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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曾聖峯 訴訟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被   告 范活騰       東鈦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松彬 被   告 葉坤明       民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明輝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99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在刑事案 件否認有過失而造成原告損害之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