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志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撤銷
扣押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對於附表所示財產之扣押命令,准予
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
聲請人等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扣押聲請人所經營之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方圓公
司)之如附表所示帳戶,為經營公司,需要以該帳戶用來籌
措資金、給付票款、維持信用,且已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下
同)913,624元之擔保金,爰請求撤銷本件扣押命令等語。
二、
按得
沒收或
追徵之
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
之聲請,認為
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
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兼方圓公司代表人陳志郎,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對於附表所示
財產扣押,又聲請人業已向公庫繳納913,624元之擔保金,
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既兼為方圓公司代表人
,且已繳納相當之擔保金,本院認為適當,爰撤銷上開本院
108年度聲扣字第14號對於附表所示財產之扣押命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
┌──┬──────────┬────────────┬───────┬────────┐
│編號│受扣押人姓名/名稱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 扣押範圍 │
│ │ │ │ │(單位:新臺幣)│
├──┼──────────┼────────────┼───────┼────────┤
│ 1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存款 │486,287元 │
│ │ │5537號帳戶 │ │ │
├──┼──────────┼────────────┼───────┼────────┤
│ 2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存款 │322,761元 │
│ │ │0379號帳戶 │ │ │
├──┼──────────┼────────────┼───────┼────────┤
│ 3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存款 │104,576元 │
│ │ │3091號帳戶 │ │ │
├──┼──────────┼────────────┼───────┼────────┤
│ 6 │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5611│存款 │281,241元 │
│ │ │0000000號帳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