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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心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 偵字第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超昱國際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黃心怡妨害電 腦使用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 用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 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 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說明,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