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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王姵晴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盈禎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被   告 王櫻璋       金永豐鋼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豐榮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189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