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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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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杜建旻 被   告 許鈞富 被   告 元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佰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294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請求起訴醫療費、工 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至郵省道有限公司請求車輛損失部分,由本院另 行以判決駁回),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