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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全方位大賣場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智傑 被   告 蕭琮釩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74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琮釩因竊盜案件,經原告全方位大賣場有 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