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急搜字第10號
陳 報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搜索人 豪品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梁淑鳳
上列受搜索人因
詐欺案件,於民國109年9月9日
逕行搜索,並於
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搜索撤銷。
理 由
一、本件陳報意旨
略以:國內連續發生其他公司以大陸進口之非
醫療口罩冒充實名制口罩等詐欺案件,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臺中分局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20日、9月7日前往受搜索人豪
品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公司進口口罩流向進行訪問,
且就倉庫為何存有兒童尺寸之防塵口罩提出質疑,並約定9
月11日再次前往,另彰化縣衛生局亦曾於9月4日前往行政稽
查,相關單位密集稽查,確有相當理由認為受搜索人因有
偽
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相關出貨、銷貨、庫存紀錄等資料
之
虞,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將可能導致本案相關不法事證
滅失,而有逕行搜索之必要等語。
二、
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
偵查中確有相
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
檢察事務官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第3
項規定:「前2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
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
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
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法院審查時,除就
情況急迫之程度,即是否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匿之危險審查外,尚須依一般合理之人之正常判斷
,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併為審查,並對
於是否急迫、犯罪證據是否存在及有無搜索必要作審慎之判
斷,證據是否得輕易被湮滅或隱匿等因素,同時,並應斟酌
偵查人員合理相信現場之證據將被湮滅隱匿之理由;及偵查
人員一面把守現場,一面
聲請搜索票,可能面臨之危險,並
考量聲請搜索票所需花費之時間等因素,以同時維護國家(
公眾)利益及受搜索人之權益。
三、經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9月
9日核發實施逕行搜索
指揮書,指揮縣調站於同日在彰化縣
員林市○○路○○○巷○○○號,對受搜索人執行搜索,並由檢察
官於109年9月11日陳報本院,此有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
書、縣調站搜索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稽,該次搜索顯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由檢察官指
揮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逕行搜索。惟陳報人就本案認為受搜索
人有犯罪嫌疑之依據,係以相關行政機關之稽查紀錄為證據
,然未具體說明何以本案相關犯罪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之虞,且有情況急迫,而未能及時聲請搜索票之情形
?況依陳報人所檢附之行政機關紀錄,亦無從認定本案有何
情況急迫之情事,是本院自無從認定本案搜索已有該當上開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逕行搜索之要件,陳報人之陳報
於
法尚有未合,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撤銷本件逕行搜索程序
。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