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曾聖峯
訴訟
代理人 鄧雅旗
律師
被 告 范活騰
東鈦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松彬
被 告 葉坤明
民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明輝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99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在
刑事案
件否認有過失而造成原告損害之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