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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楊博安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黃昱婷律師 被   告 徐力楷       寬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雅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徐力楷被訴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81號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