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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蕭玉霜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俊志 被   告 LE DUY THANH(中文名:黎維成,越南籍)       美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景雲 被   告 瓦石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佑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