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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急搜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急搜字第10號 陳 報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搜索人 豪品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梁淑鳳 上列受搜索人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9年9月9日逕行搜索,並於 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搜索撤銷。 理 由 一、本件陳報意旨略以:國內連續發生其他公司以大陸進口之非 醫療口罩冒充實名制口罩等詐欺案件,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臺中分局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20日、9月7日前往受搜索人豪 品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公司進口口罩流向進行訪問, 且就倉庫為何存有兒童尺寸之防塵口罩提出質疑,並約定9 月11日再次前往,另彰化縣衛生局亦曾於9月4日前往行政稽 查,相關單位密集稽查,確有相當理由認為受搜索人因有偽 造變造、湮滅或隱匿相關出貨、銷貨、庫存紀錄等資料之 虞,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將可能導致本案相關不法事證 滅失,而有逕行搜索之必要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 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第3 項規定:「前2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 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 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 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法院審查時,除就 情況急迫之程度,即是否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匿之危險審查外,尚須依一般合理之人之正常判斷 ,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併為審查,並對 於是否急迫、犯罪證據是否存在及有無搜索必要作審慎之判 斷,證據是否得輕易被湮滅或隱匿等因素,同時,並應斟酌 偵查人員合理相信現場之證據將被湮滅隱匿之理由;及偵查 人員一面把守現場,一面聲請搜索票,可能面臨之危險,並 考量聲請搜索票所需花費之時間等因素,以同時維護國家( 公眾)利益及受搜索人之權益。 三、經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9月 9日核發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指揮縣調站於同日在彰化縣 員林市○○路○○○巷○○○號,對受搜索人執行搜索,並由檢察 官於109年9月11日陳報本院,此有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 書、縣調站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稽,該次搜索顯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由檢察官指 揮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逕行搜索。惟陳報人就本案認為受搜索 人有犯罪嫌疑之依據,係以相關行政機關之稽查紀錄為證據 ,然未具體說明何以本案相關犯罪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之虞,且有情況急迫,而未能及時聲請搜索票之情形 ?況依陳報人所檢附之行政機關紀錄,亦無從認定本案有何 情況急迫之情事,是本院自無從認定本案搜索已有該當上開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逕行搜索之要件,陳報人之陳報於 法尚有未合,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撤銷本件逕行搜索程序 。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