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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王永裕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贓物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43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王永裕。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永裕因所涉贓物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43號),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查附表所示之物未經檢察官起訴書聲請宣告沒收, 又無留存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前段之規定發還聲 請人。另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係利旺實業有 限公司所有,且該公司之負責人非被告,亦非犯罪行為人以 外之法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犯罪工具,不符合刑法第 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之要件,檢察官起訴書中並未敘明其認 定被告為該車實際所有人之依據,亦未具體斟酌該車是否係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或「以可非難之方式」所提供。是以 ,依上所述,除該第三人對於其所提供之物,將供犯罪使用 有所認識,或屬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外,應不得依刑法 第38條第3 項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 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聲請裁定發還,而如經判 決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 訴中遇有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並未經檢察官或被告、辯護人提 出作為本案證據,有起訴書及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 可考,且與本案無關,亦據公訴人陳明,有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08 年3 月14日彰檢錫文108 蒞1036字第1089009428號 函在卷可稽。是以該扣押物既未經案件當事人雙方引為證據 ,故本院認該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 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另聲請意旨雖就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是否應 予沒收乙節,表示應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宣告沒收之意 見,然並未表示聲請發還之意思,且該自小貨車經檢察官列 為本案之證據,並於起訴書中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自應於本 案判決中就是否符合沒收及是否有沒收必要等予以判斷,在 判決尚未確定前,自無法完全排除上開自小貨車與本案具有 關連性之可能,為日後審理需要或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認 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 1 │帳冊編號①、②各1本 │ │ ├──┼─────────────────────────┼────────┤ │ 2 │陽信商業銀行存簿1本(戶名:統皓實業有限公司,帳號 │ │ │ │:000-00000-0000000) │ │ ├──┼─────────────────────────┼────────┤ │ 3 │新光銀行代收款項記錄簿1本(0000000000000,潘義仁)│ │ ├──┼─────────────────────────┼────────┤ │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1張(票號XT0000000,面額新臺幣│ │ │ │20,000元) │ │ ├──┼─────────────────────────┼────────┤ │ 5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1張(票號AH0000000,面額新臺幣│ │ │ │44,000元) │ │ ├──┼─────────────────────────┼────────┤ │ 6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1張(票號AH0000000,面額新臺幣│ │ │ │40,000元) │ │ ├──┼─────────────────────────┼────────┤ │ 7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1張(票號AH0000000,面額新臺幣│ │ │ │40,000元) │ │ ├──┼─────────────────────────┼────────┤ │ 8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支票1張(票號JG0000000,面額新│ │ │ │臺幣21,400元) │ │ ├──┼─────────────────────────┼────────┤ │ 9 │陽信銀行支票1張(票號AG0000000,面額新臺幣35,00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