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翊翎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12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翊翎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處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依刑法第
57條規定,審酌各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887號
被 告 何翊翎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翊翎為金鷹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之業務人員,其於民國
109年11月5日上午10時8分許,與吳采晴一同乘坐林俊呈所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去址設彰化縣○
○鎮○○路○○○號之彰化縣立鹿東國民小學(下稱鹿東國小
)後,何翊翎即與吳采晴一起下車,欲進入鹿東國小內推銷
保險。
詎何翊翎竟不循正當程序自該校校門口經由警衛室人
員許可進入校園,而基於無故侵入建築物與附連圍繞土地之
犯意,在前述鹿東國小師生上課時間之尚未對外開放校園時
段,無故翻越鹿東國小圍牆而進入鹿東國小內推銷保險,並
於之後再翻越圍牆離開鹿東國小。
嗣因鹿東國小教師發現有
人翻越校園圍牆離開學校,經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追查後,始
查知上情。
二、案經鹿東國小校長李慶齡委由張景茹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
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何翊翎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
│ │之供述 │ │
├──┼────────────┼────────────┤
│2 │告訴
代理人張景茹於警詢中│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
│ │之指訴 │ │
├──┼────────────┼────────────┤
│3 │
證人吳采晴、林俊呈於警詢│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
│ │中之證述 │ │
├──┼────────────┼────────────┤
│4 │現場與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
│ │共 45 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
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王銘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思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