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鈞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9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鈞皓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
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二仿冒商品,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梁鈞皓明知「ADIDAS」、「CHANEL」、「FENDI」、「BUR
BERRY」、「GUCCI」之商標名稱圖樣,分別係商標專用權
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瑞士商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下稱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FENDIADELE SRL,下稱芬
迪有限公司(FENDIADELE SRL,下稱芬迪有限公司)、英
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下稱布拜里公司)、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下稱固
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
取得指定使用於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
期
間內,並明知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
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
,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
標及商品,且明知其於民國(下同)108年3、4月間,在
淘寶網路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約人民幣200元
至400元不等之代價購入之「ADIDAS」、「CHAN EL」、「
FENDI」、「BURBERRY」及「GUCCI」之商品,係仿冒阿迪
達斯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布拜里
公司及固喜公司著名之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之物,仍
意圖
販賣該等仿冒品,以不詳設備上網連結並登入蝦皮拍賣網
站,以帳號「cap199164」販售
上揭物品,且至少賣出仿
冒鞋子一雙(1800元)。
(二)
嗣經警員網路巡邏發現,108年7月15日下標購買仿冒
CHANEL商標上衣1件,經送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鑑定確為仿冒商品,繼而向法院聲請搜查票,於108年8月
1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彰化縣○○市○○街○○巷○○號住
處
搜索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
證據:
被告梁鈞皓於本院
訊問時承認其犯罪事實,並自述「本案被
扣押的仿冒商品都是沒有賣掉的,我去掏寶買該些仿冒品,
準備再轉賣,但都還沒有賣掉,就只有本案警察跟我買,此
外我記得還有賣掉一雙鞋子(牌子不記得,金額1800元)」。
」(本院卷第144頁)。核與
證人王茹筠及梁鈞貿陳述情節
大致相符,復有本院108年聲搜字第854號
搜索票、臺中港務
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
物品相片對照表、被告蝦皮網站列印資料、樂購蝦皮股份有
限函及附件等在卷
可稽。另有附表二之扣案商品經送各該商
標權人委任之
鑑定人之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
市值估價表、上開各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查詢資料及仿冒商品共計13件扣案
可資佐證。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
犯行已可認定。
三、核被告梁鈞皓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其中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
均為其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予論罪。被告所為上開
犯行,期間係自108年3、4月間某日起進貨,至被搜索扣押
為止,均係同一網路賣場接續販賣行為,顯係出於一個犯意
決定,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
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
予以單純一罪之刑
法評價,為
包括一罪之
接續犯。
四、爰
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
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然其
犯後能坦認犯行
,
暨其前無因案受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
紀錄表在卷
可參,素行尚屬良好,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各商
標權人表示之意見:
┌──┬───────┬────────────────┐
│編號│商標權人 │是否
和解或表示之意見 │
├──┼───────┼────────────────┤
│ 1 │固歡喜固喜公司│已經與被告達成和解,由被告於109 │
│ │ │年2月27日以前匯款4萬元賠償,
告訴│
│ │ │人確認已經收款
無訛。 │
├──┼───────┼────────────────┤
│ 2 │阿迪達斯公司 │已經與被告達成和解,由被告於109 │
│ │ │年2月27日以前匯款5萬元賠償,告訴│
│ │ │人確認已經收款無訛。 │
├──┼───────┼────────────────┤
│ 3 │英商布拜里公司│沒入扣案仿冒商品,以維權益;論罪│
│ │ │
科刑,以懲不法(偵卷第75-76頁) │
│ │ │。 │
├──┼───────┼────────────────┤
│ 4 │瑞士商香奈兒股│同上 │
│ │份有限公司 │ │
├──┼───────┼────────────────┤
│ 5 │義大利商芬蒂艾│同上 │
│ │德有限公司 │ │
└──┴───────┴────────────────┘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
懲儆。
五、至附表二扣案之仿冒商品(見本院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清單
)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
宣告沒收。
六、刑法第38條之2規定「(第一項)前條
犯罪所得及
追徵之範
圍與價額,認定
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
徵,亦同。(第二項)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
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被
告
自白曾經賣出一雙鞋子(牌子不記得,金額1800元),固然
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但被告已經與阿迪達斯公司和解賠償5
萬元,又與固喜歡固喜公司和解賠償4萬元,並已履行完畢
,此有和解筆錄及本院電話記錄單
可證。相對於已經履行的
賠償金額,上述1800元已經沒有應沒收的重要性。故不宣告
沒收。
七、至於警方花1600元蒐證「CHANEL」上衣一件,被告雖有賣出
的真意,但警方並無購買的真意,警方是為蒐證用,且不無
釣魚之嫌疑,雙方交易意思尚未一致,但在刑事法評價上尚
未到達「販賣
既遂」之階段。既然無法認定為販賣既遂,就
沒有販賣所得,此1600元不能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聲請簡易處刑,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附
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
│編號│商標註冊│商標註冊│商標專用商品範圍│商標權人 │
│ │ │證號 │ │ │
├──┼────┼────┼────────┼───────┤
│ 1 │ADIDAS │00000000│靴鞋、圍巾及服飾│阿迪達斯公司 │
│ │ │ │等 │ │
├──┼────┼────┼────────┼───────┤
│ 2 │CHANEL │00000000│衣服、各種靴鞋、│瑞士商香奈兒股│
│ │ │00000000│皮夾、各種眼鏡及│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其組件等 │ │
│ │ │00000000│ │ │
├──┼────┼────┼────────┼───────┤
│ 3 │FEDI │00000000│皮夾及小包等 │義大利商芬蒂艾│
│ │ │ │ │有限公司 │
├──┼────┼────┼────────┼───────┤
│ 4 │BURBERRY│00000000│衣服等 │英商布拜里公司│
│ │ │ │ │ │
├──┼────┼────┼────────┼───────┤
│ 5 │GUCCI │00000000│眼鏡、太陽眼鏡、│義大利商固喜歡│
│ │ │00000000│鞋子及皮帶等 │固喜公司 │
│ │ │00000000│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單位 │數量 │
├──┼──────────────┼───┼──────┤
│ 1 │仿冒CHANEL上衣 │件 │2(含網路購 │
│ │ │ │得1件) │
├──┼──────────────┼───┼──────┤
│ 2 │仿冒CHANEL太陽眼鏡(含皮套)│件 │1 │
├──┼──────────────┼───┼──────┤
│ 3 │仿冒CHANEL鞋子 │雙 │2 │
├──┼──────────────┼───┼──────┤
│ 4 │仿冒CHANEL皮夾 │件 │1 │
├──┼──────────────┼───┼──────┤
│ 5 │仿冒BURBERRY褲子 │件 │2 │
├──┼──────────────┼───┼──────┤
│ 6 │仿冒FENDI皮夾 │個 │1 │
├──┼──────────────┼───┼──────┤
│ 7 │仿冒ADIDAS鞋子 │雙 │1 │
├──┼──────────────┼───┼──────┤
│ 8 │仿冒GUCCI眼鏡 │件 │1 │
├──┼──────────────┼───┼──────┤
│ 9 │仿冒GUCCI鞋子 │雙 │2 │
├──┼──────────────┼───┼──────┤
│10 │仿冒GUCCI皮帶 │條 │1 │
├──┼──────────────┼───┼──────┤
│ │ 合計 │件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