
├──┼───┼───────┼───────┼────┼────┼────┤
│2 │張碧伶│000000000 │FENDI 衣服 1 │107.6.11│1920 │否(有告│
│ │ │ │件 KENZO 衣服 │ │ │知仿品)│
│ │ │ │1 件 │ │ │ │
├──┼───┼───────┼───────┼────┼────┼────┤
│3 │黃威綸│00000000 │GUCCI鞋子1雙 │107.4.14│1244 │否(不認│
│ │ │ │ │ │ │為正品)│
├──┼───┼───────┼───────┼────┼────┼────┤
│4 │鄭湘琪│0000000 │KENZO衣服5件 │107.4.21│1500 │否(不認│
│ │ │ │ │ │ │為正品)│
├──┼───┼───────┼───────┼────┼────┼────┤
│5 │黃任孝│0000000 │GUCCI鞋子2雙 │107.4.22│600 │否(不認│
│ │ │ │ │ │ │為正品)│
├──┼───┼───────┼───────┼────┼────┼────┤
│6 │郭峻瑋│000000000 │GUCCI鞋子1雙 │107.4.24│1492 │否(不認│
│ │ │ │ │ │ │為正品)│
├──┼───┼───────┼───────┼────┼────┼────┤
│7 │謝孟心│00000000 │GUCCI鞋子1雙 │107.4.24│1492 │是 │
├──┼───┼───────┼───────┼────┼────┼────┤
│8 │楊易峰│0000000000 │GUCCI鞋子1雙 │107.5.1 │1280 │是 │
├──┼───┼───────┼───────┼────┼────┼────┤
│9 │李思萱│0000000 │GUCCI鞋子1雙 │107.5.12│1280 │是 │
├──┼───┼───────┼───────┼────┼────┼────┤
│10 │巫祥豪│00000000 │FENDI衣服1件 │107.5.19│1060 │否(不覺│
│ │ │ │ │ │ │得受騙)│
├──┼───┼───────┼───────┼────┼────┼────┤
│11 │徐翊銘│00000000000 │KENZO衣服1件 │107.5.27│1000 │否(不認│
│ │ │ │ │ │ │為正品)│
├──┼───┼───────┼───────┼────┼────┼────┤
│12 │林芷君│000000000 │KENZO衣服1件 │107.6.3 │980 │否(不認│
│ │ │ │ │ │ │為正品)│
├──┼───┼───────┼───────┼────┼────┼────┤
│13 │廖俊閎│0000000000 │FENDI衣服1件 │107.6.22│1060 │否(不認│
│ │ │ │ │ │ │為正品)│
├──┼───┼───────┼───────┼────┼────┼────┤
│14 │陳東佑│0000000 │FENDI衣服1件 │107.6.27│1060 │否(不覺│
│ │ │ │ │ │ │得受騙)│
├──┼───┼───────┼───────┼────┼────┼────┤
│15 │林志峰│0000000000000 │FENDI衣服1件 │107.6.29│1060 │是 │
├──┼───┼───────┼───────┼────┼────┼────┤
│16 │柯宏│0000000 │KENZO衣服1件 │107.6.30│980 │否(不覺│
│ │ │ │ │ │ │得受騙)│
├──┼───┼───────┼───────┼────┼────┼────┤
│17 │王宜蓁│00000000000 │GUCCI鞋子1雙 │107.4.26│1500 │否(不覺│
│ │ │ │ │ │ │得受騙)│
├──┼───┼───────┼───────┼────┼────┼────┤
│18 │張碧君│000000000 │GUCCI鞋子1雙 │107.6.13│1280 │否(不覺│
│ │ │ │ │ │ │得受騙)│
├──┼───┼───────┼───────┼────┼────┼────┤
│19 │蕭吟芳│0000000000 │KENZO衣服1件 │107.6.26│1060 │否(不覺│
│ │ │ │ │ │ │得受騙)│
├──┼───┼───────┼───────┼────┼────┼────┤
│20 │陳昭明│0000000000 │FENDI衣服1件 │107.6.24│1260 │否(不覺│
│ │ │ │ │ │ │得受騙)│
├──┼───┼───────┼───────┼────┼────┼────┤
│21 │葉伊珊│00000000 │FENDI衣服2件 │107.5.23│2320 │否(有告│
│ │ │ │ │ │ │知仿品)│
├──┼───┼───────┼───────┼────┼────┼────┤
│22 │葉宇倩│0000000 │GUCCI鞋子1雙 │107.4.29│1280 │否(不認│
│ │ │ │ │ │ │為正品)│
├──┼───┼───────┼───────┼────┼────┼────┤
│23 │張如萱│00000000 │GUCCI鞋子1雙 │107.4.24│1492 │否(不認│
│ │ │ │ │ │ │為正品)│
├──┼───┼───────┼───────┼────┼────┼────┤
│24 │沈聖凱│0000000000000 │FENDI衣服1件 │107.4.25│1224 │是 │
├──┼───┼───────┼───────┼────┼────┼────┤
│25 │郭靖淵│0000000000 │FENDI衣服2件 │107.6.21│2120 │是 │
├──┼───┼───────┼───────┼────┼────┼────┤
│26 │陳浩霖│000000 │FENDI衣服3件 │107.6.15│3180 │是 │
├──┼───┼───────┼───────┼────┼────┼────┤
│27 │鄭穎修│0000000 │KENZO 衣服 1 │107.5.10│3400 │是 │
│ │ │ │件 FENDI 衣服 │ │ │ │
│ │ │ │1 件 GUCCI 鞋 │ │ │ │
│ │ │ │子 1 雙 │ │ │ │
├──┼───┼───────┼───────┼────┼────┼────┤
│28 │梁采芸│0000000 │KENZO衣服1件 │107.6.28│1060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