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全方位大賣場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智傑
被 告 蕭琮釩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74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琮釩因竊盜案件,經原告全方位大賣場有
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