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羅爽       羅蜂       劉麗萍       張勝傑       張勝隆       張娟綾 原告兼共同 被   告 林江       駿侑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恒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93號、109年 度交簡字第8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