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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鵬祺 被   告 陳瀅晴即騰瀠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72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