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王永裕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所涉
贓物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43號
),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王永裕。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王永裕因所涉贓物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43號),經警方執行
搜索扣押,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查附表所示之物未經檢察官
起訴書聲請
宣告沒收,
又無留存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前段之規定發還聲
請人。另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係利旺實業有
限公司所有,且該公司之負責人非被告,亦非犯罪行為人以
外之
法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犯罪工具,不符合刑法第
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之要件,檢察官
起訴書中並未敘明其認
定被告為該車實際所有人之依據,亦未具體斟酌該車是否係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或「以可非難之方式」所提供。是以
,依上所述,除該第三人對於其所提供之物,將供犯罪使用
有所認識,或屬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外,應不得依刑法
第38條第3 項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可為
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
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
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
之必要,受理
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聲請裁定發還,而如經判
決後扣押物未經
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
上訴期間內或上
訴中遇有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並未經檢察官或被告、辯護人提
出作為本案證據,有起訴書及歷次
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
可考,且與本案無關,亦據
公訴人陳明,有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08 年3 月14日彰檢錫文108 蒞1036字第1089009428號
函在卷
可稽。是以該扣押物既未經案件
當事人雙方引為證據
,故本院認該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
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另聲請意旨雖就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是否應
予沒收乙節,表示應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宣告沒收之意
見,然並未表示聲請發還之意思,且該自小貨車經檢察官列
為本案之證據,並於起訴書中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自應於本
案判決中就是否符合沒收及是否有沒收必要等
予以判斷,在
判決尚未確定前,自無法完全排除上開自小貨車與本案具有
關連性之可能,為日後審理需要或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認
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
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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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帳冊編號①、②各1本 │ │
├──┼─────────────────────────┼────────┤
│ 2 │陽信商業銀行存簿1本(戶名:統皓實業有限公司,帳號 │ │
│ │:000-00000-0000000) │ │
├──┼─────────────────────────┼────────┤
│ 3 │新光銀行代收款項記錄簿1本(0000000000000,潘義仁)│ │
├──┼─────────────────────────┼────────┤
│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1張(票號XT0000000,面額新臺幣│ │
│ │20,000元) │ │
├──┼─────────────────────────┼────────┤
│ 5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1張(票號AH0000000,面額新臺幣│ │
│ │44,000元) │ │
├──┼─────────────────────────┼────────┤
│ 6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1張(票號AH0000000,面額新臺幣│ │
│ │40,000元) │ │
├──┼─────────────────────────┼────────┤
│ 7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1張(票號AH0000000,面額新臺幣│ │
│ │40,000元) │ │
├──┼─────────────────────────┼────────┤
│ 8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支票1張(票號JG0000000,面額新│ │
│ │臺幣21,400元) │ │
├──┼─────────────────────────┼────────┤
│ 9 │陽信銀行支票1張(票號AG0000000,面額新臺幣35,00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